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的基本精神_政治论文

论民主的基本精神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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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 -2834 (1999)05-0074-(05)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民主的理解必然关涉到制度建设的前途和道路选择。然而,在现实的政治领域中,对民主的理解可以说是千差万别,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民主代表着一种确切的价值取向,对民主的不同理解背后所蕴藏的深层内涵,是一种与外在的制度和程序不同的精神存在,可称之为“民主的精神”。在微观方面,民主的精神是内在于主体的精神品格,体现于人的气质、价值取向与行为方式;在宏观方面,民主的精神则汇聚于政治制度与程序的设置和安排之中。

一、人道主义是民主的基本精神

政治的核心问题在于运用公共权力缓解社会冲突,实现并保持公共秩序。政治在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政治形式多种多样,其处理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各有不同,这些政治形式与政治方法的差异,从根本上说,都体现为对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一般认为,民主政治以理性协商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从而实现并保障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的政治关系。民主政治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对人的理性的信任,简而言之,民主蕴藏着人道主义的价值观,人道主义是民主的基本精神。

应该说人道主义并非一种单一理论或学说,而是由共同的假设和对人的关怀维系起来的宽泛的思想倾向。人道主义从人自身出发肯定人的价值与尊严,以人为关注的焦点,这一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带来了人类世界观和认识论的巨大转变。马克思主义哲学关注人与世界的关系,关注现实的人及其发展,致力于“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并且把实践看作是人与世界的根本连接点,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不是仅仅限于观念地了解世界,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也是一种人道主义哲学。人道主义通过肯定人的尊严,弘扬人的价值为人类社会确立了一套伦理价值和原则。如康德所说:“人本身是作为目的存在的,而不是作为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使唤的工具而存在的。”既然每个人都是被视为目的,而不是别人或任何机构的工具,那么每个人都获得了同样的尊重,人人是平等的。人的尊严同时也蕴涵了个人自由的涵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教授林毓生从反面论述了这一理论,他说:如果我们不尊重一个人的话,我们只会把他当工具,我们会觉得可以任意干涉他,会觉得他用不着发展自己。如果我们尊重一个人,就必须肯定他的自主性、隐私权和自我发展的权利,这三个方面对个人的尊重,实际上就是个人自由的三个面相。也就是说,要肯定人的尊严,便必须肯定人的自由,没有人的自由,便没有人的尊严。平等与自由的和谐统一,构成了人道主义在社会制度层面的价值目标。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表达了人道主义的最高自由观和价值观,指明了人类社会的前途,即“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关于社会政治问题,人道主义集中关注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和原则,并且始终坚持理性方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可靠的方法。在社会生活层面,人道主义承认冲突的存在,但反对以专制方式强制推行某种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崇尚宽容的价值,认为正义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观点、多元的生活方式、信仰和道德观念同时存在。解决争端应该尽可能采用和平谈判与调解的方法,而不是采用暴力压迫的方法。在政治层面,人道主义倾向于运用广泛参与和理性说服的民主的方法,这意味着人们选择行为的进步,即由极端选择向互相包含的边际选择发展;也意味着不把希望寄托在具有超人官能、精力和正义感的领导者身上,而是相信普通人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和实用智慧,通过鼓励人们广泛参与政治生活,以多种多样的经验、阅历和利益来丰富决策过程,综合个人意见,由社会的思考与辩论产生经过锤炼的集体的意见,这被认为是政治统治和社会变革的最明智的办法。

从人道主义的视角观察政治带来了政治观的重大转变:以人为目的,国家便没有理由成为外在于、高于公民的组织,国家应为社会而存在,政府应为人民服务。以人为目的,冲突与纠纷的解决便不能依赖权力而是要依靠规则。这正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意旨与方法。所以我们说,民主的基本精神是人道主义精神。这意味着,一方面,人道主义的观念和原则是民主政治的伦理基础,社会成员的尊严的普遍性成为证明政治社会中民主合理性的关键。平等或自由都无法单独支撑民主的价值观,二者只有在对人的关怀中达成统一,才是民主真正价值所在。另一方面,民主是使人成为人,过真正属于人的生活的政治保障。在威权或等级政体下的公民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说是另外一些人的工具,一种为完成某种外加的较高目标的工具。只有在民主政治中,全体社会成员才能商定规则来管理共同事务,并将自己置于规则的约束之下,从而实现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的关系。

