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心结构可以与其中心语属于不同形式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心语论文,形式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 引言 0.1 向心结构理论的汉语难题难在哪儿 学界周知,“这本书的出版”(还有“狐狸的狡猾”等)是结构主义向心结构理论遭遇的汉语难题:一个体词性向心结构,其中心语却是谓词,这种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属于不同形式类的句法结构太不符合人们的语言经验,因而长期以来难以为学界理解。我们所知的绝大部分向心结构,无论是体词性的还是谓词性的,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都属于同一个形式类,即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是体词,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是谓词,而“这本书的出版”这种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属于不同形式类的向心结构则蕴含着几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1)“这本书的出版”是否符合结构主义向心结构的定义? (2)谓词在语法功能上与体词对立,何以能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 (3)“出版”是动词,“这本书的出版”的体词性质是什么成分造成的? (4)“出版”是动词,在“这本书的出版”中为何用来指称(事物)? 问题(1)(2)(3)关乎“这本书的出版”及其组成成分的语法功能,问题(4)关乎“这本书的出版”及其中心语“出版”的语义功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学界为解释“这本书的出版”所做的研究就是围绕这几个问题进行的,但所提出的种种观点仍不能使我们理解谓词作体词性向心结构中心语的现象,难题依然没有解开。本文试图破解这个难题,并结合这个问题对向心结构和指称的理论做一些探索。 0.2 解决向心结构理论汉语难题的诸观点 “这本书的出版”是公认的向心结构,学界为了论证这一点采取了两种策略:第一种,修改“向心结构”的概念,证明“这本书的出版”符合修改后的“向心结构”;第二种,修改对汉语事实的分析,证明“这本书的出版”符合结构主义向心结构的概念。 第一种,修改“向心结构”的概念。①这方面的研究绝大部分根据的是生成语法的观点。生成语法认为所有的句法结构都是向心结构,向心结构的核心(head)有词汇核心和功能核心,[9]布龙菲尔德所说的向心结构的核心是词汇核心,而被布氏看作离心结构的主谓结构、介词结构也是向心结构,其核心是功能核心,是决定句法结构性质的那个成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这本书的出版”的分析并不相同,如程工(1999)认为“这本书的”是中心语,[1]而司富珍(2002、2004)、熊仲儒(2005)则认为“的”是中心语,“出版”仍是动词,由于“的”具有[+N]或[-V]的语法特性,使“这本书的出版”仍是名词性的。[19,20,29]陆俭明(2003)也认为“的”是中心语,“这本书的出版”是“的”插入主谓结构造成的名词性结构。[10] 修改“向心结构”概念的还有周国光(2007),他用表达功能(指称、陈述、修饰)代替向心结构理论的语法功能,认为与结构整体表达功能相同的那个直接成分就是核心。[41]“这本书的出版”的整体表达功能是指称,其中心语“出版”尽管是动词,但也用来指称,因此“出版”的表达功能与“这本书的出版”的整体表达功能相同,这样原来的矛盾就不存在了。 第二种,修改对汉语事实的分析。这方面最早的研究是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名物化”观点。朱德熙等(1961)曾对“名物化”的观点提出过深刻的批评,但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仍有人持类似的观点。郭锐(2002)把词性分为词的层面的和句法层面的,认为词的层面的词性是词本身固有的,句法层面的词性是词在使用中产生的,“出版”在词的层面的词性是动词,但在“这本书的出版”中实现的词性是句法层面的名词。沈家煊(2007、2009、2011)则提出“词类包含模式”,认为汉语形容词是动词的小类,动词又是名词的小类。“这本书的出版”是体词性的,其中心语“出版”是动词,也是名词,该句法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的形式类相同,这样原来的矛盾就不存在了。袁毓林(2010)提出“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是去范畴化了。这些观点各不相同,但都是把“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解释为名词。 0.3 对解决向心结构理论汉语难题诸观点的评论 周国光(2005、2006)对司富珍(2002、2004)、熊仲儒(2005)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太不符合语感,一是没有证据表明“的”使“出版”具备了名词性。[39,40]本文同意周国光的观点。语感应该是检验语言分析的标准之一。语言分析应符合本地人的语感是美国描写语言学的信条,语言学家应该永远秉持这一信条。