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控制_出口信用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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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信用险的发展现状

出口信用险作为一种旨在为本国的出口商取得优惠的信贷条件,以此鼓励和促进出口,推动经济发展的保险险种,已越来越受到政府及社会相关部门的重视。2007年出口信用险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额,已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量的45%,可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对于转变我国外贸增长方式,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外贸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国内惟一一家开办出口信用险业务的公司。该公司所开办的短期信用险是整个公司中承保规模最大的一项业务,同时也是信用评级排名上升最快的一项(见表1),可见中保集团在核心业务的风险控制上的进步。

中长期信用险所承保的业务,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中长期出口信用险、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险在中国出口信用险公司开办的业务中所占的比例见图1。近三年中,中信保公司对农产品出口的赔付总额已经累计达到1 000万美元,对于保障农产品出口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2006年,中国信保共支持了12亿美元的畜禽、园艺、水海产品出口,占全年支持的15亿美元农产品出口的80%;2007年,中国信保短期险承保的禽畜类产品、园艺类产品和水海产品出口总额达11.75亿美元,占短期险承保农产品总额的64.5%。

数据来源:《财经时报》2007年5月4日。

自2005年起,中信保又推出专门为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设计的短期信用保险产品——“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目前这一新业务已开始在浙江、江苏、福建、山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试点开展。在国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惟一经营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已成立5年,对企业的信用担保进行了有益探索,融资担保业务的比重也由原来的1%超过了既定中5.5%的目标,承保了5 000家企业的1 000亿美元出口业务,并带动了60多家银行为这些企业融资2000亿元人民币。

二、出口信用险公司风险管控的缺陷

据统计,全球贸易额的12%都有出口信用险的支持,而在最高峰的时候比例曾经高达15%,而在某些国家,高科技产品的投保比例则更高,如日本为39%。法国为29%,韩国13%,伯尔尼组织的成员国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平均比例也在12%~15%之间。而我国的承保率直到最近才突破7%,也就是说,我国目前93%的出口均是在没有出口信用险的保障下进行的。出口信用险没有广泛开展,这说明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

1.出口信用险尚未适应我国商品出口结构的改变

世界国际贸易额的增长比例在2007年达到7.6%,而我国贸易额的增长比例持续以15%的平均增幅增长。对应我国正在积极开展的“走出去”战略和“科技兴国”战略,船舶、电站及高新技术产品作为国家重点投入对象,比重逐步上升,一般机电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继续下降。中信保公司承保的这些新兴高新科技产品,因出口信用保险风险过大、赔付率高而影响了基层公司的具体赢利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基层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另外,中信保公司必须采取审慎的发展方针,限制承保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特别是出口成套设备或者飞机、船舶等出口量中逐渐上升的产品,尽管客观需要迫切,但因金额大、风险集中,出口信用险业务却不能及时跟进。同时,保险公司从风险分担的原则考虑,规定企业必须将选定的所有出口业务统一投保出口信用险,短期出口信用险一直是一份综合保单,难以满足现在出口企业多样化、多方位、多层次的需求。这些由于商品出口结构的改变而引起的经营变动,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

2.风险准备金不足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支持出口发展的政策工具,其根本作用体现在对风险损失的补偿上,而发挥补偿作用的基础是有充足的资金做后盾。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1,即使按扩大22∶1计算,我国最高承保水平仅为2.5%,要达到世界12%的平均水平,保额将达到4 354.55亿元。在22∶1的承保风险下,需要接近两百亿元的风险基金,我国2007年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已经力争到20.3亿美元,但相比2007年出口信用险400亿的业务规模,要达到世界平均12%承保率水平,资金缺口巨大。

中国出口信用险虽然在十几年的发展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必须看到,中国的出口险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与欧美国家比起来,中信保公司在风险准备金环节上更为薄弱,而且到目前为止,进出口保险基金一直没有到位,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赔付能力,导致中国信用保险十几年的来的赔付率平均只有65%,这种状况无法适应我国外贸出口的发展需求,也使得保险机构不得不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责任,既影响了业务量,又影响了效率,还增加了潜在的风险,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发挥。

3.费率厘订不合理

我国的出口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含量较低的机电产品。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出售的价格较低,出口企业支付保费前的盈利水平一般也较低。而出口信用险费率与之相比则相对偏高,这使相当多的出口商缺少投保热情,从而导致我国出口保险规模过小。

