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定义的比较研究_文化产业论文

文化产业定义的比较研究_文化产业论文

文化产业行业界定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产业论文,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文化产业的研究起步于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的批判,之后随着文化产业在 现代社会的异军突起和蓬勃发展,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文化产业的基础理论研究和 应用研究也逐渐展开和不断深入。在这些研究中,对文化产业行业界定和分类标准的研 究成为国内外文化产业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空白点。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各国对文化 产业行业界定和分类标准的差异入手,通过比较各国和各个历史时期文化产业的不断分 化和整合,了解各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从文化产业内涵和外延的差异和变化 这一现象中找出背后的原因,进而获得对文化产业的更深认识,为进一步发展和研究文 化产业提供一个视角。

一、关于文化产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理论研究

要想对文化产业的行业范围做出准确界定和分类,必须首先明确文化产业的概念。一 般认为,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他们于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启蒙辩证法 》一书中最先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他们当时称之为“文化工业”。他们所谓的 文化工业,是指凭借现代科技手段大规模地复制、传播和消费文化产品的工业体系。它 包括了传统的或前工业化时代的文化产品,如书籍和报纸;也指工业化的大众文化产品 ,如广播和电影。他们站在纯艺术的立场上批判这些大众文化和文化工业产品对人的控 制、诱惑和欺骗。他们认为,文化工业是对现实的一种逃避和妥协,是文化所应具有的 自由意志和批判精神的丧失。[1]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文化产业的概念仍未得到十 分严格的、统一的界定,人们在或宽泛或狭义的意义上理解并使用着这一概念。在这种 情况下,对文化产业概念外延及行业范围的界定较之对其内涵的界定具有更大的实用性 和可操作性,这也是本文采取这一角度对文化产业进行研究的目的之一。下面我们就着 重从文化产业外延的角度,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以便从文化产业概念演进的脉络中摸清文化产业行业界定的标准和分类的依据。

英国著名媒体理论家尼古拉斯·加纳姆(Nicholas Garnham)最早从文化的商品性和服 务性的角度出发来界定文化产业。他认为:“大多数人都有对文化的需求和渴望,无论 这种需求和渴望是好是坏,它们都要由商品和服务等市场化的东西来提供。如果一个人 不重视对占主导地位的文化进程的分析,那么他就既不能理解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也 无法理解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对公共政策制定者提出的挑战和机遇。”在此基础上,他将 文化产业定义为那些“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机构,“如报纸、期刊和书 籍的出版部门、影像公司、音乐出版部门、商业性体育机构等等”。[2](P139、115)

澳大利亚学者坎宁安从文化产业概念发展史的角度来界定文化产业。在谈到文化产业 的发展历程时,他同样强调了文化产业的服务性,同时还强调了文化产业的创造性。他 认为,文化产业的概念经历了从艺术到文化、再到创意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表明,艺 术、文化正在日益广泛地与教育和学习、出版、设计、信息设备以及电子商务等内容繁 多的服务产业联系在一起,因此文化产业的概念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对文化产业的界定 也应该更具包容性。相对于文化产业来说,坎宁安更愿意使用创意产业一词,以此表明 文化产业正在发生的历史性变化,即它已经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经济阶段 ,这一阶段的文化产业与传统文化产业的区别就在于它更注重创意和创新。[2](P134-1 44)

