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_劳动价值论论文

重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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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457(2002)01-0001-06

一、准确区分价值的创造与财富的创造

劳动价值论,就是人的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学说。这里的劳动是指活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的一般劳动,亦即抽象劳动。这本是个常识性的问题,也是劳动价值论的最基本的观点。然而,“价值是不是人的劳动创造的”现在却成了问题。

国内有一些学者否认了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基本观点,有的甚至全盘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例如:晏智杰认为,劳动价值论将价值的创造只归结为活劳动,这同当代条件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结论是很难吻合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运用范围十分狭窄,未能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范畴——价格提供坚实的基础(2001)。蔡继明(2000)认为,就不同的部门而言,比较生产力特别高的部门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比具有社会平均比较生产力水平的部门的劳动会创造较多的价值;而比较生产力又是由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生产资料的性质和规模,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垄断程度,自然资源的性质、质量、数量及垄断程度等等)共同决定的,即非劳动因素参与了价值创造。钱伯海(2001)认为,价值的源泉不仅仅是活劳动,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物化劳动是活劳动的凝结,与活劳动相结合,能有效地创造价值,主要是剩余价值。他还指出,科学技术通过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谷书堂教授(1989)认为:“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定,本身就已经确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生产力具有多种形态:劳动的自然生产力、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同样还可有劳动的资本的生产力和劳动自身的生产力。所以只要明确了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具体规定,而价值量又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具体规定,而价值量又只是社会财富的计量单位或符号,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他提出了有影响的“共创论”,即活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

对于这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这些学者的“新观点”并不新,而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倒退。这些观点的主要错误,在于混淆了价值与财富两个概念,没有准确地将价值的创造与财富的创造区别开来。

价值,是指商品的价值,它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财富,是指使用价值,即有用物品或物品的效用。一个人拥有更多的财富,是指他拥有更多的有用物品,从而可以更多地满足他的各种需要,这就是富的标志。财富的创造,不仅要有人的活劳动,还必须要有非劳动的其他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等等。光有人的活劳动,创造不出任何一个有用的物品。所以,财富是由活劳动与其他多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对于财富的创造来说,“共创论”是正确的,对于价值的创造来说,“共创论”则是错误的,两者不能混同。

那么,什么是财富?下面我们来简要地作一考察。我认为,任何经济范畴都具有二重性,即一般性与特殊性。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财富也有一般性与特殊性。我们先考察财富的一般性质。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7页。)。现在看来,商品生产形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都表现为商品和货币。财富与需要、利益、劳动一样,都具有不同的社会形式。我们所要求的是财富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形式。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说:“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8页。)这就是说,一切社会产品的使用价值的总和就是财富,但这是指财富一般。简单说来,财富是指使用价值。

物品能成为使用价值,是由于物的有用性,即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例如粮食可以充饥,衣服可以御寒,等等。产品的使用价值可以作为生活资料直接满足人的需要,也可以作为生产资料来间接满足人的需要。反之,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就不成为财富。只有使用价值才构成财富的一般基础。更多的使用价值就是更多的财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不仅包括社会物质资料的总和,而且还包括知识和劳务。

一切财富的源泉是自然资源加劳动。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威廉·配弟说得好: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7页。)这是因为一切财富是有用劳动作用于物质资料的结果。人类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使某些特殊的自然物质适合于特殊的人类需要,从而创造出财富。

重商主义者认为财富的直接来源是对外贸易,因而从流通领域寻求财富的源泉。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作为物质财富要素的使用价值,是不可能在交换中通过贵卖贱买产生的。使用价值的源泉在生产劳动。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这种具体劳动是生产劳动,又是有用劳动。

重农学派认为财富来源于农业部门,而工业部门只能改变财富的形态,商业部门只能使财富在地点上发生转移。重农学派对财富来源的认识比重商主义前进了一大步,它不是从流通领域而是从生产领域寻求财富的源泉。但只把农业部门看成是生产物质财富的部门无疑也是错误的,因为生产物质财富的部门包括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直接服务于生产的邮电业,以及商业中的商品分类、包装、保管、加工、运送和其他服务劳动。

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集大成者亚当·斯密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斯密在财富的源泉问题上既同重商主义者划清了界限,又抛弃了重农主义的偏见。但斯密由于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因而并没有说清楚何种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而且劳动并不是创造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

