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私人资本的产权特征_产权论文

当代中国私人资本的产权特征_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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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私营资本,具备了私有的基本性质,但还不是纯粹的私有;具备了资本的基本属性,但还不是完全的资本。中国私营资本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其他许多问题,在管理上和成长中遇到的许多局限,大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这种产权制度特征相联系。

一、私营资本的产权主体具有超经济性质

如果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私有产权的超经济性质主要表现为私人财产权对封建特权的依附,并首先服从封建特权的支配;如果说中国近现代史上的私有产权的超经济性质主要表现为私人产权对封建官僚权贵和洋人买办势力的依附,并受其奴役;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前的新中国,企业产权、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产权的超经济性质集中表现为对国家政治及行政权力的依附,并被程度不同地纳入行政管理网络,那么,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企业产权的超经济性质则表现为另外的形式,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三缘”性,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中国私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地缘性,而这种血缘、亲缘、地缘性归结到一点,又使私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不能不具有浓厚的宗法性。显然,具有宗法性质的企业产权,在运动中不能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宗法规则支配,而不是严格地受市场规则约束。这是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中的相当部分之所以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重要制度根源。

所谓“血缘”是指相当一部分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在创业和原始积累过程中,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联结成为统一的创业积累主体,家庭成员共同成为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家庭成员在企业资本中的权利位置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服从家庭宗法、伦理关系的制约,因而,父子、夫妻、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深深地笼罩着企业产权。如果说,国有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那么,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私营资本则从一开始便是家企不分,如果说国有企业的政企合一是以财产制度上的政资合一为基础的,那么,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私营资本则从一开始便以家资合一为基础。这就使得企业的竞争活动和管理等不能不受“家长”意志的左右。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产权主体,在创业初期或企业发展的一定阶段,可以更多地享受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忠诚”所带来的便利,享受家庭成员相互间的“信任”所带来的低廉的监督成本,但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这种家企合一的产权,无论是从其产权的家庭血缘关系本身固有的对社会的封闭性上,还是从其产权运用中的家长制式的宗法性上,均可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产生深刻的矛盾。

所谓“亲缘”,是指相当一部分私营资本的产权主体是以家庭亲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也就是说是以若干个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或只有亲属关系的个人联合为一体,共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但各自在企业权利网络中的位置,除取决于各自对企业的作用、贡献外,往往同时还受其在家族中的地位的影响,受其与企业核心人物的血缘、亲缘关系的远近的影响。这种以亲属家族关系为背景形成的产权主体,不能不具有族企不分的特征,这种族企不分的制度同样具有宗法性,而且家族亲缘关系同样会深刻地影响企业产权的运用。在企业创业发展初期,这种族企可能会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因为家族的力量毕竟大于单个家庭的能力;在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借助于家族关系,相互间的了解和监督成本也可能较低,至少可以借助亲缘网络对企业进行更严密的控制和更可靠的监督,虽然家族成员之间不必忠诚。但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家庭亲缘的封闭性、有限性同样成为企业制度现代化的障碍,家族亲缘关系天然具有的宗法性、依赖性同样成为企业管理权威性的威胁。

所谓“地缘”,是指相当一部分私营资本的创业,是在所谓“离土不离乡”,或“离乡不离地”的条件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或者是由原来的农业中游离出来的资本,虽然转入非农产业,但仍未离开自然村落,仍未脱离本乡本镇;或者虽然是在城市发展起来的私人资本,但并未脱离诸如街道、本市县等地方性的社会网络。甚至正是借助于本乡本土本地的种种社会关系,寻找到了特别的发展机会。而地方性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之所以为其提供便利,除多年形成的朋友亲情关系的呵护外,重要的是就地缘关系而言,相互间也比较了解,信息较为充分也容易获得,信任关系易于建立;同时,在经济利益上也容易相互渗透。然而,朋友间的社会关系的支持,也是要索取回报,任何一种支出都是一定的“投资”,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这种社会关系对企业的索取压力便会日益增大,甚至要求直接占有或分割企业的产权,或者会越来越多的直接干预企业的管理,包括企业的投资行为、分配行为,尤其是干预企业的用人行为。企业产权的运用和经营不能不受到曾经给企业以支持、呵护的地缘人际关系的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与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市场制度的要求往往是矛盾的。

