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洁 薛芳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温州瑞安 325200
摘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基层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效能、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如何使基层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高效、到位进而彻底根除环境违法行为已成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后督察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执法;环境后督察;机制建设;建议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执法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力度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阻碍了环境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环境观念的转变,对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的要求逐渐提高,尤其是雾霾、沙尘、地下水污染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出现,使得我国的环境管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当下建设“美丽中国”的背景下,环境行政法后督察制度作为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法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的行政措施,应成为提高基层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效能,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
1、环境行政法后督察机制的内涵环境执法后督察是将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纳入监管视线,保证整改措施的落实,是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确保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执行到位的重要工作。
1.1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含义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是环境行政执法后的监督检查。
1.2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对象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即所有未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后督察的对象。
2、基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基层环保执法部门是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最终执行者和实施者,基层环境执法是具体的、直接的和“微观”的,执行的是否到位直接影响环保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环保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执法后督察是检验执法到位与否的主要标准之一。目前我国各级环保部门都出台了贯彻落实《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后督察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2.1 在思想上存在认识不足部分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工作时间松散,工作理念淡薄,认为执法就是罚款,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新要求和多种涉及环保执法的民生问题,已然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执法工作的需要,对繁重的日常监管工作处于忙于应付的工作状态,加之基层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精通不透彻不及时,执行不规范不到位。因此,对于上级环保部门针对本区域内的后督察案件往往存在思想上的轻视和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对已经处罚过的企业没有必要督察到底,应该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花在监管新的环境隐患和案件上;更有基层人员认为既然已经立案或结案,何必再进行后续督察,对企业的整改工作不重视,不关注,只侧重结案率和罚款额度,而不关心企业是否整改执行到位,认为后督察有多此一举之嫌。
2.2 在执行中存在“虎头蛇尾”一些基层环保监察人员在开展环境后督察工作中存在虎头蛇尾问题,有些措施的执行甚至停留于纸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于上级部门后督察的要求,有的只是到企业现场走走过场或临时通知企业配合,对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不闻不问,有的碍于当地政府或企业的人情,往往敷衍了事。特别是对一些限期治理企业后督查力度不大,造成了限期治理企业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成了“无期限”治理,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从根源上彻底纠正;后督察的执行不到位,也给企业造成了一罚不再罚或一罚就了的错误认识,对今后的执法监察工作造成了阻力。此外,对环境信访案件的跟进不力,认为只要符合工作程序即可,没有真正从源头解决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重复访增多,环境后督察在执行中的折扣现象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3 在机制上存在“执法怪圈”鉴于环保部门工作权限的限制,部分“执法怪圈”仍然存在,在现有法律法规及机制体制下一时难打破。对少部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牛皮糖”企业,仅仅适用行政处罚手段难以达到实际监管或纠正效果,同时由于行政成本过高又难以做好事事尽罚或尽处,使得这部分企业有隙可钻;个体经营户及家庭作坊确实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或影响周边群众的情况,自身又无大量资金投入进行污染防治,仅以行政处罚难以达到违法行为纠正或消除环境影响的目的,采取取缔关闭又涉及到业主生存就业及社会稳定问题;还有企业因土地等问题无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行政处罚后还是难以取得环保审批,同时又难以结案,如若视而不见或听之任之,则存在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使得执法人员“无从下手”,这些企业严重影响了基层环境督察人员执行后督察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基层环境执法后督察机制的建议如何使基层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高效、到位进而彻底根除环境违法行为已成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应从执法人员能力、工作机制延伸、法律法规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
3.1 加强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一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实施者和执行者有正确的工作理念并共同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后督察工作人员或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后督察工作的理解不一,上级环保部门开展后督察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法律的落实,而基层执法人员则认为有小题大做之意。这就需要为环境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树立正确的理念,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因此,要加强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工作理念的教育,把正确的工作理念应用到日常工作中,做到执法规范、程序完备。应根据当下时代形势和要求,针对不同地域、不同专业背景和不同工作能力的基层环境监察人员进行轮训,使每位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要求,不折不扣的依法履行后督察工作职责。
3.2 发挥企业在后督察中的协助作用大多数企业主并不是不懂环保法规,而是认为环保投入大、见效慢、处罚轻,宁愿把资金花在生产设备上。企业作为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对象,是环境监察工作中的主体,应该强化企业主的环保意识并督促其落到实处,将后督察的重要性、程序、内容、措施告知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在执法中的协助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后督察工作最终还是由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完成,树立一批具有较强环保意识的企业作为典型加以宣传并给予一定的荣誉奖励,这样不仅可以顺利完成工作还可保护环境,更重要的是可以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在当地企业中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氛围。
3.3 建立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环境后督察工作的完成不仅仅要依靠环保部门,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较为薄弱,特别是面对不肯配合整改的企业若采取强制措施则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如电力部门负责限电、工商部门负责审批执照、金融部门负责贷款等。随着对环境后督察工作的基层延伸和重视,应在基层环保部门设立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多部门交叉检查,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通报,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后督察行动,针对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彻底的督促和改进,不留隐患,不留死角。同时,借助各部门不同的权限对企业进行多手段的督促,反之则可以给予配合后督察的企业以鼓励。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有助于对违法企业产生震慑力,提高工作效率,快速整改到位。
3.4 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环保工作仅仅依靠环保部门推动很难取得彻底改善,广泛发动公众参与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在当下新媒体时代,社会公众借助网络、12369 环保热线等载体已经积极有效参与到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但是针对环境后督察工作,公众参与度和进展度较为缓慢。要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形成个人发展同生态环境形成良性互动,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机制和平台十分急迫。建立环境后督察执法信息进展跟踪平台,定期将企业的环境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弥补环保部门某些监管工作的缺失,引导公众自觉履行参与公共管理的义务,使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进行得更加透明、公正、有效。
论文作者:陈洁 薛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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