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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再次提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这一论述,从“三个代表”,特别是发展中国先进文化的高度,再次肯定了以德治国思想的战略意义。我们应深刻领会“七一”讲话精神,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重要思想。
一、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特别是从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进一步提升对以德治国思想的战略意义的认识
“三个代表”思想与以德治国思想,都是2000年春江泽民同志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提出的,或者说,“以德治国”思想正是为了落实“三个代表”而提出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与管理,德治与法治,必须双管齐下。教育抓好了,德治加强了,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提高了,就可以有力地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的发生。管理抓好了,法治加强了,就可以堵塞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依照法纪惩处违法乱纪分子,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又可以起到警戒和教育作用。”(《人民日报》2000年2月26日)可以看出,这里提出加强德治,同时又提出加强法治,其着眼点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随后,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其他会议的讲话中,在阐述“三个代表”思想的时候,也往往同时论述以德治国思想。实施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体现“三个代表”的内在要求,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个代表”的要求,是推进党的建设,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要求,当然也是实行以德治国的根本要求。“三个代表”最集中、最概括地规定了以德治国的价值目标和基本任务,也指明了实施它的正确方向和现实途径。只有遵循“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德治国”思想才能充分发挥它巨大的社会作用,获得战略性的社会意义。越是强调“三个代表”对“以德治国”的指导意义,也就越说明实施“以德治国”对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性。
实施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对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伦理论证和道义支持,确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正义性。第二,最大限度地抑制和消除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个人趋利性、盲目竞争性等消极因素的影响,积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关系,为市场经济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充分调动人们学习、利用科学技术,尽职尽责搞好本职工作,积极投身改革和建设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创造性。人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为活跃的因素,有着无限的创造能力。而人的精神状态和实践行为,是受一定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觉悟、理想信念等思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思想道德建设正是培养人的正确思想、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焕发人的创新意识的主要途径。
实施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对发展先进文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文化的性质,始终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水平和前进方向,“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第二,实施以德治国,是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战略抉择。中国要在21世纪使古老的中华文化焕发青春,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显示出强大的影响力、辐射力,实施以德治国方略,重新审视和发展中国道德文化,无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第三,搞好思想道德建设是增强文化凝聚力的重要途径和可靠保证。文化永远是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乃至全球华人的精神纽带。这种凝聚力主要是来源于人们的共同信念、共同理想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而这离不开坚持不懈的思想道德建设。第四,搞好思想道德建设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的必由之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四有”新人。“四有”中,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本来就是对人们的思想道德的要求,有文化、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也愈益成为对人们的道德要求。
实施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与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与一切剥削阶级思想道德相区别的根本标志。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抵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腐蚀,思想道德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以德治国”思想的精髓在于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江泽民同志在论及“德治”、“以德治国”问题时,都是与“法治”、“依法治国”相提并论的。2000年春他在广东省考察时指出:“教育与管理,德治与法治,必须双管齐下。”2000年6月他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他更全面系统地论证了“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该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贯穿于以德治国思想之中。江泽民同志在论述这个问题时,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坚持彻底的唯物辩证法,既充分肯定了道德和道德建设在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治理国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又否定了无限夸大道德和道德建设的社会作用,脱离法律和法制建设以及其他方面建设的简单化、片面化的思维方法。这对我们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以德治国”思想的基本精神,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论的指导。
从历史上来看,任何国家的有效治理都必须同时抓道德与法律这两手,单纯的、孤立的德治或法治都不能很好地维持统治。这是国家治理的一般规律。尽管统治阶级对此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甚至没有使用过“德治”“法治”之类的概念,但在实践上,是不能超越这一规律的。当然,由于时代和社会形态的不同、各国国情的不同以及统治阶级认识上的不同,在德治与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以及二者结合的程度和方式上,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在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治国经验的时候,古代中国与近现代西方是两个典型的例子。中国古代从西周初年的周公到晚清的帝王儒臣,德法之争即德治与法治的优劣主次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提出过德治、礼治、道治、文治、法治、武治等治国主张,但从总体上来看,“德主刑辅”是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并未完全排斥法治,但在德法关系上表现出道德决定论的倾向,而且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本质上都是人治,即封建专制。西方近现代社会的治国方略可称为“法律主治”,但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并未排斥道德教育,只是使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建设,甚至完全消融于法制建设。这相对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治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又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引发出许多新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正是在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之后作出的科学论断。
