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4级MPA 福建 泉州 362000)
摘 要: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其中,行政听证制度是得到民众普遍高度重视和认可的制度。该制度能够确保行政管理的权利正确履行,而且对公众权力进行控制和约束,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不断提供支持。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制度在操作方法、形式、程序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本文就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做简要探讨,希望能为其完善作出贡献。
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问题;对策
一、引言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若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就要在法律适用和决策相关事宜等方面作出申述,以此来最大限度的确保决策更加公正、合理和合法。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标志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最终确立,期间公布了一些有关行政处罚办法,但是都比较粗略、简单,之后又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对该制度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弥补了不少缺陷,使得该制度的实际意义更具体,有利于后期的实施和操作。通过行政听证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可知,只有根据我国国情随时调整制度内容,才能使得行政对策快速、准确、及时的解决问题。
二、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度适用的范围不够全面
我国法律在对行政听证制度范围适用方面的规定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立法法》、《价格法》等,范围有一定的扩展,但是,随着这一制度在实践和理论方面的双重发展,需要听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深度和广度的拓展。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看出,很多法律对听证制度禁锢在一定范围内,例如行政处罚制度,听证适用的范围就比较狭小[1]。
制度公开的透明度较差
行政听证制度的执行大都是通过听证会,听证的具体时间需要提前公布,公民可以旁听。但是,因为制定的法律不够完善,在执行时透明程度远远不够,尤其是前期的准备和调查工作,还有后期的处理笔录部分,都存在不少弊端,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行政机关与百姓之间产生误会,影响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政府的公信力随之受到削弱。
行政听证的笔录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行政听证就是为决策的实施发表见解,听证笔录就是对这些见解进行记录,决策机关将笔录作为依据决定决策的实施与否,笔录关系到听证内容的认定情况,目前,我国法律对笔录的作用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笔录也就不具备强制性。
听证代表不具备充分的代表性
行政听证制度都是通过听证代表来实行的,代表的作用相当关键,与听证的成败直接相关。我国目前的听证制度设计有很多漏洞,比如,听证代表在遴选方面存在随意和不规范性,导致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在很大程度上被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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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逐步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
行政管理和民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民众对决议的认可程度,都是通过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来体现的。在西方,听证程序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只要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利益有关,都有权利申请听证,但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就比较小,需要不断引进经验使我国听证制度在范围上不断扩大。具体从以下方面执行:行政处罚上,行政拘留和处罚都需要纳入到行政听证的范围内;行政司法上,行政复议方面可以对行政听证制度加以利用;抽象的行政行为上,修改当前实行的法律,将听证程序作为一项条款纳入其中,并且在民生领域加快立法[2]。
进一步增强听证信息的透明度
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通过行政听证这一平台实施平等对话,要想保证听证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就需要加强其信息透明度,在广大公众的普遍监督下开展。在听证开始之前,法律适用、涉及事实、代表名额和选拔标准、听证地点和时间需要用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大众公布;在听证进行中,除了合法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机密之外,核实与会人员、听证事项、意见质证和陈述、信息辩论等都要做到及时公布社会;听证会结束之后,相关部门整理、归类个别利益主体的不同意见,并根据证据、笔录进行反馈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公开通报行政执行的具体状况,并公开听证记录以方便公众查阅。
逐渐明确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率
行政听证笔录是行政听证过程中的核心部分,在整个过程中担当着关键作用。对行政听证笔录在法律方面的效率做到进一步明确需要做到以下两点:首先,对笔录的格式和内容做到明确,听证笔录的内容要用列举的方式呈现出来,格式方面是对诉讼法律的借鉴,对听证笔录在法律效力上进一步明确;其次,决定行政策略时,听证笔录是行政决策的最终依据,在完全依照听证笔录的基础上对案卷制度加以完善,确定要根据立法进行,如果行政机关从其他调查结果或者证据方面着手决定行政策略,那么该项行政决策没有法律效力[3]。
日益完善听证代表制度
首先,对听证代表的具体地位做到明确,以更好发挥职责,保证被代表人在权利方面得到维护,被代表人的一切都要教给代表人全部代理;其次,遴选代表人的方式需要不断完善。听证代表人选举的方式和具体标准要进行立法确定,就代表人的标准来说,问题分析和解决的能力要强,可以正常的沟通,对公益事业要有一定的热心。对专家代表的要求就比较高,还要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专业知识,在自己的领域可以产生强大的影响力。关于采用何种方式选择代表人,最好是由社会上的利益团体和行政机关一起来决定;最后,要对代表作人的具体职责和权力进行明确,像是知情权等都是代表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代表人需要对利益群体的各项意见做到如实的反映,接受被代表人的询问,被代表人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意见等。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从《行政处罚法》一步步扩大到《行政许可法》,在逐渐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段进步,也逐渐获得人们的肯定和认可。我国的依法治国理念和进程也在逐渐深入和加快,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民众的民主意识,以后的听证制度更是会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注意,行政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民主政治的推进和发展,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相应的也会加快。
参考文献:
[1]沈敬敏.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及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32-33.
[2]于洋,卢暖.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学术论坛.2015(4):231.
[3]但荣露.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5(6):98-99.
论文作者:颜喜霜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8
标签:行政论文; 制度论文; 笔录论文; 代表人论文; 我国论文; 法律论文; 代表论文; 《科技中国》2016年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