程工(1999)认为“这本书的出版”的名词性质是由“这本书的”决定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在汉语中,指示词、专有名词和“的”作定语的结构都是名词性的,但生成语法把“这本书的”或“的”看作中心语,这与汉人的语感相去甚远,这样的分析难以被学界接受。关于“的”的功能,学界比较认可朱德熙(1989)、袁毓林(1995)、沈家煊(1999)的观点:“的”在语法上把所依附的成分名词化,在语义上把所依附的成分用来转指。[46,34,14]因此,说“的”使“出版”或“这本书的出版”具备了名词性是没有根据的。至于“这本书的出版”这类结构是以“出版”为中心扩展而来的,还是在主谓结构中间插入“的”扩展而来的,仍然可以研究。 周国光用表达功能代替向心结构理论的语法功能,这完全没有必要,我们将在下文讲到,“这本书的出版”与其中心语“出版”之间有相同的语法功能,因为汉语部分动词与名词一样可以带定语。周国光指出“这本书的出版”与其中心语“出版”都有指称功能,这是很有意义的,但只指出这一点还远远不够,还要解释动词“出版”为何也与名词一样有指称功能、“这本书的出版”与其中心语“出版”的指称功能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和区别,只有如此才能解释“这本书的出版”是如何由“出版”扩展而成的。 对于“名物化”中名词化的观点,朱德熙等(1961)、陆俭明(2003)已经做了深入的、令人信服的批评,兹不重述。王红旗(2013)对“名物化”中事物化的观点做了进一步的评论,认为“名物化”主张谓词作主语和宾语、受定语修饰时表示事物的观点是可取的,反映了汉人的语感。[23]但是如果认为作主语和宾语、受定语修饰的谓词事物化了,则违反了关于位与变体的基本原理,即把作谓语、受副词修饰、带宾语或补语、能重叠的谓词的变体看作是基本的,而把作主语和宾语、受定语修饰的谓词的变体看作是从基本形式变化而来的,这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 对郭锐“词性的层面”的观点,沈家煊(2009)认为增加了分析的复杂性,不简约。[12]本文同意沈家煊的观点。词性须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即组合能力和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来判断,词在句子层面的语法功能就是词固有词性的表现,没必要再把词性分为词的层面的和句法层面的。 对于沈家煊的“词类包含模式”,袁毓林(2010)提出三点质疑和批评,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两点:(1)怎样给这个包含动词、形容词的广义名词下一个分布定义?能不能说能作主语、宾语的就是广义名词?(2)“出版”是狭义动词,也是广义名词,“这本书的出版”是以狭义动词(属于广义名词)为中心扩展得到的狭义名词性短语。显然,按照这种观点短语与其核心在语法功能上背离的矛盾依然存在。我认为这两点都是概念间的关系问题,从逻辑上说,名词、动词、形容词是根据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类别,相互之间的边界可能不清晰,但不能有包含关系,它们之间只能概括进同一个更大的类别。 上述研究都认为谓词不能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本文认为,不认可、不理解谓词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这一现象,就无法解决“这本书的出版”的难题。 0.4 学界应该正视的汉语事实 要解决“这本书的出版”的难题,即理解谓词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现象,学界应该正视如下汉语事实。 (1)“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没有名词化。朱德熙等(1961)就指出“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仍可受副词“迟迟”“不”的修饰,是动词而不是名词,[47]德熙(1985)又举大量同类的例子重申汉语定中结构中作中心语的动词没有名词化。[44]既然如此,就要直面汉语的这一事实,并对动词、形容词充当定中结构的中心语做出理论解释,而不是把汉语定中结构的中心语谓词曲解为名词。 (2)“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是中心语,这符合汉人的语感,可以用替换的方法证明。 (3)“这本书的出版”是汉语书面语的事实。谓词充当体词性成分中心语的现象口语中没有,只出现在书面语中,而且有点欧化的味道,袁毓林(2010)认为是硬译英语造成的。[33]本文同意袁毓林的观点。从语言演变的角度看,这是语言接触造成的变异现象。 (4)汉语突破了“中心扩展规约”。②根据“中心扩展规约”,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应该属于同一个形式类,汉语大量的向心结构是遵守“中心扩展规约”的,但也有一些向心结构不遵守“中心扩展规约”。根据郭锐(2002)的统计,在10300个动词中,51%的动词可以受定语修饰。可见,动词作定中结构的中心语已经不是少数现象。 与“这本书的出版”这类以谓词为中心语的体词性成分相对,汉语还有以体词为中心语的谓词性成分。例如: 汉语中表示日期、节令、天气、籍贯或描写人的外貌的体词可以作谓语,③这些谓语名词性成分前加副词就成为以体词为中心语的谓词性成分。 