使用价值是由具体有用劳动创造的。这种具体有用劳动可以区分为理论、应用和执行三种,每种产品都是这三种劳动的共同成果。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伊曾正确指出:“在一切情形下,都可以把劳动区分为三种:理论、应用和执行。一个国家除非在这三方面都很优越,否则劳动就达不到十全十美的地位。一个民族如果在哪一方面有所缺陷,就得不到产品,产品是而且必定是这三种劳动的综合成果。”(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81页。)萨伊还正确地指出了国家致富的途径,他在1803年写道:“一个国家纵使科学不很发达,它可以利用从别国得来的科学知识,从而使劳动得到很大的开展。至于其它两种劳动,即应用知识以供应人类的需要和应用知识的技巧,绝不能缺少。这些技能只对掌握它们的人有用,所以,一个存在着许多有才智的商人、制造者和农业家的国家,比主要以研究艺术和科学为务的国家有更强大的力量达到繁荣。”(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83页。)由是观之,中国要实现富国裕民,既要重视科学技术研究,又要注重科技应用,培养有才智的企业家,包括大商人、大工业家与农业家,后一方面尤其重要。

增加财富的一般途径是提高生产劳动的效率。社会财富的量的增加或减少,是与劳动量和劳动生产率成正方向变动的。当劳动量增加或劳动生产率提高时,财富就增加。反之则相反。同一有用劳动在相同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劳动生产率愈高,生产的使用价值就愈多。所以,增加财富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劳动总量,二是提高生产效率。

从我国情况来看,要致富必须增加劳动总量,减少非生产性劳动,同时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以,提高效率和反对懒惰、贪污和浪费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于如何才能增加国民财富,一百多年前亚当·斯密说的话至今对我们还有教益。斯密主张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生产性劳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他指出:“生产性劳动者,非生产性劳动者以及不劳动者,同样仰食于土地和劳动的年生产物。这生产物的数量无论多么大,决不是无穷的,而是有限的。因此,用以维持生产性人手的部门愈小,从而年生产物亦必愈少。反之,用以维持非生产性人手的部门愈小,用以维持生产性的部门必愈大,从而次年生产物亦必愈多。”(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4 页。)节省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应节省国家行政管理费,政府的非生产性支出愈少愈好,政府只应是“守夜人”。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政府要廉洁。斯密把奢侈和妄为列为两大罪恶。所为妄为,是指主管部门考虑不周,盲目安排生产所造成的损失浪费。政府的奢侈妄为所造成的恶果,远比个人的奢侈妄为所造成的恶果严重。“地大物博的国家,固然不会因私人奢侈妄为而贫穷,但政府的奢侈妄为,却有时可把它弄得贫困”(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14页。)。我们中国地大物博, 以前为何这样贫穷?看来大半是由于历史上的政府的奢侈和妄为。要富国裕民,政府廉洁和克服决策盲目性是主要对策。

从上述关于财富的理论阐述中可以看到,财富与价值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不少学者将价值与财富混同起来,使简单的问题越说越复杂,越说越不清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这些现象易于将劳动创造价值这个本质问题掩盖起来,如果仅从经济现象上看,就往往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一个多世纪以来,世界的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自工业革命以后,世界又经历了第二次、第三次技术革命,目前正在孕育着第四次技术革命。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大大促进了社会分工,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首先,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摆脱不了固有的基本矛盾,但在技术革命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的生产力冲破了资本主义的桎梏,仍然在突飞猛进地发展。其次,机器人已进入生产领域,这些机器人在某些岗位上逐步代替了人的操作,有些智能机器人还能进行决策。随着机器人的发明和增加,无人工厂也应运而生。为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过时了。新技术革命会不会导致劳动价值论破产?

要解决这个时代课题,关键在于辩证地掌握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将它看成是一般劳动过程范畴和社会经济形式范畴的有机统一体。作为一般劳动过程,它是社会经济机体的生理学原理,是市场经济一般的普遍的规律。一般劳动过程又是从许多社会经济形式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来的普遍性,这种普遍的规律又必定存在于某个社会经济形式之中。一般劳动过程相对于社会经济形式是稳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相对于一般劳动过程又是多变的。一般劳动过程决定社会经济形式,社会经济形式制约着一般劳动过程。马克思研究的一般劳动过程可以概括为市场经济原理,市场经济原理的基础就是劳动价值论。因此,我们必须从理论深处入手,在一般劳动过程中理解劳动价值论,并结合实际加以发展。然后,再用这种理论武器来剖析社会主义的经济机体,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的特殊性来阐明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

我们一贯认为,社会分工是市场经济存在的一般基础。这种分工是生产劳动在社会内部的分工,前提是只有生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由于社会分工决定了交换的必然性,交换使产品变成商品,又使商品变为货币,形成了商品货币关系体系。交换形成了市场,市场的扩展形成市场经济。财富通过交换才变成商品,商品具有价值,从而使财富取得价值形态。所以,劳动价值论是市场经济的立论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论基础。总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决不能有所动摇。

