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资本化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化与论文,本质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1;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6)12—0003—06
在以往的认识中,没有“劳动力资本化”的概念,更没有将其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联系起来思考。笔者在对“劳动力资本化”问题的思考小有所获的基础上,① 将它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相联系,形成了一些新的认识,现呈现给大家, 以求指教。
一、劳动力资本化使劳动者通过投入劳动而按劳分配利润成为可能
“按劳分配”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并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的分配原则。但是,从社会主义的实践看,尤其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看,其内涵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与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理论设想之间的差距,暴露出现行按劳分配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要求,在按劳分配以外,还需要有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方式作为补充。马克思设想的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是“把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的社会,是没有“资本”的社会。[1]95—96 或者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它是一个“纯粹”的公有制社会。以马克思的这一设想为指导,前苏联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曾经主要采取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在这种公有制下,企业的利润全部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为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使用。这种公有制以劳动者创造利润和国家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管理、使用利润的同一关系,取代了私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创造利润与资本家占有利润的对立关系;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工资,而积淀于劳动产品中的利润则全部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并全部用于劳动者的事业,这就解决了活劳动创造利润而不直接参与分配利润的矛盾。在这种公有制下,由于不存在利润在不同的所有权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因而,无论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是按资分配,都没有存在的基础,所以,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获取生活资料,就无可争议地成为社会主义的唯一分配方式。然而,无论是前苏联还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其经济基础与马克思的理论设想之间实际上都存在着很大的落差,这使得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走过了十分艰难曲折的历程。当我们领悟到现实的社会主义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所处的准确方位之后,才真正认识到,我们不能照搬马克思的设想,现实的社会主义必须采取市场经济形式,资本在经济活动中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公有制以外必须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所以,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不可能是纯粹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也不是“把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的社会主义,而是有“资本”的社会主义。那么,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情况下,利润就必须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所以,在这样的社会主义条件下,除了对生活资料的取得必须按劳分配以外,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对利润的分配就不得不采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
其次,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所得与私有制条件下的劳动所得,在“按劳分配”这一点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以往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一个本质特征。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条件下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由于没有什么可作对比,这看不出有什么不妥之处。可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就有了对照和比较。此时不难发现,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在分配原则上很难说有什么不同之处:公有制企业把不同劳动者工资差别的形成叫做按劳分配;非公有制企业中不同劳动者工资差别的形成,就其本质来说也是按劳分配的结果。既然如此,如果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那么,现实的“按劳分配”就有它的不足之处,就有对其基本含义进行进一步挖掘的必要。
(二)提出劳动力资本化,将使按劳分配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了必然性,即:不仅要按劳分配生活资料,还要按劳分配利润,尤其是要按劳分配净利润。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
首先,要使按劳分配取代按资分配成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必须使劳动力资本化。
按劳分配为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过去认为是因为它取代了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原则。那么,什么是按资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资分配!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是利润,所以其本质就是按资分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一统天下,根本不存在按资分配,这是因为,利润为国家所有而不为私人所有。从理论的逻辑看,所谓按劳分配取代按资分配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应当是在共同的对象上用按劳分配取代按资分配,亦即把原来属于资本分配的对象——利润(剩余价值)——也作为按劳分配的对象。但在目前,按劳分配的对象只限于生活资料,按资分配的对象才是利润即剩余价值,这就谈不上谁取代谁的问题。而按劳分配若要取代按资分配,劳动力资本化是其基本前提。对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我们现在所能做的,就是进行理论上的探索。
我们可以从对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中寻找劳动力资本化的具体办法。众所周知,对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遵循着下列过程:劳动取得工资——以劳动的量确定工资的量。如果将这种已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量化了的工资作为一个具体的标准,使劳动者也能参与分配利润,则应使这一过程进一步发展为以工资的量确定取得利润的量。比如,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以“年”为时间单位,员工的年工资总额是可以计算出来的,企业的年利润总额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那么用年利润总额除以年工资总额,再乘以100%,就可得到一个具体的结果:劳动者每百元工资可以获得的利润份额。假设某企业员工的年工资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员工创造的年利润总额为30万元,依据这个公式,则(利润总额/工资总额)×100%=(30/10)×100%=300%。这个结果表示,作为该企业的一名职工,如果他得到了100元工资,就意味着他为企业创造了300元利润。因此,该企业的职工每分得100元工资,就可以相应地分得300元利润。
