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灾后重建中民族文化的“发展保护模式”--关于震后羌族文化保护的思考_文化论文

论灾后重建中民族文化的“发展保护模式”--关于震后羌族文化保护的思考_文化论文

灾后重建中民族文化“发展性保护模式”探讨——由地震灾后羌族文化保护引发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中论文,羌族论文,灾后论文,发展性论文,民族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0)12-0035-05

“5·12”汶川特大地震致使极重灾区的羌族文化遭受严重破坏。据统计,在这次地震中,仅四川就有108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受损,118项州(市)级和150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遭受严重毁坏,其中,阿坝州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坏最为严重,而“羌族文化的核心是羌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重灾区各县在震前搜集、整理、登记、建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图片、影像,以及项目传承人及其各种资料均遭毁坏,收购、收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也被掩埋,直接经济损失无法统计。[2]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灾后羌族文化保护工作,国家为抢救保护羌族文化遗产专门设立了“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羌区各级党委政府、广大羌族群众、对口援建方和社会各界为抢救、保护羌族文化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由于地震对羌族文化破坏严重,而灾后重建是以推进灾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目标的,这就导致了羌族传统文化的加速变迁。在大量资金注入的情况下,灾后的基础设施、房屋等建设也许能迅速完成,但是,文化保护、文化重构工作不会因此同时实现,将会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才可能完成,于文化而言,甚至可能一经毁坏就难以恢复和重建。两年多的地震灾后重建的实际反映出,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发展常态背景下以“保护为主”、强调“整体性保护”的民族文化“传统保护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民族文化保护的需要。从历史的角度看,任何文化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处于不断变化中,重大社会变动和自然灾害因素必然加速文化的变迁。如何实现民族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的协调统一和良性循环,这也就成为民族文化保护工作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为有效解决这些现实问题,需要积极探索民族文化保护的新模式。总结、分析两年多来灾后重建中羌族文化保护、重构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民族文化保护应实施“发展性保护模式”。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民族地区灾后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一、灾后发展型重建对文化变迁的影响

大灾后需要迅速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这种建设往往会是超常规的、发展型的,这样的建设往往又会导致文化的加速变迁。像羌族文化这样的情形更可能会是如此。羌族的形成及其文化具有多元复合型特征,由于居民来源、文化融合及自然环境和历史演进的差异,导致羌族文化呈现明显的区域差异[3]。过去,羌族人口多数居住在高半山地区,受外界文化影响较少,传统文化保存相对完整。随着改革开放后羌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来因地理相对封闭而保存着较多传统文化的高半山羌寨,随着羌族人口大量向交通便利的河谷沿线迁移,以及高半山村寨公路、电视、通讯、人流、物流等条件的变化,羌族的传统文化也受到巨大的冲击。实际上,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之前,羌族的传统文化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迁。羌族的许多传统文化在公路干线沿线村落几乎已经消失,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习俗也早已发生了巨大改变,这些地方只是由于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对传统民族文化有所“呼唤”,诸如羌族的传统服装服饰、音乐歌舞、年节习俗、信仰习俗等等才又呈现出一些复苏的迹象。这种文化现象,与我国许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以来的文化变迁状况基本一致。这种文化变迁是文化适应的结果。

“5·12”汶川特大地震导致了羌族地区大量村寨房屋建筑被毁或严重受损,自然生态环境遭受巨大破坏。受灾严重的村寨,由于房屋被毁、土地流失及生产生活用水困难、次生地质灾害威胁巨大等多种因素,人们原有的生产生活状态被迫中断,众多村寨的建筑不得不在原地、或就近或异地重建。国家为了帮助羌族地区发展生产、保障羌族群众更好地享受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成果,采取了帮助羌族地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灾后重建政策,大规模地开展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尊重当地羌族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帮助羌族群众重建农房、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等。此举受到了广大羌族群众的衷心拥护。