二、准确区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

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观点,必然是否定作为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那么,资产不创造价值,从一元论的逻辑一致性来推论,似乎资产不应参与价值分配。大量的现实生活事实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否定资产收益或否定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资格,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分配形式便是不合理的、不足取的。

长期以来,我们把按资分配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其实,按资分配是市场经济共有的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应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个人消费品以按劳分配为主。但所有生产要素,都应分配到相应的价值。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也都应分配到相应的价值,资金应得到利息,土地应得到地租,技术、信息等均应具有市场价格,从而分配到一定的价值。当然,这些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本身不创造价值,但它们不创造价值并不等于不应该分配到价值。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区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这两件不同的事情,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论者其错误正是出在这里。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不是劳动的那些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而应分配到价值呢?这就要从如何看待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说起。

法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提出的著名的“三位一体公式”,实际上是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资本、土地等)也创造价值,从而否定了劳动价值论。

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能不能创造价值?这是我国学术界近来争论的热点。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愈来愈多的现象使经济学家困惑不解。为什么人们离开劳动而占有了资金、土地、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就可以占有各种收入?这些不靠劳动而取得的收入的来源究竟是什么?劳动价值论还有用吗?

谷书堂等同志为了解释这些现象,提出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把社会经济中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说成是按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而应取得的报酬,并把它确定为社会主义统一的分配原则。(注:谷书堂在1995年于北京举行的“全国劳动价值论研讨会”上的发言。)这种观点与萨伊的观点相同。萨伊认为,由于劳动力、资本、土地协同创造价值,因而它们的使用是有代价的,通常是得有报酬,工资是使用劳动力所付的报酬,利息是使用资本所付的报酬,而地租则是使用土地所付的报酬或代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19—921页。)

苏星同志(1995)严格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逻辑,坚持了劳动价值一元论观点,坚持不论了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强调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生产资料只能转移价值,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不参与价值创造。(注:苏星在1995年于北京举行的“全国劳动价值论研讨会”上的发言。)但是,苏星同志并没有解决现实生活所提出的问题,即如何解释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资产、土地、技术、信息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事实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资、利润、地租、利息等的存在是否有必然性。这些问题只有从理论上作出了解释,才能真正坚持劳动价值论。

我认为,首先,必须对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的不合理的一面作出说明,其次,也要看到其存在合理的一面。

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用现象来掩盖了事物的本质,否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各种收入的真正源泉——工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从而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

“三位一体”公式认为资本创造利润(企业主收入+利润)、土地创造地租、劳动创造工资。因为利润表现为资本的固有产物,企业主收入表现为资本家的“工资”,因而这一公式可以归结为: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一公式把各种收入的所谓源泉即资本、土地、劳动说成分属于不同领域,将利息、地租、工资说成分别是资本、土地、劳动的产物。这样就否定了工资、利润、地租是一种分配关系。我们知道,这种分配是以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为前提,以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存在为基础的。而在这一公式下,事情被颠倒了,它完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抗性。

“三位一体”公式把三种收入说成有三个源泉,这是直接违反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的核心问题有两个关键,一是只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二是活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两部分,因而新价值划分为必要价值与剩余价值两部分,这是价值分配的一般原理。所有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这一点不能动摇,但作为价值的分配,则必须考虑土地和生产资料等社会形态的要求,即非劳动生产要素应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所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本身要求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而不允许象萨伊那样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混为一谈。

资本,是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所以,资本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是一定社会形态下的独特的生产关系。资本赋予生产资料以特有的社会性质。生产关系且有一般与特殊的两重性。作为生产关系一般的“资本一般”,就是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作为生产关系特殊的“资本”,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性范畴。作为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即“资本一般”,为了维系不断的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就一定要得到不断的补偿和增殖,才能使社会得到巩固与发展。所以,作为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它必然要求占有一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资本一般”不断增殖,社会便会得到不断发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执行这种职能,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能迅速发展,但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剩余价值成为剥削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一般”仍然存在,它与社会主义特殊生产关系结合形成“社会主义资本”。“社会主义资本”当然具有资本一般的性质,从而同样要求生产资料要分配到一定的剩余价值,只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利润不表现为剥削关系,社会主义的利润归劳动者共同占有与支配。