澳大利亚麦觉里大学的大卫·索斯比在《经济与文化》一书中综合了加纳姆和坎宁安 的观点,一方面指出文化的商品性和服务性是文化产业的基本特性,另一方面又强调艺 术的创造性和独特性对于文化产业的重要性。他把文化产业的范围比作一个由许多大小 不同的圆圈组成的同心圆,每一个圆圈都代表着文化产业的一个行业,圆圈与圆圈之间 没有明显的界线,表示各行业之间的界线模糊。创造性是这个同心圆的核心,处于中心 位置并且向外辐射。同心圆可以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处于同心圆核心层的有音乐、舞蹈 、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工艺,也包括新科技形式中所表现的艺术(如多媒体艺术)。 围绕核心层的是那些具有文化产出的行业,虽然具有较高的文化内涵,但不像前一类那 样具有创意,其创造的核心是其他目的而非艺术。这一类行业主要包括书籍、杂志、电 视、广播、新闻、电影。处于最外围的是那些有时候具有文化内容的行业,包括广告、 旅游、建筑等。[2](P187-188)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大众文化研究所执行主任贾斯廷·奥康纳(Justin O'connor)则认 为,文化产业应兼顾“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后者“提供了财富和就业,但对大 多数人来说,它也是一个文化消费的主要场所”,所以“文化产业的内涵必须是开放的 ”。文化产业概念的这种不确定性反映了当代社会“文化”角色的深刻变化,它表明了 文化与经济之间的一种新型关系。为此,奥康纳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 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自于它们的文化价值。……它首先包括 了我们称之为‘传统的’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出版、唱片、设计、建筑、新媒体 ——和‘传统艺术’——视觉艺术、手工艺、剧院、音乐厅、音乐会、演出、博物馆和 画廊。”[2](P136)

英国学者约翰·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人们如何从思想中创造金钱》一书中,则直接 用创意产业一词来代替文化产业。他认为创意这个词可以更准确地表达文化产业的内涵 。他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包括版权、专 利、商标和设计产业,这些产业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创意这一主题,其产品都是创意 的结果。

与霍金斯相比,英国开放大学教授大卫·赫斯蒙德哈尔什(David Hesmondhalgh)更重 视文化所展现的意义而非创造性,因此他比较忽视工艺、设计等以创意为主的产业。他 认为,文化产业的本质在于创造、生产和流通文本(text)。之所以将文本作为文化产业 的本质,是因为赫斯蒙德哈尔什认为,文本会影响我们对于世界的看法。在《文化产业 》一书中,赫斯蒙德哈尔什将文化产业分为核心的文化产业和边缘的文化产业。他认为 ,文化产业的核心应包括广告、大众传播(广播、电视等)、影像产业、网络产业、音乐 产业、印刷出版业、电脑游戏等。而戏剧表演等传统文化事业则被他看作边缘文化产业 ,他的解释是,这些产业没有大量的再生产特质。此外,体育以及电视机等与文化有关 的电子产品也被他看作边缘文化产业。[3]

芬兰学者芮佳莉娜·罗马则以金字塔式模型来展现文化产业的概念发展史,该模型总 结了文化产业概念的各个方面和涉及的范围。按照芮佳莉娜的说法,在金字塔的顶端是 必须要得到解释的文化产业,金字塔的底部是由经济、技术和艺术组成的三角,它们在 一个格局中发生联系。首先,当一件产品通过技术被生产或者再生产出来并且在商业上 是有利可图的,它就可能具有文化产业的性质(文化产业—经济—技术)。这个三角结构 代表了文化产业的经典定义。其次,如果一件产品通过技术生产出来,但在商业上无利 可图,不过却具有某种艺术上的创新,那么它也会具有文化产业的性质(文化产业—技 术—艺术)。这个三角结构反映了对文化产业概念的另一种理解。最后,即使一件产品 不存在技术方面的特性,但却比如说是一种流行的独特现场表演,那么它也可能具有文 化产业的特性(文化产业—艺术—经济)。这是对文化产业的第三种见解。芮佳莉娜在比 较全面地综合了目前各界对文化产业的不同界定和看法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她本人对文 化产业的界定。她认为,不管从何种角度来界定文化产业,都要以艺术、经济和技术为 支点,文化产业的大厦正是建立在这三者的基础上,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根据情况在文化 产业中或多或少地发挥着作用,缺一不可。[2](P189-190)