由于羌族文化成多样性、文化状况各地差异较大、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震对当地经济文化的破坏程度各不相同等多种因素影响,加上灾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农房重建、推广现代生活方式、传播现代文化、塑造“特色文化”,以及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等因素的影响,经过灾后重建,羌族地区的文化变迁进一步加速。尤其是干线公路沿线经过拆除受损的村寨和搬迁受损严重的村寨,较之地震之前,其文化变迁更是巨大,全新的村寨建筑已不复旧貌,生活习俗随着建筑功能和结构布局的变化而发生巨大改变,有些生产方式也因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这些文化变迁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反响,赞成者、批评者各执己见。本课题组经过对许多就地重建和异地搬迁重建羌寨中的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职业的羌族群众进行调查、访谈后发现,几乎所有的受访者皆表示:不愿居住原来的建筑,不愿意再过与原来相同的生活,真心喜欢居住在目前这种美观实用、干净卫生的新建筑中。他们宁愿改变自己传统的一些生活习俗乃至信仰习俗来适应新的建筑功能及其布局,以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而不愿意再原样重复以往的传统生活。认为过去保持传统生活方式乃是在没有条件享受现代生活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有些受访者甚至对要求他们保持原有传统生活方式和习俗的言论表示强烈不满,指责持此种观点的人“自己不去过那种生活,凭什么要求我们继续过?”。通过实地调查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追求现代文明生活是每一个民族的民众自己的基本生存权利和文化权利,选择走什么样的文化道路应当尊重本民族广大群众的意愿,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强求某民族的大众为保持原有生活方式及其文化传统而放弃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对于为什么需要进行文化保护、怎样进行恰当的文化保护和传承等问题则需要作妥善地教育和引导。

在现代社会,对于完全被毁或损毁严重的村寨来讲,灾后重建不是简单的原状恢复,村寨的居住功能、经济功能、社会服务功能等都将在原有基础上发展、提升,因而,伴随着灾后重建,现代文明加速进入当地人的生活之中,文化变迁也就成为必然。如果受灾民众普遍选择更多地接受现代文明生活方式,文化的加速变迁则更加不可避免。

过去长期处于封闭落后状态的地区,随着现代交通的通达和电视、电话、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进入,这些地区在获取外部信息方面已不再闭塞,五彩纷呈的现代文明正对人们的传统观念产生着很大的冲击,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普遍对享受现代文明生活产生着强烈的憧憬。当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常态运行的时候,外部文化的影响只是一种渐进式影响,文化变迁相对较为缓慢。但是,当巨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发展经济社会的村寨重建、产业重构、文化重构,乃至社区关系的重构,皆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原有的文化产生改变性影响,加速文化变迁成为必然结果。

二、对文化保护与发展过程中矛盾冲突的认识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3]从宏观层面讲,民族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两大部分,它是创造该文化的民族集体创造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成果,体现着这个民族特有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创造力。它既是识别一个民族的重要文化标志,也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文化生命力所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群众享有选择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保护与发展,历来被视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保护是要使被保护对象的现状不被改变,发展则是要改变发展对象的现状。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是我国《宪法》赋予各少数民族享有的文化权的两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往往产生矛盾,如何处理好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问题也就成为长期以来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羌族聚居区正位于“5·12”汶川特大地震破坏最严重的极重灾区。人们生命财产、经济基础、文化和自然生态损毁严重,优先解决安居问题、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和发展生产成为灾后重建的第一要务。针对羌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坚持保护为主还是优先发展,对于灾区地方政府和广大羌族群众而言,选择非常明确——由各县政府部门和援建单位等组织设计,并提供给群众自主选择的数十套建筑方案中,除个别旅游村寨为了发展旅游业而选择按村寨原有建筑风貌恢复重建,以保持村寨的原有文化特色外,绝大部分村寨的群众选择了美观实用、干净卫生、结合一定传统建筑风貌,或装饰部分羌族文化图文符号的新式建筑,这就反映出了广大羌族群众选择文化发展的共同心理。除被文物部门作为文物建筑加以恢复建设的传统建筑外,新的民居建筑在体现传统建筑风貌和传统文化要素方面,是在满足现代生活功能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的引导,才得到民众的普遍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主要是可以继续服务于今后人们生产生活的部分,或可以转化为发展经济的资源部分,才被人们予以传承,从而得到保护。即使是政府扶持、引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那些能够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或在当地具有广泛文化基础的,则得到群众广泛而积极的响应,否则,其推广就显现困难。文化发展成为灾后重建中广大羌族群众的首要文化选择,“民族文化保护”则更多地是当它在适应新的文化需要、为文化发展所兼容的情况下,才被普通民众所接受。保护民族文化的文化自觉意识在普通民众中较为淡薄和模糊。

在大规模的灾后重建中,除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文化遗产外,从整体文化层面看,选择文化保护为主还是文化发展优先?对于渴望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当地广大民众,选择“文化发展优先”成为他们的抉择,他们做何种选择也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这种选择结果,导致文化保护只能从属于文化发展的需要,使得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只有在发展中去解决并寻求统一。