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其本身就没有价值。但经过开发的土地具有一定的价值。土地是任何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表现为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土地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土地所有权以地租形式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土地的特殊性表现为稀缺性和差别性。土地使用者占有土地的一定面积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的绝对地租,占有较好的土地则必须支付级差地租。土地的所有权的垄断是地租产生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稀缺性必然要求以土地所有权分配到一部分价值,表示土地不能无条件使用。土地的差别性使同量劳动表现不等量的产品,从而这些产品具有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些个别价值会平均化为市场价值,促使较好的土地取得超额利润。总之,地租来源于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来源于劳动的一个部分。可见,土地不创造价值,但必须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就有地租。只不过资本主义地租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社会主义地租归国家或集体占有。在一个长时期内,我们不承认社会主义地租,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形不成完整的生产价格,影响了农产品、矿产品和住宅的定价。而定价过低使生产要素和资源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和增殖,影响了经济发展。现在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地租,但不能将地租说成是土地创造的价值。还是应回到马克思的观点。

劳动创造价值,而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所以价值的创造离不开劳动力。劳动创造价值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把劳动力价值再创造出来,二是还要创造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用公式表示,劳动创造的价值就是v+m。劳动创造价值,首先要创造使用价值,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载体,没有使用价值便没有价值。而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这种决定不是机械的,而是辩证的。我不同意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不同意价值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因为我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四层涵义(参见拙著《需要价值理论》第六章,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第一版),它们统一起来决定价值。因而上述各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要加以完整的理解,才符合辩证法,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上述分析表明,劳动创造价值,而作为非劳动的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但应该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其实,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分配理论已经科学地说明了利润、利息、地租的本质和来源,说明各种收入的源泉是工人创造的新价值。通过对萨伊“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马克思彻底贯彻了他的劳动价值一元论。萨伊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把价值的分配当作价值的创造。当前的各种“共创论”和“多元论”观点,不过是在重复这一理论错误罢了。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价值分配方式是属于市场经济共有的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遵守和采用。因为价值的这种分配方式对地增加积累、发展社会生产力起着巨大作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之所以能得到飞速发展,与这种价值的分配方式有密切联系。从这一点上说,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有其合理的一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必须重视资金的积累,也就是要使生产资料和土地分配到一定的价值量,即取得相应的剩余价值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社会主义的积累,成为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主要源泉。过去,由于公有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可以不花代价而无偿使用,不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积累,愈搞愈穷。

社会主义积累离不开按资分配。在任何社会生产中,劳动总是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从而价值划分为必要价值(用于满足个人的生活需要)和剩余价值(满足社会的需要)两部分,只不过在不同生产关系下这两部分价值具有不同的社会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的是v部分,而m部分则实行按资分配,只不过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归劳动者公共所有,因而这种按资分配不属于剥削。这种按资分配同样是通过平均利润率这一杠杆来实现的。通过社会主义的按资分配,社会主义生产将获得积累,从而获得强大的物质基础,这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必要条件。

与萨伊一样,“共创论”者最大的错误在于否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认为价值来自劳动、资本、土地三个源泉。由于利润和地租等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成,使他们忽视了商品价值是基础。他们不了解,价值分解和转为各种收入,丝毫不会改变价值的来源和价值决定规律本身,却误以为好象地租、利润等这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是由价值分解而成,而是由这些收入结合起来才形成商品的价值。这就把问题看颠倒了。

三、准确扩展生产劳动的内涵

我们联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际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就有必要对“劳动”含义作出新的解释。现在还有一些同志仍坚持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很显然,这种观点已经陈旧,它不符合实际。李江帆同志(2001)提出第三产业生产劳务和精神产品的劳动同样创造价值。我认为:应当把生产劳动的涵义扩大为生产物质产品和生产劳务商品的全部劳动。生产性劳务的内涵是:这种劳务以活劳动的形式提供使用价值,其特征是生产行为与消费行为是同时进行的,合并于同一过程。在这里我们要讲的,是商业劳动也是生产性劳动,也创造价值。这一点与《资本论》的观点不同,但可以从《资本论》有关论述中得到引伸和论证。

劳务劳动与产业劳动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生产物质产品商品的劳动和生产劳务商品的劳动的关系。它们之间也要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过不是直接交换,而是表现为间接交换。

劳务劳动是指生产劳务这种商品的劳动。马克思认为,劳务也可以是一种商品。那么,生产这种劳务商品的劳动当然也是生产性劳动。马克思说:“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60页。)又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给,在这里是同一关系的、意义完全相同的几种形式。”(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5页。)

劳务或服务是不是商品?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这还可以从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一般性质的规定来理解。马克思认为,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因而判断是不是商品,关键在于它是否进入交换过程。关于商品的性质,马克思认为“作为商品,它们都要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3 页。)。因此,劳务或服务这种使用价值只要与货币相交换,就是商品。