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产权主体上的这种超经济性,这种以“三缘”关系为特征的宗法性、封闭性,对于许多私营资本企业发展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因而同样面临企业产权主体制度改造的问题。许多发展较快的私营资本企业前一时期纷纷展开所谓“第二次创业”的探讨,并且这种探讨大都集中在如何选择新的投资领域,如何选择新的企业管理方式,如何建立新的企业监督控制机制,如何重新确定利益分配机制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等方面,但之所以大多私营资本的“第二次创业”并不成功,关于“第二次创业”的讨论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在我看来,重要的原因在于,“第二次创业”的根本应当首先是“第二次改制”,是应当首先以现代企业产权主体制度逐步替代以往的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下的具有宗法性的产权制度。而实现这一点又是极艰苦的,甚至是要付出极高昂的代价的。

并不是说,一切私营资本在产权主体制度上都要摆脱“三缘”关系的背景,只是说,企业发展到不同的阶段,与市场竞争的要求之间有不同的距离,要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场竞争条件的变化,不断地调整企业制度,其中重要的是调整企业产权制度。调整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调整的总体目标,是使企业越来越成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机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调整的时期可以不同企业完全不同,但调整的基本动因应在于有利于企业成长。所以,在中国当代私营资本发展初期,在产权上具有这种“三缘”性是客观的,或许这也正是中国特色的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特点所在。之所以有这种客观性,说明这种具有宗法性的产权制度在一定时期里更有利于私营资本的成长;更有利于确定私营资本的产权的排他性;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率。这种有效性的根源在于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本身的发展处在初期创业,处在原始积累阶段,无论从资本筹集、管理效率上,还是从信息搜集、监督成本上,“三缘”产权均有其特殊的优势;另一方面,就市场发育而言,由于尚不完备,因而不可能或难以为私营资本提供必要的社会化的市场服务,私人资本只有借助于“三缘”背景才能得以生存。

但这种“三缘”产权毕竟有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根本在于,产权本身的宗法性与市场经济的法权性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三缘”产权的界区排他性的明确,是以牺牲其产权的社会性为代价的,或者说,“三缘”的产权界定性,本身就具有天然封闭性,从而极大地降低了私营资本产权市场交易的社会广泛性,而市场经济恰恰又是要求在界定产权界区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产权市场可交易的社会性,界定产权的重要目的也在于降低这种市场交易的成本。目前中国部分私营资本进入产权市场交易,除受市场机制不完备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外,企业产权主体本身的血缘、亲缘、地缘化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着交易困难。

其次,“三缘”产权的宗法性,也成为阻碍企业融资信誉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障碍,这种障碍不仅表现在私营资本以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方式进行直接融资较为困难,而且还在于其间接融资中的借贷信誉以及相应的担保能力容易受到怀疑,尽管私营资本的融资困难更重要的在于外部体制性的歧视,但其产权本身的局限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其三,“三缘”产权是阻碍中国当代私营资本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确立科学、程序、有效的决策和管理机制的重要因素,“三缘”产权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形成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很难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事实上,大多中国私营资本普遍存在的一个困惑是,如何在忠诚与效率之间进行选择?“三缘”关系下获得的有关人员的“忠诚”更为可靠,监督成本也较低,但却可能降低管理水平,损失企业效率;委托他人管理,可能管理能力会提高,但忠诚又难以保障,特别是在法治不严,经理市场不完备,道德秩序混乱的社会条件下,委托——代理必须冒很大的风险,这是一场“忠诚”与效率的竞赛,但又是一场不容回避的比赛。

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产权主体的超经济性质,除集中表现为宗法性的“三缘”关系特色外,还有另外两方面的表现形式。

一方面,部分私营资本,对特权尤其是对政府行政权力有特别的依赖,有些私人资本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就是依靠政府权力部门或官员的特别恩惠,而不是通过平等的市场竞争。这种官商勾结不仅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而且是对市场文明秩序的根本破坏,因此,这些私人资本并无多强的市场竞争力,但却具有极高的社会掠夺性。伴随市场化进程的深入,这种依仗特权而生长的私营资本必将逐渐失去其优势而趋于崩溃,并不构成,也不可能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真实基础。同时,这类私营资本的产权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不受特权的约束,不能不首先保证并满足特权者的利益要求,不能不受恩赐其机会的权贵的驱使。其行为规则也很难真正市场化,当能够依仗特权而获取暴利时,人们是不会推崇公平竞争的,人们只会更热衷于推崇特权;在特权支持和呵护中生成的私人资本不是不可能,但至少很难成为真正具有市场公平竞争的主体。

