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民主的嬗变--解读马克思主义的权力与权利观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产权与民主的嬗变--解读马克思主义的权力与权利观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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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所有制和政治制度是共同演进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产权与民主的关系的分析,正是在这样的大框架下进行的。财产关系的变化将引起政治制度的变化,反过来,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又规定着财产关系和财产权制度。经典作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主要是从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中进行的。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权利关系的实质

讨论社会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必须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个维度来分析权利关系,这是因为,无论是经济权力还是政治权力,都是以权利为基础的,而权利关系的实质在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权利是由意志、利益和行为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权利首先体现为人的自由意志,这就是说,说一个人是有权利的,意味着他的意志是自由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来自于人的自由意志的中介和规定,即人的权利主张和追求需要人的自由意志的中介和规定。然而,一种基于自由意志的权利和主张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它还需要得到社会和国家的认可与承认,在这里,只有符合社会和国家的整体意志的权利才能成为人们的法定权利。这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利益追求是权利的一个重要要素,因为它是人的自由意志发挥作用的真正动力。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论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已作了充分的肯定。马克思也指出,“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任何个体都必然追求和实现一定的个人利益才能生存和发展(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4页。)。社会关系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仅仅是利益把我们大家联系起来”(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5页。)。但是,一种权利对主体利益的承认只能通过行为自由的确认来实现,因此,行为自由构成了权利的又一个要素。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国家等都只不过是人的个体发展、个体活动借以实现的形式,它们从人的个体发展那里获得了存在意义和价值的认可。马克思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1页。)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是没有独立的社会利益的,所谓的社会利益只能是个体自身发展的必备条件,是个体长远利益本身,社会、国家作为强大的整体对个体的力量只能是权力的表现形式。然而,个人利益不等于私利,因为它是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也正因为这样,社会利益形成后就会与个人利益相分离甚至对立。当然,社会利益不可能长时期与个人利益相对立,而必然或多或少反映着代表着和维护着个体利益及其实现。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真正的社会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37页。)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个人总是希求社会能尽可能地提供选择范围和条件,而社会能够提供的程度,既取决于实际的可能性,也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取向。在马克思看来,符合人的内在追求的社会制度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正是在这样的原则下,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个性,就应当消灭他们至今所面临的生存条件,消灭这个同时也是整个旧社会生存的条件,即消灭劳动。……他们应当推翻国家,使自己作为个性的个人确立下来。”(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5页。)在这里,要消灭的劳动是指雇佣劳动,要推翻的国家是指资产阶级国家,因为在旧的分工和雇佣劳动下,各个个人所结成的是一种“虚构的集体”(如国家),在这种集体中,国家是与各个个人相对立的,个人的自由只是就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而言的,所以,理想中的未来社会应该是这样一种“真实的集体:“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了自由”(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3页。)。显然,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论述了集体作为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他们看来,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的手段,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在对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的论述中,体现了经典作家科学的唯物政治辩证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多次强调,“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辩的色彩。”这种观察的前提不是孤立的与世隔绝的人,“而是处在于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2页。)。

作为一条权利道德原则,个人利益必须与社会利益相符合、社会必须实现和维护个人利益,是有一个逻辑前提的,即社会利益真正是个体所组成的全社会的利益,是个体利益的存在方式。个体的自由与社会关系的统一是马克思权利学说甚至整个马克思的学说最为深刻的思想之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财产权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就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中演进的。因此,在关于财产权与民主的演进关系的论述中,马克思坚持的方法既是个人主义的又是集体主义的。

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权力

考察经济中的权力和权利,必须把它放到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中加以理解,这是因为,权利是一种关系,一种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关系。

马克思之前的思想家们把权利当作观念上的东西。资产阶级实在法学派认为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权利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天赋的权利),是起源于原始的自然状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显然不同意这两种观点。他们认为,权利是“一种关系”,而不是一种观念,不能把关系等同于观念。同时,人们也不能“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亦即纯粹是法律授予的产物。恩格斯说,权利“起源于经济关系”,“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这就是说,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权利形式,在原始社会是一种原始的平等的权利关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产生了奴隶主和封建主的特权,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权利。因此,马克思指出,1648年的英国革命和1789年法国革命的“胜利意味着新社会制度的胜利,资产阶级所有制对封建所有制的胜利,……资产阶级权利对中世纪特权的胜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25页。)