汉语大量的句法结构遵守“中心扩展规约”,不遵守的是有条件的:在书面语中用来回指已发生的事件[30]时,以谓词为中心语时可以扩展成体词性成分;表示日期、节令、天气、籍贯或描写人的外貌的体词作谓语时可以扩展成谓词性成分。袁毓林(2010)对“中心扩展规约”提出三点质疑。本文同意他的观点,但袁文分析“NP+的+VP”结构时仍恪守“中心扩展规约”。理论服从事实是科学研究必须遵守的原则,遵守这一原则的前提是正视事实。 0.5 本文打算探讨的问题 上文0.1中说要理解谓词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现象须回答(1)(2)(3)(4)四个问题。问题(3),即“出版”是动词,“这本书的出版”的体词性质是什么成分造成的,与理解谓词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现象的关系不大。句法结构的语法性质是由什么成分造成的与哪个成分是句法结构的中心,是两个相关但却不同的问题,决定句法结构语法性质的那个成分,未必就是句法结构的中心,比如“这笑”“小李的哭”“两种谦虚”“也广东人”等。因此,理解谓词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现象,可以不讨论问题(3)。 问题(1)(2)(4)虽是针对“这本书的出版”这类现象提出来的,但牵涉语法理论、语义理论,只有把与这三个问题有关的理论阐释透彻,才能理解“这本书的出版”这种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属于不同形式类的向心结构。本文认为,对于问题(1),应该探讨判定、识别向心结构的依据;对于问题(2),应该探讨相互对立的形式类之间是否有相同的语法功能,是否有能力在与自己对立的向心结构中充当中心语;对于问题(4),不仅要论证谓词可以用来指称,还要从语义上解释谓词为何可以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本文的一、二、三节就分别探讨这三个问题。 一 向心结构的定义 本节分析布龙菲尔德及其后向心结构定义的缺陷或局限,旨在说明不能根据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是否属于同一形式类来识别向心结构。 1.1 基于形式类的向心结构定义的缺陷 布龙菲尔德根据形式类给向心结构下定义,提出向心结构的整体与其直接成分之一的形式类相同。④霍凯特只是对布氏的定义做了一点修改,把形式类“相同”改为“相似”,即两者的出现权大致重合。⑤ 朱德熙(1984)指出布氏的定义是有毛病的,因为按照布氏的定义,由名词修饰名词构成的向心结构(如汉语的“木头房子”)会有两个核心(head),这显然不符合事实。[43]由名词修饰名词构成的向心结构在英语中也有,如paper tiger(纸老虎)、cotton goods(棉织品)、orange juice(橘子汁)、eye drops(眼药水)。⑥ 形式类是多功能的,这一点汉语远甚于英语,因此布氏向心结构定义的缺陷在汉语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比如,汉语中两个体词性成分可以组成定中(如“木头桌子”)、并列(如“桌椅”)、主谓(如“鲁迅浙江人”)三种不同的句法结构,而根据形式类不仅不能确定“名+名”定中结构的中心语,而且还会把名词谓语句当作向心结构。再如,汉语中两个谓词性成分可以组成状中(如“慢走”)、并列(如“吃喝”)、主谓(如“走好”)、述补(如“擦干”)四种不同的句法结构,而根据形式类不仅不能确定述补结构的中心语,而且还会把谓词作主语的主谓结构当作向心结构。[43] 1.2 基于语法功能的向心结构定义的作用和局限 Lyons(1968)根据分布给向心结构下定义,提出向心结构整体的分布与其一个或两个直接成分的分布相同。⑦朱德熙(1984)在分析布氏向心结构定义的缺陷并补充语义标准前,未加解释就把向心结构的定义改为:向心结构是句法结构的整体与其直接成分之一的语法功能相同的结构。[43] 所谓分布就是语法功能,Lyons、朱德熙都是用语法功能定义向心结构,取代了布氏定义中的形式类。形式类是根据其语法功能分出来的类别,包括词类和短语类,尽管形式类与语法功能有密切的关系,但二者并不一一对应,不同的形式类之间可以有相同的语法功能,同一个形式类内部的小类之间也可以有不同的语法功能。修改后的向心结构的定义更有解释力。按照布氏的定义,汉语的“这本书的出版”“狐狸的狡猾”应该归入离心结构,但是,修改后的定义解决了这一问题。 然而,基于语法功能的向心结构定义也引出了新的问题。我们知道,任何句法结构与其直接成分的语法功能都会有差异,不会全部相同,所以向心结构定义中的“语法功能相同”只能理解为部分语法功能相同。这就是说,只要结构整体与其直接成分有部分语法功能相同,该结构就是向心结构。照此推理,所有句法结构都可看作向心结构,因为所有句法结构都至少与其直接成分之一有部分相同的语法功能。比如主谓结构被布龙菲尔德看作离心结构,但汉语的主谓结构能作主语和宾语,其直接成分也能作主语和宾语,因此主谓结构就应是向心结构。此外,如果所有的句法结构都可以看作向心结构,没有与之对立的离心结构,就等于取消了向心结构,向心结构理论就成为悖论。 可见,语法功能只是定义向心结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1.3 基于语法功能和语义限制的向心结构的定义 朱德熙(1984)看到了布氏定义中的缺陷,为了避免把“木头房子”看作有两个核心的向心结构,他给向心结构补充了语义上的选择限制,修改后的定义如下: 向心结构指的是至少有一个直接成分与整体在语法上的功能相同,在语义上受到相同的语义选择限制的句法结构。[43] 这个定义是充要条件定义,据此不会把所有的句法结构都看作向心结构,也不会把“木头房子”看作有两个核心的向心结构。但是,给向心结构增加语义内涵就改变了向心结构的性质,向心结构不再是纯句法形式的,而是句法—语义的。