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法治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即中国如何在国际事务的法治化进程中发表自身的观点、阐述自身的立场、呈现自己的主张、说明自己的实践、显示自身的存在、体现自身的参与。中国对于国际法治的方向与进程的表达是在国际关系中彰显中国观念和立场的重要部分,作为法治中国与国际法治互动的主要连接点,它不仅构成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中国在迈向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与法治中国的世界表达(中国将一个崇尚法治、践行法治的形象展示和传递给全世界)是中国法治主动向国际法治施加影响的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重在展示中国对于国际法治的态度和行动,法治中国的世界表达虽然也包含一部分涉及中国法治体系的国际法方面(如司法协助),但更主要地强调国内法治的建设,特别是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 当前,国内学者已经深入研讨了国际法律规则对于中国发展与利益的重要价值,以及中国掌握国际法的重要意义,并取得了可观的共识。①相比较而言,在中国对于国际法发展所作的贡献方面,研究较少。②其原因在于历史上中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机会和实践较少,③当被动卷入国际事务的时候,大多得到的是负反馈。④易言之,中国是国际法的被动接受者,而非主动的塑造者和建构者;另一个原因也在于中国对于国际法的整体重视不足,尚未形成广泛关注国际法治、参与国际法治的勇气、愿望和信心。 本文拟从国际法治中国表达的范围、必要性、现实可行性及表达提升的路径几个方面入手,阐发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 一、国际法治中国表达的范围 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包括对国际法治的总体和局部的状态、方向、步调、方式的评价与指引,也包括对中国自身的国际法治理念和实践的阐述。这些表达可以从表达方式和表达对象两个区分维度进一步分为理论研究层面与实践操作层面、体系层面与行为体层面。 (一)理论表达与实践表达 以表达方式的标准区分,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可区分为理论研究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理论表达是对于国际法的存在、渊源、体系、功能等问题作出的抽象性解释;实践表达则是对国际法的具体操作问题提出针对性强的观点和倡议。 在理论表达层面,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集中于两个问题:如何看待国际法的规范;如何看待国际法的运行。前者包括国际法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后者包括对国际法的组织机构、运行模式进行宏观或微观的描述与分析,实然的归纳总结或者应然的反思、批判、建构。例如,国际治理中的软法与硬法的关系、官方治理与民间治理的关系、主权与人权关系、自决权的内涵与边界等问题。 在实践表达层面,作为参与者的中国必须在国际法订立、实施与遵守的过程中,通过政府官员、国家代表提出议案,采取行动、表明主张、陈述立场。例如,可否基于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目的设置公海保护区?这些保护区设置的主体、标准、具体管理措施应当如何确立?各国在碳排放问题上应承担何种义务?等等。 国际法的理论须基于国际法实践,实践操作层面的表达应当借助于理论研究,二者紧密相关、相互支撑。 (二)体系层面表达与行为体层面表达 将国际关系从体系和行为体两个层面予以分析,是国际关系学常用的一种手段。前者是宏观层面的,主要考察国际格局的整体结构;后者是微观层面的,主要看待一个国家的对外关系。⑤藉此区分,国际法治的表达也可以分为体系层面和行为体层面。 体系层面的表达是对国际法治宏观框架和方向的阐述、解释、研判和预测,以及对国际法治整体格局的塑造和推动。无论是经济贸易,还是人权、海洋、环境保护,甚至军事安全事务,都要在全球多边体系和区域体系之间选择与平衡;在传统安全的规则和非传统安全的规则体系方面,要理清规则的确立、认识和解释等问题,明确武力使用的限制及其例外,网络安全的维护以及网络攻击的定性,等等。就国际法律体制的共性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理念。 行为体层面的表达,是对国际法治参与者的描述和论断,主要聚焦于对中国自身参与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所进行的说明和解读,特别是中国在促进、倡导国际法治,贯彻和履行国际法义务,建设、落实和执行相关国际法治要求而采取的措施所作出的努力。例如,针对美国公布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中国提出的东海防空识别区,提出中国理论界或者实践界,官方或者民间的阐释与评判。包括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对该国的国际法实践作出过系统总结。对于中国而言,系统阐述和分析中国的相关实践具有高度现实意义,也是国际法治中国表达的题中之义。 二、国际法治中国表达的必要性 如果把法治理解成一种文明秩序,⑥那么,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以中国理论界与实践界的充分合作为基础,面向国内外政府部门、组织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和公众,阐述中国对于国际法治的体认、评价、改进方案和自身实践,不仅有益于国际法这个文明秩序更为完善和公正合理,同样也有益于中国自身在这个体系与进程中作为文明的参与者的强大和发展,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一)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有助于世界秩序公正多元 在国际制度中,国际法治不是与生俱来的良法善治,必须靠各国积极努力的参与和表达才能达致均衡健康。