从现实来看,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法律建设受到应有的重视,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形,法律机构逐步健全,法制教育不断深入。但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造成这种状况,除了法制建设本身的问题,还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原因。其中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些人,包括一些司法、执法人员,私欲膨胀,见利忘义,缺乏起码的诚信,钻法律空子,直至贪脏枉法。事实表明,法制建设只靠法制本身的“硬件”是不够的,还须有思想道德“软件”相配套,从立法到司法、执法各个环节,都需要建立在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之上。江泽民同志从实际出发,面向现实,不断探索,在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目标之后,又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
肯定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治国基本方略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要求我们同时注意防止两种可能出现的偏向:一种是用以德治国来淡化依法治国,如有人认为对于巩固政治统治基础来说,德具有绝对意义,法只有相对意义;另一种是认为法治是占在主导地位的治国方略,德治只是补充和配合,如有的文章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以德治国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的框架下的一个重要的治国措施。我认为上述两种观点,特别是后一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诚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重要目标,但它绝不是唯一目标,也不是统摄其他具体目标的总目标。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样,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些论述是建立在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本质区别的最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社会主义社会能够建立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无法企及的高度精神文明。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也可以有发达的科技、教育和某些文化产品,但永远不能在全社会普及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精神,形成同志式的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永远也不能消除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精神瘟疫在全社会的蔓延泛滥。可以说,高度的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政治优势和思想优势。没有高度的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建不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没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同样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正是建设高度精神文明的伟大工程,理所当然成为我国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因此,从治国的高度来看问题,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具有同样重要的战略意义,是没有高低、优劣、先后、主次之分的。
三、要努力探索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道德与法律具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现代法治本身就包含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内容,就有很高的道德诉求,而不仅仅是用道德来弥补法律的局限。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性道德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特征,它也可以转变为法律规范,甚至不需要过渡。道德与法律之间这种深刻的内在契合性,为实现二者的结合奠立了坚实的基础,但结合的过程绝不会是自然而然的,要把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仍须人们做出不懈的艰苦努力。这是由道德与法律既具有某种程度的同质性,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独特品性所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事情并不少见的,合理(道德之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在司法和执法领域,只能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要高于道德,如果用道德标准来代替法律标准,就会极大地损害法律的权威。反过来,用法律代替道德,滥用法律手段,同样危害无穷。法律制裁不道德行为,不但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而且在制裁的范围和程度上也是有限制的。如说谎是不道德的,一般应用道德手段来制止,只有严重到作伪证,或构成诽谤罪,才可由法律来管。混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适用范围是不行的,二者相互结合绝非二者相互代替。在宏观层面亦即价值层面上,强调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高度统一的同时,还需在微观层面亦即实践层面上,仔细地探寻二者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在法制建设中充分发挥道德的基础和导向作用;二是在道德建设中充分发挥法律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为满足这两方面要求,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反映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体现个人与社会统一、义与利统一、效率与公平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以及社会主义的公正、平等、自由、民主、人道等观念,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象征和旗帜。在立法中,还要重视程序法的制定,因为真正的公正应当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辩证统一,合乎道德的实质内容还要有合乎道德的程序加以贯彻和保证。
第二,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这是实现法律公正崇高目标的基本保证之一。它要求在司法、执法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贯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反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情乱法、循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它还要求在司法、执法中注意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尽可能为在复杂情况下机械地引用法律条文而造成的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提供补救措施。近几年来,我国建立了司法回避制度,实行了审判公开、法庭辩论制度,重视发挥律师作用,这些新办法都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益探索。
第三,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首先是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两个教育搞好了,广大群众的道德觉悟和法治意识提高了,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爱法、守法、护法的良好局面,就可以大大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及至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对各种鲜耻缺德、作奸犯科之徒形成强大的威慑和监督力量。在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都把热爱法律、自觉守法,作为重要的道德要求加以强调。这是把道德与法律、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的直接体现。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群众法治意识普遍淡薄的国家,尤其应该这样做。针对当前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且有进一步蔓延之势的问题,加强对司法人员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了。消除和防止司法腐败,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是关键,加强教育则是基础。
第四,把部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有些人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是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又一重要形式,应尽快纳入立法议程。需要也可能转化为法律与制度规范的,主要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环境道德等基础性道德规范,以及附着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中直接关系道德问题的一些基本要求,如自由、平等、公正、诚实、守信等。这部分转化为法律与制度的规范,可称之为制度性道德。它作为道德与法律、制度的结合体,兼具二者的优势;既具有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等特点,又具有道德的内在自觉性、示范性、超越性等特点,是实现道德与法律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的有效途径。西方国家进行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就是所谓道德的法律化、制度化,即把凡是可以转化为法律、制度的道德规范都纳入法律、制度之中。应该说,这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道德秩序起了重要作用,虽然有其局限性和片面性,仍不失为值得我们批判借鉴的一条成功经验。
