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国家社会理论视野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视野论文,理论论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0)06-0016-0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标志。它是在马克思的政权建设理论与代议制理论的直接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继续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带来了新的契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背景,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方向,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的历史条件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马克思的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理论的直接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在巴黎公社以前,马克思就批判资产阶级议会是虚假的、形式主义的。它发挥不了民意机关的作用,甚至是“不断践踏人民意志”的。在巴黎公社起义后,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建立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理论。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理论法宝,在继承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第一次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并于1954年在我国建立起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十九世纪末期,资产阶级正处于上升时期,其丑陋本性也在逐步暴露。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日益激化,马克思看到了巴黎公社被资产阶级镇压。因此,这一理论更多的是从反思资产阶级政权的弊端出发,更多的是从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出发来构建的。这一理论的核心是把国家权力交给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阶级。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基石,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和逻辑起点。
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又是与他设想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高度集权与权力一元化,这与单一公有制经济基础相一致的。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主体之间的尖锐利益冲突必然要求国家权力为立,实现权力多元化。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适应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他构建了“议行合一”的国家权力组织形式。高度集权与权力一元化也是与马克思描述的成熟社会主义形态相联系的。在那里,市民社会完全成熟,国家与社会真正统一,权力集中于国家也就是集中于社会。
新的历史条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现阶段,人民民主政权已稳固建立。建设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已是我们时代的主旋律。站在马克思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历史和逻辑的起点上,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方向是人民和时代的内在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份的迅猛发展,中国社会日益显示出自主性和独立性。市场经济塑造了独立的市场主体,社会成为各种利益要求展现的舞台。反映在政治上,人民不再是一个利益完全一致的共同体,而是在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有着利益差别的混合体。统一的社会开始分化为不同的社会阶层,每个社会阶层逐步形成自己的共同主张。这些主张也要求能够反映到人民的代议机构中来。这样的社会背景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契机与挑战。如何使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包容各种要求与主张,使其完整地适应社会;如何使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在各种要求中判断出共性最大、最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主张,推动社会进步,这就成为在特定时代和理论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是我们每个关心民主法制建设的公民所思考的问题。
马克思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理论提供了我们思考的一个立足点,我们需要追溯其理论渊源,以期在更广阔的理论视野中寻找到新时代条件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方向。
二、马克思的国家社会理论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的国家社会理论的形成过程
马克思在批判封建专制制度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的过程中形成了关于国家社会关系的一系列论述,这一系列论述的理论成果在指导无产阶级革命上表现为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理论。
马克思批判封建专制主义是与人民主权根本对立的。在封建制度下,商品经济无法萌芽,市民社会也无法发育。人民缺少社会的依托,不得不成为王权的附庸,而王权却人格化为国王。由此,国家与社会形成了最根本的对立;极端化为个人的王权完全吞噬了社会权力。这样的体制在马克思看来是最反动的:“哪里君主制原则占优势,哪里的人就占少数;哪里的君主制原则是天经地义的,哪里就根本没有人。”(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民主制时,在肯定其历史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指出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并不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因为它并没有消灭市民社会内部的阶级对立和私有制,它充其量只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441.)国家仍然是社会的异己存在。为把社会从国家的压制下解放出来,马克思提出必须打破旧的国家机器,把权力还给人民,由人民选举他们的代表,组成国家机关行使人民的权力,使国家成为社会的自在的政治存在。在这里,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理论是国家社会理论在成熟社会主义条件下运用的结果。
(二)马克思的国家社会理论(注:荣剑,杨逢春.民主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141-147.)
马克思运用国家社会理论批判了封建专制、资产阶级专政,并科学预见了无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这一理论具有更高的理论抽象和广阔的应用范围,也必将能适应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需要。
1、国家社会理论的哲学基础:社会决定国家。社会决定国家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前提和出发点。马克思认为,社会是受制于生产力发展的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具有不同社会背景、经济利益和政治要求的阶级、阶层与党派共同构成了社会的主体。国家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中不同利益冲突的结果。当阶级消失时,国家将不再居于社会之上,而把权力还给社会,完成国家的自我消亡。马克思纠正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社会的颠倒黑白的描述,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把握了社会和国家内在含义,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463.)黑格尔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文中说:“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社会决定国家从客体意义而言,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其主体而言是指人民群众决定国家官吏: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吏是社会的公仆。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
2、国家社会理论的内容。(1)社会参与国家。即指每个社会成员可以平等、无限制地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并同决定国家权力的构成。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当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真正确定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并在消灭了私有制、阶级和社会的不平等以后,才有可能使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体现出来,并在国家政权中得到集中反映。在社会普遍参与的前提下,国家权力的构成及性质将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国家权力将不再来自少数人,而来自于整个社会,为社会选举出来代表所掌握。这时,真正的民主制才得以建立。(2)社会制约国家。社会普遍参与国家还不能从根本防止国家蜕变为社会的主人,防止国家官吏为自己的私利而损害社会的共同利益。在社会决定国家机构和官吏的产生后,还需要有效制约国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和官吏行为。马克思反对权力分立,主张代议机构拥有国家最高权力,通过对这个机关的监督保证对所有国家机关的监督。(3)社会收回国家。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最后也必然回归到社会。马克思指出,在国家真正成为全体社会的代表时,国家的管理社会的职能将逐步还给社会,权力的政治职能将逐步消失,最后完成国家的自我消亡。在马克思看来,过去的一切国家都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异化现象,在本性上是戕杀社会的。只有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家回归社会,社会才是真正的社会。“历史的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83.)
