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收入差距论文,居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外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居民收入分配方式、结构及机制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1978~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3255元,增长23.36倍;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4元增加到10493元,增长29.56倍。然而,在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收入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它不仅反映在基尼系数这个总量指标上,而且也体现在收入分配结构方面。本文拟从总体收入、城乡收入、地区收入、行业收入、阶层收入五个方面对居民收入差距进行实证分析。
一、收入差距扩大化
基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根据洛伦兹曲线提出的判断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指标,国际上通常用它来衡量一个国家居民收入的总体差距。根据基尼的测算,基尼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1间,其数值越小表明收入分配越趋于平均;数值越大表明收入分配越不公平。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表示收入分配比较平均,0.3~0.4之间表示收入分配较为合理,0.4~0.5之间表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0.5~0.6之间表示收入分配差距悬殊,超过0.6表明收分配出现两极分化。由于基尼系数给出了反映收入差距程度的数量界限,可以有效地预警两极分化的质变临界值,因而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和普遍采用。国际上公认0.4为收入差距的警戒线,超过这一警戒线将引起一系列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改革开放以来,基尼系数变化(见表1)表明,我国居民收入的总体差距呈不断扩大化趋势。根据国内学者和国外研究机构的测算,改革开放前我国是一个收入均等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比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要低。1977年,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3左右,其中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只有0.16左右,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约为0.22左右。当时许多发展中国家,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0.37~0.43之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0.34~0.40之间。较之改革开放前普遍贫困基础上的均等化分配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最突出特点是收入差距在总体上呈现出扩大化趋势。
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1984年,居民收入差距在波动中呈逐步缩小态势。1978年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29,到1984年下降到0.24,除1980年份外,基尼系数始终在0.3以内波动,说明这个时期全国居民收入差距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缩小农产品计划收购比重,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农民收入大幅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在1985~1996年期间,居民收入差距在波动中缓慢扩大。1984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后,政府通过减税让利、扩大企业的财权,使城镇居民收入随之较快增长。同时,农村改革的政策惯性继续发挥作用,乡镇企业进入发展期。但由于农产品“卖”难和农业生产资料“买”难交替出现,农业增产不增收的矛盾显现,加之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放慢,因而这一时期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较前一阶段有了上升。1985年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31,较1984年上升了29个百分点,但直到1996该系数为0.36,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始终在0.3~0.4之间波动,说明这个时期居民收入分配是比较合理的。在1997~2005年期间,居民收入差距呈逐年扩大之势。20世纪90年代后期,伴随农村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显现,主要农产品价格普遍走低,农业增产不增收问题日益严重,乡镇企业发展滑坡,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功能明显减弱,农民外出就业空间有限,增收十分困难,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向更深的层次推进,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压力增大,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1997年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33,到2005年基尼系数上升到0.47,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化形势严峻。
表1 1978~2005年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相关数据整理计算
在计算基尼系数时,由于采用数据不同,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按人均收入计算的基尼系数要大于按户均收入计算的基尼系数。表1关于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的计算结果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基本吻合,如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1995年为0.389,1999年为0.397,2000年为0.417,表1中相关数据分别为0.37、0.38和0.41,表明表1的计算结果是可信的。当然与国内有关基尼系数的研究结果也存在某些差异,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根据全国抽样调查数据计算的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1988年为0.382,1995年为0.437,2002年为0.454。这主要是因为它将城镇居民实物收入、住房补贴以及农村居民自有住房折算租金计入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导致基尼系数值明显高于表1的数值。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1988年为0.385、1994年为0.434、1995年为0.445、1998年为0.456、2001年为0.459、2005年为0.47。综合国内外权威性研究成果,可以得出结论: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使我国从一个收入分配比较平均的国家迅速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
二、收入差距城乡化
收入差距城乡化一直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特点。改革开放之前,政府选择和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通过吸收农业剩余,为工业提供资本积累和对城市进行补贴,以达到工业化的目的,形成收入分配对城镇居民倾斜。改革开放之后,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差距经历了缩小、扩大、再缩小、再扩大四个阶段。据统计,197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2.57,到1984年这个比率缩小到1.83;从1985年开始,这一比率持续上升,由1985年的1:1.86上升到1994年的1:2.86;尔后这一比率经历了3年的下降,到1997年下降为1:2.47;从1998年开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再度扩大,到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上升到1:3.22。从总体上看,尽管改革之初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总体上收入差距城乡化趋势明显。
