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资产对合作创新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6293 (1999)01-0049-(05)
技术创新的来源自50年代后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早期关心的是基础研究对技术创新的效用和外部来源对创新企业的重要性。已有研究表明,外部来源在对创新过程重要投入中所占比例处于34%(吉本斯和约翰森)到65%(兰格瑞斯等)之间。同时,研究揭示外部来源对有内部研究开发的创新者和没有内部研究开发的创新者同样重要。也就是说,外部来源与企业内部之间不是完全的替代关系,而有一定的互补性。因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不仅创造新的知识,而且能提高企业的吸收能力,这就是柯恩和莱文肖尔提出的研究开发的双重作用。
创新的外部来源多种多样,包括研究机构、供应商、竞争者、用户、消费者和分销商等。企业获得这些外部来源的方式可以大致分为市场交易与合作创新,其中合作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创新的一种普遍方式。从委托开发、共建实验到兼并、合并,从企业自发合作到政府推动的产学研合作,合作创新以多种形式存在于企业的创新活动中,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企业更多地选择合作创新而不是市场交易的原因在于:第一,交易费用经济学将合作看作介于企业与市场两种规制结构之间的中间形式,由于涉及技术的交易的特殊性,导致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因而会促进合作的形成;第二,合作不仅具有市场机制所具有的配置资源的作用,而且可以创造新的资源,通过合作各方的协同作用,会产生整体创新能力大于各方能力之和的现象,这种整体创新能力是市场交易活动很难实现的;第三,企业选择合作的动机很多,如分散风险、分担成本、建立产业标准、获取互补性资产及其他战略动机(如进入特定市场)等。近年来,企业合作在性质上不同于六七十年代的合作,较之更具有“战略性”,现代企业参与合作更多的是为了获得新的能力,而新的能力要通过学习过程积累企业知识来实现。后两点说明,合作具有超越类似市场所起的组织结构的作用。企业的知识、能力对于企业是否选择合作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技术的飞速发展,合作创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不仅合作的数量迅速上升,而且同一产业部门内的竞争企业之间也在越来越多地进行竞争基础上的合作。各国政府为推动技术创新领域的合作做出了许多努力,甚至直接介入,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企业不愿意进行合作,或者合作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被迫中断等情况,这表明合作创新的必要性并不代表合作创新的必然成功。
在解决了为什么要进行合作的问题之后,有必要对如何促成合作的成功,以及影响合作成败的因素进行研究。总的来说,合作创新的不确定性比个体创新更大,其不确定性不仅来自外部环境,而且源于合作组织内部的不确定性因素。合作过程中由于机会主义、技术秘密泄漏、过程依赖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合作达成的效果。这些问题是由于合作创新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合作创新中存在合作与竞争的双重关系,另一方面合作创新以知识活动为主。[1](P48)因此,有必要针对其特殊性分析知识资产对合作创新的影响,为企业合作创新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知识资产对合作创新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资产的获取是企业进行合作创新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知识已经取代了土地、劳动、资本而成为当今最重要的资源。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基于企业知识资产的竞争。知识与信息有很大的区别,信息是数据在特定语境(应用场景)中的语义解释,而知识是对事物运作原因和规律的理解,是数据在特定的认知框架中得以产生语义并发挥作用(产生语用)的基础,知识获取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发展的过程。知识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能带来竞争优势和效益的知识的总和,包括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经营经验、学习能力等。研究表明:
1.寻求互补性知识资产是企业选择合作创新的主要动机之一。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跨学科特征,使得单一企业的知识资产无法满足创新要求。这时企业就需要从外部寻求所需的知识资产,来弥补企业知识资产的不足。例如,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间的知识资产往往具有互补性,大学、科研机构大都掌握基础性、通用的知识,而企业多掌握具体的工艺和生产技术。此外,同行业竞争企业间由于关键技术的不同,造成了知识资产的优势各不相同,其知识资产也往往具有互补性。
2.通过合作的相互学习过程来积累企业知识资产是企业选择合作而不是市场交易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经验性知识资产必须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活动来获得。而经验性知识是企业知识资产不可或缺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或吸收转化能力。
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对方拥有的知识资产(主要是核心技术能力)与本企业的互补性是决定性的因素。[2](P19—24)此外,合作伙伴在以往合作中积累的经验和信用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以往合作经验影响决策者对合作创新未来成功可能性的判断,从而影响决策者选择合作伙伴时的积极性。合作经验也是企业所拥有的知识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
