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公允价值分析_遗产税论文

遗产税的公允价值分析_遗产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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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们以其卓绝的睿智赋予了收入再分配税收政策以明显的二元性,将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的优长结合在一起。他们运用多个税种作为载体对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而最明显具有这方面性质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遗产税和增与税。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是在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财产净值即遗产净值所征收的一种赋税。遗产税历史悠久,早在古埃及和古罗马时代就有对遗产税的记载。近代的遗产税制始于1598年的荷兰,现在这一税种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实行。我国曾于1940年正式征收遗产税,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的14项税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由于种种原因和现实因素,使之一直没能实行。鉴于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调解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税种”的具体目标,本文仅就遗产税中公平与效率的判断作理论上的详略不同的初探,以阐清其在公平价值层面上的优先重大意义,以为其顺利开征鸣锣开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遗产税在公平层面上的价值判断

1.遗产税于个人的公平价值

当我们亡羊补牢,大梦初觉的时候,终于导入了市场机制的活水,使得被集体意念和共同理想压抑多年的个人主义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而以理性经济人为假设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信条日渐虏获着人心,但由此而构筑的最基本的市场游戏规则——市场对于每个竞争参与者都是公平的——却引起我们的再度思考。此处的公平我们可以有三个层次的理解:首先,竞争个体在政治生活中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权利平等;其次,竞争个体在伦理范畴强调人格平等,互相尊重;第三,竞争个体在市场活动中强调占有和运用社会的稀缺资源的权利平等,竞争的机会平等亦即竞争的起点和过程平等,劳动价值的平等。其中前两项是由社会的政治制度和道德观念约束做保障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而最后一项则和经济政策的调节相关,是本文的关注所在。遗产尤其是巨额的遗产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毕其一生的财产积累(其取得方式我们暂且不论),而对于继承人而言则是天上掉下的馅饼,是无须通过任何努力和奋斗而得到的对资源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的取得甚而比罗宾逊夫人所言的食利者住户所得的不劳而获的收入更加不劳而获,因此,继承人势必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已经拥有了市场角逐致胜的砝码,造成了市场参与者初始资本量的巨大差异,使之处于资源不对等的地位,违背了市场竞争起点公平性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其继承人还可能凭借这笔凭空得来的财产而直接获得新的不劳而获的财产收入,从而进一步加剧这种世袭下来的不公平性。事实上,在市场竞争的起点位置上,除了考虑到财产资本的占有这一因素之外,还要考虑到竞争个体自身的多项资源分布,如他的营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受教育的水平及其它方面的人力资本等等,而这些因素的状况好坏也是和其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基本成正相关的。由于这些竞争因素的培养是其被继承人财产状况丰缺的结果,虽然这种源于被继承人财产的形式上的转移变化是在被继承人生前作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基本伦理道德以及亲情责任而完成的,但是这种造成市场竞争起点不同的广义的继承已经在生前开始发生,而其死后的遗产继承则是这种不公平的延续和加剧。既然市场竞争起点公平的原则和理念不能因此而要求每个竞争参与者都白手起家,从零创业,但遗产税的设置起码在尽力缩小这种不公平,这本身就是一种公平。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琼·罗宾逊夫人之所以主张将高额遗产税甚而是没收性遗产税作为收入分配的长期调节措施的伟大女性的善良用心。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阶段,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而必然产生若干规则的真空地带,于是权力寻租的广泛、政权软化的间隙、地下经济的兴起、非法活动的猖獗等等原由都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促成了中国的一个暴富群体,从而使几十年全国人民辛苦血汗烹制的经济大饼,在这场疯狂的资本原始积累争夺中被作为社会主义的免费午餐而瓜分几尽。也许我们可以从以下一组数字寻得一些我们需要的信息。据报载,我国每年税收流失至少1000亿元,逃税的个体经济超过60%,公民超过80%,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收72亿元,仅占应收总数的5%。 (注:《人民日报》1995年4月20日。)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员1991 年测算,仅中国价格双轨制、资金和外汇的价格落差每年高达4000亿元左右,这一巨额资金的40%都落入各种“寻租”者手中。(注:《公平与效率》第41页。)据载,1994年中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 (注:《公平与效率》第34页。)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系测算,1994年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达0.434。(注:《公平与效率》第132页。)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巨额财富正在以多种形式在少数人手里囤积起来而形成一个暴富群体。如果说这个收入分配的不公在转轨时期的特殊阶段在事实上已经无可避免,那么我们就只能以一种不得已的乐观的预期指望在这个暴富群体的后代成长起来进入市场之机,也即市场机制趋于完善的时候,通过遗产税的征缴将这种灰色的非透明收入加以调整,把这种不公平分配的财富的大部分收归国家,而使其继承人能在一个相对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竞争,从而将变革的代价和世代的悲剧结束在一代人身上,而不是由此奠定世代相袭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地位,而将时代的悲剧延续为历史的悲哀。当然,此处的分析并非是指遗产税的设立,是要将正常财富积累者以判处为上述暴富群体的连带牺牲,而是意在指出其对于暴富群体的特殊惩戒意义。事实上,由于它的横向公平,是只衡量遗产数额而不论其来源怎样的,但上述此种分析是基于一项调查而做出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系一项调查当问及“您认为高收入群体中有多少是正当致富”的时候,回答“很少”的人的比例是59.2%(注:《现代化的陷阱》第237页。)。

