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论文_温燕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论文_温燕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010010

摘要:本文主要对我国现有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现状、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同时就构建相关具体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现状;建议

一、矿山环境的基本现状

1.1工业固体废弃物成灾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选矿生产中产生的尾矿,侵占和破坏了大量土地资源。现仅金属矿山堆存的尾矿就达到了5O亿t。煤矿生产的矸石量约占产量10%,每年新产生矸石约1亿t。绝大多数小矿山没有排石场和尾矿库,废石和尾矿随意排放,不仅占用土地,还造成水土流失,堵塞河道和形成泥石流的物源。

1.2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

由于大量的采矿活动以及开采后的复垦还田程度低,使很多矿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特别典型的是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床,露天采矿,使山体植被与含有植物养分的腐植土层及红色粘土层被大量剥光,土地已失去了原有的生态平衡。矿区要恢复到原来的生态环境,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是一个极大的教训。

1.3水污染比较严重

矿山开采过程中对水源的破坏和污染比较严重。由于矿山地下开采的疏干排水导致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出现大面积疏干漏斗,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态平衡遭到破坏,以致水源枯竭或者河流断流,使原来用井泉或地表水作为工农业供水的厂矿、村庄和城镇发生水荒。我国国有大、中型选矿厂对选矿废水的处理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达标排放、零排放的企业为数不多。一些中、小型选矿厂,生产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大多数没有水处理装置,选矿废水不经任何处理随意排放,污染了水质和土壤。

1.4空气污染

煤炭采矿行业工业废气排放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使矿山地区大气环境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因二氧化硫污染导致的酸雨在我国一些地方已十分严重,主要分布于长江以南和青藏高原以东的地区。近年来矿山环保工作虽取得一些成绩,但由于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破环和环境污染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加上环境欠账多,治理速度缓慢,全国矿山环境恶化趋势至今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二、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矿山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矿体表层土壤,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加之新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煤等松散废气物也易发生流失,加速和扩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坏和岩石侵蚀,造成水土流失。据调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104Km2,且平均每年还增加水土流失面积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60×104Km2,并且每年还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坏。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积来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贮煤场及建设必须的生活设施,以保障矿山开采的顺利进行。据统计,正常情况下每个煤矿井口占地面积大约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废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矿山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坏植被、农作物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绿地面积缩减。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坑需要疏干排水,导致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从而破坏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断、地表水入渗塌陷坑灌入地下等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平衡。

3.废水、废气、废渣污染。这是全国矿山普遍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现在的地方煤矿处于暴利时期,业主多数建有焦化厂生产焦炭,产生的气体全部排放。炼焦、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不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气体,而且还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危害生命。

三、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建议

1.明确矿业权属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良好的产权制度是矿业健康发展的源泉,也是矿业环境保护的基础。矿业权属制度可使原来由社会或公众承担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成本内部化,促进矿山企业提高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将环境治理费用纳入企业的成本会计核算,改变过去那种由企业享受收益而由社会承担损失的不良后果。

2.理顺矿山环境管理体制。清晰合理的矿山环境管理体制,是矿山控制污染、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等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基础和保证。通过对国外矿山环境管理模式的考察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环境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建议矿山环境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环境、水利等部门对相关事项分工协助进行的模式。

3.完善矿山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严格执行“三同时”实施力度。目前,我国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不健全,大多为原则性的规定,且缺乏有机的联系。各种制度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实践中不仅适用困难,更缺乏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很多控制和治理污染的措施,虽然在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我国现有矿山环境治理相关制度,大部分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各项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单行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的制度,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制度规定相对笼统,加之执法主体众多,职权职责划分不清,导致在矿山环境管理过程中,制度实施水平不高,管理不到位,使很多很好的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矿业环境的实际状况,对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中,如何运用和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增强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在矿业中的可操作性,力求发挥各项制度的最大效用,将矿山环境管理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纳入法治轨道。

4.促进企业建立自身的环境保护机制,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改善矿山环境,应从每个矿山企业做起,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企业对自身环保行为进行评价和反思,督促企业本着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和整治。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矿山企业的做法,建立“矿业公司环境管理系统”,由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管理作出承诺,并将承诺综合到组织战略和日常规划及运作中。从矿区勘探、开发直至矿山闭坑后整个全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都纳入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体系。

5.正确使用经济手段和激励措施。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引入各种经济手段和激励措施。如对新建矿山实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该项制度既可以解决矿山环境治理的费用问题,体现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还可以提高开采矿产资源的门槛,将那些没有环境治理恢复能力的开采人挡在门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证开采人矿山环境恢复义务的履行;再如对老旧废弃矿山的治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基金制度,对环保义务履行较好的企业给予税费上的优惠政策等。同时,应明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权、责、利关系,赋予严格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企业,对经恢复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上一定的优惠条件。在矿地复垦和矿山周围环境要素恢复的问题上,严格贯彻“谁开发、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调动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积极性。

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来进行开采。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长期而艰巨的,这项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刘洋,田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1).

[2]张建龙,孔令,张云国,等.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现状及对策[J].中国矿业,2011,20(4):44-46.

[3]孙君.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C]//全国矿山环境保护学术研讨会.2003:114-117.

论文作者:温燕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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