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郭晖[1]2016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久以来,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热点、重点都倾斜在实体法的建立和发展上。而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精神损害赔偿日渐为民众熟悉和重视。一旦公民的精神受到伤害,其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就显得尤为必要,进一步体现人文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是未来社会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基于此,建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极具深远意义,也对在我国切实践行人权保护理念极具现实意义。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法制观念在民众心目中地位越加凸显,公民维权意识或主动或被动有了极大提高,这对我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文特选取长春市“盗车杀婴案”为典型案例,并由此提出如:在该案件中,原告人已经失去了自己的亲人,并将在未来持续承受精神上的巨大压力,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什么不支持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该如何界定?诸如此类诉讼程序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请求,法院究竟该选择适用民事法律抑或刑事法律?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的所谓“二罚”嫌疑的说法究竟是否具备着合理依据?死亡赔偿金究竟归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失赔偿?等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论述。相较于民法行政法对人权日益完善的保护,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始终未将精神损害赔偿吸收进来,这不仅难以全面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容易引发同一法律体系的冲突,也对打击犯罪、体现法律正义公平殊为不利。鉴于此,本文就如何保障刑事被害人精神利益提出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通过主要章节探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注意事项、构建方法、立法建议等,以期实现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的最优化保护。

于晓伟[2]2007年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文中研究指明精神损害赔偿对我国的普通民众来说已经不再陌生,不仅仅是在民事诉讼中会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实践中,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一块空白。本文力图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相结合,找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条新思路。文章的引言部分简单说明了笔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认识和研究目的。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该部分介绍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矛盾,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适用法律没有统一的标准,且可操作性较差。第二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现实障碍,并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探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第叁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分类。该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身份权、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某些财产权叁个方面,将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等章节的具体罪名所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分类,并阐述分类依据。第四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各类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该部分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的适用及确定的原则,同时根据第叁部分的具体分类着重讨论了精神损害数额的确定与计算。最后,在本文的结语部分,笔者再一次强调,立法者完善立法,司法者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指导实践,法官提高自身素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叶景远[3]2016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理论界与司法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由来已久,在民法领域,尤其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民事诉讼中受理并依法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观点已完全明晰;而相对应刑法领域,对于犯罪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依旧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否定。但同时刑事附带民事本质上亦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于该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可适用民法领域的相关规定,刑法领域亦有此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产生了争议,并进而造成了裁判的混乱。在公民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的今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必将面临越来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司法实践仍依据刑事司法解释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判,这既不合法,亦损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有权益,并使公众对法的公平正义产生信任危机,极大影响法律权威。因此,笔者尝试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厘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实质内涵,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困难,并据此探寻如何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厘清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现状及学界观点;第叁部分:在侵权责任法视角下,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探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域外法的比较考察,探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构建契机;第五部分:从多个角度思考如何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提出创设建议。

姚忠仁, 梁胜敏, 陈兴用[4]2008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不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不利于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导致法律价值的缺失,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傅锐[5]2013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直饱受各界争议。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然而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其赔偿范围受到很大限制,仅局限于物质损失。一直以来,精神损害赔偿被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在理论探讨中存在不同的声音。司法实践中,死者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各地的做法不一。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公布,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在刑事立法上被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这就造成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在刑民立法上的冲突与不协调,不能更加全面地保障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本文围绕着现行立法不统一、司法实践不一致、完善制度建议叁个问题展开论述。具体而言,本文试图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基本概述出发,明晰立法冲突与实践争议,对死亡赔偿法律属性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附带民事诉讼引入死亡赔偿金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最后为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在导言中列举和评析各地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死亡赔偿金适用的司法案例。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概述。介绍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基本理论,分析相关立法变化,评析司法实践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死亡赔偿金法律属性比较研究。对域外死亡赔偿金制度进行研究,以及对我国死亡赔偿金立法与理论进行评析。第叁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引入死亡赔偿金问题研究。分析死亡赔偿金未纳入赔偿范围的成因与困境,对现行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缺陷与认识误区进行剖析。第四部分,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想。阐述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具体完善建议。

