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将众筹理念与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相结合,在对当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引入“众筹平台”协调政府、规划、公众三者的结构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模式。同时对“众筹平台”所承担的职能作出初步定位,为构建城市规划体系的公众参与制度作出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众筹;公众参与机制
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的工作,许多业界的学者也相继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但从实际的实施效果来看,往往存在程度低、失效、无序以及程式化等问题。公众参与作为当下及未来城乡规划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必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的公众参与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对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尝试从 “众筹”视角出发,对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研究与探索。
1 基本概念
1.1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指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以表达自己的意愿,以影响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决策活动;它通过政府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与公众之间双向交流,使公民们能参加决策过程并且防止和化解公民和政府机构与开发单位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
1.2 众筹理念
众筹作为当前社会的新兴词汇,指一种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大众的融资手段。互联网作为众筹平台,提供信息汇集展示、项目评估决策、共享交流等服务。实践证明,众筹模式是一种成功的自组织运营模式,将“众筹”概念延伸,它是集合公众创意与建议的一种手段,强调的公众力量的集合;将众筹理念与城市规划体系相结合,可以为公众参与的机制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对完善规划编制程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公众参与的推广,政府逐渐认识到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采取了多种形式为调动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积极性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尚不能覆盖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当前往往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师在寻求规划依据时,以民意测验方式让公众进行参与,多数公众参与仅仅是规划方案到了最后评审阶段,有的甚至在批准后才公示,搜集到的公众意见很难反映到成果中,成了一种宣传方式。因此,城市规划的关键领域缺乏公众参与过程,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受到极大的限制。
从编制主体方面来看,城市建设活动主要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城市法规中也偏重反映国家意志的价值倾向。由此,在社会整体氛围中就逐渐培养了国家本位思想的强势地位,以行政权力来主导城市建设的进程,弱化了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参与主体也存在社会组织基础的薄弱、公众的参与素质能力不足等问题。此外,公众的公共意识较差,有些市民参与的内容集中在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议题,如视线、阳光、噪声、绿地等等,意在最大化地保障其个人利益;有些开发商参与规划的目的是试图修正、改变甚至操纵规划以寻求更大的利润。这种结果使得公众参与结果常常不符合公共利益,这是我国政府难以开展更多更深入公众参与的主要原因。
3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探讨
3.1 构建“众筹平台”机制
综合以上分析,现阶段公众参与机制中,公众处于较为弱势的被动地位,规划常常以政府意志为主导而编制、管理以及实施,规划信息公开较为滞后,且反馈影响决策的能力较弱,规划、政府与公众之间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沟通反馈机制。本文在此提出将众筹理念应用于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即在规划、政府与公众之间引入“众筹平台”来协调三者关系,形成一个公平公开、高效运作的公众参与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根据“众筹平台”职能作用,提出相应的运作机制如图2所示,以指导公众参与过程。
图1 “众筹平台”组织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3.2 “众筹平台”的主要职能
3.2.1 参与主体参与成熟度的判定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中参与主体成熟度是指参与主体对自己的参与行为负责的能力和意愿。参与能力成熟度较高的人拥有足够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参与城市规划,不需要他人的指导;心理成熟度高的人不需要太多的外部激励,有强烈的参与兴趣和意愿,并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以“众筹平台”为载体,通过调查、问询等形式对不同主体的参与成熟度进行资料摸底及主体分类,为规划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工作开展提供良好基础。
图2 “众筹平台”运行机制(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3.2.2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需求的判定
“众筹平台”对不同类型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需求进行判定,为其选择不同参与成熟度的参与主体及其相适应的公众参与方式(如通知、协商、合作与授权等),使得公众参与的结果在满足公众利益的同时,适应于各规划编制阶段的需要、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参与主体成熟度不足导致公众参与的质量低下,同时也为规划编制工作减轻负担。
3.2.3 规划信息处理与传递
3.2.3.1 公众教育与宣传
“众筹平台”为公众提供面对面的城市规划知识普及与教育,组织规划专业人员定期对公众进行规划宣传,同时对规划方案在审批前及审批后进行公示,即规划方案完成后,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接受公众意见咨询,对于这些意见的接受或拒绝规划师要形成书面材料与方案一起上报审批机关;方案审批后将规划内容公开展示。
3.2.3.2 保证信息的双向流通
建立公开的信息交流平台,即向公众公开规划的全过程,包括规划立项、目标确定、设计草案、方案选择等程序要全面、透明地呈现在公众的面前。此外应公告公众参与行为是否有效地回馈了公众的意见,这是对公众参与的态度的一种肯定与鼓励,公众的参与能力和心理成熟度会得到提高。
3.3 政府的职能
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政府必须保持中立,通过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达到较好规划效果,保证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从规划目标的制定到规划评审、决策一系列规划过程中体现公众的重要作用,才能保证规划的客观和公正。在合作型公众参与关系中,政府应起到调解作用,决策结果要建立在各代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以完成规划目标,公众参与也才有效。在授权型参与方式中,公众积极独立地完成规划,不仅有利于规划项目达到自己和政府的要求,还可以极大鼓励公众参与项目实施,使规划项目高效建设。政府在授权前必须对规划项目提出限制条件和要求指导规划方向。
4 结语
目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尚处于探索阶段,仍需要不断的验证与完善。众筹理念在我国的发展与推广,表明社会公众具备了更高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要求,这对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工作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将众筹理念引入传统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政府、规划与公众之间可以通过“众筹平台”建立三者的公平透明的交流沟通关系,实现更为积极有效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莫文竞,夏南凯.基于参与主体成熟度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方式选择[J].城市规划学刊,2012(04):79-85.
[2]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法治变革的动力模式[J].法学家,2008(6):90-100.
[3]王华春,周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程序与制度逻辑[J].改革,2008(10):134-140.
[4]黄瑛,龙国英.建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机制[J].规划师2003(3):56-59.
[5]魏可新.大众参与众筹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杭州:浙江财经大学,2013.
[6]赵奕.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
论文作者:李佩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9
标签:公众参与论文; 城市规划论文; 公众论文; 机制论文; 成熟度论文; 政府论文; 主体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