其次,按劳分配利润,对于劳动者来说,最具有意义的是获得净利润。因为,这将使劳动者获得对该企业资产的所有权。
利润在实践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去向:向国家上缴税收;支持发展社会事业(包括社会福利事业);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包括积累资金)。假设上例中企业的年利润总额30万元作了如下分配:用于上缴国家税收为10万元;用于支持社会事业为10万元;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为10万元。那么,对于该企业的每一个劳动者来说,他也可以明白无误地知道,自己在这一年当中对国家的贡献是多少,对发展社会事业的贡献是多少,对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贡献是多少。
对于企业来说,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利润即为净利润,而对按劳动分配利润具有本质意义的,正是劳动者参与对净利润的分配。净利润被用于扩大再生产以后,企业的总资产增加了。由于在已经增加了的企业总资产中,有属于分配到劳动者个人名下的利润转化而来的部分,因此,劳动者也就对该企业拥有了相应的资产所有权。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分得的利润,逐年不断地被追加到再生产过程中,于是,在企业资产总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结构也不断更新。这样,年复一年,劳动者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绝对份额将不断增加,因而,劳动者对该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绝对份额也不断增加(当然,这是指企业有盈利的情况)。
当然,按劳分配完全取代按资分配,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随着实践的发展,非劳动要素与劳动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作用的重要性此消彼长,劳动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从而,劳动要素所分得的利润份额也会不断增多,如此,直到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作用的重要性变得无足轻重为止。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资本”一定会退出历史的舞台,这样的时刻,也许就是共产主义了!
二、劳动力资本化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通过生产与再生产而生产出来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早期的社会主义实践,产生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了多种股份公有制形式。此外,如果马克思设想的“个人所有制”建立起来,那么可以肯定,它与现有的各种公有制形式相结合,又会产生多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
(一)劳动力资本化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如果实现了劳动力资本化,那么,就一定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因为,劳动力的资本化,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资本还存在并发挥作用为前提的。这种条件下的劳动力资本化,意味着每个劳动者都可以根据自己在劳动中所作贡献的大小而分配到相应的一份利润;而每个劳动者所分配到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时,他就会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所以,劳动力资本化使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劳动的人们,都可以在自己曾经劳动过的企业的总资产中拥有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资产的所有权。由这种财产所有权表现出来的所有制性质,可称之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另一方面,如果已经存在着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生产关系,那么,在资本条件下,就一定已经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力的资本化。因为,一个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表现出来的如果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关系,那么,这个企业就一定已经具备了劳动者参与分配利润这个基本的前提,进而,这个企业也就一定已经实现了劳动力资本化。
总之,在资本发挥作用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劳动力资本化,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建立是紧密相关、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
这种“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同现实中的私有制相比有一些特殊性。其一,这里所说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是相近的。马克思讲过“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832,虽然本文提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也如马克思所说以“靠劳动本身”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但笔者不敢妄言二者就是一致的。当然,无庸置疑的是,这里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概念,肯定受到了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概念的熏陶,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们在本质上应当是相通的。其二,这里所说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私人所有制——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它们虽有相同之处,例如:都表现为个人拥有相应的股份权,也不排除给股权人发放一定的“红利”,但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考虑,它们的本质是不同的。可以预见的有三点:一是各自取得相应股份权的途径不同。因个人通过“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取得股份而形成的所有制称为“个人所有制”;因个人通过除“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取得股份而形成的所有制称为“私人所有制”。二是拥有产权的性质不同。个人所有制下的股份权,表示劳动者贡献大小,而不表示其财产多少;私人所有制下的股份权,则表示私人财产的多少。三是股权的继承不同。个人所有制下的股份不可以作为个人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私人所有制下的股份则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具体实施还要靠一整套制度设计去完成。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以当前的实践为基础,那么,在劳动力资本化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二者的关系中,劳动力资本化的必然结果是个人所有制的建立;而要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就必须实现劳动力的资本化。也就是说,劳动力资本化对于个人所有制而言,居于主要方面,起着主导的作用,具有基础和前提的意义。
(二)劳动力资本化,使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通过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生产出来,从而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