三、马克思国家社会理论对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
马克思的国家社会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理论背景和宽广的理论视野,它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
(一)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关系。社会参与国家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特点在于它是全社会最大限度多数人的民主,不是少数人的民主。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包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社会基层自治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各种实现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参与国家的最主要形式,作为联系社会和国家的纽带,作为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国家权力的根本制度,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程度决定了社会普遍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反映的程度,国家与社会统一的真实程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决定作用发挥的大小。因此,只有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参与国家也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受制于社会发展的进程,取决于市民社会发育的成熟。一个制度的有效性不在于制度自身的完美,而取决于社会现实对于制度的需要程度,取决于制度对于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计划经济模式中的国家与社会虽然达到了统一,但这种统一不是在社会自发、主动参与国家权力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国家在运用行政权力促成社会意志单一化的基础上,并以此保证社会对国家的统一的。在社会利益要求单一化的情况下,国家依自己的意志即可以简单地判定社会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在反映社会要求的作用上并不很大,因此就不可能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有力的现实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非公有经济的发展,社会多元利益要求的凸现,使社会和国家的统一呈现了新的形态。人民代表大会在反映社会利益要求的作用上日渐显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契机才真正到来。由于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也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只有同时认识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推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作用和社会发展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约作用,才能以积极、谨慎的态度看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民主的进程既适应社会需要,又能推进社会发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基层自治的关系。社会参与国家有两种方式,一是间接参与,社会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构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在我国即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直接参与,即社会自治。在我国表现为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它的完善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其他实现形式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社会自治是马克思所设想的“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是在国家消亡以后的社会自我管理形式,是民主的最终发展方向。
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观念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也是市民社会成熟的标志。而社会基层自治在培养公民民主意识,增强权利观念,引导公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依赖于社会基层自治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这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建设基层民主,以期在最广泛的基础上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二)应当完善三个制度
1、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决定市民社会能否全面参与政治国家的关键环节。“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存在。”(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396.)在社会利益趋向多元化的时代,在公民政治观念日渐成熟的社会,各种社会要求必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得以体现,因此,选举是判断各种社会要求合理性的准则。在市民社会成熟之时,也是国家能力衰落之时。国家再也不可能依自己的意志判断社会的普遍利益,选举也是保证国家真实地了解社会需求,使国家能普遍地代表社会,真实地统一于社会的关键。所以,选举制度应注重提高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从注重参选率的提高到注重参选主动性的提高;从只注重选举结果的合理性到兼顾选举结果和选举程序的合理性;从鼓励选民参选到鼓励选民表达真实意志;使选举制度具备最大的包容性,从包容尽可能多的选民到包容尽可能多的要求。具备最广泛包容性的选举制度下的国家和社会才能统一得更为真实。
2、监督制度。社会制约国家要求社会对国家机关进行全面的、直接的监督。在现阶段,社会还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监督国家,社会的制约功能只能委托给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授权它对国家的各种权力组织进行制约和监督。由于代议机关代表了社会利益,因此,只有当立法权能够有效控制行政权、司法权时,才可能达到社会控制国家的目的。监督制度的落实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充分利用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积极行使监督权力。通过监督职能的行使,提升其最高地位;通过其实际地位的提高,来强化监督力度。监督职能的实现还要求监督结果法律化,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障监督结果的落实;要求监督形式多样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询问、质询、组织调查小组、弹劾等各种形式行使监督权力;监督指向普遍化;由日常政府行为到特定事件,由政府机关到政府官员。
3、民主立法制度。民主立法制度是社会参与国家和社会制约国家的共同要求。马克思指出:“立法权是组织普遍物的权力,是确定国家制度的权力,它高于国家制度。”(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321.)确立立法权的最高地位不仅仅在于立法权是将社会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主要途径,而且它也以立法方式承担着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职能。立法权的最高性决定了必须建立起民主立法制度,使“市民社会尽可能的参与立法权”。(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393.)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在立法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社会的意见有充足的渠道进入到立法机构时,立法权的最高性才获得了全社会的普遍支持,立法权的最高性才获得最大正当性的保证。
立法权承担着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建立和完善民主立法制度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国家的制约。由于社会制约国家的途径是通过代议机构进行的,这是一种间接监督而不是直接监督。间接监督的效果在传递的过程中会产生弱化和偏差。因此社会对代议机构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它能保证代议机构对国家监督的正确和有效性。民主立法制度则提供了这样一种途径,使得社会对于国家的监督成为可能。
建设民主立法制度要求立法过程公开化,立法程序法定化,立法决策科学化。
(三)一点启示
国家最终要灭亡的,社会最终是要收回国家的,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历史发展的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在民主法制的建设上无所事事。相反,我们应该大力推进民主法制的发展进程,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吸引所有的人参与到国家制度的建设中来,撕下国家制度神秘的面纱,使国家显示出社会化的本性。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也就是政治自我否定、政治自我消灭的过程。推进这一过程,也就是推进社会收回国家的进程。
收稿日期:20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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