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念在《资本论》中得到了最系统的分析。在经典作家看来,实行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就资本主义社会而言,雇佣工人对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占有者的隶属,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制亦即社会而言,雇佣工人对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占有者的隶属,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制亦即社会的穷困、精神的堕落和政治的隶属的基础。在这里,经典作家最清楚不过地揭示出,考察作为经济权力的财产权和政治权力的民主之间的演进关系,必须以所有制为基点进行,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因素。也正因为这样,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着重考察的是社会生产关系,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马克思的理论著作中根本没有提出任何形式的法律上的权利要求,“在马克思的理论研究中,对法律上的权利(它始终只是某一特定社会的经济条件的反映)的考察是完全次要的;相反地,对特定时代的一定制度、占有方式、社会阶级产生的历史正当性的探讨占着首要地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57页。)

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倡导的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恩格斯对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有一个经典性的表述,他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5页。)这就是说,是社会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方式决定着社会的阶级划分、政治统治关系以及政治制度的演变。权利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虽然它往往也得到上层建筑尤其是法律的承认与维护,但上层建筑也是在特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权利始终导源于特定的物质生产关系和交往形式,并通过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同构成表现出来。马克思说“交换价值的交换正是一切平等和自由在生产上面的真实的基础。作为纯粹思想,平等和自由不过是交换价值的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政治、社会关系上面发展起来的东西,它们不过是呈现在另一个层次上的这同一个基础而已。”(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2分册,第10页。)据此,恩格斯作了相同的强调,他认为:“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劳动产品按照这个价值尺度在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之间自由交换,这些——正如马克思已经证明——就是现代资产阶级全部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意识形态建立于其上的现实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10页。)因此,由经济地位所决定人们之间的关系与法律上规定的形式上的人们的平等关系是毫不相干的,以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关系来说,法律上的权利平等地位最终也因不平等的经济地位而不能付诸实现。

一定的所有制必然要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物质利益和经济权利的。然而,经济权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更主要的是一个经济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从法律上来考察经济权利和从经济关系上来考察经济权利是有着不同的内涵的,经济权利之取得,取决于社会的经济条件,首先取决于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所能说明的。我们认为,研究产权与民主的演进关系也必须像马克思那样,把这一问题放到具体的条件规定下进行,即不能离开被考察的每一个社会现实的所有制规定。然而,由于所有权在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从运动和关系两个角度上都体现了出来,因此可以说,所有权既是经济学也是政治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综合性范畴,这样,尽管所有制在产权与民主的演进过程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但从对这一演进关系的政治分析上,以所有权概念来考察生产关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比以所有制概念来考察更容易揭示隐藏于这种关系背后的统治与被统治、权力权利与服从等关系及其性质。这也是经典作家们并不排斥从所有权上来研究社会的制度演变的原因所在。

财产权转化为政治权力

必须以唯物史观理论来解释财产权如何转化为政治权力。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可以说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这是由于我们习惯上把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相等同,如果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一等同是没有太大的问题的。与“经济权力”这一概念相对应的是“政治权力”。不过,无论是权力还是权利,所有制对它们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一点是无疑的。

以财产权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权力是一种阶级权力,但它却是产生社会的政治权力的基础或来源。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看,经济权力是整个生产过程(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交换、分配和消费这四个环节)中对劳动者和劳动产品的支配权和控制权,财产权是以所有制为基础的,体现于这四个环节中的财产权利也是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基础的。在马克思看来,财产不是独立于社会关系之外的纯粹的自然物,它“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1页。)。由于所有制是所有权和占有的有机统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受到所有制的规定,而所有权指向的客体是全部的财产,因此,在财产权体系中,所有制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财产权利或权力、经济权力不可能摆脱所有制和所有权的逻辑规定。财产所有权就其内容来说首先是一个经济范畴,它表现为一种阶级权力,而从法权意义上或形式上看,它是一个与权利义务相联系的法律范畴,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私有制社会的财产所有权(即财产私有权)“是一种权利,一种手段”,所有者凭借它可以在生产中无偿占有无产者的劳动。

但是,这种由所有和占有构成的权力(更确切地说是权利)只是一种阶级权力或财产权力,它还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政治统治的权力)。马克思在驳斥海尔岑的谬论时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9、31页。)财产作为一种所有者的权力表现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但这种阶级权力的不平等是由分工、交换形式、竞争和积聚等所决定的,不是由政治统治权力所决定的,因为财产的手中并没有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却通过诸如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等途径统治着财产。就资本主义私有制来说,当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还没有形成为一个阶级时,国家的权力(政治权力)就还没有变成它自己的权力,这时的权力的不平等只表现为个别的资本家对自己的工人的统治,是一种阶级统治,而一旦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来维护自己的财产,阶级统治就变成了政治统治,阶级权力也就变成了政治权力。因此,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性质就可以规定为:“现代化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70、171页。)