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物。作为商品,劳务与服务也应该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务这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只不过使用价值不采用物的形式而采用活动的形式而已,这一点易于明白。而劳务何以具有价值,则是需要加以说明的。所谓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消耗的单纯凝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1页。)在这里,“不管哪种形式”的具体有用劳动,当然可以包括劳务活动的形式。马克思认为抽象劳动只有凝结在使用价值中,才能形成价值实体。使用价值是价值实体的承担者。至于这种使用价值是有形产品还是活动,并不妨碍问题的实质。有用的具体的劳动也可以以活动的形式存在,这个道理可以以马克思关于运输业特别是客运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来论证:在这里,商品的特殊的使用价值是使物品或乘客的位置发生改变,而并不形成物质形式的劳动产品。我们可推而广之,商业劳动也是劳务或服务劳动,所以商业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

我们就把生产劳动的一般定义从一般劳动过程的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扩展到生产物质产品和劳务两种形态的商品的全部劳动。这些劳动都能创造价值。承认服务、劳务劳动能创造价值,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诚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 卷中所分析的是物质生产领域内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只是物质产品商品的价值。但是,这并不排斥《资本论》第2卷、第3卷和第4 卷中把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外延扩展到商业、邮电、交通、运输业、扩展到物质生产以外的精神生产和劳务生产领域。马克思认为劳务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的观点是明确的: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这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基本矛盾的分析。服务商品的价值实体,同样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服务劳动应属于生产劳动之列。

目前,劳务已列入我国社会生产成果统计之中。这说明承认商业劳动是生产劳动势在必行。我们从理论上解决商业劳动是生产劳动的问题,非但对于重新理解商业资金、商业利润和流通费用有关键意义,而且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因为生产劳动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商业劳动与产业劳动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劳动产品和劳务劳动的关系,它们之间也必须遵守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就是人们相互交换活动,这种活动可以表现为产品,也可以表现为劳务。商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一种追加价值,它不直接表现在产品上,而可以表现在货币上。商业劳动作为劳务可以与货币交换,它就具有商品性质。劳务劳动和生产产品的劳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所谓服务,就是“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来提供特殊的使用价值。”(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5页。)

在当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劳务所创造的价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中的重要部分。目前我国已经采用“国民生产总值”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统计指标,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已在实践上承认了劳务劳动创造价值,当然也承认了商业劳动创造价值。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

我们认为,应该确认商业劳动是劳务或服务劳动。服务劳动有更广的外延,它应包括为社会再生产过程提供经济性服务的活动,即劳务。它应包括生产服务、流通服务、分配服务、消费服务和总体服务(如金融、保险、通讯、基础设施等)。流通服务就是为商品交换过程提供的劳务,它应包括商品的保管、包装、运输以及批发和零售、广告、簿记、市场调查、商品维修等劳务。商业服务劳动是以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为基础并受其制约的,但又是独立的生产部门。商业服务劳动与所有服务劳动的内涵是:该种生产劳动以活劳动形式提供使用价值,其特征是生产行为与消费行为是同时进行的、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生产这种特殊的使用价值的劳务,同样创造价值。

我们关于商业劳动是生产劳动、商业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因而对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就可以作另一种更简捷的理解。首先,我们可把商品流通费用(包括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都看作是生产费用。商业资本可以象生产资本那样划为c+v两个部分。商业不变资本c=B+K, 即等于商品购买价格加上商业不变资本支出中事务所、纸张、邮资等物质耗费。 商业可变资本v=b,即商业工人的工资支出。商品售卖价值=(c+v)+m=商业成本价格+商业利润。m就是商业利润(p)。商业利润是全部商业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商业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v+m)中,用于补偿商业工人工资的是v部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 商业必要劳动(v)表现为有酬劳动,商业剩余劳动(m)表现为资本主义商业利润,即商业无偿占有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业必要劳动(v )表现为个人必要价值,而剩余劳动(m)则表现为社会主义商业利润。

这样的理解似乎可以推而广之,应用到整个第三产业即劳务部门。关键在于承认劳务劳动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样,劳务部门同样是生产性部门,同样是国民收入的创造部门,处于与物质生产部门同等重要的地位。商业部门就是这样的劳务劳动部门。从这种理解来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确立“国民生产总值”的科学概念,或许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重视发展包括商业在内的劳务部门。

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过时,其基本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但某些具体观点需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加以修改和完善。它完全可以是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锐利武器,这是因为,劳动价值论是价值规律的理论基础,而价值规律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否定劳动价值论,就等于否定价值规律、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这是必定会遭受到惩罚的。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新技术革命迅速推进,第三产业崛起等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坚持、丰富、发展劳动价值论,而不是否定、歪曲、篡改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石,如果全盘否定劳动价值论,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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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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