能否只从句法形式上补充、修正基于语法功能的向心结构定义呢?此外,要确定句法结构整体与其两个直接成分在语义选择限制上的异同,也很繁琐。 1.4 替换与向心结构的识别 王红旗(2013)认为,向心结构理论不是悖论,因为向心结构不是凭借比较句法结构整体与其直接成分语法功能的异同来识别的,而是用替换的方法来识别的。具体说就是,判断一个句法结构是不是向心结构,要用该结构的两个直接成分去替换该结构,如果该结构至少能被其中一个直接成分替换,且原来句子的语法结构不变,语义自然,该结构就是向心结构,否则就是离心结构。采用替换的方法,就不会把任何结构都看作向心结构。[23]事实上,布龙菲尔德虽然用形式类定义向心结构,但实际上也悄悄地使用了替换的方法,比如他说英语的poor John与John属于同一个形式类,具有相同的功能,显然是进行了类似如下的替换: 当然,用替换方法识别向心结构也需要条件,也有局限性。[23] 1.5 向心结构的两种定义 既然向心结构可以用替换的方法识别,那么就可以给向心结构如下的定义: 至少能被一个直接成分替换的结构叫向心结构。能够替换向心结构的直接成分是这个向心结构的核心。不能被所有的直接成分替换的结构叫离心结构。 这样的向心结构定义具有操作性,可叫作操作性定义,以往的定义可叫作解释性定义,这两种定义各有各的作用和用途。向心结构的解释性定义可以揭示句法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在语法功能和语义上的联系,有助于理解复杂的结构是如何形成的,而向心结构的操作性定义则可以用来识别向心结构。根据替换法,汉语的偏正结构、述宾结构都是向心结构,主谓结构、介词结构和“的”字结构都是离心结构。前文提到的几种向心结构的定义,即基于形式类的向心结构定义、基于语法功能的向心结构定义、基于语法功能和语义限制的向心结构定义,都是在解释向心结构与其直接成分之间的联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形式类在向心结构的识别和解释中都没有地位,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形式类是句法分析的重要概念,没有形式类就无法建立语法规则,形式类与向心结构也还是有关系的。 1.6 本节结论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句法结构是向心结构还是离心结构要用替换法,解释句法结构与其直接成分之间在语法形式上的联系要借助语法功能,形式类在向心结构的识别和解释中没有地位。尽管“这本书的出版”与“出版”属于不同的形式类,但两者之间有相同的语法功能,“这本书的出版”符合结构主义定义的向心结构。 二 形式类之间的共性与向心结构 本节论证,体词和谓词之间有相同的语法功能,因而,谓词可以充当体词性偏正结构的中心语,体词也可以充当谓词性偏正结构的中心语。 2.1 形式类之间的整体共性 本文引言已述,汉语既有“这本书的出版”这样以谓词为中心语的体词性偏正结构,也有“也广东人”这样以体词为中心语的谓词性偏正结构。要理解这两种向心结构,须理解相互对立的形式类之间的共性,即相同的语法功能。 朱德熙等(1961、1985)提出:异类的词之间有某些共性,动词、形容词虽与名词对立,但可以归入实词这个大类。[47,44]朱德熙所说的异类词之间的共性指的是不同词类都具有的某个语法功能,比如名词与动词、形容词都可以充当句法成分。这样的共性是不同形式类的全部成员都具有的,可称为形式类之间的“整体共性”。 2.2 形式类之间的部分共性 本文分析体词性成分和谓词性成分的语法功能后发现,除了整体共性之外,不同形式类之间还有另一种共性,即某一形式类的成员都具有而其他形式类的部分成员才具有的语法功能,这样的共性可称为形式类之间的“部分共性”。形式类之间的整体共性是形式类最基础的相同的语法功能,与本文关系不大,与本文关系密切的是形式类之间的部分共性。郭锐(2002)是按照语法功能的概括水平逐层划分词类的,下文借鉴郭锐的词类划分标准,列出名词、动词、形容词的语法功能,比较名词与动词、形容词之间的部分共性: 上面下划双横线的部分是名词与动词、形容词共有的语法功能(即这三类词之间的整体共性),下划单横线的部分是名词与动词、形容词不同的语法功能,其中斜体部分表示动词与形容词不同的语法功能。双竖线后下加点部分的语法功能是一部分词所有的,不是用来划类的。 所有名词、动词、形容词都能作中心语,名词充当的中心语是定中结构的中心语。动词、形容词有一部分也能充当定中结构的中心语,郭锐(2002)统计,在10300个动词中,51%的动词可以受定语修饰。这说明在充当定中结构的中心语这个语法功能上,名词与一半的动词有共性,这是体词与谓词之间的部分共性。 作谓语是动词、形容词都具有的语法功能,名词中表示日期、节令、天气的词也可以作谓语。此外,带表示籍贯、民族、国籍定语的定中结构也可以作谓语(如“广东人”“汉族人”“美国人”),表示器官或整体的组成部分的名词带定语后也可以作谓语(如“黄头发”“三条腿”)。这说明在作谓语这个语法功能上,动词、形容词与一部分名词性成分也有共性,这是谓词与体词之间的部分共性。 由于名词与动词、形容词之间有部分共性,部分谓词就可以受定语修饰、作体词性成分的中心语,部分体词就可以受副词修饰、作谓词性成分的中心语,“这本书的出版”“狐狸的狡猾”与“也广东人”都是可以理解的,这两种现象都是形式类之间部分共性的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谓词充当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是在书面语中,体词充当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是口语中,这两种情况有不同的语体条件。 