从上面对文化产业概念的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出,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因研究的方法、立 场、角度的不同而众说纷云,但大都强调下面几个要素:第一,以文化内容作为获取商 业价值的手段;第二,以服务为目的;第三,内容具有创意。对文化的商业价值的认同 ,使文化成为产业;对文化的服务性的强调,使文化产业更多地被归入服务业(第三产 业)的范畴;对文化的创造性的重视,意味着文化产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与文化产业分类标准的建立

在文化产业究竟包括哪些行业这一问题上,至今世界各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 。这主要是因为对文化产业进行界定和分类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既涉及文化概念 本身的模糊性和多义性,也涉及国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历 史文化的差别等诸多方面。因此,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和分类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和变 量,进行全面权衡和综合考虑。

就目前来看,对文化产业的行业界定和分类标准一般是在各种产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 延伸出来的。因此,在考察和比较各国文化产业行业界定和分类标准之前,我们须对国 际上比较权威和常用的产业分类标准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在目前国际上各式各样的产业分类标准中,以三次产业分类法的历史最为长久,并广 为人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以三次产业分类法为基础来制定和修改本国的产业分类标 准的。所谓三次产业分类法,就是将全部经济活动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 业。这种分类法是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进行的划分。一般认为,三 次产业分类法是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费希尔首次提出的。费希尔认为,第一产业和第二 产业并未穷尽全部经济部门,于是把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之外的所有其他经济部门统称 为第三产业。此后,经过克拉克和库茨涅兹等英美经济学家的进一步发展和充实,逐步 成为世界上较为通用的产业分类方法。按照这一分类法,第一产业为农业;第二产业为 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主要是指“服务业”,即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 它包括了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除三次产业分类法之外,目前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产业分类标准当属联合国的产业分 类系统——《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G)。它是联合国为了统一世界各 国的产业分类而制定的,1971年第一次颁布。它将全部经济活动分为A——Q共17个部门 99个行业类别,现在通行的是1988年的第三次修订本,它的作用是使不同国家的统计数 据具有了可比性。

除了上述两种最为常见的分类方法以外,各个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还有自己的产业分 类标准。如世贸组织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分类标准、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 (NACE)等。各个国家如美国有《标准产业分类》(SIC),日本有《日本标准工业分类体 系》(JSIC)。我国统计部门也在1985年正式采用了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致的产业分类方 式来划分各个行业。现在实施的分类标准又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国家统计局于 2004年第三次发布的,它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以三次产业分类为基础制定的 。第二,它“吸取了世界各国行业分类标准的经验,在具体分类中尽可能向联合国的国 际标准分类靠拢,以便于进行国际资料对比”。第三,它“着重充实了第三产业的分类 ,并新增或调整了部分行业类别,以同国际标准接轨”。

但是,无论是国际通行的标准,还是各国自己制定的标准,大都属于传统的产业分类 ,没有把文化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划分出来,而是散见于服务业、制造业等大 的行业中。如果按三次产业分类标准来看,文化产业所属的主要行业部门大都可以在服 务业中找到,这与大多数人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基本一致。但是随着文化产业发展新趋势 的出现,第二产业、甚至第一产业中一些与信息、设计、创意有关的行业部门也逐渐加 入到文化产业中来,成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或者文化产业的相关产业。在这种情况下 ,传统的产业分类标准显然落后于产业发展的现实,使我们难以全面考察和把握正在蓬 勃发展的文化产业在整个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现状,制定相应的政策。这就进一步将文 化产业行业界定的研究和分类标准的建立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最早建立文化产业分类标准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把文化产业 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198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收集各国的文化统计数据,率先制定了文化统计框架 ,并于1993年作了进一步修正,成为规范各国文化统计工作以及各国建立自己的文化产 业体系的参考标准。这个框架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以艺术创造表达形式、遗产古迹为基础 而引起的各种活动和产出,具体包括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的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 术、视觉艺术、音频媒体、视听媒体、社会文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等十大 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的文化产业分类标准为各国政府建立自己的文化产业分类框架 提供了参考。随着文化产业的飞速发展,各国政府纷纷开始采取措施,制定自己的文化 产业分类体系,以应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三、各国文化产业分类标准的比较研究