国际法长期由西方主导,即便今天国际法体系中也有着非常明显的西方文化因素。实践证明,很多国际制度都是诸国之间博弈制衡的结果。因而,虽然不能断言西方主导的国际法就必然不公正、西方因素为主的国际法就一定存在偏狭,但非西方的价值、观念不能得到体现,则一定会使国际法体系缺乏代表性、降低接受与认可的程度。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有资格、有必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为国际体制更加公正合理作出贡献。 当前,由大国政治主导的国际社会出现了法治发展的端倪,具体表现在国际法立法的数量增多、领域广泛、内容细化,国际执法的机构和程序、国际司法的质量与权威、国际守法的意识和水平均有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法治成了国际社会处理相关事务的主导话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对于法治的热忱和使用频度都明显增加。从更深层看,国际法治不是一个国家之上的体系,而是国家之间的体系;国际法治是国家之间彼此妥协而构建的体系,及各个国家持续体验和不断改造着的环境。国际法治的价值设定、方向确立、模式选择、程序规划都应允许且欢迎所有国家参与表达。无论对国际法的静态规范与动态操作的历史、现实,还是对建构国际良法、推行全球善治的未来,中国均可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归纳、评价、甄别,在实践中进行判断、选择、倡导和引领。⑦在此意义上,为国际法治的方向、进程、步调和模式提供中国话语是国际法治自身体现文化多元,实现健康、持续、公正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可改善国际环境 由国际法治构成的国家所处的外在环境,是在一定程度上可控的社会体制。如果一个国家积极参与构建国际制度,努力表达意见和立场,这个环境就会更加有益于该国,该国的关切就很难被一概忽略,该国的利益就很难被全盘否定。⑧反之,如果相关国家未能参与此种制度安排的进程并表达立场,甚至长期保持疏离的状态,则很可能在规范的形成和执行措施的确立中受到忽略和损害。 一个当代大国,不仅应当拥有面积广袤的领土、众多的人口,强大雄厚的国防,不断增长的经济,发达先进的科技,稳定宽容的政局等物质领域的硬实力因素,还应当在国际社会具有引领号召地位的软实力。如此,方可更有效地在全球范围内塑造国际架构,维持自身的地位,保障本国的发展。作为新兴大国,中国发展所处的国际环境并不乐观。中国威胁论、中国责任论仍然常常是一些国家和媒体评价中国的定式思维。因而,如何铸就自身的软实力,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面对并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走向强国之路的要求。中国有必要进一步在国际事务中积极明确地表达,以减少在国际事务中受到的误解和曲解,通过加强对国际法治的积极主动、鲜明有效的表达来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理解和支持,提升中国的软实力,改进中国的国际形象,塑造中国的国际声望。这不仅有助于缓解周边国家的中国威胁论,也有助于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东道国及其民众对中国海外投资行为的正面认识,减小中国在国际体系与结构中的上行压力。 三、国际法治中国表达的可能性 (一)世界各国及民众对中国表达的期待不断提升 中国不仅是当代区域大国,而且是一个全球性的大国;不仅地域、人口、经济总量位于世界前列,而且怀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愿望,在国际政治地位广受关注,在安全与经济发展上频频亮出新的举措。这些均为中国表达开辟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法治中,对很多问题,中国完全可能提出具有自身背景与特色,同时也能得到很多国家认可和支持的主张。例如,在国际人权事务和问题上,国际法的主流观念是西方传统“自然权利”观念。⑨这种观念不仅不能很好地解释人权主体、人权保护、人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同时也未能很好地解释不同国家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存在差异的事实。而中国可以利用其既有的理论资源与实践经验,提出更具解释力和说服力的人权理论。 (二)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为中国表达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从法治的基本品格上看,中国法治与其他国家的法治、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同样要求良好的规范(良法)和完善的治理(善治)。⑩但中国的法治道路与外国的法治道路、国际法治的中国主张与外国主张之间却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当前,国际法治的具体内涵和要求仍然充满争论、众说纷纭。(11)此时,中国借助其多元化的理论资源,结合其历史经验与现实状况、成长轨迹与发展需求,彰显自身的国际法理论话语与实践立场,清晰而明确地表达自身的话语,必然是国际法治均衡而健康地塑造和发展的一支建设力量。 从历史经验看,中国曾全面地参加了东京审判,有力地推动了国际司法的发展,也为中国的国际法治话语表达的形成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和资源。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印度、缅甸等国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2)表达了非西方国家对国际法律制度主旋律的看法;在万隆会议上中国求同存异的主张,(13)展示了非西方国家在国际事务研讨、设定和决议程序上的新思维。这些都对国际法的良法原则和善治模式提供了有益的支持。