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孔氏宗族法”对中国封建国家政权的影响_国学论文

浅析“孔氏宗族法”对中国封建国家政权的影响_国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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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入国家状态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就是家族,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以家庭为其基本结构式的社会,它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家族,发展到明清时期聚族而居的封建型家族。而产生于夏、形成于西周的宗族制度又严重影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并进一步形成了宗族法。所谓宗族,是指“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族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1 〕封建家族的宗族法,就是指封建社会的大家族为了调整家族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家族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家训式的道德规范,它主要集中规定在其家训、家谱等之中。但到明清时代,由于家族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宗族法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已具备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其内容涉及到家族生活的一切领域。本文拟根据有关家谱、档案等材料,论述中国封建社会大家族的典型代表——孔氏家族明清时期的家族法对当时中国封建国家政权的影响。

一、孔氏家族宗族法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孔子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其后对孔子后裔“恩渥备加,代增隆重”,绵延达两千余年,从而使孔氏嫡裔子孙特别是坐落山东曲阜的衍圣公府(孔府)成为“与国咸休”、“同天并老”的圣人之家,以孔府为代表的孔氏家族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特殊社会阶层。孔氏家族因此号称“天下第一族”,其内部关系及其与当时封建国家政权的关系都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反映在孔氏家族宗族法——祖训与家规的内容之中。

在孔府所存万余份的明清档案材料及孔氏族谱中,有许多孔氏大家族内部制定的族训家规,孔府以此为依据严格约束着孔氏族人的言行,其内容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诸方面。孔氏家族的族训家规基本上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祖训箴规》

居住在山东曲阜的衍圣公,是孔氏全家族的大宗主,它不仅是孔氏正宗嫡传,也是官府的化身。如明政府于洪武十年(1384年)授衍圣公光禄大夫(正一品),百官朝会时居文臣之首;清政府授衍圣公一品顶戴及其他一系列特权。孔府为加强对全部孔氏族人的管理,于明万历十一年(1583年)颁布了具有纲领性质的族规——《孔氏祖训箴规》,〔2〕计有10条,其基本内容为:春秋祭祀、谱牒家规之设、崇儒重道、 孔氏子孙优免差徭与正供国课、婚姻嫁娶、孔氏子孙出仕、族长的设立、对孔氏裔孙的从业要求(如男不得为奴,女不得为婢,勿甘为下人等)。它具有总体的指导作用,各地族人须严格遵守,孔氏各支族管理机构也有义务保证它得到贯彻实施。

(二)寓居曲阜外地孔氏族人自订家规

流寓曲阜外地的孔氏族人,依据《祖训箴规》的精神及自身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了一些于本族内部有效的更细致入微的族规、家规或家训。但这些家规须呈报曲阜的衍圣公府验印后才有效力。其中,以《福建建宁县巧洋孔氏族规十二条》、《湖北枝江县孔氏族规》(十则)、江苏《丹阳孔氏天启族谱家规纪》(八项及其十五条细则)、《江西临川孔氏支谱家规条规》(二十条)、孔氏南宗衢州《孔氏家规》(明正德年间官修,七条)为典型代表。〔3 〕上述家规规定的基本内容有:作兴文学、恪守祭事、培植祭产、护理祠墓、惩治不率、禁祠讼、严防乱宗、屏绝邪教、节制财用、慎藏谱籍、义同居、立房长、贵教子、正婚姻、禁赌博、诛不孝、除淫乱、禁僧尼道师、禁拖欠钱粮、禁结交恶党等。

(三)孔氏族人修谱时所订条规及行辈

孔氏家族的家谱,在我国历史上是延续时间最长、内容最为丰富的族谱,堪居私人家谱之首。孔府历代修谱时对于入谱条件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明天启(1622年)修谱时规定:“义子不能入谱”。〔4 〕清乾隆修谱时规定,“以义子承祧者、以赘婿奉祀者、再醮带来之子承祀者、流入僧道者、干犯名义者、流入下贱者”,皆不许入谱等。〔5〕

孔子后裔为使其族属代代不乱、长幼有序、老少尊卑各有条理,还建立了统一的姓氏行辈制度。据1937年孔德成主修的《孔子世家谱》载:在孔德成修谱之前,孔氏行辈已编列到了第105代。其中, 明代钦赐二十辈;清代又赐十辈,孔府在乾隆九年规定凡不依“世次随意妄呼者,不准入谱”。〔6〕

二、孔氏家族宗族法对中国封建国家政权的积极影响

(一)在政治方面,宗权是中国封建政权的补充,也是封建统治的主要支柱

孔氏家族作为封建国家基层社会生活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封建国家政权相结合的出发点就在于其组织结构与社会的等级结构相吻合,使宗族的上层成员成为等级社会政权的统治基础;同时,宗族把族众组织成一个有等级结构的群体,也就有了为等级政治统治服务的可能性。宗权为政治统治服务的具体内容有许多,如孔氏家族宗族法所规定的维护尊长权力、表彰忠孝子孙、保护公有族产;宗族组织与政府的里甲制度互相配合;以及为维护其既得的政治、经济利益,极力维护稳定的政权、反对社会动荡等内容。这些都说明了宗权在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实行封建统治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弥补了封建政权的某些薄弱环节。