2.3 本节结论 “这本书的出版”之所以难以理解,原因之一是学界重视体词与谓词的对立而忽视体词与谓词的统一,因而只看到“这本书的出版”与“出版”之间不同的语法功能,没有看到两者之间相同的语法功能。借助形式类之间的部分共性,我们既可以看到体词与谓词之间的差别,也可以看到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这本书的出版”以及“也广东人”都符合向心结构的构成条件,是可以理解的。 三 指称的层面与向心结构 本节论证,指称有语言和言语(话语)两个层面,语言层面上的指称是潜在的、可能的,而言语层面上的指称是已经实现的。在语言层面上,所有的实词都有指称功能;在言语层面上,汉语体词经常用来指称而较少用来述谓,谓词经常用来述谓而较少用来指称。所以,汉语谓词可以在一定的句法、语义、语体条件下用来指称,可以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 3.1 谓词的指称功能为何难以理解 学界都承认“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是用来指称的,但对动词用来指称却大惑不解,于是千方百计地把“出版”说成名词、名物化、事物化等,这是因为人们潜意识里认为只有名词才可用来指称,谓词只用来述谓。把名词与指称对应、把谓词与述谓对应,是对谓词的指称功能难以理解的原因,之所以产生这样片面的认识,有以下几个原因: (1)对事实的观察不全面。无论口语还是书面语的言语作品中,绝大部分体词性成分都用来指称,谓词性成分都用来述谓,相反的情况是少数。如果对事实观察不全面,就会使人产生名词只用来指称、谓词只用来述谓的片面认识。⑨ (2)对指称研究对象的理解有偏差。篇章语言学(话语分析)、语法学(功能的和形式的)都研究指称问题,而且研究的都是体词性成分的指称问题,这也容易使人产生只有体词才有指称功能、谓词没有指称功能的片面认识。 (3)朱德熙的影响。朱德熙(1989)提出:体词性成分用来指称,谓词性成分用来陈述,指称和陈述可以互相转化。⑩[46]此后,学界就把体词性成分与指称功能对应,把谓词性成分与陈述功能对应,(11)因而难以理解“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用来指称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Croft(1991)也把名词与指称、动词与述谓、形容词与修饰组配;(12)Hengeveld(1992)把述谓功能与核心动词组配,把指称功能与核心名词组配。(13)显然,这样的结论是从英语分析中得出的,大体上符合事实。不过,上文已述,英语名词也可用来修饰,修饰是降级的述谓。 3.2 指称的两个层面 谓词的指称性用法是不争的事实,只是不如述谓(陈述性)用法更常见,朱德熙(1982)就把谓词作主语、宾语分为指称性的和陈述性的两种。(14)既然谓词在言语层面的指称功能不易理解,就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阐述、解释。 本文认为,指称应分为语言和言语(话语)两个层面的,这样分析有助于理解和解释谓词在言语层面的指称功能。区分不同层面的指称是基于区分语言和言语的观点。索绪尔提出区分语言和言语后,斯米尔尼茨基(1954)对此做了修改,认为语言不是存在于大脑中,而是存在于言语中,是从言语中概括出来的,是在言语中反复出现的词和语法规则。[21] 根据区分语言和言语的观点,词也应分为语言的和言语的,语言的词是语言系统的单位,是词位,言语的词则是词位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词位变体。指称是发生在话语中的言语现象,用来指称的是言语的词,是词位变体,语言的词具有指称功能,只是它的指称功能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区分两个层面的指称,即语言层面的和言语层面的。 3.3 语言层面的指称 奥格登和理查兹(1923)“语义三角”中的指称就是语言层面的,其中的符号应该是实词,其所指物(referent)是抽象的类。不同类实词的所指物有所不同,名词的所指物是实体,动词的所指物是动作、活动、变化,(15)形容词的所指物是性质、状态,汉语区别词的所指物是性质,汉语数词的所指物是数,汉语量词的所指物是事物或动作的单位,汉语代词的所指物是其所代替的词所指的事物。可见,“语义三角”中的“所指物”是个很概括的概念,包括了实体、动作、活动、变化、性质、状态、数、事物或动作的单位等等。在哲学上,凡是存在的都可以看作事物,所以“语义三角”中的“所指物”是哲学上的事物,也就是高名凯、计永佑(1963)所说的广义的事物。就指称功能而言,所有的实词是相同的,都有所指物,只是所指物的性质不同。因为实词有指称功能,它才获得词汇意义,而有词汇意义的实词才能组合成可以理解的句子。 “语义三角”中的语言符号是实词的词位,也即概括词,概括词的所指物是所指对象的类,而不是类的成员。例如,作为概括词,“老虎”的所指物是有头大而圆、毛黄色、有黑斑纹、凶猛、力大等特征的这一类实体,“讨论”的所指物是就某一问题交换意见或辩论的这一类活动,“健康”的所指物是发育良好、机理正常、有健全的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这一类性质。概括词与其所指物之间的指称关系是一种可能的或潜在的关系,概括词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被用来造句时,与其所指物之间可能的或潜在的指称关系才能变成现实。 3.4 言语(话语)层面的指称 句子是最小的言语单位,出现在特定的语境中,特定句子中的词是个体词。特定语境句子中个体词的所指物仍然可以是所指对象的类(即类指的),也可以是所指对象类的成员。个体词的所指物是什么不仅取决于实词本身的形式,还取决于实词的句法位置、句子的情态以及不同层次的语境等。