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论文_杨柳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论文_杨柳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市 710000)

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无限便利,为人类生产和生活开辟了无限广阔的美好前景。然而网络技术又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屡屡出现,因此,保护网络著作权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

网络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保护权、权利管理信息标示权等。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或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结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网络使用者。这类主体利用与因特网联接的计算机,读取网络上的信息资料,设立自己的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电子布告栏论谈区等。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因在网络传输中的作用不同,对网络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侵权的客观事实特征,如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等。例如: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中,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其行为就具备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按照侵权行主体进行划分,主要有网络内容提供者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网络用户侵权三种类型。

1.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内容提供者通过创建形形色色的网站,将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在其网页上发布的信息,如果是自己创作的作品通过网络发表,自然不会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但是如果是将他人的作品数字化后在网络上传播,就可能涉及侵权。传统作品被数字化过程中并不产生新的作品,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归属于原来的著作权人。因此,如果网络内容提供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非数字化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在网络上传播,应当尊重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另外,如果是将他人已经数字化的作品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与因特网连接的从业者。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为了保护和促进新兴的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主要采取的还是过错原则,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促使网络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用户可分为一般用户和传播媒体。一般用户应对其擅自上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直接承担责任。通常遭到著作权人追究的是传统媒体的出版发行商,他们往往以找不到作者为由,将网络上的著作权人作品 (无论是否署名)擅自刊登或出版,这无疑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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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即通常所说的构成要件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网络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行为要件,与主观要件比较起来,其无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都必不可少。

2、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之构成,必须以损害结果为要件,这是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所决定的。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侵权行为法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未产生任何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要求行为人赔偿。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损害结果既有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3、网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要件是对“后果自负”法则的具体解说,换言之,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例如,网络用户对权利人的直接上传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一因一果相对应;更普遍的是,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行为或间接侵权行为。这为实际判断及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难度,必须明辨清楚。

4、主观过错。过错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大多数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亦不例外(虽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特殊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不具有典型性)。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而且事后补救成本较高,因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1、从社会层面加强保护,首先应加强技术保护,技术设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作品而采取的防御性的措施,是一种事前防护措施,防止非法的传播。例如版权管理系统,指纹技术,反复制设施等。其次,作品的作者可以在作品的首页注明该作品属于本人所有,禁止非法传播和复制,作为保护自己作品的凭证。如果对方侵权,应立即通知对方。最后,倡导网络行业自律,逐渐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网络第三方平台也要加强监管,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可以签到协议使用该作品,通过技术和制度等方面的措施保护网络作品,促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的传播。

2、从国家层面加强保护,为了社会共同进步,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环境来看,知识共享是应该提倡的,所以应该本着兼顾各方面权利的原则,找到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点来立法。保护网络作品的权利同时使网络健康地发展。但这毕竟是一个相对长远的过程,应该说国内立法还是当前网络法律渊源的主流,只是在立法时除立足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外,重视和加强对国际相关立法的借鉴和吸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在司法领域要培养专业素养的司法队伍,提高办案的效率。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则是这条基本线索的灵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也应遵循这条基本的线索,与时俱进,为建立和谐网络发挥其指导性的作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3、从个人层面加强保护,网络社会整体道德规范失范是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断的一个内在原因。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差异,导致了目前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失范,每个人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突,使其约束力明显下降。当然,我们在提出自己的网络道德规范研究时,也应注意到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它正在建设过程中,网络道德是一个新事物,它的建设也是一个过程。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遵守有序的网络秩序。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日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传播方式但是由互联网发展的速度太快,使得在网络上出现了许多灰色地带,“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也是其中之一”。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但除了法律和技术手段外,网络道德的建设也同样重要。实践中,应以网络立法为主,道德制约作为必要的补充。

论文作者:杨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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