文化产业分类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以国家标准分类为基础,并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 趋势做出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文化产业分类不再单纯地属于服务业范畴,而应横跨三 大产业。这里我们来看看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和分类,以及在这些界定 和分类背后所包含的对文化和文化产业的不同态度和政策。

澳大利亚政府一向重视文化产业的研究和开发。1994年,澳大利亚文化主管部门通讯 和艺术部出台了《创意之国——澳大利亚联邦的文化政策》。1997年,通讯和艺术部改 为通讯、信息技术和艺术部。2001年,该部颁布了《全国文化娱乐业统计分类》。同时 ,澳大利亚统计局下属的全国文化和休闲统计中心也制定和颁布了《澳大利亚文化和娱 乐分类》,这一分类包括行业分类(4种)、产品分类(26种)和职业分类(9种)三大块。在 行业分类里,澳大利亚的文化和娱乐产业被划分为遗产类、艺术类、体育和健身娱乐类 、其他文化娱乐类四大类。其中遗产类又包括:博物馆、古董和收藏品,环境遗产,图 书馆和档案馆。艺术类包括:文学和印刷媒体,表演艺术,音乐创作和出版,视觉艺术 和手工艺,设计,广播、电子传媒和电影,其他艺术。体育和健身休闲类包括:赛马和 赛狗,体育和健身休闲场所,体育和健身服务,体育和健身休闲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其 他文化娱乐类包括:赌博,娱乐行业,饭店,户外娱乐,社区和社会组织,其他文化和 娱乐服务,文化和娱乐设备的建设,其他文化和娱乐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法国是一个非常重视本国文化传统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这个国家面对英语文化和 好莱坞电影的冲击采取了捍卫法语地位和保护民族电影的文化政策,但在对待文化产业 的问题上却采取了非常谨慎的保留态度,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法国对文化传统的尊重 以及对文化商业化和产业化的疑虑和抵触。尽管如此,法国政府及其法国文化部在其官 方文件中还是使用了“文化产业”一词。不过,法国政府在如何界定和划分文化产业的 范围这一问题上也有所保留,它更多地不是尽量扩大文化产业的领域和疆界,以求文化 成为国民经济的另一个增长点,而是试图通过文化产业找寻民族文化生存的可能,扩大 传统文化发展的空间。因此,法国对文化产业范围的界定没有寻求向外扩张,而是以表 现传统文化为主,其文化产业的范围因此也相对较窄,主要包括为展现传统文化服务的 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设施的管理、图书出版、电影、旅游业等几个方面。而体育健 身、广告咨询等文化产业的边缘产业以及信息传播和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 交叉行业不在政府文化政策所强调的范围内。

与法国同为欧洲国家的英国虽然也十分重视传统,但英国政府在重视传统的同时,还 积极鼓励创新。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创意产业政策的国家。英国政府认为,个人的 知识、智慧、灵感、技艺才是创造价值的核心要素,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源泉 。1997年,新上台的英国布莱尔政府为了大力推进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倡和鼓 励人的原创力在英国经济发展中的贡献,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1998年,创意产 业特别工作组在制定文化政策时弃用文化产业一词,而代之以创意产业的概念。这一概 念后来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甚至学者们所沿用。之所以使用创意产业而不是文化产业的 概念,更多地是从政策性的角度来考虑的。英国政府期望通过创新来增强经济发展的活 力,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的 《文化产业路径报告》中,创意产业被定义为“源于个体创造力、技能和才华的活动, 而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这些活动可以发挥创造财富和就业的潜力”。创意产业 总共包括了13个部门,它们是:广告、建筑、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设计、时尚设 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电视和广播、表演艺术、出版和软件。由于重视创意 在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所以英国的文化产业所涵盖的领域多是强调个人创造性的行业, 比如广告、建筑,这两个产业在许多国家最多只被看作文化产业的相关产业,甚至延伸 产业,在英国却被列为创意产业的头两项。至于体育健身、旅游观光、娱乐休闲等难以 展示创造性的产业却没有被纳入13项大名单中。[2](P134-135)

