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摘要: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即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之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方式是征收社会保险费。本文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现状的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一些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引言
目前,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多达131个,因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社会契约的重要支撑力量。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模式转轨的重要时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既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筹集、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征收社会保险费。我国目前采取的方式是征收社会保险费。
1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
(1)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类别。目前,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范围的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仍处在摸索阶段,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
(2)社会保险费的覆盖范围。大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条例规定了较为广泛的征缴范围,但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去甚远。目前,社会保险费实际覆盖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和部分实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大量经济效益好、职工工资高、有缴费能力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却极少参保。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有关统计数据,截止2002年底,全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l亿左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接近1亿、纳入失业保险人数不足9000万。
(3)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则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负责。目前,我国有19个省市确定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2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看,部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意识淡薄,本位主义严重,突出表现在“少”“欠”“漏”“逃”四个方面。“少”即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通过伪造变更会计报表、账册等达到少缴的目的;“欠”即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恶意欠费或拖着不缴,甚至违反规定,开设多头账户转移资金,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漏”即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不少个体、私营企业认为参保是国企的事,与他们无关;“逃”即用人单位有意躲避和搪塞,尤其民营、私营企业为追求利润和自身利益,不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或象征性地将少数人参保应付了事。
(2)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看,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省市县三级统筹并举,层次高低不同。同一个企业中有参加省级统筹险种的,有参加市级统筹险种的,这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而且影响了不同统筹地区职工保险关系流动转移。其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有的由税务机关征收,有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同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建立的时间和环境不同,操作运行管理模式也不同,导致政出多门、数出多门的现象。有的险种如医疗保险按规定应属地管理,但一些困难的大中型国有老企业由于人员多、负担重、医疗费用高,而被当地政府拒之门外,由企业自己统筹管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多头征收管理,导致五大险种缴费基数表述不尽一致,费基无法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不相等。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和使用时间不统一,影响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传递。同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要在不同的部门进行申报、核定、缴费,不仅增加了缴费单位的工作负担,而且也给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的现象,在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讲人情,存在少算社会保险费、免缴滞纳金的情况。
(3)社会保险费覆盖范围过窄。首先,条例规定的社保费覆盖面本身有其局限性: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民营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人员,或是根本没有纳入社会统筹范围,或是仅纳入三项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中的某一项。另外,在加快小城镇化建设的地区,大量农转非人口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而在更广大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对于社会保障更是闻所未闻。其次,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社保费的征缴困难,直接导致大量本应纳入社会统筹范围的企业和单位成功躲避缴费。就社保费征收程序而言,“参保登记、申报保费、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程序烦琐、工作量大;同时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传递不及时、资料未能充分共享,往往导致社保工作前后脱节。对于社保经办机构,由于缺乏基础资料和足够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很难准确掌握哪些企业和单位属于必须参保范围,致使在登记环节遗漏大量本应参保单位;而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的脱节,使得“参保不缴费、缴费却未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对社保费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混乱。
(4)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类目有限。目前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仅包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这三项基金的征收,虽然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后顾之忧,但仍有很多问题值得关注,为社保费类目的扩充留下大量空间。比如,工伤、生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等等。
3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的主要问题的对策
(1)提高认识。一方面,各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尤其是民营、私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让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参保目的、纳入保险后的好处以及违反法规的后果等都有清醒的认识,形成人人关心社会保险的良好局面,从而推动社会保险征收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各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搞好服务。
(2)加强立法。国家应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从法律法规方面约束企业行为。有关部门要全面研究社会保险所涉及的各主体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制定《社会保险法》,用法律来规定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内容和履行的要求,规定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法律评价和界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参保、不缴费的行为除经济的、行政的处罚外,还应建立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对有履行义务能力而恶意选择性参保、不参保、不缴费的行为应明确相应的罪名和成立要件,并给予法律制裁。
(3)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费覆盖范围,逐步将城镇全部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①确保条例规定的应当参保单位如数参保。重点是加强对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的管理和监督。②在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社会团体、组织及其人员中进行社保费征收试点。③将社保费征收工作与加快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城镇新增人口的一次性参保。④在东部沿海地区,选择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进行社保费征收的试点和尝试。
(4)进一步完善和扩大社会保险费征收类目。①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现有各类社会保障项目。比如,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纳入失业保险基金中。②通过试点,逐步开征工伤、生育、残疾人保障基金等,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结语
综上所诉,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主渠道,是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社会保险费征缴不上来,各项保险待遇支付就会成为“无米之炊、无源之水”,职工的切身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既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源头,也是社保机构管理的核心。
参考文献:
[1]张左己.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 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2]梁明、岳树民.《公共财政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3]项怀诚.《中国财政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192页。
论文作者:曲仁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5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2/28
标签:社会保险费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参保论文; 社会论文; 单位论文; 社会保障论文; 用人单位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15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