同时我国出口信用险的费率厘订,一个重要的参考信息就是出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我国企业所面临的高风险国家大部分都地处亚洲、非洲、南美洲,这些地区承保费率要远高于对发达国家出口的费率,出口商不愿投保,客观上削弱了国家政策对欠发达地区出口的支持力度,尤其是伊朗、苏丹、印尼和缅甸等国,它们与我国的经济利益关系非常密切,出口信用险在此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2007年中国信保的短期险赔款当中,欧美发达国家发生的赔款比例也高达67%,其中北美占到42%,主要就是美国。在发达国家赔付率居高的情况下,信用保险公司对风险情况便更难以掌控,使得中信保公司在厘订费率时,既因为对欠发达地区采取了较高的费率而影响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也在对发达国家的贸易往来中,由于费率偏低而造成出口信用险公司的亏损。

4.地区性差异严重

我国出口信用险平均费率基本在0.8%~1%之间,远高于世界平均费率,而对国内各省的投保比较可以看出,与沿海地区相比,许多内陆省市,尤其是某些经济落后的省份,厘订费率也相对较高,使得本来应该得到国家信用保险政策支持的地区不能从中享受到应有的利益。即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费率也要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见表2和表3)。如此高的信用保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很多企业对出口信用险的认识还集中在对保费的片面理解上,多数企业都认为参保会使企业的成本增加,徒增负担,而事实上,但凡投过出口信用险的企业坏账率不足1%,可是由于费率高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这既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风险分散,也使得中信保公司不能进一步扩大业务。

三、完善出口信用险风险管控的措施

1.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

出口信用险保险的风险承担是以长期、系统的信息收集、加工为基础的。由于信息收集涉及多渠道、多部门,因此拓宽信息来源便成为出口信用机构加强风险管控的重要方法之一。国际贸易环境是多变的,以往合作过的客户其资信状况也会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因此中信保公司必须完善风险信息收集网络。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从下述几方面着手构建信息服务网络:

(1)加强与外国同行的信息交流,尽早实现信息共享。例如法国COFACE等现有的信息联盟及信用联盟可以成为我们的重要的买家资料来源。应在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2)我国出口信用机构已经成为伯尔尼协会成员,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有效途径,加强与其他成员的日常沟通,建立稳定的联系渠道。

(3)通过与国外著名的信息咨询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建立起资信追查及追账服务网路。

(4)充分挖掘政府机构的信息渠道,与驻外使馆、海外贸易中心、驻外公司、代表处、各商会、协会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

(5)用一些公共信息渠道,如报刊、杂志及著名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资料,来完善信息网络的建设。

出口信用险机构也可为国内企业提供信用管理方面的咨询,帮助企业建立起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这样做既帮助企业控制了风险,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出口企业的风险状况,从而制定出合适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改善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结构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当着力扩大业务量,尤其是发展中小规模业务,分散风险。虽然单个中小企业出口业务规模可能较小,但由于这样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潜在的保险业务总规模很大。大力开发中小客户和中小规模业务,不仅有利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量的大幅度增加,而且也有利于改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结构,改变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集中在少数出口规模较大的保险标的从而风险过于集中的状况。

中小出口商多为非国有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以及能够收回多少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重大,因而在客观上有着对出口信用保险更为强烈的需求。我国出口信用险机构可以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投保政策,包括搭建区域性融资平台,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针对中小企业出口规模小、买家分散等特点,制定“中小企业保单”,简化业务流程,降低其投保的操作成本等等。同时应适当降低出口信用险的费率水平,减轻出口商的保费负担。这有利于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降低逆选择行为所占的比重,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总体质量。

3.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内部的管理

出口信用险业务开展的好坏关键在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我国的出口信用险应当建立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对风险进行全面的估测,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合理赔付、保费收入以及索赔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并进行年度审核。同时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加强对信息的综合分析能力:统一和规范限额审批标准;完善以买家风险为主要决定因素的费率结构;丰富赔偿渠道和债权实现手段。

尤为重要的是,我国信用保险承保审核的效率过低,出口企业从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投保,中间至少要一个月,这对于短期出口信用业务来说显然周期过长;而投保费率又相对偏高。应当灵活控制出口商的投保时间,以增强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创新管理制度,实行分账核算,建立以风险类别为主要划分标准的经营机构内部分账核算体制,即:以政治风险为主的项目在“国家账户”内运作,承保范围、费率及其他承保条件由相关政府部门确定;以商业风险为主的项目在“公司账户”内运作。一旦市场开放,可以将两个账户明确剥离开来。“公司账户”内的业务参与市场竞争,“国家账户”仍然保持其政策性地位。