芬兰的国家标准产业分类(2002)中没有文化产业一项,但芬兰统计局早在20世纪70年 代就开始了对文化统计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并且与芬兰教育部合作出版了大量研究调查 报告。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芬兰可以说是除英国外最重视文化产业的国家。但是与英 国钟情于“创意产业”一词不同,芬兰更倾向于使用“内容产业”一词,这与芬兰信息 产业十分发达不无关系。内容产业(contentindustries)又译节目产业,具体讲是指生 产、包装、传播、销售文化内容或节目的产业。1995年的“西方七国信息会议”首次提 出了这一概念,第二年的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Info2000)把内容产业的主体定义为“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而其传播必须经过信息渠道,即音像、网络等,总之,内容产业是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由于将文化产业界定为内容产业,芬兰的文化产业范围十分宽泛。主管文化事务的芬兰教育部于1997年成立了文化产业委员会,在其1999年发表的年终报告中沿用了欧洲文化产业委员会的界定,即在最抽象的意义上,文化产业可以被定义为生产文化意义内容的产业,其范围可以涵盖所有传统产业,包括服装和其他商业品牌。这实际上是对文化产业所做的最为宽泛的一种界定。但是芬兰文化产业委员会的这一界定也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是否所有具有意义内容的产业都可以被看作文化产业?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是否可以进一步说文化产业可以包含一切产业,或者说文化产业的范围就几乎可以延伸至一切产业,不仅包括第三产业服务业,而且包括第二产业工业,甚至包括第一产业农业。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因为一切产业都是有价值、有意义的。

日本无疑是亚洲国家中文化产业最发达的国家,日本的文化产业以文化服务为主。198 9年(平成元年),日本文部科学省文化厅成立了日本文化政策推进会。1995年,日本文 化政策推进会议制定了《新文化立国:关于振兴文化的几个重要策略》,提出了21世纪 “文化立国”的战略方针。2002年12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关于振兴日本文化艺术的 基本方针,提出了振兴文化艺术的主要领域:艺术、媒体、传统工艺、民间艺术、文化 生活、国民娱乐出版物以及文化遗产。此外,国民的鉴赏活动、文化设施的充实、信息 通讯技术的完善等,也被纳入文化艺术的振兴范围。但是日本政府对文化产业并没有统 一的界定,各地方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对文化产业的认识不同,所采取的政策也各不 相同。不过日本各界对文化产业还是有一个基本共识,即文化产业更多地被称为娱乐观 光业,具体包括:文化艺术业:音乐及戏剧演出、电影制作及放映、美术展览;信息传 播业:出版、电视、网络;体育与健身;个人爱好与创作:包括历史、文学、摄影、登 山及其相关的各种讲座等;娱乐:包括各种游戏、博彩、竞赛等;观光旅游业。日本以 娱乐和观光来界定文化产业,至少说明这两个产业在日本具有更重要的地位,是日本经 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中游戏和动漫的开发和生产是日本娱乐业、乃至整个日本经济 的支柱产业,而旅游观光业也是日本经济的努力方向。