另一方面,部分当代中国私营资本,虽然事实上是私人的资本,但也有“政企合一”的倾向。这里的“政企合一”主要是指两类情况,一类是明明作为私营资本,但却被列入乡镇政府管辖之下,成为基层政仅监督、控制,或者与基层政权在利益上密切结合的资本,但迫于种种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压力及要求,企业行为难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利益要求进行决策,而是首先要照顾或兼顾当地政府提出的某些利益要求,企业行为目标被在一定程度上纳入或不得不屈从政府的行政利益目标。

正如前面已指出的,不论以哪种形式,只要企业产权具有超经济性质,在本质上就都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冲突,就都使企业在贯彻市场竞争规则时不能不面对非经济的干扰和制约。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企业行为中的许多变异,实际上是可以从其产权的超经济性的制度特征上找到解释的。这也是中国当代私营资本不够纯粹的重要体现。

二、中国私营资本的产权界区并不清晰

通常来说,既然是私人资本,其界区以及相应的排他性应当是清楚的。但中国当代私营资本的确存在许多方面的界区含混问题。正是这种界区含混,严重妨碍了企业进入市场、运用市场的有效性,也严重阻碍了中国私营资本的发展。

中国私营资本的产权界区不清晰,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

首先,部分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建立起来的私营企业,产权界区在家庭之间或家族之间界定,但在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并无严格的界定。

家庭成员或家族亲缘关系是可以被经济利益关系冲击而松动的,家庭或家族成员间的忠诚是可以被资产权利所侵蚀而出现叛逆的。只要企业资产不在自然人之间界定清晰,其产权的排他性总是不严格的。而且伴随企业的发展,迟早会提出在单个成员之间重新界定产权的要求,这是“经济人”的本能,即使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难以逾越这种本能。

中国当代许多曾经非常有名的家庭企业及家族企业,当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都不能不面对重新界定产权的难题,处理这道难题是亲情与利益的较量,更是企业发展的历史要求。在这一难题面前,有的企业较成功或较顺利地跨越了,而更多的企业则难以跨越,结果,不仅父子反目,夫妻成仇,兄弟交恶,而且最终是导致重新分割企业产权,将好端端的企业法人资产重新肢解,分立出许多更小的企业。重新界定企业产权的代价,是毁掉创立起来的企业,重新分割企业,这个代价不能不说是极为巨大的。近年来,人们听说的私营企业合并,或者在明确私人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合作,进行股份公司改造等并不多,特别是有一定名望的较强的私营企业间的联合并不多见,但人们却常常听到私营企业不断分家的消息,特别是有相当声誉的较大的私营企业更是不断传出分家的消息,结果是使企业元气大伤。这种状况的发生,并不能仅仅从中国人都想个人当老板的狭隘心态出发来加以解释,重要的是中国私营资本在原始积累时就没有真正在自然人之间界定清楚究竟谁是老板。

其次,相当部分中国私营企业,就资本的所有制和出资的经济事实而言,的确是私人资本,但却在法律形式上戴了顶“红帽子”,注册为集体公有制企业。这种情况在许多省份相当普遍,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早期创办的私营企业,许多都有这顶“红帽子”。虽然戴上这顶“红帽子”可能并非出自创业者的本意,但往往都是自愿的;虽然戴上这顶“红帽子”或许可以获得某些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社会认可,从而减轻私营资本创业的压力,但付出的代价则是企业的产权不清,由此后患无穷。

实际上,这是法律形式上认定的产权与经济事实上发生的产权之间的不一致,为克服这种不一致,社会要付出,企业也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前些年见诸于报端的多起典型事例,如明明是私人投资兴办的企业,但由于法律形式上注册为乡镇集体企业,因而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利益上的原因,乡镇政府便依法予以收回,使之真的成为集体公有财产;企业主据理力争,按照经济实际申明的确是个人投资,但由于缺少事先的法律认定,其产权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即使诉诸于法院,得到承认,也往往是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再比如一些私人企业,由于注册为集体公有,因此,当乡镇政府要收回其资产从而产生冲突时,乡镇政府可以号召或者纵恿乡民去抢,其理由就在于这是“集体的”,所以人人有份,等等。都说明这种法律形式上和经济事实上的对产权认定的不一致,所产生的混乱有多么深刻。

