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领域中的分析命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命题论文,领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2)01-0013-06
分析哲学家往往认为,分析性概念只适用于科学领域,而不适用于规范领域。本文试图突破分析哲学的传统看法,将康德的分析性概念推广到规范领域,探讨规范领域中的分析命题,目的是为早先提出的一个观点——从“是”可以推出“应该”(注:参见程仲棠:《从“是”推不出“应该”吗(上)——休谟法则的哲学根据质疑》和《从“是”推不出“应该”吗(下)——休谟法则的逻辑根据质疑》(《学术研究》2000年第10、11期)。)——进一步寻求根据。本文不讨论规范领域中所有可能的分析命题,而只讨论其中一种表示地位与角色关系而又具有“所有S都应该P”形式的分析命题。
一
地位和角色是社会学和人类学中用以解释社会结构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概念。地位是指人的社会中占有的职位或身份。角色是指对占有某种地位的人所期望的行为,即一定的行为规范,包括义务、权利和戒律,可分别用规范词“应该”、“允许”和“禁止”表示。两个概念都具有双重语义,即描述性内涵和规范性内涵。地位主要是一个描述事实的概念,某人是否占有某一地位,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又包含规范性,因为一定的地位是以一定的义务、权利和戒律为条件的。角色主要是一个规范性概念,但又包含对人们的行为模式的描述。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美国社会学家罗伯逊指出:“社会上的每种地位都有一套被期待的行为模式、义务和特权——换句话说,即一种角色。”(注:罗伯逊:《社会学》上册,黄育馥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05页。)这就是说,地位概念的内涵就包含一定的角色概念。尽管人们对于什么样的地位搭配什么样的角色的问题存在实质性分歧,但在全人类中,或者在一定的社会、一定的文化中,也存在某种共识,因为如果没有任何共识,人们就无法沟通,社会就无法维系。其中最起码的共识就是逻辑上的共识,表现为一定的地位概念与一定的角色概念的分析性关系。由两个这样的概念可以构成分析命题,这种分析命题反映了社会事实与社会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
表示地位与角色关系而又具有“所有S都应该P”形式的规范命题,可称为“应该”直言命题,与传统直言命题“所有S都是P”相较,它们在语义上有两个特点:(1)主项S表示地位;谓项P表示角色。(2)以“应该”取代“是”作为联项,表示P是S的义务。在“应该”直言命题中,表示地位的S是关键词,P是不是S的义务,与S的语义或内涵密切相关。在每一个表示地位的概念中,其规范性内涵都包含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规定地位占有者承担的义务,可称为义务条件;二是规定地位占有者享有的权利,可称为权利条件(还有一个非基本的条件,即规定地位占有者遵守的戒律,可借助于否定词从基本条件导出)。每一个条件都是任何一个地位概念在语义上成立的必要条件,因而为每一个地位定义所蕴涵。根据“应该”直言命题的语义结构,可以给分析命题下这样的定义:
任意的一个规范命题“所有S都应该P”是分析命题,当且仅当谓项P与主项S所包含的某一个义务条件同义。
这个定义是康德的分析判断定义在规范领域中的一个应用或推广。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作出明确区分,他写道:
“在一切含有主项与谓项关系的判断中(我现在只考虑肯定判断,因为随后关于否定判断的应用则是很容易的),这种关系之所以成为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方式,要么是谓项P属于主项S,作为隐蔽地包含在这个S概念里面的某东西;要么是P在S概念之外,虽然事实上它是和S有联系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我称这判断为‘分析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称之为‘综合的’。所以,分析(肯定)判断就是其谓项与主项的联系是通过同一性而被思维的那些判断:而其主项与谓项的联系不是由于同一性而被思维的那些判断则应称为综合的。由于前一种判断并不通过谓项对主项概念增加什么,而只把这主项概念分解为原来就在这个概念中被思维到的若干概念(纵然是模糊地被思维到的),这种判断又可称为说明的判断。另一方面,后一种判断在主项概念上增加一个谓项,而这个谓项并没有在主项概念中为人所想过,而且任何分析也不可能从它抽取出来,因此这些判断可称为扩大的判断。”(注:康德著 韦卓民译:《纯粹理性批判》,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3页。引文把译文中的一个逻辑术语“述项”(predicate)改为“谓项”,同时把译文中表示主项和谓项的符号A和B分别改写为S和P。)
按照康德的定义,“分析(肯定)判断就是其谓项与主项的联系是通过同一性而被思维的那些判断”。换言之, “所有S都是P”是一个分析判断,当且仅当P与S具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又是指什么?齐硕姆作了颇为清楚的解释,他说:“假定下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成立,则谓项能从主项中分析出来”(注:齐硕姆,邹惟远等译:《知识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63页。)。这三个条件是:
1)S与P是同义的。
2)S是一个与合取词项“S[1]并且S[2]”同义的词项,而S[2]是与P同义的,S[1]不是与P同义的。
3)P是一个与析取词项“P[1]或P[2]”同义的词项,P[1]可以从S中分析出来,P[2]不能从S中分析出来。(注:齐硕姆,邹惟远等译:《知识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63-164页。)
这三个条件可以看作对谓项与主项的“同一性”的界定,不过,这个界定还有需要补充的地方。具有“所有S都是P”形式的传统直言命题都是描述某种事物的,它们属于事实命题或“是”命题。事实命题的主项与谓项都具有描述性内涵,但一般不具有规范性内涵(某些描述社会事实的主项或谓项可能兼有规范性内涵)。康德的定义中所谓谓项与主项的“同一性”,确切地说,是指描述性内涵的同一性。所以,我们可以把康德的定义重新解释为:“所有S都是P”是一个分析命题,当且仅当P与S的描述性内涵具有同一性。
康德的定义适用于具有“所有S都是P”形式的分析命题,本文的定义适用于具有“所有S都应该P”形式的分析命题。两个定义在语义上有一个重要差别:康德的定义实际上以谓项与主项的描述性内涵的同一性作为分析命题的根据;本文的定义则以谓项与主项的规范性内涵中的义务条件(可称为义务内涵)的同一性作为分析命题的根据,显然,描述性内涵的同一性不能作为规范命题的分析性的根据。
例如,下述一个表示地位与角色关系的“应该”直言命题
(1)所有反贪污官员都应该反对贪污
就是一个分析命题。主项“反贪污官员”是一个表示地位的概念,谓项“反对贪污”是一个表示角色的概念。“反贪污官员”是由“官员”和“反贪污”构成的复合概念,“反贪污”表示“官员”的职责。所谓职责包含两个意义:一是职权,属权利范畴;一是责任,属义务范畴。依此,“反贪污官员”这个地位概念的定义可以表示如下:
(2)x是反贪污官员,当且仅当x是官员,并且x有反贪污的权利,也有反贪污的义务
这就是说,“反贪污”是“反贪污官员”这个地位概念所包含的一个义务条件,而“反对贪污”这一角色概念则与这个义务条件同义。可见,在“所有反贪污官员都应该反对贪污”中,谓项只是把主项的规范性内涵中关于职责的某些规定分析出来归于主项,而没有给主项增加任何内涵。类似地,“所有法官都应该依法审案”,“所有教师都应该向学生传授知识”,“所有医生都应该救死扶伤”等等,都是分析命题。
读者或许会提出这样的诘难:如果(1)是规范领域中的分析命题,那么下述一个具有同样形式的命题
(3)所有贪污的官员都应该贪污
也应该是规范领域中的分析命题。但(1)与(3)是不相容的,若说它们都是分析命题,岂不是陷于逻辑矛盾?