合作参与方确定后,需要先确定最初合作的方式,决定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和组织方式。而合作的技术特性直接影响合作的方式。如果合作生产的技术目标模块化程度较高,那么只要做到对技术的总体模块化设计以及模块间界面设计合理,合作伙伴可以采取较为独立、分散的合作方式;相反,如果合作创新的技术目标的子系统相互关联程度较高或无法分割为子系统,参与者需要在较高的程度上共享知识资产,相互依赖性较强时,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会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时就应该采取相互依赖的、紧密的合作方式;当合作的技术目标带有产品特征时,合作可以采取共建实体的组织方式进行,以新建的合作实体作为创新产权分享的载体,以免合作参与者由于创新利益分配中的矛盾损害合作的效率;如果合作的技术目标不具有产品特征,是较为通用的竞争前技术,那么合作可以采取项目合同等松散型合作创新形式。因此,具体合作方式的选择必须与创新的技术特征相匹配。
二、知识产权对合作创新的有效性具有决定性作用
通过合作获取更大的创新收益是企业参与合作创新的动力来源。多主体的参与使合作创新产生了创新收益分享的问题,这一问题建立在知识产权的界定和分享的基础上。知识产权对合作参与主体产生激励作用,对合作效率有重大影响。
产权概念由来已久,产权的早期类型是原始的公有产权,但只是在排他性的公有产权出现时,才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创新行为。排他性公有产权有着严重的缺陷,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建立私有产权,私有产权的完全确立强有力地激励了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知识具有半公共产品的特征,可独占性较弱,知识资产的生产者必须依赖相应的制度安排来保护其产权,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些制度安排被看做是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与个体创新相比,合作创新涉及多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问题,使合作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加复杂,同时也使知识产权对合作创新的激励更具独特性。在合作创新中,各主体通过合作可获的创新收益不仅受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受合作组织内部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机会主义行为对合作创新有效性的破坏。企业在合作创新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知识资产,而知识资产具有很强的专用性。正如威廉姆斯所指出的,专用性投资容易导致机会主义行为,要诱使事前的有效专用性投资量,必须正确地分配来自这些投资的收益。[3](P30—32)产权界定和产权激励在合作创新的有效性上有着决定性意义。
合作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作创新过程中需要参与主体投入各自的知识资产,相应地产生了对各主体投入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防合作中非产权拥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二是合作过程必然创造、生产出新的共同的知识资产,因而存在这些知识资产的归属和界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依赖于合作创新的制度安排是否具有明确的产权确定框架,包括以法律形式界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组织达成的关于创新知识产权的正式协议等。但是这些协议的作用受到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的制约。如果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过高,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所以说,事前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规范有助于减少参与主体对未来合作收益预期的不确定性,但是预期的不确定性还要受到这些规范实现的可能性的影响,如各主体的信用、以往合作经验、合作关系的依赖性大小等都会影响参与主体的预期。如果合作组织有明确的产权规定,主体有良好的信用,各主体在合作中优势相对均衡,合作的彼此依赖性较大,那么,主体对产权分享的预期不确定就会较低,从而激励各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合作创新。
三、合作创新的协同效应大小取决于组织内部知识交流和共享的程度
与个体创新和市场交易相比,合作创新会产生前两者所不具备的协同效应,即多个主体合作能取得的收益大于主体单独创新的收益之和。合作的这种协同潜力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作组织内部知识交流与共享的程度。
自熊彼特最早提出创新的概念后,技术创新的概念一直在发展变化。近10年来,人们对创新过程的特征认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广义地说,今天创新的能力很少被看作是发现新的技术原理的能力,而更多地被看作系统探索对现存知识的组合和利用所产生的效应。伊迈在克莱恩链型创新模型基础上对日本创新系统的研究中,也揭示了创新过程中知识流动的重要性。创新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可分为编码化知识与经验性知识。编码化知识可通过文字或口头的语言传递,如技术的原理、操作程序等。经验性知识却难以通过语言传递,它往往存在于人的技能之中,基本上是通过例子和实践经验传递的,需要相应的学习过程。因此,经验性知识的获取更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作用和交流。合作为经验性知识的获取提供可能,反过来,经验性知识的传递对合作创新更为关键。