二、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个报告中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番话明确揭示出民主精神与民主形式(法律、制度)的关系,只有精神而无形式,或只有形式而无精神,民主都不能取得效果。笔者认为,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所要落实的是民主的两种外在形式,即政治机制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政治社会中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体现,制度与程序则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和实现机制。民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在实际政治发展过程中是难以分开的。在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法中,总是无例外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分配方面的原则,即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二是组织方面的原则,是为实现前一原则而服务的。民主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始终以公民权利为依归,从消极的意义上说,要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则要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创造条件。在这里,出于分析的需要,我们还是分别从权利和制度两个方面来考察民主精神是如何得以体现的。

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最初是作为一种抗议性理想出现的,是对人的宿命和命运,对具体的特权和不公正的权力的反抗,其核心凝聚为追求“平等”和“自由”的权利。这一追求诞生于西方近代作为民主运动先声的人文主义运动,它标志着人类自我主体意识的觉醒。将民主权利法律化实际上是民主化的核心所在。因为人是政治的目的,人的基本权利就带有一定的前政治性和超政治性,这些权利领域的存在是我们探讨民主政治的前提,换言之,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不可剥夺的,它是民主的最低界限,也是社会公正得以建立的基础。这些权利包括有关个人本身的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私人住宅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有关个人之间交往的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自由)。因为自由、平等的个人不受他人统治,而只受理性的统治,个人服从国家是为了使一个人的自由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相一致,这就要求民主国家必须保护公民在国家中,特别是立法领域中的最低限度的政治参与权,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和向政府请愿权等等。

实现和保障人的权利,就要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任何任意、专断的权力都无法再控制政治活动的结果,是构成向民主制过渡的决定性步骤。此前,某种权力机构可以任意推翻经过正式民主程序产生的结果。此后,权力被从一帮人转移到一套规则。以制度化的方式通过社会成员的参与解决冲突,没有人在参与的争执中稳操胜券,但都能公正地享有一份决策权。多数人的需要与利益往往更有分量,也易于受到重视。同时,持异议的少数派表示不满并继续追求其目标的渠道总是畅通的,可以在对立利益造成的平衡中发挥杠杆作用,他们便没有正当的理由诉诸暴力。与任何其他政体相比,民主更有可能保证社会成员获得公正待遇,更有可能消除以暴力手段解决内部争端的必要性。

另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都体现为国家与社会既相互分离又相互依赖的分化结构,即社会作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最后屏障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石,或者说,民主制的中心任务在于寻求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在现实生活中,公共权力既可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也可能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为掌权者具有自身特殊利益,有可能以公益之名滥用权力。公共权力的支配性又使公民与国家处在一种不平衡的关系之中,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使公民可以抵抗并制约国家潜在的占压倒优势的权力,就必须寻求制约和限制公共权力的措施。以法律约束公共权力,使公共权力的运用和行使以法律为依据;将公共权力分开,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以权力约束权力,都是防止个人专权的有效措施。这样,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以制约公共权力为目标,建立的一整套公民自由和公共权力有限性的保障体系都成为民主制的主要内容。

三、社会成员的民主精神

民主制度要由人来建立、完善和保持,民主精神必然要体现在每个人身上。只有人道主义精神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每个公民心灵之中,内化为特有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习惯,并促使大多数社会成员按这一精神所要求的方式去行动,民主制才能良好地运作。也可以说,建立民主制度要有精神和文化的支持,建立民主的精神基础是发展民主的前提条件。民主精神虽然并不见诸于法律文本和政治机构,却又无时无刻不影响到民主机器的运转。同时,因为民主精神要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中,它也是民主条件中最难培植也最难以分析的方面。下面只是从应然性角度出发,粗略地罗列出民主社会中公民思想与行为的几个特点。

