国有企业改革有哪些新突破?_国有经济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有哪些新突破?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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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大”在理论上和政策上都作了明确的阐述和具体的规定,但实施很不得力。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我们希望在国企改革上能有新的突破。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是“十五大”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说到底是国有经济控制哪些经济门类,退出哪些经济门类的问题。我们对我国经济236个门类(主要是工业门类)的分析研究, 国有经济布局应从战略性经济领域、竞争性领域、区域性布局和企业组织结构四个方面进行战略调整。国有经济只有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1)加强战略性经济领域。 战略性领域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基础性领域,二是安全性领域,三是公益性领域,四是先导性领域。根据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在236个门类中,属于战略性门类有88个,占37.29%。由于每个门类都由大、中、小三类企业所组成,在进一步选择战略性企业时,可灵活处置,使国家所控制的只是这些门类中的骨干企业,国有资本应从小型企业和一部分中型企业中退出,允许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有些大中型骨干企业,也可与非国有资本合资经营。

(2)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 竞争性领域指以追求最大限度利润为目的,主要依靠市场竞争而发展的领域。竞争性领域包括战略性领域以外的其他一切经济领域。这些领域最适宜于非国有经济成分进入,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在236个门类中, 属于竞争性领域的门类为148个,占62.71%。在布局调整中,国有经济应从这些门类退出。鉴于退出涉及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债权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繁杂问题,必须采取逐步退出的方针,并且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可分三种情形,逐步退出。第一种是即退型,初步设计为68个门类,占应退出门类总数的45.95%; 第二种是渐退型,55个门类,占37.16%;第三类为并存型,27个门类,占18.24%。并存型,即在国有资本退出的门类中,暂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企业。

(3)改善国有经济的区域布局。中国国有经济的布局, 从地区角度考察,地区之间特别是中西部与东部之间存在很大差距。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7》提供的数字计算,国有经济占有全部经济的比重,以资产额计算,全国平均为58.60%,东部地区平均为48.99%,中西部地区平均则为72.39%。中西部比全国平均高13.79个百分点,比东部高23.4个百分点。如按省比较,国有比重最高的为宁夏省,占93.64%, 比重最小的为广东省,28.8%,宁夏比广东高64.84个百分点。 这种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极不平衡的状态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过去数十年中,中西部地区建设的都是国家投资的大型骨干工业,小型工业也多是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这种情况至今没有什么变化。二是,改革开放后,非国有经济在中西部发展很慢。根据这种情况,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中,必须在调整行业布局的同时,调整地区布局。一方面使中西部地区的非国有经济更快一些,另一方面,给西部以特殊政策,适度放宽非国有经济准入的领域,允许非国有经济参与资源开发、能源、交通建设,使国有经济比重逐步降低到全国平均水平,从而促进中西部经济的发展。

(4)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当前我国国有工业企业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仅占国有工业企业总数的18.12%, 而所占资产、产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的比重,却分别占到83.85%、82.49%、83.96%、94.02%, 说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二是国有工业企业虽有大中小之分,但从经济规模看,特别是在国际范围进行比较,大企业小,小企业反而大。根据上述情况,中国的国有工业企业必须从三方面调整组织结构。一、通过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等形式,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扩大经济规模,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同时要发展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小型企业,提升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二、抓大放小的改革要协调进行,通过改革,形成以专业化协作为纽带的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的企业组织结构。三、积极吸收非国有经济成分加入国有企业改革,改变国有经济成分过重的局面。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资产重组,必须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战略性门类的企业除个别实行国有独资外,绝大多数应采用国家控股方式;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应通过股份制形式有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组建公司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必须有配套改革措施。

(1)对战略性门类的企业除个别实行国有独资外, 绝大多数应采取国家控股方式。包括;建立国家控股的、有其他非国有经济成分参加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公司,由多个国有法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国家对战略部门企业的控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普遍实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有控股公司,实行政企分开;每个门类都应由几个国有控股公司经营,形成竞争格局,保持企业的活力;每个门类中,国家只控制其中的骨干企业,国有资本应从非骨干企业和小企业中退出;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国家控股企业,特别是选派国有资本代表人和进行财务监督。

