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劳动管理维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_劳动关系论文

加强劳动管理维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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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吸纳安置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富裕和就业问题,同时也缓解了城市就业压力。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乡镇企业劳动制度很不健全,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必要的保障,一些企业用工随意性很大,劳动关系不够稳定,劳动条件较差,安全及环保投入少,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得不到保证,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必然影响乡镇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乡镇企业的稳定与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加强乡镇企业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新形势下乡镇企业改革面临的新课题。

一、当前乡镇企业劳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劳动关系确立不规范

我国乡镇企业的管理者在招工和确立企业劳动关系时很少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只有口头协议,有些危险工种甚至与劳动者签订生死合同,如一些地方的小煤窑等就是如此。乡镇企业劳动关系确立的这种极端不规范主要源于其家庭化、亲属化和社区化的基本性质。乡镇企业职工一般文化水平不高,主体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形成的只是做工拿钱,对自己在企业的从属地位采取认同态度,没有同企业形成真正的产权关系,没能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

2.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偏低

乡镇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相对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原有身份为农民,并在劳动权益尤其是劳动报酬方面的要求不高造成的。不仅如此,乡镇企业还在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上造成人为的不平等,一些乡镇企业,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供销人员等的收入往往较高,而一线的生产操作人员收入往往较低,有时前者甚至是后者的几倍到几十倍,乡镇企业劳动者报酬的这种人为不平等挫伤了大多数职工的积极性。职工因收入分配不公而与厂长闹事的情况,已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和影响,应该引起注意。不仅如此,一些乡镇企业还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随意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工作。

3.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劳动保护

与乡镇企业迅猛发展的势头相比,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问题相对滞后,一些乡镇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短期行为严重,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问题上不愿作出必要的投入,致使劳动者在十分恶劣的环境下进行劳动,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这种状况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很多乡镇企业属于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的产业,这些产业一般都不允许在城市尤其是重要城市中发展,而乡镇企业可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缺。苏南地区很多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的乡镇企业就是从上海等大城市中转移出来的;二是乡镇企业一般资金短缺,很难有实力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也没有能力对劳动者开展较好的劳动保护工作;三是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劳动保护意识差,很多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只图一时获利,根本不考虑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问题。据有关部门的调查,乡镇企业中有害作业的厂矿占82%以上;尘毒和噪音作业的总合格率仅为36.8%,危害程度大大高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水平。上海市的统计表明,全市职业病死亡人员当中,乡镇企业占50.1%,其中,矽肺病占15.6%。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矿井塌方、瓦斯爆炸等恶性事故大多集中在乡镇企业。

4.乡镇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乡镇企业的劳动者绝大多数来自农民,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加之乡镇企业的经营者不愿承担保障义务,因此乡镇企业中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十分薄弱。目前乡镇企业的失业保险几乎空白,乡镇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也极不健全。在一些乡镇企业中,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企业往往给予一次性赔偿就算了事;而在职工的医疗问题上更是不管不问,甚至职工一旦生病,还会遭到辞退的厄运。职工的养老保险在一些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中已经出现,有些甚至较为完备,但总的来说,绝大多数乡镇企业的劳动者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相应待遇。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乡镇企业在企业劳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较多,还十分不完善。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与乡镇企业劳动力市场体系和新兴劳动制度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与监察的新型体制,从而使乡镇企业人力资源得到有效开发、配置和合理流动。

二、加强乡镇企业劳动管理的关键环节

1.树立企业劳动关系的现代化观念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劳动者和经营者对企业劳动关系的观念还十分传统和保守。如乡镇企业的劳动者大多来自农民,中国农民身上所具有的朴实、勤俭、吃苦耐劳以及顺从、忍让的品行在乡镇企业劳动者身上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加之乡镇企业所具有的家庭化、亲属化和社区化的性质,使得乡镇企业的劳动者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观念还基本停留在传统、自然经济的状态,如目光短浅,只考虑干活赚钱,雇佣观念和临时观念较强,不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尤其是对于劳动者应该享受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益等更是不明了,甚至不闻不问。而一旦发生企业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被老板解雇或主动离职。此外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劳动关系的观念方面也显得陈旧、保守,甚至存在野蛮、暴力行为。