笔者首先肯定建国以来公有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肯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未来实践中,仍会有公有制经济(如国有经济)的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劳动力资本化不仅仅在于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更重要的是在于为其他形式的公有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实践史上曾经发挥过重大积极作用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与其经济基础之间矛盾运动的产物。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一般地说,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前提下,通过对私人资本的社会主义改造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它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运动的产物,而且主要地并不是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是通过上层建筑——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的反作用,而将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建立起来的。这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这种公有制形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在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条件下,集中有限的人力和财力,快速、高效地办理国家迫切需要的重大事项。对此,社会主义的实践已经予以了证明。但是,这种公有制的弱点也很明显,就是国家的经济与国家的行政紧密相联。这个弱点成为今天公有制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政企分开的改革中,有的公有制企业已经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仍然是公有制(国有制);有的公有制企业则通过股份制改造而变为民营企业,其中的很大一部分企业,实际上已经完全由私人股份组成。许多公有制企业在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以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对这些企业所有制性质的改变,仍有着颇多微词,甚至曾经流传着一种极端的说法,叫做“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这种极端的说法虽不可取,但它可以用来说明一个问题,即:通过上层建筑的反作用而建立起来的、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有制,在与私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往往难以抵挡私有制的冲击。这种不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产生出来的公有制,由于不甚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所以,一旦离开上层建筑强有力的保护,即一旦实现政企分开,就会不知所措,甚至迷失方向,这是可以理解的。
劳动力资本化,就是要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通过生产与再生产过程,把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生产出来,从而为公有制提供较为坚实的基础。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不仅仅生产出生产力,也生产出生产关系。资本,不仅表现为物,也同时表现为一种生产关系。资本的资本主义生产,在生产出巨大生产力的同时,也不断地生产出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亦即不断地生产出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劳动力资本化的本质,就是要使劳动力不仅仅只是生产出巨大的物质财富,不仅仅只是生产出巨大的社会生产力,而且要像资本那样参与分配利润,要像资本那样生产出生产关系。因为,劳动力的资本化,第一,使劳动者能够参与对利润的分配;第二,使劳动者在分配利润时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三,劳动者将其所得利润按生产与再生产规律的要求投入再生产过程,从而拥有对生产资料相应份额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劳动力资本化所生产出来的生产关系,是以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得而形成的、生产资料为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新型的生产关系。劳动力资本化以后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年复一年,周而复始,从而,新型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就不断被生产出来。
这种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应定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对此,通过它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比较,可以得到具体的说明。“公有制”,就具体实现形式来说,历史地形成并为人们所熟知的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两种,改革开放过程中又出现了多种新的公有制形式。就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比较而言,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人人都可以通过劳动而在自己的企业中拥有股权的所有制。但是,根据经济的联系,再通过对制度的设计,它又会与其他公有制形式有很多相同之处。例如:第一,它与其他公有制一样,都以人类的共同劳动、共同创造财富为前提,以人的劳动力的价值(按劳分配)为尺度,并且,它所取得的股份,属于劳动者集体总劳动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第二,它的产生将源于按劳分配原则的拓展,因而,它的存在和发展也要遵循公有制的运行规则。例如,在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中,对于劳动者在企业中拥有的股份,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为只标志该劳动者对企业发展所作贡献的大小。如果参照股份制,可以把这种股份叫做“贡献股”,除此以外,不再具有其他意义。就是说,它不应用来表示劳动者拥有财产的多少,否则,它就与私有制没什么区别了。第三,它的归宿,也要按公有制原则进行制度设计。例如,可以设定该股权只能由劳动者本人终生拥有,以标志劳动者一生为社会所作贡献的积累。在劳动者本人去世后,其股权要收归公有,而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由其子女继承。当然,在进入具体实践时,群众自然会创造出很多办法来解决具体问题。
可以预计,在新型的个人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公有制,包括以这种个人所有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私有制的挑战面前将会“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由于劳动者可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劳动者分得的利润可以用于扩大企业的再生产,企业新增的资产就会有劳动者的具体份额,因而,每一个劳动者都会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拥有相应的所有权。这时,少数人便根本不可能随意左右企业的资产。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建立,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必然意味着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则意味着建立全民所有制的必然性。当然,这种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与以往曾经出现过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相比,可能会有很多不同。例如,它既有劳动者通过劳动分配利润并再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又有公有的不同部门或单位投资入股而形成的股份。由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形成,社会主义各种形式的公有制将会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在这样的公有制基础上,企业将按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规律运行和发展,上层建筑虽然会继续对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发挥这样那样的反作用,但是可以预料,上层建筑对它的不良影响以及它因上层建筑的变化而承受的风险,都会降到最低程度。