(二)在经济方面,宗族经济是中国封建国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封建经济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封建大家族经济的繁荣发展,这在自给自足的经济状态中尤为明显;宗族经济的繁荣又是基层社会民心稳定、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的必要前提。如孔氏家族宗族法规定许多诸如督促族众完纳国家赋税、祭产及族产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大家族的公有族产作为弥补社会国家救济不足的有效办法,也可解决许多社会问题,有益于抚育儿童、赡养老人、照顾鳏寡孤独及残破家庭,使贫穷族人基本上能够生活下去,这对于缓和社会生活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三)在法律方面,宗族法是中国封建国家法律的补充

宗族法的这种补充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孔氏家族宗族法规定的处罚体系看,它包括身份制裁、经济制裁、身体制裁直至剥夺生命的一整套处罚体系,它所规定的处罚方法主要有训斥、赔礼、记过、停(革)胙、罚布(或谷、银等)、笞责、责令改嫁、不准入谱、不准葬孔林、逐出境外、鸣官、拘押、枷号示众、处死等26种之多。其强制性在得到国家法的认可后,就补充了封建国家法律处罚体系中的不足之处。

2.从孔氏家族宗族法的内容看,它既有形式方面的规定,又包括了关于婚姻、家庭、立嗣、继承、亲属、所有权、债权、交易、租赁等各种民事关系的规定,而封建统治者也特别重视宗族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作用,允许族长处理诸如分家析产、婚丧嫁娶、立嗣继承、族产经营等事项,各州县官也常将一些投诉到官衙的民事纠纷转批到宗族内部处理。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封建法律中有关民事关系的规定相对少些,其中对财产关系的规定尤其少,而宗族法在这方面却能起到强有力的补充作用。

3.从司法审判角度分析,自宋徽宗始,历元、明、清、州县官皆亲自坐堂审案,但实际上并不能对其辖区内的各类纠纷案件进行妥善的法律处理,而大宗族却能以其严密细致的宗族法调整其族内的各种关系,由宗族组织直接处理族内纠纷,承担了族内绝大多数纠纷的法律调整任务。因此,宗族法既为封建国家地方政权的行政与司法合一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弥补了封建国家司法力量的不足,将社会矛盾与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

4.儒家重视以礼制天下,孔氏家族宗族法更重视礼的作用、礼的教育以及对礼的维持,强调“以罚示惩”,惩罚犯者,威慑余众,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宗族法还利用宗族内部同族共宗的血缘关系,注意并重视教育感化作用,坚持惩罚与教化两手并用,从而迫使全族成员一体就范,在这方面也弥补了封建国家法律的不足。

(四)在文化方面,孔氏家族宗族法主要表现在社会教育作用,它为基层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精神寄托

由于孔氏家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典型家族,在其自身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对同一时代甚至后期的其他家族的发展、完善也起到了示范作用,成为其他家族对族人进行儒家伦理道德教育的楷模,这种教化作用促进了民众正统政治观、伦理观的形成,并由此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例如,宗族举办私学、以族产资助教育、教学中以儒家传统理论思想为主,从而促进了我国封建社会社区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同时又反对族人介入以下的社会病:赌博、贩卖或吸食鸦片等毒品、酗酒、溺婴、信从歪门斜道等。这就使儒家的意识形态经过孔氏家族,渗透到全社会的每个家族及其成员,达到了封建教化的目的,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孔氏家族宗族法存在上述诸种积极功能,从东汉明帝、东汉章帝、北魏孝文帝、唐高宗、唐玄宗、后周太族、宋真宗、清高宗(六次)到蒋介石,都屈尊降贵亲临孔庙祭孔,这一方面说明封建国家加强了与大家族的联系,以及对大家族的控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封建统治者明确承认了宗族法的社会效益,更多的利用宗族法去稳定社会秩序。

三、孔氏家族宗族法对封建国家政权的消极作用

孔氏家族的宗族法虽有以上诸种积极功能,但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多种消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宗族法特别强调的族权、父权、夫权是中国封建专制政治的组成部分,所以宗法思想如家长制、保守主义、独断专行,就成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一种精神负担,从而部分地阻碍了历史的顺利发展。

(二)由于宗族中的族产实行公有制,这就逐渐地在广大族众中产生了大锅饭思想,妨碍了族众个人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去创造财富,不利于个体(家庭)经济的顺利发展。

(三)因宗族法特别强调家族之间、宗族派系之间、族与族之间的关系等,这种狭隘的、保守主义的宗族文化教育,妨碍人们之间的正常交往,极易促成小团体主义、地方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并导致宗族之间的武装械斗,从而破坏了地方社会秩序与社会治安。

(四)宗族中族长权力的行使,又与国家的地方政权产生矛盾,并在实际上造成了宗族法破坏国家地方司法权的局面等。如发生在乾隆六年衍圣公孔广綮与曲阜知县孔毓琚互诉案,〔7 〕就充分说明了当时的清政府虽厚待孔子后裔,但碍于孔氏大家族在地方上的势力不断增大,不得已又设法对其加以约束的情形。

注释:

〔1〕冯尔康等著:《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年11月第一版,第10页。

〔2 〕山东省曲阜市孔府博物院所存孔府档案(以下简称《孔府档案》)1114之1。

〔3〕分别见《孔府档案》1115之5、1123之1、1055、1099之1、 0736之18。

〔4〕明天启《孔氏族谱》序。

〔5〕清乾隆《孔子世家谱》。

〔6〕《孔府档案》0737之3。

〔7〕《乾隆六年衍圣公与曲阜知县互诉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选。载《历史档案》1995年第3期,第20—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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