企业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劳动关系无不具备这几方面的特征,而我国乡镇企业在这方面与之相差甚远。要实现我国乡镇企业劳动关系的现代化,使其与国际接轨,关键就要改变人们传统、落后的观念,树立企业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等现代化观念。这主要通过两方面的工作来完成:一方面,强化企业劳动关系现代化观念的舆论宣传和教育,诸如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开展宣传和教育,在乡镇企业内部对劳动者和经营者等企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开展宣传和教育等;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和法律手段对传统、落后甚至野蛮的企业劳动关系的行为和做法的监督、制裁,造就企业劳动关系现代化观念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和人文氛围。

2.理顺企业劳动关系运作的体制

我国乡镇企业中,企业劳动关系运作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平衡,劳动者处于绝对弱者的地位,因此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经常受到忽视甚至侵害。针对乡镇企业劳动关系运作体制上存在的上述问题,理顺体制、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已经客观地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理顺乡镇企业劳动关系运作体制的关键之举在于确立劳动者应有的主体身份,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权利。确立劳动者应有的主体身份,政府和法律手段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这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主体身份的真正实现。与此同时,劳动者自身的努力和工作对于劳动者主体身份的实现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其中包括劳动者自身观念的转变、劳动者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劳动者自身组织即工会的建立和完善等很多方面。

3.根据劳动法规,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劳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乡镇企业面临如何适应的问题。除上述已提及的内容外,一要规范劳动时间,使职工从农业劳动时间的惯性中转向工业劳动时间,并按国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等。由于乡镇企业职工大多还带有“亦工亦农”的特点,更应当保证其休息时间,不得随意延长工时;二要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除农忙等特殊情况外,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均应支付最低工资以上的劳动报酬;三要规范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生产经营确有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向职工说明情况;四要妥善处理职工因工受伤以至残废、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的问题,从制度上使他们得到必要的物质保障;五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适应乡镇企业,符合国家劳动法规的劳动安全、消防卫生制度,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强化安全管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以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乡镇企业职工的身心健康。

4.转换乡镇企业分配机制,改革用工制度

乡镇企业人员工资分配应以市场价值为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随之逐步提高。国家应对乡镇企业人员工资分配实行事前、事后双重调控,以间接调控和事后调控为主,以保障乡镇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改革乡镇企业分配和用工制度要放手让企业大胆创新,从当前我国乡镇企业的实际出发,宜采用多种用工制度并存,即企业可招收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而以临时工、合同工为主体,临时工有助于企业完成季节性、突发性生产任务,固定工制度则可以稳定乡镇企业中优秀的科技和经营人才,由于乡镇企业含多种所有制成分,企业基础条件差异较大,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愿,积极慎重地推行劳动合同制,一是引进竞争机制,消除企业内部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合理地配备劳动力,充分调动企业领导者和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二是处理好引入竞争机制与团结互助的关系,打破铁饭碗、精简人员与社会安定的关系,乡村、企业、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是进行企业劳动、工资、福利、培训等制度的配套改革,使乡镇企业劳动合同制顺利推行。

5.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当前要着重做好职工养老保险的试点和规范工作,认真制定符合本地乡镇企业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尤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投保条件和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并指导企业严格执行:一是提倡企业、个人部分积累模式,坚持企业自主自愿,主管部门审批,股份合作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还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二是防止、纠正一些企业仅为少数干部投保、长期亏损企业投保、违反财经纪律列支投保费等混乱现象;三是发挥养老保险的激励作用,企业中个别贡献突出的职工,可免交保险费,或享受高标准的养老保险;四是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开展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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