例如: 第(1)组例子中a、b、c、d中的“老虎”作主语或宾语,都在句子中用来指称,只是由于它们所充当的句法成分不同、述语动词不同、句子的情态不同而有不同的指称性质。例(1)a中的“老虎”是类指的,指的是老虎这类动物;例(1)b、c中的“老虎”都是有指的,都指特定语境中的老虎,不过例(1)b中的“老虎”是定指的,指受话人能够识别的特定的老虎,例(1)c中的“老虎”是不定指的,指受话人不能够识别的特定的老虎;例(1)d中的“老虎”是无指的,指任何可能出现的老虎。例(1)e中的“老虎”没有在句子中用来指称,是述谓性的,但仍有语言层面的指称功能,即指称老虎这类动物,是类指的,例(1)e的意思是:那个趴着的动物属于老虎这类动物。 第(2)组例子中a、b、c中的“讨论”分别作主语、宾语和定中结构的中心语,都在句子中用来指称。例(2)a、b中的“讨论”指称的是讨论这类活动,例(2)c中的“讨论”指称的是某次特定的讨论。例(2)d、e、f、g中的“讨论”作谓语或谓语中心语,即述语,都用来述谓,没有在句子中用来指称,但这几个“讨论”仍有语言层面的指称功能,不过例(2)c、d、e、f中的“讨论”指的是已经完成的,即专指化的,而例(2)g中的“讨论”指的是尚未进行的。 第(3)组例子中的“谦虚”与第(2)组例子中的“讨论”做同样的分析,不赘述。 由以上例子可见,句子中的个体词都获得了实际的指称功能,至于个体词指称所指物的类还是所指物类的成员,则取决于很多条件,下文将做具体分析。 3.5 语言层面的指称功能在言语层面的实现 言语层面的指称功能是语言层面的指称功能的实现。实现是由可能变为现实,即语言层面概括词潜在的指称功能由言语层面个体词表现出来,落实了所指物,至于个体词指称所指物的类还是所指物类的成员,则取决于词本身的形式、与之组合的实词的意义、句法位置、句子情态,以及语境等多方面的条件。为简化问题,下文分析的体词限于光杆普通名词,句法位置限于主语、宾语、谓语、述语。 谓词在话语中实现其指称功能的条件主要是作主语、宾语、定中结构的中心语,此外,谓词作定中结构的中心语时,只出现在书面语。体词在话语中实现其指称功能的条件则复杂得多,比如例(1)a中的“老虎”是类指的,除了作主语外,其述语动词还是系动词“是”,还有哪些动词前的主语名词可以是类指的,还需要研究;例(1)b中的“老虎”是有指的、定指的,除了作主语外,还因为该句子是叙实的;例(1)c、d中的“老虎”都作宾语,但因为例(1)c是叙实的而例(1)d是非叙实的否定句,所以例(1)c中的“老虎”是有指的、不定指的,例(1)d中的“老虎”是无指的。 名词在句子中较少用来述谓,谓词在句子中主要用来述谓。述谓功能不是词本身固有的,而是在句子中获得的。述谓就是说明另一个词语所指物所属的类别、性质、状态、发出的动作、进行的活动、发生的变化等,也就是赋予另一个词语新信息。述谓功能存在于两个词语之间,孤立的一个词语没有述谓功能,词语作谓语、作修饰性定语时才有述谓功能,显然,述谓功能不是词本身固有的,是词在组合中产生的,或者说是在语言符号线条上的功能。如在屈折语中,谓语动词总是要与主语保持一致,比如在俄语里,动词所用词尾要与主语名词的人称和数保持一致,这样的词尾可以看作述谓的语法标志。在日语里,谓语后可加可不加的ごす或だ,也可看作述谓的语法标志。 体词和谓词由于在语言层面上的所指物不同,因而在话语中用来指称或述谓的几率差别很大。在汉语和有形态的语言如英语里,名词除了作主语、宾语外,还作定语,动词在英语里只作谓语或谓语中心语,即述语,在汉语里,动词还可以作主语和宾语,有些动词还可以作定语。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汉语还是在英语里,实词性成分作主语和宾语都是用来指称,(16)作谓语是用来述谓,作定语可以看作降级述谓,因此,把名词性成分与指称功能对应、把动词性成分与述谓功能对应在英语里与语言事实有一点出入。在汉语里,体词主要用来指称,谓词主要用来述谓,与此相反的情况,即体词用来述谓、谓词用来指称,都不是体词和谓词的主要功能,名词性成分与指称功能、动词性成分与述谓功能只能说大体上对应。 上文3.4解释第(1)(2)两组例子时指出,名词和动词作谓语或谓语中心语时仍有语言层面的指称功能,如例(1)e中的“老虎”、例(2)d、e、f、g中的“讨论”既有话语层面的述谓功能,也有语言层面的指称功能,一身兼二职。所以,本文认为,语言层面的指称功能不仅是言语层面指称功能的基础,也是述谓功能的基础,因为每个用来述谓的词语都有语言层面的指称功能,只有具有语言层面的指称功能才可能有词汇意义,只有具有词汇意义才可以用来述谓,赋予另外的词语新信息。语言层面的指称与言语层面的指称、述谓之间的联系如下图所示(虚框表示语言层面的指称是可能的或潜在的): 认为汉语的体词、谓词在句子中可用来指称、述谓的观点,并不会导致词无定类,原因有两个。其一,尽管体词和谓词有部分语法功能相同,但在很多语法功能上仍有差别;其二,在实际的言语作品中,汉语的体词作谓语,谓词作主语、宾语和定中结构的中心语都是少数现象,而且是有条件的。比如,汉语中谓词作主语的句子,谓语动词往往是“是”或形容词性成分等,汉语中体词作谓语的句子,谓语名词往往是表示日期、节令、天气、籍贯的。 3.6 向心结构的语义基础 揭示出语言层面的指称功能与言语层面的指称功能、述谓功能之间的联系,就可以明白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为何表示事物(应为“指称事物”),也就可以理解向心结构的语义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向心结构在语义上是如何构成的,也就可以从语义上理解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属于不同形式类的那些向心结构。 体词的所指物是客体,当然是事物,谓词的所指物是动作、活动、变化、性质、状态,凡是存在的都可看作事物,所以谓词的所指物也可看作事物。