(一)怀疑态度。人道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不是神或超人,不可能不出差错。怀疑,并不是要否定一切,把某些确系真理的信念或原则也加以否定,而是相信只有通过不同意见之间的不断争辩才能弄清谁是谁非,在行动中没有听到对立意见之前,不应对任何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同时,公民还要对立法和行政官员表示合乎理智的不信任,因为他们即便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愿望,也不可能不犯一点错误。由公众对官员的公职行为和决定加以评论,是保证官员对人民负责、防止滥用权力的有效手段。限任制便体现了这种审慎的怀疑态度。

(二)实践取向,只要承认理性有限、错误难免,就应该重视实践。面对需要社会采取行动的任何重大建议时,应该把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法付诸检验,首先是辩论的检验,适当的时候也要付诸实践的验证,这是弥补我们认识上的缺陷,纠正错误和无知的最好方法。同时,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应认识到,在实践中解决社会问题不可能有一了百了的解决办法,如果实行民主,公民必须愿意生活在不完善的政府之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势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权利观念。对权利的正确理解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公民要认识到在法定界限之内行使自己权利是完全正当的,当发生非法侵害时,无论这一侵害行为来自他人或政府部门,都应依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次,公民必须把自己行使权利的行为保持在法定界限之内,以免造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对一切合法行为都给予同等尊重,这才是恰当的权利观念。如果大多数公民都对来自他人尤其是政府的非法侵害听之任之,或不顾及他人合法权利而自行其是,这个社会就必然处于专制或无政府状态而绝无民主可言。

(四)规则意识。公民经由合法程序产生的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生活规则,是最为重要的指引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真正的规则意识不仅要求公民个人自觉守法,自觉抵制他人尤其是政府的违法行为,还要求把遵守规则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在整个社会生活中能自觉遵守既定的公平的游戏规则,任何时候,做任何事情,都不能“犯规”。只有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不为任何具体目的服务的规则,才能保证个人权利的真正实现;规则只有被当作信仰为人们所遵奉,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才能保证民主不蜕变为任意和专断的专制政体。

(五)公共性格。民主政治保护个人权利,注重个人独立意识,既要求公民不把自己看成政府的工具,也要求公民不要把自己看成凌驾于政府之上的势力,而是通过允许公民自觉参与政治活动来表达公共利益与人的需要的最大限度的一致,使社会公众通过参与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反映独立性、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才能使公民深刻理解民主社会施加给每个人的特殊义务,才能不带偏见地权衡互相冲突的不同层次的利益,进而把社会公共利益按其本身价值进行估价,在必需的情况下为公利而自愿牺牲某些私利。只有个人意愿与公共需要在本质上达成某种契合与同一,才能培育起真正的公共性格。

(六)宽容精神。民主国家的公民不仅要遵守社会公德,也要尊重个人,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一句话,要别人尊重自己,自己首先要尊重别人。宽容精神要求公民承认他人有权做出与自己不同的选择,只要没有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就应该对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及生活方式给予必要的理解或同情。而且必须容忍别人直接反对自己的信念与原则,甚至包括那些怀有恶意或愚蠢的反对意见。任何人缺乏容忍反对意见的度量,趋于用武力消灭对手,都是在宣告民主的终结。

以上的观念和意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互为因果,密切结合的,它们综合在一起构成“民主的精神状态”。历史经验证明,在一个缺乏民主精神的社会中,要想切实建立起民主制并使它有效地运转是不可能的。法律和民主程序只有植根于公民性格之中,才能持久地发挥作用。社会成员的民主精神只有通过人文教育、社会运动和生活实践,经过缓慢的生长过程才能初具规模。在小范围的社会中以民主的方式组织公民直接参与重大活动,也许是最为有效地培养公民民主观念与气质的方式。我国基层民主实践所取得的成绩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四、“民主基本精神”这一命题的意义

以人道主义为民主的基本精神,标示出人与政治的关系,人是政治的目的,便是这一命题的基本内涵。这个看似简单的理论命题,实际上意味着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从人的视角考察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转换了旧有的思维逻辑与价值理念。它要求我们以人的方式理解人,以现实的方式理解现实政治。从基本精神这一层次和视角去理解民主对于实践民主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下面,我们仅从“民主的基本精神”这一命题出发,梳理民主突出面对的几重关系。