4.改革出口信用险制度,建立竞争与激励的机制

现行的外贸体系中,在多数出口商可以接受的非优惠费率条件下,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一般不会导致保险机构的长期性经营亏损,相反还会使其获得合理利润。只有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才有可能导致保险机构的长期性经营亏损。

因此,有必要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凡是收汇风险较小、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以将其定性为商业性保险;只有收汇风险较大、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无法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才有必要定性为政策性保险。对于前者,应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对于后者,才有必要由政策性保险企业单独经营。这样,既有利于减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有效化解政策性保险企业保险责任过大与财政提供的专项保险基金规模相对过小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企业的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领域展开竞争,一方面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降低费率水平,提高出口商的投保热情。

5.保持对出口信用险经营机构适当的财政投入

出口信用险的经营方式是一种良性补偿机制,因此只要风险控制得当,稳健经营,保险机构就应该保持收支平衡,不会给财政带来很大的冲击。要加大出口信用险的发展步伐,追加财政投入,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是必要的。如果按照上述出口信用机构设置模式构想,国家财政可以给予商业出口信用机构一定的资本金或保险基金,使其按照商业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政策性出口信用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应全额纳入中央预算,国家财政直接统管盈亏之职。财政可以根据政策性出口信用险机构实际承保的风险责任,由财政年度预算情况,适当增拨风险准备金,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追偿收入也应全额用于出口信用险的风险准备金。

6.出口信用险经营机构应注重国际借鉴和国际保险业务合作

在改革出口信用险经营机制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英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的出口信用险机构设置模式,这几个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私营出口信用险保险商的出现,这使短期、中期、长期出口险信用保险业务区分开来。通常的做法是政治风险和中长期风险由政府部门承担,短期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商承担,两者已经发展到密切合作的程度。国家开展出口信用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出口,私营信用保险市场对政府信用保险业务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有出口信用险机构风险准备金不足的问题。

由于出口信用风险明显高于一般的非人为的自然风险,通过再保险尤其是国际再保险转移风险责任,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稳定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不仅如此,通过向国外的保险机构分出保险业务还可以使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国外的保险机构建立起互换业务关系,形成基于共同风险的利益共同体,使国外的保险企业成为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源与了解外国进口商资信状况和外国政府政策现状的窗口。为此,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摒弃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只能自己做的思维定式,主动地寻求与国外保险企业的合作,在向外分出业务的同时也积极地分入业务,并力求以诚实和信用树立起自己的良好形象,争取与更多的外国保险企业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为了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我国政府应该明确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补充机制、尽快启动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理顺政府监管机制、鼓励开发中间渠道。我们要着眼国际前沿水平,深入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论研究:一是风险基金与承保额的合适比例;二是确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险种与商业性险种的划分标准;三是确定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的划分界线和标准。同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也应该抓住机遇,尽快完善自身建设,学习先进的业务经营技术,加强内部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

7.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是出口信用保险最后的承担者,但并不意味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承保任何风险。事实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以不亏损为前提,因此,不论采用哪种保险模式,不论是否划分国家账户和商业账户,各国国家财政支持的都是商业不可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于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独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时承保商业可保和不可保风险,所以严格的政府监管是出口信用保险健康发展的保证。在加强政府监管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成功经验,确定出口信用保险的监管部门由出口贸易有关的部委、中央银行、财政等部门的重要官员组成,由其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权进行指导、监督,对重大经营问题行使最终决定权。如英国的出口信用险机构ECGD由国家贸工大臣负责业务管理,向议会提交年报,同时,开展业务要通过实际主管部门即财政部的预先通过。此外,还有一个出口担保顾问委员会监督ECGD的日常运作,公司内部治理也相当严格。

同时政府在对出口信用险公司进行资金核对的过程中,不仅要用财政预算弥补国家利益账户的亏损,而且还弥补由于商业账户长期累积下来的亏损。由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政府全资办理,既承保商业业务又承保与政府相关的政策性业务,所以政府应将决策的业务纳入公司账户。另一方面,法律是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的准绳,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责任界定、组织和运作、运营模式、资金来源、监管方式、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和管理等方面做详细的法律规定,进而规范出口信用险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强化政府的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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