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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较快,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也同样得到了迅猛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与 此同时也存在了房价上涨过快,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及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方面问题。而我国原有的房产税法律已经难以适应房地产市场与 经济发展的步伐,房产税改革工作势在必行。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因此本文就我国个人 住房的房产税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问题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飞快,房地产市场是目前我国的热门行业,但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其资源分配的不合理拉大了社会 中的贫富差距,政府为了缩小该贫富差距,针对性的采取了相应的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其中个人住房房产税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 有效手段。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社会就业市场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岗位出现严重供不应求的现象,从而导致居民人均收入和房 价之间的差距被拉大,使得我国出现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均的状况[1]。为了对房屋投机现象进行抑制,对社会贫富差距进行调节,提高房屋的资源配置效率,政府部门通过多种调控手段来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但目前我国的房产税法律规范并没有达到理想状态,一些政策法规的制定仅是从经济学角度来进行设计的,难以达到有效的调控效果,因此对我国房产税法法律制度改革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相关概述
目前在学术界中对于房产税的定义是将房屋作为征税对象,而房屋所有权主体缴纳财产税。这种税种的历史悠久,在各个国家中都普遍存在。我国自周代开始则已经对房产征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房产税作为具有调节作用的一种财产税,但在《暂行条例》中仅对具有经营性质和出租房屋进行规范征税,存在局限性。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这一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需要,个人住房的税收还是相对空白,不利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因此个人住房房产税就应运而生。在对个人住房房产税概念分析时需要和《暂行条例》中房产税规定相比较而言,《暂行条例》中关于房产税规定认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或单位都是纳税主体,而纳税对象则是指用于生产和经营的房屋,根据房产租金收入和房产余值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实行比例税率,根据房产余值计税税率的1.2%。在税收减免政策中规定,非营业性房产则免征收房产税。而个人住房房产税作为房产税税种下的税目,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两者都是对房屋保有环节的财产税征收,且书死后收入相对稳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本身存在形式相对较为稳定,房产价值的变化会遵循一定经济规律,两者税基和税源都相对稳定,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房屋保有阶段中税收收入会不断增加。两者差异在于征税对象和税负转嫁上的不同之处,在征税对象上,在《暂行条例》中主要是指用于生产和经营性房屋,个人住房免征税。个人住房房产税则主要是对于个人自用住房征收一定税款。而两者的税负转嫁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暂行条例》主要是针对经营性和出租性质房产进行纳税,纳税人在经营环节中可以将税负转嫁出去。个人住房房产税则是针对个人房屋在保有环节的课税,税负难以转嫁。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个人住房房产税也被称为自住房房产税,这并不是对某种标准税种名称,而是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一种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税的意义是在于控制房价上涨,增加财政收入,但实质上我国财政收入来源是流转税,而个人住房房产税只是一种财产税,对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无太大的贡献[2]。其对房价上涨的控制也并不完全,房价上涨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政府主要是通过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方式来对房价上涨进行控制,但也仅是一种理想化。
为此构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法律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控制房价上涨与增加财政收入。社会各界对于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的必要性进行了多年的探讨,有人认为是有利于对收入分配进行合理调节,或者是引导居民进行合理的住房消费。而笔者则认为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进行论述。首先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有利于我国财产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虽然我国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得到明显的增长,但关于个人住房的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建设明显落后,因此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征收工作是迫在眉睫的[3]。其次,在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建设中需要严格遵守我国现有税法的法定原则,促使我国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税立法不断完善,这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及财产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三、我国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的构思
(一)应提高立法层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拥有个人产权房产数量不断增加,但目前在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却相对落后,难以满足现阶段房产行业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房产税法律规定仅是《暂行条例》,而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法律规定也并没有健全完善,但这些法律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看都均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也有很多学者对于立法层次进行思考与探究,虽然新规定在推行前都只是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但这和违背我国税收法定原则也并无直接的联系。显而易见的是税收法定是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规定中应该明确征收的税种、征税的原则标准,以及征税的方式等[4]。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我国在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建设中就应该提高立法层次,从而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与规范性,并从合法税收的角度来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方向及房产税征收趋势来进行展望,应尽快制定关于我国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规定,但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各个地区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及住房条件等都存在显著的差异,如果在法律制度构建中忽略应有细节来进行统一,容易产生一刀切的现象,这也会导致我国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丧失,不利于制度建立实施。因此在制度的建设中需要根据各个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如税前扣除项目、税收减免或是起征点等。