由此可见,政治权力来源于或产生于经济权力,经济权力决定了政治权力的性质和产生的方式。这里,我们将主要论述经典作家是如何从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上来考察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规定作用的。

一定的所有制,必然要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利益追求构成了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的经济关系和权利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物质的利益关系。对此,经典作家并不否认,马克思本人正是从物质利益关系出发来建构其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主义者的“社会的统治原则不是利益而是公平”这一观点时则深刻地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在利益问题上,经典作家提出了一个基本的命题:人们必须到生产关系中间去探求社会现象的根源,而且必须把这些现象归结到一定阶级的利益。正是在这一基本命题下,恩格斯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斗争——比如土地占有制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斗争“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阶级利益的手段”。

物质经济利益的产生、分化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一过程反映了财产权演化的历史。在原始社会的共有财产制度下,由于尚未形成所有制,不存在个人占有和所有权,因此,利益尚未分化,存在着的利益只是公社社员的共同利益。一旦随着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产生利益的分化,社会的财产关系就面临着产权边界不清的问题,就会萌发出界定产权的要求。界定产权实际上就是一个阶级的产生、权力和权利的重新界定和分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阶级斗争变化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作为特殊的公共权力在产权的界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拥有财产权从而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经济权力就开始转化为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虽然往往以虚幻的共同现利益而出现的,实际上却仅仅是一个维护财产所有者利益的拥有合法公共权威的组织。英国“光荣使命”是最典型不过的例子,革命后所建立在政治制度实际上是一种面对阶级实力的对比、为更好地协调和保护有产者的财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

政治权力总是以维护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存在的,其中的主要手段或途径往往是法律制度。但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认为的财产权(权利)是法律的产物不同,马克思恩格斯竭力主张从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来说明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作为财产权的地租和利息的分析就是这样。何况还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后很长一段时期里没有资产阶级法律而有资产阶级权利,政治法律制度的这种滞后性是很常见的,恩格斯认为,“社会的政治结构决不是紧跟着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这种剧烈的变革发生相应的改变”,而且,“当经济关系要求自由和平等权利时,政治制度却每一步都以行会的束缚和特殊的特权同它对立”(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4页、第145页。)。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产生后的长时期里,资产阶级虽然日益把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但由于它未能取得政治权力,国家政权还操纵在贵族和国王手里,因此,在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行动之前,商品所有者的等价交换权利由生产关系所决定且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之中,它的财产权主要是靠习惯、罗马法来维护的。

一旦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的政治权力,政治权力便通过法律制度等工具来维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这一点在西方社会权利结构和产权结构的变化中很清楚地反映了出来。国家认可、支持权利(与财产权)与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是一个二难问题,因为即使由国家权力承认和支持权利,权利也会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这样,解决这个二难构成了近代权利学说到现代权利学说演进的轴心,自洛克以来的西方思想界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探索出了一个可行的办法:民主制度是国家权力合法运行的根基,法治制度是权力自我控制的有效机制。然而,西方社会的财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随着国家政治权力的变化而变化的,这种变化最明显地体现在财产权结构由古典式向现代式的转变。在财产权的古典结构中,由于当时尚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之中,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尚未转化为政治权力,因此,个人(即资产阶级)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制度确立下来,这一关系需要被对象化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财产的绝对追求。但到了工业社会,特别是在19世纪的最后二三十年中,财产的极端追逐不仅使一部分人获得了财产的绝对权利,而且也获得了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有形无形地限制或剥夺另一部分人财产权利的权利,契约的自由权利也变成了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压迫地位低下的那一部分人的合法依据。由于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政治上的统治权,民主制度已经确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开始凸现,为了巩固和维护既有的财产权,也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对财产权的干预成为必要。正由于这个原因,西方社会自此产生了新的权利观,财产权利不再处于绝对的地位,人本身的价值被看作高于财产权,因此,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权利的极端个人主义(“无限制的所有权”原则)被国家干预下的“合理使用”原则所代替,从而产生了国家、特许人和所有者三方面以上的复杂的契约关系。当然,尽管权利主体有了一定的变化,但变化的不是个人主义性质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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