近年来,各地普遍开始重新界定产权,摘掉“红帽子”,进行产权制度改造。一方面,这是这类私人资本发展必须经过的程序,但另一方面,履行这一程序又要付出大量的费用,这是产生于中国私营资本产权不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交易成本。

其三,当代中国部分私营资本的产权从开始就天然不清,实际上是在没有真正严格的出资人的混沌状态下生成的企业。企业创办初期是以负债借钱的方式筹集到初始资本,再加上创业者的勤奋和特有的机遇,使企业日益成长起来。但认真审视企业的产权,却发现企业究竟归谁所有仍是个有待解释的谜。

其中最典型的也是常常被人们提及的便是北京四通公司的产权归属问题。创业初期几位志同道合的人下海创办公司,原来的行政隶属单位并未出资,创业者们自身也无资可出,只是通过向有关单位借入资金的方式启动了企业,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很快也就以极高的回报率返还了债务。那么,这个企业属于谁呢?于是便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谈判。原来这些创业者们的行政隶属单位称:企业应归行政部门。因为这些创业者们过去属于该行政单位,是行政单位“派出”创办企业的。但是原行政单位又确实未出钱,同时也不可能更从未对企业承担出资人应承担的风险,行政单位不能替所属的工作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因而也就无权享有属下的工作人员创办的法人资产。创业初期借钱给创业者的单位称:企业归他。因为当初并不是借钱给这些创业者,而是对该企业的投资。但事实上的确不是事先投资,只是一种债务,因而也难以在事后作为出资人占有企业产权。创业者们称:企业是我们的。因为没有人出资,是创业者努力的结果,但事实上从出资角度看,这些创业者个人确实也未出资,而且即使承认是创业者们的,那么在若干创业者之间也从未界定各自的股份。因而,有人称“四通”的产权是一个永远也难以搞清楚的谜。破解这个谜,重新界定产权,对于企业来说极为必要,但所付的成本极高。

应当看到,类似“四通”的产权之谜还有许多,这些企业天然没有出资人,产权天然不清。但清楚的是,这些企业就投资主体而言,首先肯定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政府财政,因此是非国有的资本;同时必须承认,这些企业的出资者也不是哪一集体性质的公有单位,因此是非公有的资本。不清楚的是,这些企业的产权究竟归谁?特别是能否划到自然人名下?即使承认是,或主要是有关创业者的产权,但每一创业者各应占多少?根据什么占有一定比例的产权?等等。

其四,部分资本无论就其支配权,还是就其剩余分配的实际控制权,甚至最初的出资权,都是由个人直接掌握的,严格地讲,应当属于私人资本的范畴,但不知是出于“高尚”,亦或出于其他什么非经济的和经济的动机,私人资本家将其资本称为“团体”的,或称为“社区”的。这种情况与前面所提到的法律名义上注册为集体公有制,而经济事实上实为私人资本的情况有所不同,这类企业往往并不明确注册为乡镇集体所有,也未注册为私人企业,而是称为合作企业,或者叫作其他名称。

这类企业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具有“能人”经济的色彩。企业创办时的资金和物质条件很差,但有一个或几个“能人”,用很少的个人资本,有时甚至就是几百元、几千元掌握住市场机遇,很快发展起来。本来这种企业的产权界区应当是基本清楚的,出资人和创业者也是明确的,但随着发展,出资人或创业的“能人”在自己实际控制企业支配权、分配权以及企业的一切主要生杀大权的前提下,让出或吸纳部分产权,使所在地的乡民以不同的方式,按不同的数量,也多少成为企业的股东。这种私人控制绝大股权的合作或股份制,实际上就是一种现代的或近似现代的私营资本制度,但这些“能人”却不承认其私有性质,而将其称为“共同所有”或称为“社会所有”。

这种否认其资本的私人性质的态度,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且有实际的利益体现,社区或村落成员确实能够程度不同的“共同”享受到这种事实上的私人资本所带来的利益。因而,人们拥戴这些为其带来福音的“能人”,人们愿意让这些“能人”来执掌企业经济大权,同时人们也更希望淡化或含混企业资本的私人排他性,渴望享受创业能人资本的社会共同福利性。