这是由于忽视(1)和(3)在语义上的原则性区别而产生的误解。不错,两个命题的谓项和主项都具有语义同一性,但关键问题在于:这是规范性内涵的同一性,还是描述性内涵的同一性呢?与(1)不同,在(3)中,谓项与主项之间只有描述性内涵的同一性,而没有任何规范性内涵的同一性,所以,(3)不是规范领域中的分析命题。
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不妨对“贪污的官员”的语义作一些分析。“贪污的官员”就是由“官员”与“贪污”组成的复合概念。但“贪污”与“反贪污”不同,它不是官员的一种职责。从社会学的观点看,“贪污”不表示任何一个与角色或规范相关的地位概念,而表示一种“越轨”行为,即违背社会的规范或期望的行为(注:参见布鲁姆,张杰等译:《社会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所以,“贪污”这个概念具有描述性内涵,但没有规范性内涵(注:“贪污”这个概念除了具有描述性内涵之外,还兼具评价性内涵,为避免问题复杂化,本文忽略其评价性内涵不论,这不影响我们对命题(3)的语义分析。)。“官员”是一个地位概念,兼具描述性内涵和规范性内涵,但不可能包含越轨的义务或权利,否则就会导致规范性内涵的自相矛盾。可见在(3)中,主项“贪污的官员”的任何规范性内涵与谓项“贪污”都没有同一性。
在(3)中,主项与谓项的描述性内涵的同一性,表现在构成主项的一个概念“贪污”与谓项“贪污”的描述性内涵完全相同。如果把(3)改写为下述一个传统直言命题
(4)所有贪污的官员都是贪污的
那就可以清楚地揭示(3)中主项和谓项的描述性内涵的同一性。(4)是一个分析命题,但不属于“应该”命题,而属于“是”命题。(3)的失误在于把事实当作规范,把“是”说成“应该”。
任何规范命题若不是分析命题或其否定(即矛盾命题),那就是综合命题。在具有“所有S都应该P”形式的综合命题中,P与S的规范性内涵中的任何一个义务条件都没有同一性。在规范领域中,一个综合命题的真或假取决于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某一个相对的规范世界中是否成立。例如,“所有企业家都应该保护环境”,就是一个综合命题,谓项与主项的规范性内涵中的任何义务条件都没有同一性,但这个全称命题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一个与“企业家”相对的规范世界中是普遍成立的,所以它是一个真命题。(3)则是一个假命题,因为在与“官员”相对的规范世界中存在着“禁止贪污”的戒律,使得这个全称命题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这个规范世界中不能成立。
二
表示地位与角色关系的分析命题可以借助地位概念的定义化归或还原为逻辑真理。这须要在一个道义逻辑(亦称规范逻辑)系统中进行,这个系统在一阶谓词逻辑基础上引入规范词符号及某些有关的推理规则构造而成。不过,本文只需要应用一阶谓词逻辑和规范词符号,而不需要应用与规范词符号有关的推理规则,这个系统与本文主题无关之处就略而不谈。下面就以(1)即“所有反贪污官员都应该反对贪污”作为例子。
以谓词符号F表示“官员”,G表示“反贪污”(或“反对贪污”),则“反贪污官员”可表示为F(x)∧G(x);再以规范词符号O表示“应该” (义务),P表示“允许”(权利),则(1)可形式化为
的一个量化的特例(从(8)可以推出(7),只要作适当的代入再作全称概括就行)。
如果一个命题可以化归为逻辑真理,那么它本身就是一个逻辑真理,因为逻辑真理的逻辑后承必然是逻辑真理。“所有反贪污官员都应该反对贪污”可以借助“反贪污官员”的定义化归为逻辑真理,证明它就是与这个地位概念相关的一个特殊的逻辑真理。否定它就会导致逻辑矛盾,它的否定命题是“有的反贪污官员不应该反对贪污”,这个命题否认“反对贪污”是所有反贪污官员的义务行为,与“反贪污官员”的定义所规定的义务条件构成矛盾。
关于分析命题与逻辑真理有何关系的问题,齐硕姆与蒯因持有不同的看法。齐硕姆把分析命题看作逻辑真理的子类,用他的话说,“分析语句构成了一个逻辑上为真的语句的子类”(注:齐硕姆,邹惟远等译:《知识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66-167页。)。按照他的看法,所有分析命题都是逻辑真理。相反,蒯因把逻辑真理看作分析命题的子类(尽管蒯因怀疑分析性概念,反对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明确区分)(注:参见蒯因,江天骥等译:《从逻辑的观点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2页。),按照这种观点,则有的分析命题未必是逻辑真理。我赞同齐硕姆的看法。