第五,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法律在除黑打恶、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中的巨大威力,为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道德作为一种文化因子,要在整个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中定位并发挥作用。在构成道德“生态环境”的要素中,法律环境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秩序是道德秩序最坚强的外部保障体系和支持体系。首先,法律本身所体现的道德精神和道德原则,为人们预设了一个道德范围,现实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人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在法律所设定的道德范围内行事,因而严格执法,也就是对道德规则的维护。其次,法律的直接作用在于惩恶,而惩恶与扬善又是相反相成的,惩恶即是扬善,惩恶有利于扬善。再次,法律对严重不道德行为亦即违法行为的惩罚,依靠的是国家的权威和强制力量,法律规范还有比道德规范更为明确具体的表达形式,因而是更有力、更直接、更快捷的,这对那些道德觉悟比较低的人,特别是根本无视道德的人,会产生很大的威慑力,从而弥补了单纯道德教育的局限。
四、要系统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途径、机制及其所涉及的诸多基本理论问题
“以德治国”中的“德”是广义的德,即我们平常所讲的德才兼备、德智体全面发展中的德,包括了整个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因此,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是极其广泛丰富的,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理想、信仰建设;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江泽民同志倡导的五种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现时代革命精神建设,等等。这几方面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目标、方向是一致的,内容上互相关联,方法、途径上也彼此相通。
第一,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江泽民同志提出:“努力建设与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放在突出的地位来抓。”道德体系不能仅仅理解为道德规范体系,而应包括道德(价值)观念体系、道德规范体系和道德评价(标准)体系三个部分。观念体系是基础和起导向作用的部分,规范体系是核心部分,评价体系是前两部分的推衍。关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已经提出了一个基本框架,我们应在此基础上,适应新的形势,总结新的经验,加以完善和发展。那么如何完善和发展?最重要的就在于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市场经济绝不只是一种单纯的、孤立的经济活动,同时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市场经济作为人的活动的一种物化形态,蕴涵着相应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就为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原则的整合奠定了基础。既然我们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的经济体制,那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就既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时又要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在规范内容上,要求道德规范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又要引导、超越市场经济。此外,政治道德、科技道德、环境道德等规范政治行为、文化行为和更广泛社会行为的道德要求,也都与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因而也应纳入规范体系之中。
在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问题上,还有一些重要理论问题有待继续深入讨论,如经济道德、政治道德、科技道德、环境道德等在现实生活中很重要的道德规范,如何纳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从道德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原则的结合是可能的吗?如何理解社会主义道德对市场经济的适应?等等。
第二,加强和创新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道德主要反映的是社会整体的普遍性要求,对于个人来说,具有先在的、外在的约束性。社会道德只有为社会多数人所理解、认同,转变为个人内在的道德要求,用以自觉指导自己的行为,才能在社会上发挥应有功能。在道德内化的过程中,道德教育起着基础的、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古代,就有重视道德教化的优良传统。在我党领导的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又积累了极其丰富和宝贵的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经验。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来,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我们开创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新局面,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毋庸讳言,从整体上来看,道德教育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就成为一项极其重要而又艰巨的工程。
在如何加强和创新道德教育的问题上,通过总结历史和现实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按照发展中国先进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总目标的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要切实加强对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建立机构,充实队伍,做出规划,实现目标责任制。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社会道德状况和道德教育状况,开展追踪调查研究,并从中引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总结新经验,发现新问题,从而提高领导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权。要把握大方向,唱响主旋律,强化阵地意识,新闻、出版、影视、广播、网络和一切文艺形式,都要成为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坚强阵地。要加强道德教育的基地建设和载体建设,舍得投入人力和物力,建设好各种纪念馆、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道德教育活动场所,善于把道德教育活动融入文化、娱乐、体育、旅游以及各种“主题活动”之中。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勇于探索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远程教育等现代传媒,开展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要实现社会教育、组织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突出干部道德教育和青少年道德教育。
加强和创新道德教育,除了重视总结实践经验,还须深化有关基本理论的研究。要在综合吸收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行为科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建立起道德人性理论、道德主体性原理、道德认识论、道德心理学、道德内化机制研究等深层理论系统。
第三,加强道德制度建设。所谓道德制度建设,指的是将一部分基础性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经法定程序,转化为制度、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等,依靠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加以推广。道德制度建设与道德教育是道德建设的两个基本构成部分,各有其优长,也各有其局限,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在我国,长期以来,道德教育成了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甚至是唯一的内容,道德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为着改变这种状况,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道德制度建设的有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这些问题有:道德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何在?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是什么?道德转化为法律、制度的范围、限度、形式、类型,等等。此外,还须对近几年来我国道德制度建设实践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如“见死不救罪”可以成立吗?“拾金索酬”“救人索酬”制度是合理的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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