上文已述,作为词位(概括词)的谓词,其所指物是动作、活动、变化、性质、状态的类。词位是语言里已经存在的成分,其所指物也是已经存在的,如例(2)a、b所指称的“讨论”这类活动,例(3)a、b所指称的“谦虚”这类性质,都是存在的事物。所以,实词作主语、宾语时,所指称的动作、活动、变化、性质、状态的类都可以看作事物,因此,实词指称事物的能力是本身具有的,也是借助主语和宾语的句法位置表达出来的。 朱德熙等(1961)批评名物化论者把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时表示的事物与名词表示的事物混为了一谈,因为这两种事物不是一个层面上的。[47]高名凯、计永佑(1963)指出:1)朱德熙等并没有指出名词这个词类表示的事物与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时表示的事物有什么不同;2)词可以体现不同层次的“事物范畴”,词作主语、宾语时就体现“广义的事物范畴”。[2]本文同意高名凯、计永佑“广义事物”的观点,名词词类表示(应为“指称”)的事物与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时表示(应为“指称”)的事物是广义的事物,即哲学上的事物。 实词的所指物是所指对象的类,而类的成员在数量、时间、空间、性质、所属等诸方面都存在着差别,要指称某类所指物中某个/些特定的成员,就要在实词上加修饰语,于是就构成了向心结构。修饰语在逻辑上的作用是缩小了概念的外延,同时也就扩大了概念的内涵,比如“木头桌子”“我的桌子”“那个桌子”与“快走”“轻轻地走”“朝这儿走”“在这儿走”都分别比“桌子”与“走”的外延小而内涵丰富。所以,实词的指称功能是向心结构中心语的语义基础或理据,实词具有指称能力,就有可能作为中心语扩展成向心结构。 例(2)c“你们的讨论很热闹”预设了“你们讨论了/着”,例(3)c“他的谦虚让人敬佩”预设了“他谦虚”。预设的内容是发话人认为存在的,存在的某个特定活动、某个特定性质也都是事物,所以就可在谓词前加限定性定语构成体词性向心结构来指称这个特定的活动、性质。因此,“你们的讨论”“他的谦虚”是以谓词为中心扩展而成的,同理,“这本书的出版”“狐狸的狡猾”也是以谓词为中心扩展而成的。总之,谓词本身具有指称功能,其所指物可以看作事物,所以汉语的谓词可以作为中心语扩展为体词性向心结构。汉语的谓词作主语、宾语和定中结构的中心语时,谓词并没有“名物化”,也没有事物化或指称化。 在汉语中,不仅名词、动词、形容词可以作为中心语扩展为向心结构,数词也具有这样的语法功能。数词作中心语限于其修饰语为数词,且量词为“个”。例如: 量词最常见的用法是与数词组成数量词组。数量词组从语义上看应该是偏正词组,量词是中心语,但是不好用形式证明,因为有些数量词组中间可以插入形容词扩展,但很多量词不可以,如度量衡量词前就不可以。这还是语义在起作用。度量衡量词的量是固定的,没有程度差别,所以不能说“三大斤”“五十小平方”“十三大公里”“四十小克”“一百大吨”。上世纪60年代以前,16两为一斤,后来改为10两为一斤,曾有一个阶段两种重量单位并存,就有“大两”“小两”之别,就可以说“三大两”,但这与我们所讨论的不是一个问题。 如果不是度量衡量词,其他的一些量词前则可以用形容词修饰。例如: 一大口 一满车 一平勺 一浅瓢 一小滴 一整街 一整张 两大把 两大步 三大碗 一大黑板 一满屋子 状态词内部的性质不统一,都不能作为中心语扩展为向心结构,如“很雪白”“很漆黑”“很油亮”“很冰冷”“很滚烫”“很通红”,(17)这是因为状态词在语义上都含有量的意义。 区别词表示性质,但也不可受修饰扩展为向心结构,(18)这是因为区别词所表示的性质没有程度,或说没有一个量幅,在语义上是一个点,如“男”“女”“单”“双”“真”“假”“彩色”“黑白”“恶性”“良性”“独幕”“多幕”。 汉语的某些体词性成分,如光杆普通名词、定中词组等可以在句子中作谓语,因此可以前加副词扩展为谓词性向心结构,(19)例子如引言的0.4,不赘举。 总之,实词因为固有的指称功能可以作为中心语扩展为向心结构,但又受其语义,即其所指称对象的限制,名词、动词、形容词都可以扩展为向心结构,状态词和区别词都不能扩展为向心结构,而数词和量词可以有限地扩展为向心结构,至于名词、动词、形容词扩展成的是体词性的还是谓词性的向心结构,则还受句法条件,比如修饰语的性质、偏正结构所充当的句法成分等的限制。 3.7 本节结论 指称是语言中词固有的语义功能,词在话语中的指称功能是其固有语义功能的实现。名词固有的语义功能是指称实体,因而在话语中经常用来指称;动词固有的语义功能是指称动作、活动、变化,形容词固有的语义功能是指称性质、状态,因而在话语中经常用来述谓。在汉语中,相反的情况也存在,即名词用来述谓、动词和形容词用来指称,只是这种情况需要更多的句法、语义、语境条件,因而在话语中出现的频率低,所以谓词作体词性词组的中心语、体词作谓词性词组的中心语都合乎学术逻辑,是可以理解的。 四 结语 在汉语中,部分谓词可以带定语,因而这些谓词就可以作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部分体词可以作谓语,因而这些体词就可以作谓词性向心结构的中心语。谓词本身具有指称功能,汉语的谓词作主语、宾语和定中结构的中心语时,其所指物可以看作事物,就可以作为中心语扩展为体词性向心结构。结构整体与其中心语属于不同形式类的向心结构,在语法和语义两个层面上都与其中心语有相同的功能,符合向心结构的构成条件,都是可以理解的。至于句法结构整体与其直接成分是否属于同一个形式类,则不是判断向心结构的依据。 自《马氏文通》以来,语法学界为解释汉语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和定中结构的中心语提出了种种观点,如“字类假借”“词无定类”“依句辨品”“一线制”“名物化”“事物化”“指称化”等等。