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防范措施的研究论文_潘素梅

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防范措施的研究论文_潘素梅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东韶关 512000

摘要: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交易方式,也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然而在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中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措施

工程招投标在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加强权力制约。然而目前由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完善招投标制度,应该分析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从而把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

1.研究背景

自《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招投标活动步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然而,由于我国招投标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招投标操作行为不够规范,使得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甚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评标办法中没有有效措施来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

目前国内一些专家学者对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状以及对策都进行了分析 与论述。如谢顺在总结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实施以来,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监督体系、监管方式、交易场所、无标底招标模式、评标办法、评标专家、投标竞争意识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发生的重大转变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综合监管机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1]。杨涛认为目前建筑招投标市场存在着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行为的存在与现行的制度,执法力度、资格预审、评标等方面有着关联。

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工程招投标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他们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以达到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例如,某高校工程招投标平台运行情况的摸底调查,结果显示:该高校当 年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近 38 个。大多数项目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了包括招投标、发包、质量监管、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在内的规范化管理。但有 6 个项目总金额低于 60 万元的小型基建工程项目没有纳入平台统一运行;2 个工程项目变更数额较大,如某留学生宿舍楼项目工程合同价 1 998.74 万元,实际结算价为 3 385.54 万元,增加工程造价 1 386.8 元,变更率为 69.38%,但缺少工程量重大变更领导共同集体决定的会议纪要。某食堂加固改造工程合同价 569 833 元,结算价为 813 306 元,增加工程造价 243 473 元,变更率为 42.73%,缺乏相关立项补批手续。此外,该招投标平台对资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在预算造价、造价审核、资金拨付、工程决结算等环节上都存在着漏洞。针对此次调查的结果,结合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现将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归纳如下:

(1)招标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将法定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对待、在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或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改变报价等。此外,还存在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违法收取费用等不正当行为。

(2)投标人。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串通投标、出借资质、多头挂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对于投标人,常存在相互之间串通投标、轮流坐庄行为;在投标报价上采用梯次报价等手段,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 而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搏取中标。

(3)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某投标人,或者协助某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投标报价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进行额外补偿或变更调价;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评标时暗示评标 委员会以此决定取舍。如某项目建设单位与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仍希望这家建筑公司中标。招标时,该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串通,修改原投标报价较低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以达到重新核价的目的,最终该工程实际结算价格比原投标报价提高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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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商议定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参加投标以及其他串通投 标行为等。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自 2004 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 69%。

3.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

(1)法制环境的不完善与执法不严。一方面,在行业管理法规体系不完善、不严谨的问题普遍存在。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数额较小,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就是执法薄弱。如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对规避招标、违法转包等如何明确界定,没有具体解释,使执行标准很难把握。此外,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加上评标委员会成员水平的参差不齐,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评标,难以真正体现评审的初衷。

(2)招标人的强势地位与暗箱操作。一是,招标人具有决定各投标人是否入围的资格,导致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权力集中。招标人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招投标,表面邀请招标,实际明招暗定;二是,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正当“合作”,造成中标后对项目的跟踪管理难度加大。

(3)以变更为手段。由于当前招标市场供小于求,属于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使得部分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采取不正当行为[2]。此外,一些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故意在某些分项工程报价时大幅度让利,低于成本报价,以达到中标目的。一旦中标后,就会想方设法调整变更工程内容,如变更材料、变更做法或取消该项目等,造成建设单位管理被动、工程质量难以控制等负面影响。

4.防范措施

为有效避免工程招投标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或代理单位制定的招标方案显得尤为重要。招标人要从制定的招标方案上入手,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以及从评标办法方面增加相应细则。因此,应该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法规政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统一各地方和部门的招投标相关规则。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机制。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公示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和警示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2)培育招标中介组织,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首先,进一步明确招标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招投标的风险。其次,要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格认定。要严格实行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要组织各方面专家认真评审,严格把关,使具备相应 条件的代理机构能够顺利进入市场。二是建立健全招标代理退出制度。三是提高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及职业道德,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努力钻研和掌握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品德和修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招标代理队伍。此外,还应加强评标管理,健全评标委员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评标专家培训、教育、考核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3)严格合同履行及项目跟踪管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及项目跟踪管理,重点对中标人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违法分包、转包、合同实质性条款变更、增加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变更工程量或材料、拖延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5.结语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使中国企业面临全新的市场竞争环境,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全面推向市场竞争,使得企业不得不面临更多的竞争,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因此要努力完善招投标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培育招标中介组织,严格合同履行及项目跟踪管理等,从源头杜绝“腐败工程”、“豆腐渣”工程,减轻企业负担,这样才能使建筑业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下充满活力。适应挑战。

参考文献:

[1]万顾萍. 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现状的分析[J]. 科技展望, 2014(9).

[2]蔡爱民. 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原因探讨[J]. 现代商贸工业, 2016, 37(11):71-72.

论文作者:潘素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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