(二)合理税制,避免简单增加税负
在财税体系改革过程中并不能简单地来增加税负,现阶段我国民众平均税负较高,因此在法律方案构建中应尽量避免给低收入人群带来严重的税收负担,而是要让低收入人群可以通过税收改革来得到好处,并获得民众支持,才能确保税收改革获得预期效果。在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建设中其重要目标还包括对我国当前社会中的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加以扭转。随着当前房价的不断飙升,我国大多数低收入人群的买房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性难题,并激发了群众的不满情绪,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注意对穷人利益的保护。房地产税调节主体是征税成败的关键,如将调节主体定位为工薪阶层不动产,则会导致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都难以承受,而如果将调节主体定位为富裕阶层和房地产投资者,则可以对房产投机现象及炒作现象加以抑制[5]。通过减免首次置业购房者的税收,对多套房投资者征收重税,才能达到抑制炒房的效果。在法律制度构建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其主要目的在于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但这种调节的程度需要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不可物极必反。
(三)注重顶层设计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推行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的建设需要加快步伐,财产税法律体系健全需要稳步促进,但这并不意味着进行盲目或是简单的增加房产税征收,这种做法仅仅只能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无更大的积极效果。房地产税收涉及方方面面,各个税种之间都有着一定的联系,在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中应从房地产税收体系整体来进行考虑,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应废除一些无法律依据的收费问题,调节和房屋相关的税费体系[6]。如果在缺失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房产税改革,仅通过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方法来达到对房地产市场过热的现象进行调节是不理想的,这也将是房产税试点工作失败的主要原因。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注重顶层设计,从理论出发来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经济发展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个人住房房产税对财产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进而选择一种综合平衡的方案,确保在财产税法律体系中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可以发挥其最大的作用[7]。
(四)加强征收执法保障任何税收在征收阶段是否可以起到积极效果,不仅需要观察税收在立法阶段中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并具有实际操作性,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税收在征收与管理中是否做到公平和严格,如果缺乏严格高效的执法保障,则容易导致纳税人拖欠税款的现象,就难以实现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因此在立法与执法阶段中都需要引起足够重视[8]。尤其是在执法阶段中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的法律规定来执行,才能实现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建设起到积极的效果。另外,我国各级执法部门都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税收法制意识,并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杜绝出现以权谋私现象发生,真正做到执法严格。同时还要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宣传与服务理念,尤其是对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推出中,税务执法人员应积极承担税收法律制度宣传责任,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向纳税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营造良好房产税舆论氛围[9]。各级税务执法部门应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纳税人及新闻舆论监督,利用社会监督平台来改进自身在执法中的不足之处,确保个人住房房产税工作的推进,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语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改革中,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建设与改革是其重要内容,对房地产税收改革有着紧密的联系,并对我国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造成一定的影响。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并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设计出合理、可行的课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法律制度建设中不可简单的增加税负,应该从立法层面来进行构建,并注重顶层设计,才能确保实现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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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陶广峰,马靖.论中国个人住房房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以上海、重庆试点城市为例[J].学习与探索,2016(12):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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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莉莉,秦彦敏.我国当前房产税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5):25-26.
论文作者:姚贵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5
标签:房产税论文; 个人住房论文; 我国论文; 法律制度论文; 税收论文; 财产税论文; 房地产市场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