(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民主是目的抑或是手段的回答实际上取决于我们观察问题的立足点。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权力过分集中,人民代表大会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将实现旨在解决这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人民权益的民主制作为体制改革的目标,当然是有理由的。但这一思路是在政治制度的平面上展开的,未能触及政治的真正核心。若着眼于民主的基本精神,将政治与人结合起来考虑,我们便会得出民主是手段,而人是目的的结论。民主的根本基础是人的权利,凡侵害人权的政治都是非民主的,甚至是反民主的。政治的基本任务在于提供法律框架,保障参与集体事业的个人在框架内寻求他们想要寻求的价值。邓小平同志提出,我们无论是选择或评判一项政治制度,关键看三条:一是看国家政局是否稳定;二是看生产力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这三个标准又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使一切人尽可能地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这是民主政治的真正目的,也是民主值得我们追求的真正原因。

(二)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民主是一种政治形式,作为政治形式的民主,表现为权利和制度两种形态。民主的具体形式可以根据各国各地区实际情况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的价值蕴涵应是共同的。民主政治以人的发展为目的,在现实中必然表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如果说只有凭借健全的机制和严密的程序才能使民主具有可操作性的话,那么,只有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才能使民主政治具有生机和活力。如果说体制和程序可以作为检验民主形式完善程度的标志的话,那么,公民权利的扩大和保障就可以成为检验民主形式真实程度和实际发展水平的标志。在现实中,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并不一定总是统一的。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卡尔·科恩曾分析过这样的例子:假定镇议会就一个禁止某一种族的人参与管理的议案进行讨论,而每个程序的细节都得到遵守,最后议案获得通过,那么,这一假定的案例到底是民主的还是不民主的呢?如果我们从民主的内容与形式这两个不同角度分析,就可以得出结论。从内容,也就是议案的性质与意图上看,它是不民主的。从形式,也就是议案的提出、讨论和通过程序方面看,它又是民主的。

(三)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民主政治不仅以人为目的,以人为尺度,同时也以人为基础,人们往往把落后的经济条件视为阻碍民主进程的基本因素,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也应看到,经济对政治的影响始终是通过活动着的人来实现的。落后的经济之所以会产生阻碍作用,关键就在于它构成了传统政治文化赖以生存的土壤,而在这一土壤上,民主的精神难以培育起来。一个落后的民族从传统政治体制向政治现代化迈进时,可以短时间内制订出一套体现民主原则的政治、法律制度。但如果人们的政治观念仍停留在传统阶段,传统行为模式仍继续在政治领域保持主导地位,整个社会中依然弥漫着权威主义的空气,那么,宪法和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有关民主的许诺就无从兑现。以发展公民的民主精神为目标,促进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其中关键一步也许就在于将人道主义精神作为连接传统与现代文明的中介。因为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与人道主义存在不少相通契合之处,为其注入新的时代内容,便能够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从而在保持传统文化独特价值的基础上促成民主精神的生成。

(四)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形式,更是一种价值追求,即,尊重人的价值,实现自由平等。自古希腊人最早构想并实践民主以来,人类历经两千余年发现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大规模民主制。今天民主制所取得的每一分成就,无不与观念和理想的历史相关,无不与人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修正错误的历史相关。价值选择并不是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它具有独立于事实的地位。理想的作用是向事实挑战,对我们的理性与行为起到调节作用,因此我们说,理想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变为现实,它只有在与现实保持一定距离时,才会促使人们不懈地追求。只有不把理想视为现实,理想才会改进现实。用现实要求去指责民主理想,会导致价值沦丧并最终使民主漂泊无着;将理想与价值无保留地落实到制度层面,只能导致以道德规范代替政治设计,假人民之名而行使绝对的权力。一句话,民主建立在现实基础上,但它要靠理想来建立,民主是在理想与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发展的。对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只能由人们在实践中寻求化解。

收稿日期:199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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