事实上,这种拥戴和渴望本身是以含糊企业资本产权界区为条件的,“能人”的威望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以放弃私人资本产权为代价的。也许,这正是中国传统的和现实的社会文化力量作用的结果,也许这恰是“能人”们的又一过人之处,也许这正是当代中国私营资本的又一重要的中国特色。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或许私有的不完全纯粹反而更有利。

其五,本来应当私有的部分人力资本的产权不清晰,甚至就根本未被制度性承认。这种情况在当代中国的许多高科技术企业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客观地说,在当代中国界定私有的物质资本产权界区尚且存在一系列的困难和代价,界定人力资本的私人排他性当然就更为困难。尽管在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对企业的作用远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包括一些需要复杂管理体系的,或者需要熟悉并运用当代市场经济复杂变化的市场工具的行业或企业,诸如现代投资银行等,对企业起关键作用的并不是资金等物质条件,而是真正有才干的人。因此人力资本持有者对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人力资本往往又难以直接衡量其具体的价值大小,在缺乏完备的人才市场竞争机制的条件下,“人才”就更难定价。这是合理确定人力资本私人产权的重要困难。

但困难的存在,不等于应当否认人力资本的产权,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财产,也是人们投资、接受教育、学习探索的结果,对于这种投资也必须在产权上予以承认。尽管承认人力资本产权的方式在不同社会都在进行着不同的实践探索,但总的趋势是越来越重视这部分产权的界定,否则,企业中最重要的力量得不到产权上的认可,必然降低企业的效率。

中国的高科技企业中,包括国有制的高科技企业和非国有制的高科技企业,尚缺乏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系统明确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在一些主要依靠科技及管理人才的努力,而不是依靠物质资本投入发展起来的高技术企业,人才的人力资本的产权未被真正承认,这也构成中国私营资本产权界区含混的重要内容,即应当私有的人力资本的产权界区不清晰,甚至根本就没有被承认。

三、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产权缺陷带来的主要危害

这里需要着重探讨的是由于私营资本的产权界区不清晰,对企业,对市场将产生怎样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在中国现阶段主要表现以下四方面。

首先,私人资本的产权主体界区不清晰,不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因而从根本上动摇企业的竞争力。

之所以要明确企业产权界区,明确产权的排他性,重要的原因在于为企业寻求真正关心企业资本增值和积累的利益主体。那么,什么人才可能最关心企业资本的增值和积累呢?显然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所有者作为出资人,不仅要承担企业的资产风险责任,而且最可能从企业资本增值及积累中受益。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责任与权利对称的原则,谁承担最多的资产风险,履行最多的风险责任,谁就最有权利索取企业的利润,而利润恰恰是企业积累的唯一源泉。正因为如此,通常都是所有者要求企业利润极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极大化,而一般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目标,则更多的是管理权力规模的极大化。

如果企业的产权主体不明,界区不清,那么,就意味着不明确谁应当承担企业的资产风险责任,不明确谁最可能从企业的赢利及资产增值和积累中获得好处,因而也就没有人关心企业的利润目标及相应的资产增值目标,而更多的人则只关注如何把企业的资产瓜分完毕,至少更快更多地获得个人收入。无论哪种情况下的产权主体不明,都会衍生出削弱企业积累动力的倾向。

因而,便没有任何人可以从这笔资本的增值中获得收益,所以,人们不会关心如何使这笔资本升值,不会关注如何使这笔资本积累扩张,人们更关注的是如何把这笔钱花掉,在捐赠人约定不能动用本金的条件下,人们便只能关注每年如何把这笔钱所生的利息作为奖金派发完毕,至于怎样使之升值,则不是诺贝尔基金会的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存在产权主体排他性的俱乐部。在我国现实中,尽管是私人资本,如果在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并没有界定清晰产权主体,那么,即使是同一家庭,同一家族的人,关心如何瓜分企业资产,也会更胜过关心企业的积累,因为积累的受益者是不十分明确的,而瓜分之后的归宿是清楚的。如果在企业内部或外部天然就不清楚谁是所有者,那么,无论是外部还是内部,强调利润的分配必然强于主张利润的积累,个人收入极大化目标必然超过企业利润极大化目标,因为个人收入的实现界区是明确的,而企业扩张的利益则是含混的。如果企业产权在经济上的界区清晰,但并未获得法律制度上的明确认可,甚至法律形式否定资本的私人排他性,那么,企业积累所产生的利益的归宿也就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动摇所有者的积累冲动。总之,只要产权界区不清,首先受到伤害的是企业法人资产的积累,首先破坏的是企业赢利极大化目标。