许斯雯[6]2017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究》文中认为在当今的生活中,精神健康对人民的生活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给人们的精神健康提供保障是我国法律中重要的部分。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法律对人们受到的精神损害予以承认和支持,且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事件规定变得越来越广泛,但是公民却对一般的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没有提出精神赔偿的权利。最近几年,社会反响强烈的性侵幼女案、摔婴案等侵犯人身权的刑事犯罪,再一次引发人们对刑事案件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一话题展开讨论。这类案件能够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形成破坏、对公民自身的生命安全形成威胁,所以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戒。在社会日常生活中,这种案件不仅对被害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给受害人和他们的亲戚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损害,所以对他们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也是法律需要规定的事情。我国关于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针对既包含刑事惩罚也包括民事赔偿要求的案件。随着时代的进步,加强这种制度的规定范围成为一种必须的趋势。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细分,更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种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在实际中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问题时选择用这种诉讼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在日常的案件中这种诉讼制度发挥了很大的法律作用,可是在很多时候也仅仅是形式上的事情,不能发挥实际作用,因此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特别是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满足被害人的实际需要,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形象有一定的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在精神赔偿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混乱,民事、刑事立法相互冲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但又要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这一特质使得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没有做到良好衔接与统一,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我国民法体系对于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予以支持的,但刑法有规定只有犯罪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才能构成赔偿的要求,即民法体系与刑法体系对于同是因侵权案件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持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二是司法解释突破了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领域,法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裁判所依据的法释(2012]21号《刑诉法解释》是《刑事诉讼法》的细化,规定了侵犯人身权致人残疾或死亡的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该赔偿范围的规定却与2010年《侵权责任法》里有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冲突,《侵权责任法》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性赔偿,《刑诉法解释》却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刑诉法解释》作为一部司法解释,这样就对法律的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一定的破坏。叁是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模糊不清。这一点可以从[2001]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3]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分别简称为《精神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可以看出,前者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而后者又将其定性为物质损失。这些缺陷与冲突直接导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如性侵犯罪,被害人仅得到极少的物质损害赔偿,与其所受到的巨大精神创伤是无法匹配的。也正是因为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本文将主要从关于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切入,以案例为切入点,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一、以一系列实际诉讼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二、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名词概念;叁、对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审判总结出来的经验;四、在这类诉讼中确立精神赔偿的重要性和必须性进行分析;五、对这类诉讼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明确精神赔偿的规定,保护受害人精神方面的合法权益。

徐桂兰[7]2007年在《建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刍议》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这既与宪法和民事立法相冲突,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矛盾与困惑。随着国际范围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为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刘俊炜[8]2016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民事法律以及国家赔偿法都对受害人精神权益的救济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作为拥有“小宪法”之称的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二条明确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但却将受害人精神权益的救济排斥在外,以致于在刑事案件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而公平的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有权利就有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人格权益的重要制度,理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占据一席之地。然而,作为刑事被害人,在遭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却遭遇障碍。这不得不让人反思,精神损害不亚于肉体痛苦,肉体经过治疗可以痊愈,但精神损害所带来创痛甚至一辈子都难以弥合。然而,肉体伤害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予以救济,但精神抚慰却无法得到实现。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人权观念的深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诸多学者着书立说,呼吁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有多种,有学者提议要构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机制,有学者提议要导入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也有学者提议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等等。与此不同,笔者的观点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言下之意,该机制实际上已经确立,只是司法操作原因没有适用。不管如何,虽然方式不一,但殊途同归。本文主要是以案例为切入点,以某地级市二级法院刑事审判实践为视角,在借鉴同仁理论的基础上,从合情和合法的角度、从应然和实证层面就附带民事诉讼中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论证。

熊珍[9]2008年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在民事审判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扩大之势,在民事诉讼中,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而确立的。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照通说,这里的“赔偿损失”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依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事侵权,那么其他的案件中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又是怎样的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现行法律有两条原则性规定,一是刑法第叁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内,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块禁地。本文就是从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解决其中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个热点问题展开阐述,主要论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怎样引入这样一种机制,更好的解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张奕[10]2008年在《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是一个普遍实行的制度,各国对该制度的态度有所不同。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制度,它兼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性质,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现在社会,随着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全球化发展,以保护财产权利为中心的法律体制转向财产、精神双重保护的体制。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旨在保护人权的人格权制度有了很大发展,以精神权利价值为中心的人格救济措施也得以不断完善。与此相应,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随立法和实践纳入我们的视角。全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笔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渊源入手,介绍了国内外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概况。其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讨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之处。再次,笔者阐述了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引出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探讨了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参考文献: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郭晖. 南昌大学. 2016

[2].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D]. 于晓伟. 山东大学. 2007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叶景远. 华侨大学. 2016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J]. 姚忠仁, 梁胜敏, 陈兴用.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D]. 傅锐.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究[D]. 许斯雯. 广西师范大学. 2017

[7]. 建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刍议[J]. 徐桂兰.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07

[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刘俊炜. 江西财经大学. 2016

[9].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D]. 熊珍. 南昌大学. 2008

[10].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D]. 张奕. 复旦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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