总之,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对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进行的制度设计,可以形成一个“个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序列,这样的公有制体系,应该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而也更加科学。
三、劳动力资本化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向实践转化的重要途径
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角度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这是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的一大贡献。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邓小平的理论贡献一共总结了九条,其中的第三条是:“在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问题上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笔者看来,实现劳动力的资本化,为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通过实践转化为现实,开辟了一条重要路径。
其一,劳动力的资本化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我们知道,在生产力中,人即劳动力是最活跃的因素。劳动力的商品化,使劳动成为雇佣劳动,使劳动隶属于资本,使劳动与生产资料相对立。劳动力的资本化则与此根本不同,它使劳动从雇佣劳动回归到自身,使劳动取得与资本同等的地位,进而从资本的统治中解放出来,它使劳动与生产资料由对立走向统一。由于劳动力的资本化,劳动不再是资本的奴隶,因而,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与积极性必定会得到极大提高。由于劳动力的资本化,在创造财富过程中,劳动者不再是完全为他人劳动,而是不仅为其所在的企业集体劳动,也为其自己劳动,因而,劳动者劳动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必定会得到极大提高。由于劳动力的资本化,每一个劳动者对自己所在企业的生产资料都会拥有相应的所有权,因而,劳动者对于在所在企业劳动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必定会得到极大加强。总之,由于劳动力的资本化,劳动力摆脱了与生产资料的对立关系,取得了对生产资料的直接使用权,因而,劳动力这一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必定会变得更加活跃,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其二,劳动力的资本化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主义的本质包括“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这本身就说明,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着剥削和贫富差距,而且这种现象仍会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因而,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在我国已经被消灭。但是,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只要承认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只要承认市场竞争中企业对利润追求的合法性,并且认为利润就是剩余价值,那么,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也就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剥削。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承认存在剥削,而在于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剥削。改革以前是不允许存在剥削的,因为不允许存在非公有制经济。改革以后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有经济的发展,所以,也就允许了剥削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剥削与两极分化是相通的,有了剥削的存在,也就有了两极分化的土壤和条件。但是,剥削和两极分化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相悖的,因此,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要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这一点并没有改变。我们既不能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有这样的要求,就企图凭主观愿望用强制性手段去“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也不能因为剥削和贫富差距将长期存在就放弃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追求。问题在于,要找到一条能够逐步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现象的现实道路。根据本文在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劳动力的资本化,能够减轻剥削程度,缩小贫富差距,能够帮助解决由社会公平分配利润的问题,进而能够帮助解决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的问题。总之,劳动力的资本化,能够提供从根本上消除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土壤和条件。目前,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两极分化问题,人们也在想各种办法,例如各种名目的调节税等等。当然,税收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但实践已经证明,仅仅依靠税收是绝对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两极分化的。要从根本上解决两极分化问题,也包括解决剥削问题,使劳动力资本化才是最有效的手段。
其三,劳动力的资本化,对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作用,是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实现的。因为,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为前提。只有在消灭了剥削,消除了两极分化的社会中,共同富裕才有可能。同时,共同富裕又必须以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为基础。因为,拥有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才会有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才会有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如果社会财富已经相当丰富,但仍存在着剥削和两极分化,那当然算不上是共同富裕;如果消灭了剥削因而消除了两极分化的物质基础,但是还没有建立起相对丰富的物质基础,那么也只能是共同贫穷。所以,若要实现共同富裕,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必不可少且须同时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可以这样说:劳动力的资本化,对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对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都是重要的手段;而“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对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也是手段;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才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目的,也是劳动力资本化的目的。这正是劳动力资本化与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关系之所在。
注释:
① 关于“劳动力资本化”的详细探讨,参见拙作《按劳分配本质的哲学思考》(《学海》2005年第4期);《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也要参与对利润的分配》(《大学时代》2005年12月号);《按劳分配原则应用于分配利润之探索》(《财富时代》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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