朱德熙(1985)提出,词类与句法成分不对应是汉语的特点,汉语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仍是动词,学界普遍接受这一观点。这是汉语语法研究的一次进步。学界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接受汉语谓词可以作定中结构中心语的事实。 写作中多次请教陆丙甫先生,多次与郭继懋先生讨论,张谊生、李大勤先生和李秉震、李晓琳博士也为本文提出了很好的意见,谨此一并致谢。 ①朱德熙(1984)修改向心结构的定义不是为了解释“这本书的出版”,[43]故不归入这一种方案。 ②见沈家煊(2009);[13]Lyons,J.《Introduction to Theoretical Linguistics》第331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 ③见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第20页(商务印书馆,1979);刘月华等《实用现代汉语语法》第418-419页(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3);马真《简明实用汉语语法教程》第5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④见[美]布龙菲尔德著、袁家骅等译《语言论》第239-241页(商务印书馆,1990)。布氏虽然用“形式类”给向心结构下定义,但也从语法功能上解释向心结构和离心结构,比如他说英语poor John(可怜的约翰)是向心结构,因为John和poor John有同样的功能,而英语beside John(在约翰旁边)、with me(和我一起)、in the house(在房子里)是离心结构,因为这些词语的功能与其两个直接成分都不相同。可见,布氏对向心结构的理解是在形式类和语法功能之间摇摆的。 ⑤见[美]霍凯特著,索振羽、叶蜚声译《现代语言学教程》第19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霍凯特这样修改是为了表明向心结构的整体与其直接成分的分布不会完全相同,这是不必要的,以一个词为中心扩展而成的结构与这个词的分布不会完全相同,但也一定有相同之处。 ⑥这几个英文例子取自张道真《实用英语语法》(商务印书馆,1979)。 ⑦见Lyons,J.《Introduction to Theoretical Linguistics》第230-231页(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 ⑧动词也可以组成介词结构,但动词不能组成表示具体方位的介词结构。 ⑨长期以来,汉语语法学界认为把汉语谓词作主语、宾语看作名词化是受印欧语的影响,如朱德熙(1985),这固然有道理。但我认为,这种看法的产生还与人们的语言经验有关。名词在言语中主要作主语、宾语,谓词主要作谓语或谓语中心语,这样的言语事实就会引导人们把名词与主语和宾语、指称对应,把谓词与谓语、述谓/陈述对应。语言研究离不开语言经验,但语言经验也会误导人。 ⑩指称和述谓是实词的两种功能,功能之间不能互相转化,能转化的是实词性成分的形式类,即体词和谓词可以互相转化。在汉语中由于形式类与指称、述谓功能并不对应,体词和谓词互相转化后其指称、述谓功能也不一定转化,例子不赘举。 (11)见陆俭明《八十年代中国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 (12)见沈家煊(2009)。[13] (13)见完权、沈家煊《跨语言词类比较的“阿姆斯特丹”模型》(《民族语文》2010年第3期)。 (14)见朱德熙《语法讲义》第101页、124页(商务印书馆,1982)。 (15)有些动词如“显得”“值得”“加以”“是”等的意义很虚,很像虚词,其所指物难以确定。 (16)朱德熙(1982)提出谓词性成分作主语和宾语都有指称性的和陈述性的两类,并且提出用“什么”“怎么样”检验。事实上这种检验不都有效,见王莉莉(2000)。本文认为谓词作主语都是指称性的,朱德熙(1982)的四个陈述性主语的例子中,“干干净净的舒服”“大一点好看”“天天练才学得会”这三个句子是紧缩复句,句首的谓词性成分不是主语而是分句,而“先别告诉他比较好”的主语也是指称性的。朱德熙(1982)的四个陈述性宾语的例子中,“觉得很舒服”中的“舒服”是陈述性的,但“觉得”像系词,“舒服”像表语。其他三个谓语“喜欢干干净净的”“开始写小说”“打算自杀”都是述谓性的,其中的宾语仍可看作指称性的,至少是可以再研究。 (17)在百度上可以搜出很多这样的说法,但这样使用的人数毕竟还是少数,可视为言语现象。 (18)在百度上可以搜出“很大型”“很小型”“很彩色”“很黑白”,同样也应视为言语现象。 (19)对名词谓语前的副词可以有两种分析:一种认为副词与名词之间省略了“是”,一种认为副词可以修饰名词谓语。如果采用前一种分析,就要认定名词谓语与主语之间应有一个“是”,这种看法的实质是认为名词不能作谓语。显然,要证明这个观点是很难的,因为表示日期、天气、籍贯的名词作谓语是很正常的句子,即使表示身份的词在特定语境中作谓语,也不一定要加“是”。如果采用后一种分析,就与副词不能修饰名词的基本语法规律冲突。我认为应该采用后一种分析,修改副词的分布规律,把副词不能修饰名词改为副词可以有条件地修饰名词,即可以修饰名词谓语,或者说副词可以修饰有述谓功能的词。同心结构可以从其中心语言中分为不同的形式_语义分析论文
同心结构可以从其中心语言中分为不同的形式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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