此外,中国在联合国席位的问题对于国际法治而言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西方以强调个人核心地位的自由主义为传统的文化,在当今的国际法治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东方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关注社会与群体的文化观念在国际法体系中尚未受到足够重视,而这一思想理论对于国际秩序的价值定位与发展方向应当有影响力。中国应弘扬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等思想文化遗产,深度挖掘其对于国际社会法治的规则确立、模式选择的启示作用。利用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我们已经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形成作出了贡献。(14)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初步的探索,如何进一步使中国的观念得到充分阐释,并获得国际社会的接受,还需要倍加努力。(15) 同样,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对国际关系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面对一些热衷于全球治理的学者提出的“将领土从主权辖区变为功能层级”、“将国际共同体的意志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观点,(16)我们可以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推进国际法健康发展中提出新思路。 三百余年来,国际法常常成为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侵略、压迫、剥削、推行其反动外交政策的工具,如何使国际法真正成为伸张国际正义的工具,维护世界和平,仍然是一个严肃的历史课题,(17)中国应对国际法规范与操作机制持谨慎和警惕的态度,防范国际法蜕变为大国强权的工具。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将会对国际法治的塑成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引。 (三)明确的国际诉求为中国表达提供了广阔空间 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的观念和诉求,对于国际法治的发展具有建设、纠偏和补充的意义。 首先,与世界各国一样,中国对于人权总体尊重、认可与保护,然而在人权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层面,中国却可能提出与其他国家不同的主张与做法。例如,中国提出有别于西方宗教传统的、非宗教的解读与阐释;也包括对于人权保护的位阶、方式,克减的条件与程序等。 其次,虽然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体系中发展壮大,但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于国际经济秩序的公正合理,而是由于中国人民的勤劳朴实、中国资源的充盈丰厚。中国是否认为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尤其是贸易、投资、货币、金融体系就是一个健全完备的体系,是否可以将这样的体制视为国际法治的模板或者典范,则是非常值得斟酌的。(18)鉴于中国在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世界金融风暴和其后的国际经济秩序中都起到了关键作用,中国理所当然地有资格对国际贸易、货币金融体系的合理性、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19)面对多边贸易体系正在被跨大西洋、跨太平洋的合作伙伴协定消解基础的现实趋势,中国也有能力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和应对措施,提出能够占据道德制高点的国际经济话语模式。(20) 最后,中国仍面临着许多边境、领土争端与海域诉求,中国长期采用历史资料证据的话语模式来证明自身的主权,(21)这是中国有可能对国际法治有所贡献、有所增益的方面。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出示历史证据的方式得到国际法体制支持的程度并不高,如果中国在历史证据之外可以对现有的国际法规范体系提出一个根本性的追问,将会有助于拓展国际法的规范范围和国际法的思想方式。例如,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国际跟单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义务的设定等都遵循认可、尊重现状的逻辑。而问题在于,是否这种理念就是完全正确、不容置疑的呢?这种对现状的屈从在有些时候就是对历史的不尊重,很可能就是对往日弱肉强食、横征暴敛的帝国主义国际秩序的认可。如果在国际法体系中考虑到一些历史因素,从而使其更为公正合理,很可能意味着国际法的基础更加宽广,公正性进一步提高。 四、国际法治中国表达的方向与路径 国际法治的中国话语表达应着眼于既让世界公众听得懂、能接受,又符合中国外交的总体战略和发展方向,能够有力地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促进国际法的公正与合理。 (一)树立国际法治中言行并重的话语意识 历史证明,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很好地表达自身的观点,在国际体系中就很可能处于不利地位。故而,与国际法体系的长期疏离使得中国更有必要树立起国际法治中国表达的信心与决心,(22)通过不断的尝试强化表达的观念,在思想上形成表达中国法治理念和法治道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的出发点都是本国利益。例如,相互依赖(interdependence)这个存在了近200年、在国际法的著作中存在了至少100年的词汇,(23)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真正承担国际义务的时候,在讨论经济合作与发展的时候,却被局部的联盟、暂时的利益取而代之,导致不公平体制的形成。