可编码化程度是技术的特性之一。技术一般由编码化知识与经验性知识共同构成,技术的经验性知识部分越多,可编码化程度越低,技术的独占性就越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持久的竞争优势更多的是建立在企业拥有的经验性知识的基础之上。而合作为其他企业学习本企业的经验性知识提供了途径。自阿罗提出“干中学”的概念以来,学习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得到了研究者的重视,而且这种认识的深刻程度正在不断加深。企业的学习能力是指围绕企业能力建立、补充和组织知识的能力,通过提高以上能力,可以改善企业的整体效率。企业可以看作是一个学习机构,其基本的学习途径有:内部的“干中学”、“用中学”以及外部的“从相互作用中学习”、“产业间外溢”等。合作创新为企业提供了从外部的相互作用中学习的机会,学习的结果提高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能力。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能力不仅体现了一个企业创造新知识的能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吸收能力。因此,企业在合作创新过程中面临因知识泄漏而丧失竞争优势的风险。企业在合作中存在知识保护的倾向,对有关企业核心技术的技术秘密等会有所保留,人为增加知识传递的障碍,使合作难以达到充分的知识共享和有效的信息交流。而这一问题在合作创新中难以通过契约化来解决。蒂斯在研究中指出,在合作结束之前,合作伙伴之间缺乏足够的关于对方拥有的专业技能的知识来评价对方的业绩。因此,合作伙伴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企业在事前对合作伙伴的预期贡献的评估十分困难,各主体在合作中投入的努力程度难以衡量。[4](P76—94)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合作创新达成的契约存在相当的模糊性,难以控制和监督知识的投入状况。因此,伙伴间的相互信任比契约更能保证合作组织内部充分的知识交流和共享,从而提高合作的协同效果。
上述分析表明,知识资产在合作创新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知识资产对合作创新的影响主要有:知识资产的获取是企业选择合作创新而非个体创新或市场交易的主要原因。知识资产的互补性、兼容性要求决定了企业对合作伙伴的选择。合作中的技术目标的特性影响着合作的方式。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产权激励在合作有效性上有着决定性意义,而合作最终取得的协同效果还要依赖于合作组织内部知识交流和共享的程度,其中经验性知识跨边界流动更为重要。正确认识知识资产对合作创新的影响,为现实中的技术创新管理活动提供指导,可以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从而提高我国技术创新的整体效率。
在我国,受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忽视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关联性和全局性。在单一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产业界、高校、科研院所是依靠国家生存的。如产业界,其主要任务是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从生产资料到产品销售、定价都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与企业之间毋需合作,也没有竞争意识,缺乏对科学技术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关键。但是长期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科技体制,导致科研、生产系统的分立以及合作创新匮乏的局面。由于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缺乏合作,造成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学与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往往不具备工艺可行性或者不符合市场的要求,使得研制出的技术成果难以发挥经济效益。许多成果停留在基础研究阶段。与此同时,我国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基础以及研究开发力量相对较弱,缺乏利用合作创新解决瓶颈技术问题的能力,因此企业以引进创新为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低下。[5](P67—71)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引起政府的关注。我国在科技体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制定了一些旨在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合作活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引起的冲突与纠纷往往导致合作难以为继。为了改善我国合作创新匮乏的现状,推动合作的形成,提高合作创新的效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建立中介服务体系,加强技术创新领域的合作。通过建立技术咨询公司、技术服务中心、开发区等中介机构,提供合作信息,帮助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明确各自的核心知识资产与互补性知识资产,正确选择合作伙伴。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合作创新提供产权激励机制。为合作创新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做到有法可依。另外还应当提供无形资产评估、技术价格确认等技术手段,降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成本,提高创新主体参与合作的积极性。
3.提高对知识资产管理的认识,充分发挥合作组织的协同作用。在知识经济的今天,必须高度重视知识资产的作用,正确认识和管理知识资产,加强合作组织内部知识流动与共享,提高合作的效率,并且从战略高度通过合作提高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能力。进一步增加和积累企业的知识资产,改变我国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能力较弱的状况,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
收稿日期:199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