(2)对国有资本退出的竞争性领域的企业, 应通过股份制形式有偿转让国有产权、股权,组建公司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体方法有:一、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或全部国有股权转换为现金或债权。现金或债权由国家相关部门作为国有资本,特别持有。二、已上市的股份公司逐步出售国有股权,逐步降低国有股比重,直至将国有股全部释出。收回的国有资本,由国家相关部门特别持有。三、由企业发行或转换债券,在条件成熟后,用国有股权对债券还本付息,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四、国有企业由非国有企业兼并、收购。收回的资本,由国家相关部门特别持有。五、实行融资性租赁。承租者以加息方式交纳租金;租赁期满后,产权归租赁者所有。租金由国家相关部门特别持有。六、过度负债和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承担债务的方式由非国有企业收购。债务由银行与购方清算,并经国家相关部门特别监督。七、破产企业按破产程序清算,由司法部门执行。八、实行股份合作制,将国有资本一次或分期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收回国有资本由相关部门特别持有。实行以上这些方法,必须有几项改革与之相配套。一、在证券市场上允许国有股、法人股在同股、同价的原则下流通买卖。二、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特别持有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和债权,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营。三、建立专门的清偿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后的债权、债务的机构,保障国有银行资金的安全。四、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产重组等改革措施的实施。

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与非国有资本进行的等价交换。释出的国有资本由物质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股权形态,少数将转化为债权形态。释出的国有资本,是过去国家投入的资本积累,应作为国有货币资本和国有股权,由独立的政府部门进行特殊的管理和运营,不得纳入财政收入和行政性开支,更不能用于弥补财政赤字,这部分国有资本主要应投向战略性领域,克服经济发展的瓶颈障碍和为未来更高的发展开拓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应作为一种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资本力量,投向某些竞争性领域;也可从某一领域、某一企业退出,转入另一领域和另一企业。灵活运用这种退出和进入手段,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这部分国有资本必须不断增值。为此,必须制定增值的目标、政策和措施,并使经营者有其增值的积极性。这部分国有资本和不断投入的新的国有资本,应受到政府和各级人大常委的监督。可依照外国经验和作法,将其预算和主要投资项目,经过人大常委的讨论和批准。

国企改革最终涉及的是人的问题。无论下岗和在岗,核心都是社会保障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社会保障体系。目前采取的政府、企业、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是一个进步,但仍不能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为此,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家应从国有资产和转让国有所得的国有资金中,无偿拨出一部分注入社会保障基金。这种无偿注入是对过去欠账的补偿,在理论上和政策上都是说得通的。还可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国债,这对解决当前集中出现的失业和退休高峰期急剧上升的矛盾,可能是一个有力的举措。

企业的社会负担问题,酝酿时间不可谓不长,但至今没有真正解决。个别实行了剥离措施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实现了利润的企业,又因交纳利润所得税而使其剥离复归。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时,应把政府接受企业办社会作为基础设施的投资对待,给以政策扶持。按照广义的基础设施的定义,教育、医院等是包括在基础设施之内的。

政企分开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政府的产业部门既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又是实际的企业国有资产代表;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及企业中层干部都是上级党委任命,政府怎么可能实行政企分开呢?

政企分开是20年来一再提出,一直未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主要原因有二:一、政府的产业部门是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又是实际的企业国有资产代表,行政管理和资产所有权合一的政府怎么可能实行政企分开呢?二、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以及企业中层干部都由不同级的党委任命。企业领导人要向任命他的上级党委负责,这种体制也是不可能实现政企分开的。由此看出,政企分开的改革长期不能推进的障碍,不在企业,而在政府和党委。经过去年以来中央政府的机构改革,已经作出不再管企业的决策;今年开展的省、市政府机构改革,估计也会作出同样的举措。但是由谁来代表国有资产,由谁来派出国有资产的代表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若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明确解决,仍然存在的政府产业部门(尽管已经降格)和综合经济部门(如经贸委),仍有可能充当国有资产代表的角色干预企业的活动。因此,在改革政府机构和职能的同时,必须明确哪一个部门是国有资产的具体代表。而且还要进一步规定,它仅仅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而无政权性质的行政职能。近几年由深圳、上海等地创造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一种较好的形式,应当总结推广。

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问题上,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必须坚持的,但在管的方法上必须进行变革。从党的组织部门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培养和选拔大批优秀的企业领导人才,建立人才库。有了雄厚的人才群,党管干部就有了基础。其次是把任命的职能改为推荐的职能,即把适合于在某类企业、某个岗位工作的人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而且要推荐多个,由用人单位挑选。被选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命,把对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转变为对国有资产负责。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只有一个,即国有资产的法人代表——董事长;经营班子的领导人——总经理,也应由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但须由董事会选择聘任。经营班子的副职,也可在党委组织部门推荐的人员中选拔,但必须由总经理作主。这样,从表面看,企业领导人都没有经过党委组织部门任命,实际上,担任企业领导工作的都是党委组织部门推荐的对象。至于企业党的负责人,当然应由党委组织部门挑选任命。如果我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任免制度实行了这样的改革,政企分开也就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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