而中国谈判代表、科学界人士在相关会议上充分意识到了表达的重要性,并勇于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值得充分肯定。(24) (二)奠定国际法治中规范论证的能力基础 塑造和构建国际法治中国话语表达的前提是了解、熟悉和掌握现有的国际法话语体系,深刻理解法治的一般原理和标准,国际法治的基本语境和总体格局,把握既有的国际法规范和理论,洞悉其实践与趋势。例如,海洋领域的法治,不仅需要了解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各自的内涵、界限,还应了解各个海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配置,把握海洋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各国和国际组织机构规划海洋保护区的状况,国际社会筹划公海保护区的新动向,相邻相向国家海域划界的司法实践,外大陆架的理论与实践,海洋反恐的形势与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如此,才有可能为形成明确而持续的中国立场,准确、令人信服地表达中国主张打下牢固的基础。 我们还必须深入地了解国际法、深刻地洞察国际法的力量与弱点,才能知道在国际社会,哪些利益是中国应当争取的,哪些利益是可能获取的,哪些利益是中国无法得到的。 此外,还需要针对中国支持、建设和执行国际法治的实践操作措施,讲好中国故事。要准确表达中国在建设与发展国际法治、遵守与落实国际法治的决心与措施,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不足,面临的障碍和困难。只有保持谦和冷静的态度,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国际社会才能真正地对中国增强信任、加深理解,这种表达才能真正深入人心,转化为提升中国软实力、增益中国硬实力的正能量。(25) (三)完善话语孕育机制提升中国表达质量 酝酿和培育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基础在于教育。良好的法学教育能让未来的表达准确把握国际法这一国际交往通用语言,清晰地了解国际法治的共性话语,认识到国际法的力量与弱点,知悉中国在国际法治上的核心关切和主要目标。为了实质性地提升国际法治中国表达的质量,有必要从国际法教材开始改革,既注重法律的逻辑与论辩说理,明确一系列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和观念,同时引入中国在国际法体系内的经验、地位、目标与诉求,使国际法教育在具体价值与评判尺度上有中国的烙印。 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如果没有理论作为后盾,则很可能是虚弱和浅薄的。中国的国际法理论界可以结合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现实经验提出国际法新理论。 完善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还必须促进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实务界应不断与理论界沟通、听取理论界的建议,才能保证战略方向上的审慎和理智;理论界不断从实践界得到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才能准确地研判国际法治的方向、步调和速率,作出理性的解读和未来的指引。实践始终是国际法治中国表达的基点。当前,应在既有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制之上进一步常态化、体系化与制度化。 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既有官方外交(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也有公共外交(国家媒体对于外国公众的传播),还有民间外交(专家间的探讨、民间机构交往)等诸多渠道。在很多时候,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眼界、视角和层次就影响着国际法治中国表达的质量和效果。例如,涉及上合组织、亚投行等国际组织与机制,涉及南海断续线、钓鱼岛等国际争端,涉及WTO多边贸易谈判、中印边境谈判等问题,媒体如何表达中国的立场、作出何种水平的评论和分析,对于公众的正确理解非常重要。 注释: ①参见宦乡:《关于加强我国国际法研究工作的几点意见(摘要)——在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法学研究》1980年第2期;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②参见刘衡:《国际法之治:从国际法治到全球治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16-183页。 ③当然中国对某些国际法制度仍有贡献,特别是参与海牙和平会议、联合国制宪会议、世界人权宣言起草会议。 ④这种负反馈在清末使中国陷入了积贫积弱的状态,其中的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包括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参见李治亭主编:《清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40-1547、1771-1773页) ⑤Kenneth 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Boston:Addison-Wesley,1979,pp.60-78; Alexander Wendt,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p.246-251. ⑥参见於兴中:《作为法律文明秩序的“法治”》,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2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1-44页。 ⑦参见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⑧如巴黎和会上,中国的表达在会议形成的条约中没有被有效体现。