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采购论文,经济学论文,寻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政府采购来说,存在着获得超额利润的租金(缺乏弹性的采购指标)以及设租者(政府采购主体)和寻租者(供应商)这两种“经济人”,因此供应商通过寻找机会,与政府采购主体合谋获得采购指标,通过虚报成本和降低工程与产品质量等达到寻租的目的,使得政府资金被大量浪费。对政府采购中的这种寻租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将有助于政府对目前的采购行为进行完善。
一、基于经济学视角的政府采购寻租行为分析
(一)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寻租行为产生根源分析
1.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官员”这样一条长长的四级委托代理链。在这个委托代理链的最上方是政府采购资金的提供者(纳税人),作为委托者的纳税人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并无相应的决策与管理权力,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采购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润。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真正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具有专业知识、专门负责采购活动的代理人(政府采购官员)。由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采购主体同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当与委托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很难要求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不折不扣地保证政府采购职能的实现。正是这种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个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天然的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激励不容的问题。
2.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于作为政府采购方案提出者的采购主体,委托人要获得专业性很强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付出比上述代理者高很多的成本,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制于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代理人,采购的范围、采购的方式以及采购的限额标准实际上都是由代理人最终决定。虽然委托人与代理人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来规范双方的行为,但契约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代理人可以通过掌握的信息,利用契约的漏洞去谋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
3.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委托人监督的不完全性与机会主义特征导致了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出现偏差。这是因为:第一,由于采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也是不完全的。第二,每个公众监督采购权力执行要花费时间和经历,这部分机会成本对自己来说非常大,而自己因此所获得的利益非常小,这对于每个公众来说是得不偿失的。相反,即使采购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失灵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巨大,但平均分摊到每个公众身上就比较小。因此,每个人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希望别人来监督,自己坐享其成,从而最终导致了无人监督。
正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了上述一系列的委托——代理问题,使得采购官员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供应商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以寻租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存在了现实可能性。
(二)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寻租行为形成过程博弈分析
采购官员设租时,他与委托人及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可以构成如扩展图1所示三人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在这个博弈模型中,表示各博弈最终得益结果的括号中第一个数字为委托方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为采购官员的得益,第三个数字为供应商的得益。委托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监督和不监督;采购官员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设租和不设租;供应商的两种可选策略为:寻租和不寻租。
我们首先假定委托人先行动,政府采购官员在观察到委托人的行动后才采取自己的行动策略,而供应商则是在观察了委托人与采购官员的行动后,最后作出自己的行动策略。另外我们假设这个博弈是一次性的,即这个政府采购过程表现为一次性采购,并且每个博弈方都能获得关于各方得益的完全信息。
下面我们通过逆推归纳法来解析图1所示的动态博弈:
图1
1.若委托人选择不监督。逆推归纳法从供应商面临作出策略的子博弈开始,一方面,供应商在政府官员选择设租的情况下,面对寻租策略时自身得益为100,不寻租时得益为0,很明显在该子博弈中供应商唯一的选择是寻租;另一方面,供应商在政府官员选择不设租的情况下,面对寻租策略时自身得益为30,不寻租时得益为50,则供应商的唯一选择是不寻租。倒推回政府采购官员所面临的子博弈,此时政府采购官员选择设租时自身得益应为100,选择不设租时自身得益应为60,因为100要比60好得多,因此它必然会选寻租。归纳起来,在这个供应商与采购官员所形成的合作型子博弈中,其博弈均衡的结果为(设租,寻租)。
2.若委托人选择监督。逆推归纳法也从供应商开始,一方面,供应商在政府官员选择设租的情况下,面对寻租策略时自身得益为-50,而如果供应商不寻租则自身得益为100,很明显供应商会采取不寻租的策略;另一方面,供应商在政府官员选择不设租的情况下,由于寻租与不寻租的得益分别为-10、75,则供应商也应选择不寻租为最佳策略。倒推回政府采购官员所临的子博弈,可知政府采购官员也应以不设租作为自身的博弈策略。归纳起来,在这个供应商与采购官员所形成的非合作型子博弈中,其博弈均衡的结果为(不设租,不寻租)。
3.综合上面的两阶段分析,从供应商与采购官员所形成的的子博弈倒推回第一阶段,即委托人的单人博弈问题。因为在两种不同的策略下,委托人监督的得益为-20(即监督成本),而不监督时其得益为-90(即寻租损失),很明显选择监督为委托人的正确选择。归纳起来,该动态博弈的均衡结果为(监督,不设租,不寻租),三方的得益分别为-20、75、75,这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实施有效的采购监督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
但是,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此动态博弈中,我们假设只要委托人进行监督,那么采购官员与供应商的寻租行为就一定能被其发现,也就是说委托人监督且查证成功的概率为100%,但实际上如果委托方在此博弈过程中因为监督的不完全性与机会主义的特征,使得其监督且查证成功的概率大大下降,采购官员与供应商的寻租行为即使在委托人实施监督的情况下也很难被查证,那么此时委托人监督的得益将会大大下降,甚至低于不监督的得益,相应的动态博弈均衡结果也会变为(不监督,设租,寻租),采购官员与供应商将通过合谋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造成政府采购的无效率和委托人利益的极大损失。传统的分散性政府采购制度正是在此条件下产生了屡禁不止的寻租行为。
二、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防范及政策建议
由上述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寻租行为分析可知: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的产生和形成是由于在现实的社会和经济中一系列制度和管理缺陷所造成的,消除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必须从政府入手,针对寻租者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将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施行等全部过程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监督的有效性和决策的“白箱化”,从而一方面使得供应商在竞标中市场化的成本加大,寻租的预期下降,另一方面使得采购官员由于受到严格的监督,设租的成本和风险加大,设租行为得不偿失。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改变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产生的条件。寻租行为直接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范围和区域及供应部门的相对规模有关。换句话说,也就是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范围越广,寻租的可能性和规模也相应越大。因而可以从寻租产生的条件出发,即从政府对经济的不恰当干预产生租金出发来考虑治理寻租行为。具体就政府采购而言,是指严格规范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使得每一个经济集团(包括政府)都在规定程序内追求自身的合理利益,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健全相关的法律机制,缩小政府采购寻租所赖的生存的公共区域,从根本上治理政府采购的寻租行为。
(二)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加大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成本。首先,要加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了解有关的权利义务,并通过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事项的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便于当事人及公众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其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采购计划、采购程序、招投标过程、申诉途径,彻底杜绝暗箱操作,使商家展开充分竞争。再次,政务类公务员要经常在类似的权位上调动,使之不易构成设租局面,使寻租人的“事前投资”作废。同时,还要公开政府采购官员的收入和财产,使寻租者难逃应有的惩处,从而加大寻租成本,抑制政府官员主动设租、给租、寻租的行为。
(三)完善政府采购规程,强化对政府采购过程的有效监督。首先,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操作机构的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不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就不可能完善。其次,要完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建立通畅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是保证以供应商为主的采购当事人利益的制度,也是发挥供应商等作为政府采购监督者行使监督权的制度保证。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者不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也就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再次,要健全我国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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