其次,企业产权界区不清,包括私人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明,必然导致企业易被侵权,企业法人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伤害,而企业本身对这种伤害的免疫力天然低下。

私人资本产权界区不清,主体不明,不仅极易诱发人们对企业产权的垂诞,因为无“主”的资本是最容易引起人们的贪欲的。同时,产权主体不明的资本,本身捍卫自身利益的能力也最低,因为所有者不明也就意味着产权损失不会给哪一明确的主体带来损失,所以也就缺少对企业产权的最有力的捍卫者。

本来在古典企业制度中,出资者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自然人身上是统一为一体的,尽管作为老板和作为管理者的职能、权利、责任是不同的,但在古典企业中,由于诸方面的职能、权利、责任统一于同一自然人身上,只要以自然人界定的产权界区是清楚的,只要法律制度和文化习俗对这种自然人的产权界区是真正承认的,企业的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是能够获得保证的。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由于生产本身的社会化程度的加深,导致企业在产权制度上也必须相应地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形式便是以股份制为典型代表的各种企业资产的委托——代理制,调整的基本目的便是企业制度围绕产权展开职能性分工,以提高资产各方面权利的运用效率。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前提是股权的高度分散化并以市场化来适应生产的社会化。市场经济作为通过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机制,其竞争的充分性、资产流动的自由性、交易的频繁性是作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存在的,产权交易越充分表现,竞争越激烈,效率也就越高。但企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所规定的特点,企业生产经营所要求的环境,恰又在于企业法人资产的独立性、稳定性和完整性,企业法人资产不能被随意分割,否则不能保障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股份公司制度是通过把企业产权的所有权运动和企业的法人产权运动区别开来的形式,来协调所有权交易的充分性与法人资产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的。也就是说,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股权作为所有权可以任意交易,可以频繁更换所有者,但企业法人产权却不能随意变动,即使是所有者也不能凭股权任意分割企业法人产权。股票不得退本,持股者作为企业所有者之一可以出让股权,但不能凭借股权到公司来要求退本,更不能到公司来分割一块资产,除非公司法人破产,破产之后根据事先的法律和契约的规定,按照一定程序来分割企业偿还债务之后的资产余额。

但在产权界区不清晰的条件下,企业法人资产的完整性难以保证。因为,一方面企业产权不清本身就易于被侵权,也缺乏制度的和自身的保护;另一方面,产权界区不清,从企业内部便容易产生分家的倾向,人们明确产权的代价,往往是分解原有企业法人资产。我国私营资本目前出现的分家浪潮便是这种产权不清的必然结果。

在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或法律上虽不明确但事实上是非公有的企业所形成的分割原企业法人产权的分家浪潮,集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以往在家庭、家族、亲朋之间就没有界定产权界区,因而搞不清究竟谁是企业的老板,所以当意见不和而利益又有根本冲突时,分家便成为自然的选择。另一种情况是在一些产权界区天然不清的高科技企业,由于当初物质资本的产权就不清,人力资本的产权更难以界定,所以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于对企业发展和个自利益的不同考虑,最初的创业者们的利益和志向难以调和,于是便采取分家的方式,各奔前程。所以,近些年来,中国的私营高科技企业,或称为民营高科技企业,几乎成了一棵永远也长不大的“小老树”,发展到一定规模便要分家。这种不断分家的制度隐患在于,企业开始时的产权就不清晰,缺少老板,大家都是老板,最后只有以分割企业法人产权的形式,各自去做各自的老板。结果,老板虽然当上了,但原有企业的产权已被破坏,被分解了。在当代世界发达国家正大规模的在高科技、高风险领域进行企业兼并,营造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竞争要求的“航空母舰”时,我国经济中最富活力的私营资本高科技企业,却在法人产权上不断地被分割,不断地分家,其前景的确令人担忧。