我认为,逻辑真理的外延比分析命题的外延更广阔,因为逻辑真理可以存在于自然语言之中,也可以存在于形式语言之中,分析命题则只能存在于自然语言或话语之中,而不能直接地存在于形式语言之中。而且一切分析命题都可以通过定义或同义词替换化归为逻辑真理,凡不能化归为逻辑真理者都不是分析命题。应该说,分析命题就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逻辑真理。一般的逻辑真理都以命题的形式,包括构成命题的逻辑词(例如量词和规范词)和非逻辑词(主项和谓项)的语形,作为其真理性的直接根据,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它们全凭形式而必然为真,可以说是一种形式真理。分析命题本身不是形式真理,其真理性除了以命题的形式包括逻辑词的语形作为根据之外,还依赖于非逻辑词的语义;但是,通过对非逻辑词作定义或同义词替换,它们可以化归为形式真理。在这个意义上,我把分析命题称为语义真理。这样,全部逻辑真理就可以归结为两个类型或两种形式:1)形式真理,这是逻辑真理的一般形式;2)语义真理,即分析命题或分析真理,这是逻辑真理的特殊形式。
分析命题的特征就是以对某个或某些非逻辑词作定义或同义词替换,作为化归形式真理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一特征表明分析命题具有相对性,一个非逻辑词是在一定的话语系统中定义的,分析命题的真理性也是相对于一定的话语系统而言的。每一个话语系统的分析命题,在本系统中都单凭本身的语形和语义而必然为真,先验地真。但是,当一个分析命题置身于异质的话语系统时,就可能变成综合命题,只是或然地真,后验地真。(1)的分析性或真理性,就是相对于“反贪污官员”的定义(2)在其中成立的一切话语系统而言的。假设有这样一个话语系统,“反贪污官员”被定义为“x是反贪污官员,当且仅当x是官员,并且x有反贪污的权利,也有保护上级官员利益的义务”,那么(1)就不是分析命题,而是综合命题,因为这个定义没有把反贪污规定为反贪污官员的义务,这样(1)中的谓项与主项的义务内涵就没有同一性了。由此看来,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没有根本的区别,在绝对的意义上,它们都依赖于决定话语系统的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和文化背景。
形式真理即狭义的逻辑真理也具有相对性,它们的必然性和先验性是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的,也只存在于作为认识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环节的逻辑系统中。就整个认识过程而言,逻辑真理同样依赖于经验事实,也可能被事实否定。排中律是经典逻辑系统的永真式,但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和模糊逻辑系统中,却成了不可证公式。在这些非经典逻辑系统中排中律可真可假,代入这样的命题便为真,代入那样的命题便为假,它的真或假完全依赖于代入命题所陈述的事实。这时,排中律已从逻辑真理蜕变为事实真理或事实的假命题。所以,关于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界线,或者逻辑真理与经验事实毫无关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注:参见程仲棠:《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暨南学报》1986年第2期。)
总之,无论象逻辑实证主义者那样把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或者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的区别加以绝对化,或者象蒯因那样把它们之间的区别一笔勾消,都是片面的。从我看来,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或者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注:参见程仲棠:《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暨南学报》1986年第2期。)。
由于地位与角色之间的语义关系反映了社会事实与社会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具有“所有S都应该P”形式的分析命题就成了从事实命题推出规范命题,从“是”推出“应该”的一个逻辑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