遗产税的征缴是对财产所有者在死后遗产的税额征收。因此,它对于财产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无痛苦赋税。对于他一生辛苦所积累的财富,他尽可以在生前自己享用,无论是消费还是投资抑或是捐赠于社会,都是或对经济繁荣或对社会福利所做的极好贡献。而对于继承人来说,对于自己额外得到的一笔财富进行征税,是在这笔额外财富之中本身的扣除,因此也不增加其赋税负担。另外,继承人获得遗产,反映了个人所得的增加,与其他调节个人所得的税种相较,如果将遗产所得排除在征税之外,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其在税收负担上是公平的,所以需将遗产税并入调节个人收入的系列调节手段之中,与其它税种配合使用。

2.遗产税于政府和社会的公平价值

一般说来,个人经济活动的发生,离不开所在政府的多项政策和措施的引导和约束,因此个人经济成果的取得,就不可避免地享用了种种由政府创造和提供的良态的外在性,从而积累了个人财富。因此当个人财富被其所有者在生前充分享用以后,亦即其个人生产要素在主观上得到充分回报之后所残留的剩余,及财产所有人的遗产也应由政府得到一部分相应的回报,从死亡人的私有财产中分割一部分继承权,从而激励其继续创造和提供个人经营的积极的外在性的动机。此外,在国际上,很多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以及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进行征税,而我国则没有相应地开征,造成税收流失,主权受损,使我国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和状态。

对社会来说,首先,遗产税可以有效防止“马太效应”在几代人身上持续发挥作用,平均社会财富,从而有助于一国民众在竞争中心态失衡的校正,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氛围,抑制不劳而获的食利者收入,防止寄生阶层的出现及其对社会道德的负面冲击和影响,提倡勤劳致富的个人经营原则和共同富裕的社会发展目标,对凝聚民心,平衡矛盾都有着深远而广泛的社会效应。其次,遗产税将可以鼓励个人对社会慈善、福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对提高国民素质,改善社会风气,消抵由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度追求而引发的负面效应都起到很好的鞭策作用。

二、遗产税的公平所涉及到的效率的价值判断

作为收入分配调节手段的税收,总体说来,是以一定的效率牺牲为代价的,但“为谁生产”的经济问题在更大程度上是超越了效率之上的公平意义的社会价值追求,但事实上以当前的一定效率损减为代价而创造的机会公平,正是后续效率得以保证和实现的前提,毕竟我们看到这样的事实,因为税收的调节而使不幸出生于贫困家庭的孩子们前途变得光明了很多,而富人们无限积累财富的激情和动机却似乎丝毫没有因此而减弱。

具体到遗产税,对财产所有人来说,由于遗产税的征收是在其死后进行,因此并不影响其生前的一切消费、投资等多种享用财富方式的选择,所以他对于获取财富的动机不会因此消减。当然那些“两鬓苍白为儿女”的人们也许情况并非如此,但那毕竟不是我们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范畴。而事实上,个人财富的积累是会使后代子女在多方面受益的,而并非只是遗产一项,由于考虑到其遗留财产在死后的被征缴,便促使其为后代子孙囤积单纯数量形式的财富的动机转为生前利用其财富培养后代儿女有效人力资本的动机,从而在普遍和广泛的意义上,为提高效率铺设了前提条件。对财产继承人来说,由于遗产税的征缴使得其所得遗产净额不足以维持其丰裕的生活水平,因此势必促使其进行劳动,自力更生,二度创业,通过自己重新的劳动努力来获得财富的享用,这也将是效率的一大激励。近年来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农村出现了子孙后代因无偿继承先辈由于土地高额转让而获得的巨额财富而成为食利者群体坐享其成的事实,便是资源和效率极大浪费的例证。对于社会来说,来源于遗产税的政府投资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也由于乘数效应而远远大于遗产在继承人手中由消费支出或投资支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在税收这个多价值的体系中,遗产税是在微小效率损减的基础上更多地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公平作为人类普遍认同的社会基本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业准则,是在“社会资源相对于社会需要具有稀缺性的情况下保证正常的群体生活持续下去,免受社会冲突的破坏和瓦解的生活原则,是社会分配程序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制度存在的道德基础”(李培林语)。因此,公平和效率,并非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公平为效率的发挥创造了条件和基础。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琼·罗宾逊的收入分配为基础的经济增长理论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她所倡导的高额甚而是没收性遗产税也便是这种基本价值取向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已有理论和实践可作借鉴的前提下,适时开征遗产税已是刻不容缓、势在必行了,而近期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也为其开征创造了有利条件。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可以选择高税率、高起征点、级距合理、收缴方便的总遗产税制以及相应配套的赠与税措施,从而确保遗产税公平意义的实现。当然,也许区区一项遗产税的开征并非一剂包治百病的良药,但我们仍可以欣慰地和罗宾逊共享一份快乐了,毕竟我们是朝着“文明社会”又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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