无论哪种情况的分割企业法人资产的行为,都是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本质相抵触的,也是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相矛盾的。也就是说,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的所有权可以是分散的,社会化的,同时是以自然人为单位严格界定界区的,并且是可以而且必须是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自由交易的,但众多的自然人作为持股者投资而成的企业法人资产,即分散股权集合而成的企业法人产权,却是不能任意分割的,包括分散所有者也不能凭所有权分割法人产权。而我国现阶段的一些私营资本企业,或事实具有私营资本性质的企业,正是由于在所有权上并不是完全的以自然人为单位明确的产权,因而产权在自然人之间的排他性并不清楚,从而导致企业的所有权主体不明,正是由于这种自然人所有权主体的不明,反过来导致企业法人整体产权处在不断被分割的危险之中。

其三,私营资本企业产权界区不清,从根本上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而影响企业的管理权威。

如果企业产权主体具有宗法性,具有血缘、亲缘、地缘性、家企不分,那么,企业在治理结构上必定难以真正形成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能不带有治家的权利结构特色。所谓公司的治理结构,说到底就是指公司各方面权利、责任、利益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本质上是权利与责任的对称性,责任与利益的协调性,风险与收益的对等性;目的是要提高企业相互权利间的监督,特别是提高所有者对代理者的有效监督的可能性,同时降低这种监督的费用,刺激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有序的前提下解决企业各方面的要素的效率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经理对下级的监督。

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的确立的前提是产权清晰,在产权界定上必须清晰地表明各自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应获利益。如果企业中的产权界区不清,有效的监督根本不可能,因为究竟谁监督谁搞不清,谁应负什么责任也搞不清;如果企业产权具有家庭或家族的宗法色彩,那么,亲缘和血缘关系势必冲淡建立在资产权利和责任基础上的利益约束关系,进而瓦解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家庭的宗法管理、治家的准则毕竟与企业的经济管理有着极大的区别,两者交织,不仅降低企业的管理效率,而且损害家庭成员的亲情。这方面的苦恼是当前中国许多私营资本企业所共同面临的。

其四,即使在私人资本企业中,只要产权界区不清楚,由此界定的有关人员相互间的权、责、利不明确,也同样会产生“无票乘车”的道德投机。

所谓“无票乘车”的投机,是指当权利与责任失衡时,人们便可能产生不想付出而只想收获的败德冲动。本来在市场经济中应当不存在免费的午餐,不尽责任而想拥有权利,不承担风险而想博取剩余,是市场经济的准则和市场经济的道德所不允许的,否则,势必产生大量的偷懒,从而极大地损害企业的效率。企业作为一个团队,是各种要素的集合,企业的效率源于有效地协调各种要素的集合,使各种要素在集合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偷懒,这就需要在产权制度以及相应的企业治理结构上,明确权、责、利。界区不清的必然结果是使人有空可钻,有空可钻的现实必然鼓励人的投机冲动。

企业不过是一种对市场的替代,在市场上是不同的企业之间的交换,在企业内部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换,不过是不同要素之间的交换,通过内部交易,在一定交易条件下形成统一,集合为企业。交换的有效性,前提在于产权界区的明确,产权界区越明确,意味着交易中的扯皮摩擦越少,交易成本相应就越低。在企业内部的交换也同样如此,各个要素所有者的产权界区越明确,交易才越可能有效,企业集合为一体的交易成本才可能越低。

即使是私人资本企业,只要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在企业内部的相互摩擦必然增大,企业内部交易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与责任也就难以界定,因而不负责任的偷懒,不承担辛苦的获取必然蔓延;不是以交换的原则,而是想享受“免费的午餐”的道德投机必然产生。这也正是为何我国一些私营资本企业中,真正关心企业的人少,而真正热衷从企业瓜分一块利益的人多的根本原因。这种情况在当代西方的企业中,特别是在现代股份公司中也大量存在,只要产权制度有漏洞,这种“无票乘车”的企图便会发生。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私营资本企业中,由于存在多种形式的产权界区含混,由于没有以自然人为单位界定物质资本及人力资本的产权排他性,家庭成员相互间、合作者相互间力图“无票乘车”,力图享受“免费的午餐”的现象就更为普遍。这种状态若蔓延下去,将从根本上破坏中国私营资本的创业精神和开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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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私人资本的产权特征_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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