真正在整个产业分类系统中对文化产业进行明确界定和分类的目前只有以美国为首的 北美自由贸易区三国。1993年,美国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宣布成立“经济分类政策委 员会”负责建立新的分类系统。1994年,墨西哥与加拿大也参加进来。三国共同制定了 《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取代三国各自原有的产业分类系统。该分类标准根据 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文化产业不断渗透的趋势,把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的生产排除出信息 产业,归入传统的制造业,而把传统文化领域中的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纳入信息产 业领域。根据北美产业分类系统的最新界定,信息产业是指那些将信息转化为商品的行 业,它不再以信息设备制造和软件开发为本,而是以信息内容为本,而这信息内容主要 是文化内容。所以信息产业又被称为信息文化产业或文化信息产业。这样,在北美产业 分类系统中,文化产业实际包括信息文化产业与艺术、娱乐和消遣两大类,前者包括出 版业(不包括英特网)、电影和录音业、广播(不包括英特网)、英特网出版和广播、电讯 业、英特网服务提供、其他信息服务等。后者包括表演艺术、体育比赛和相关的行业, 古迹遗产机构,游乐、赌博和娱乐业等。

我国对文化产业的行业划分和界定可以追溯到1985年。这一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统计 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首次把文化艺术作为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列 入国民生产统计项目中。虽然这只是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产业分类标准的框架内为文化 艺术产业开了一个小小的窗口,但它标志着我国开始迈出了建立文化产业分类标准的第 一步。2003年7月,由中央宣传部牵头,成立了由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 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2004年3月2 9日,课题组在现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上经过攻关研究,首次制定了《文化 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并通过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 产业的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 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在将整个文化产业界定为“文化服务”的基础上,该分类标准 进一步将文化服务分为九个部分:新闻服务,出版和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 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包括文化艺术商务代 理服务、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广告与会展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 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通过对各国文化产业分类标准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根据大多数学者或国家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文化产业基本上来说属于服务业。 但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文化被广泛地应用到各项经济活动中去,这就促进了一些 相关产业不断地加入到文化产业中来,从而使文化产业的范围不断扩大。从这个意义上 讲,文化产业分类体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标准的制定一定要适应文化产业发展 的现实。

第二,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知识、技术、创新等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产业概 念和范围的变化始终同知识的发展、技术的发明、内容的创意、艺术的变革紧密联系在 一起,是科学和创新开辟了通往文化艺术殿堂的新途径。我们对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和 行业分类也应该以此为基础。

第三,对文化产业的行业分类和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因国家或研究者不同而 存在差异,各国政府对文化产业也存在不同的行业界定和分类标准。这些差异既是各国 经济、文化、政策等实际状况的差异的反映,也是各国对文化产业的性质、功能等方面 认识上的差异的反映,同时还是文化产业飞速发展的结果。

第四,文化产业是一个由核心产业、相关产业和延伸产业构成的完整的产业群。至于 哪些行业可以归入文化产业的核心产业、相关产业及延伸产业,看法不一。在我国,通 常来说,文化产业的核心产业即主导产业,主要以传统意义上的文化产业为主构成,包 括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文化艺术。而文化产业的相关产业则以改革开放以来发展 起来的新兴文化产业为主构成,包括网络文化、休闲娱乐、文化旅游、广告和会展。文 化产业的延伸产业则是那些具有文化附加值的产业,主要包括服装设计、工业设计、建 筑装饰、文化咨询、旅游业等。文化产业的核心产业、相关产业及延伸产业之间没有明 确的界线,因此,对文化产业的行业界定具有伸缩性。

第五,文化产业分类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也应遵循一定的分类原则。首先,文化 产业的行业界定和产业分类只是整个经济产业分类的一部分,因此应遵循产业分类的一 般原则和标准,我国文化产业的分类也应以我国国民经济产业分类标准为基础来研究和 制定。其次,文化产业的行业界定和产业分类既不能割断历史,又要从现实情况出发, 同时还要具有预见性。也就是说,一要考虑本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二要反映社会经济的 发展、科技的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三要保持开放性,可以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及 时增加新兴的行业内容,删减过时的行业类型。第三,研究和制定文化产业的行业界定 和产业分类还要与国际保持一致性,在总体结构框架方面与联合国的分类标准接轨,以 便于进行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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