从一些具体的文化保护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文化保护往往通过文化发展才得以实现。例如,灾后为抢救保护“羌绣”而大力倡导推行的“生产性保护”,针对现实生活及市场需要,组织各地羌族妇女大规模生产统一设计图案的羌绣产品,实际上就是通过发展羌绣的现代商品生产,在为羌族群众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羌绣技艺的保护。因缺乏传承人而濒临消失的羌族“释比”文化,也是通过纳入到众多的文化演艺与节庆活动中进行编排演出,由于参与者能够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较好的经济收入,一些年轻人才积极加入到释比传承者的队伍中。释比文化在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发展时才实现较好的传承和保护。为了保护羌语而创制羌语言文字,并在羌区中小学生中推广,这实际上也是通过发展羌族语言文字,以促进羌族文化的保护。从上述种种情况看来,能促进发展的保护才真正实现了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发展性保护模式”是民族文化保护的理想模式

“努力探索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研究,不断开辟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积极鼓励和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4]这是中国政府于2009年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的《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一文中提出来的,据悉,以国务院的名义,就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布单行文件,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还是第一次,而此文中“发展”一词是主题词,可谓是中心词。文化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和发展,文化保护的目的不仅是要保护人类已有的文化成果,更是为了促进文化的发展。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作为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条件。根据文化部2006年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指导方针,强调“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这一基本指导方针和保护原则,在常态情况下无疑是正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为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一套工作模型即是:确认——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振兴,这九个相互关联的环节。[5]其最终落脚点也在于传承和振兴。

在国家政策和国际公约中对普遍情况下的文化保护作如上所说,那么,当原有的文化在巨大的灾害中受到严重破坏时,传统文化在文化适应的过程中更会不同程度地发生改变,此时,为弘扬民族文化而出现的各个地域文化之间相互学习、吸收外部优秀文化因素,以美化和丰富自身文化内涵的现象也会改变原有文化的真实性,文化的真实性保护实际上更多地只能是特色保护;文化整体性经过灾害破坏已经不再完整,整体保护的文化对象和环境基础已经改变,传统强调的“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保护原则”下的整体保护方式已经不能继续实施,只能有选择地采取分类保护、特色保护、重点保护的方式,以对文化遗产和已经改变的文化传统及其环境进行保护,以期文化传承继续下去。

在文化已经进入高速变迁的当今时代,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正受着各种外来文化更加强烈的冲击,传统文化的功能也必然随着经济社会功能的变化而发生演变。我们今天看到的任何一种民族文化,皆在不断演变发展之中,不变是相对的,发展变化是绝对而永恒的,如何变化则是可以引导的。民族文化保护的最终目的不是让传统文化一成不变地保存下去,而是要使优秀的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适者生存”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及其创造的文化。切实有效地推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实现保护——传承——发展的协调统一和良性循环,这就成为人们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经济社会超常态发展背景下,文化保护只有同文化发展协调统一起来,才能将保护落到实处,常态下的“传统保护模式”不能适应大灾后超常态发展情况下的文化适应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应当采取“发展性保护模式”,以促进保护和发展的协调统一,形成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通过切实有效的方法,让人们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这种保护的双赢甚至多赢益性。

本文所述的“发展性保护模式”,是指在经济社会和现实文化超常态发展,导致民族传统文化发生剧烈变迁的特定时期,因为民族文化已经难以完整地、原状地长期保存下去,民族的传统文化必须在适应发展中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变化趋势,将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视为一个统一体,采取立足保护、着力传承、引导发展的方式,积极引导民族文化在传承优秀、特色文化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时代文化,形成保护、传承、创新的一体化发展格局,从而实现民族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良性互动的文化保护暨文化发展模式。这一模式顺应了科学发展的思想,适应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大势,通过积极引导文化发展的方式,将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协调统一了起来,使保护与发展由矛盾的双方转化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统一体,能实现保护与发展双赢格局。

“5·12”汶川特大地震带等灾区依然面临包括文化保护和重构在内的灾后重建任务,广大西部地区面临着加快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面临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创造经济、社会、文化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性保护模式”可以作为我国民族文化保护的理想选择,汶川特大地震后大规模灾后重建背景下的民族文化保护、文化重构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应当面向未来,积极探索并进一步完善这一新的民族文化保护模式,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国民族文化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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