但是,由于中国代表团和民众的有力抗争,美国主导的华盛顿体系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安排,1922年2月4日,中日签署《解决山东问题悬案条约》及附属条约,1922年12月10日,青岛主权被收回。 ⑨Anthony D'Amato,"Is International Law Part of Natural Law?" Vera Lex,vol.8,1989; Stephen Hall,"The Persistent Spectre:Natural Law,International Order and the Limits of Legal Positivism,"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2,no.2,2001,pp.269-307. ⑩参见Brian Z.Tamanaha,Oh The Rule of Law:History,Politics,The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11)早期的主张认为,国际法治应包含国际关系中依赖法律而非专断的权力,采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争端而非武力的手段,实现法律作为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社会目标的工具,维护和推动自由和个人尊严的价值。(William W.Bishop,"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Michigan Law Review,vol.59,1961,p.553)路易斯·亨金认为,法治是一个令人厌倦的陈旧术语(tired phrase),但是从他的论述中,看得出他认为法治必须具有实际效果,应当影响到国家的行为、并且应当具有普遍性。(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23,1969,p.656)有些学者则强调国际法治的道德性。(Terry Nardin,"Theorising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34,2008,p.385) (12)参见谢益显:《新中国为和平共处概念的原则化理念化作出重大贡献——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诞生50周年》,《外交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13)参见尹承德:《万隆会议——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丰碑》,《国际问题研究》2005年第3期。 (14)Jun Zhao,"China and the Uneasy Case for Universal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Quarterly,vol.37,2015,pp.29-53. (15)参见何志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法理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 (16)Andreas L.Paulus,"From Territoriality to Functionality? Towards a Legal Methodology of Globalization," Nicholas Tsagourias,"The Will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a Normativ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both in Ige F.Dekker and Wouter G.Werner,eds.,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Theory,Leiden and Boston:Martinus Nijhoff,2004,pp.59-95,97-121. (17)宦乡:《为创建新中国的国际法学而努力》,中国国际法学会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第4-5页。 (18)参见曾晖、黄志雄:《“权力政治”下的“贸易法治”——对WTO法律体系的几点反思》,《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19)参见陈安:《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John D.Ciorciari,"China's Structural Power Deficit and Influence Gap in the Monetary Policy Arena," Asian Survey,vol.54,2014,p.869. (20)参见曾令良:《WTO法治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其应对》,《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21)参见《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件,1980年1月30日);《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发布。 (22)参见Shin Kawashima,"China," in Bardo Fassbender and Anne Peters,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452-468. (23)根据现有资料,相互依赖一词最早出现于英语世界的年代是1817(interdependent)、1822(interdependence).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国对国际法治的表达_国际法论文
中国对国际法治的表达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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