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33.6元的2.57倍。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推行,加之国家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使农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84年与1978年相比,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了165.9%,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增长89.6%。因此,在改革开放初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2.57缩小到1984年的1:1.83。1985年开始,因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不同,使其差距逐渐扩大。198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397.6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9.1元,两者之比为1:1.86。到1994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扩大到1:2.86。1994~1995年农产品的平均收购价格分别上升40%和20%,粮食平均价格分别上升47%和29%。相应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1994年的1:2.86缩小到1997年的1:2.47。从1997年开始大多数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1997~2000年与上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分别下降4.5%、8%、12.2%和3.6%,随之而来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再次扩大。到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622.2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2元,其收入之比扩大到1:3.23。2004年和2005年虽然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在3.2倍以上的高位。
如果将1978~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变化绘制成曲线图(见图1),可以明显地看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图犹如一把张开的剪刀,随着时间推移张开的口越来越大,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197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值之差为209.8元,到2005年扩大到7238元,增加了33.5倍。
以上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分析,没有考虑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福利(如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等隐形收入,如果将这些收入计算在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会更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的比率1978年为2.36:1,1985年下降到2.14:1,1987年扩大到2.38:1,1995年扩大到2.79:1。也就是说按实际收入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要大。世界银行的有关报告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居民收入的比率为1.5:1,超过2:1的极为罕见。早在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根据36个国家的资料发表统计结果,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中国是其中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仅超过了2:1,而且在3:1以上,收入分配明显向城镇居民倾斜。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是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不少落后地区的农民子弟考上大学却上不起大学,便是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现实反映。
三、收入差距区域化
我国是一个幅员广大的国家,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思想观念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由此引起的居民收入差距区域化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据统计,2004年上海市、广东省的职工平均工资为30085元和22116元,分别是江西省11860元的2.54和1.86倍。地不分南北,人不分东西,同等劳动投入理应获得相同的收入。然而,我国无论是城镇居民收入还是农村居民收入,不同地区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最快,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慢,导致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表21978-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相关数据整理计算
从城镇居民收入来看,区域之间差距较大。1978~1999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东部地区增长了18.2倍、中部地区增长了13.4倍、西部地区增长了9.5倍,以中部地区收入为1,东、中、西城镇居民收入之比由1.1:1:1.01扩大为1.48:1:0.74;中、西部与东部城镇居民收入绝对差额由35元、31元扩大到2309元和3570元,分别扩大了65倍和57倍。2000年,东、中、西部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次为11202元、7411元和8332元,东部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9.5%,中部和西部则分别低20.6%和11.1%。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3249.80元,是最低的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33倍。2004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6683元,而最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只有7218元,前者是后者的2.31倍。从东中西部划分来看,东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高于西部地区,但中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低于西部;中两部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近年来有所缩小,但东部与中、西部城镇居民收入之间则没有表现出这一趋势,东部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例,1978年上海市为672元,西部地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为543元,两者之比为1.24:1;到2004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0085元,而广西壮族自治区仅为13579元,两者之比扩大到2.22:1。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变化见表3。
表3 1978~2004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计算
改革开放初期,省际之间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并不大,1978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是青海省,为907元,最低的是江苏省为513元,前者是后者的1.77倍,这种西部省区职工平均工资普遍高于东中部的格局到1985年仍未改变。到1990年,东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大幅度增长,并超过了西部省区,但西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仍有较大增长,中部地区职工工资增长较慢,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上海市达2917元,最低的江西省为1729元,前者是后者的1.69倍。经过10年的发展后,到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仍是上海市为18531元,最低的是安徽省为7908元,前者是后者的2.34倍。到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西藏自治区为30873元,最低的湖北省为11855元,前者是后者的2.6倍。
将2004年全国省际之间职工平均工资的差异绘制成图2,可以直观地看出,东部地区的上海、北京、浙江、广东、天津、江苏等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高在上;西部地区的西藏、青海等省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在全国平均线以上;中部地区的湖北、江西、安徽、河南、山西等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均在全国平均工资线以下。
从农村居民收入看,省际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改革开放初期,不同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对比较平均,差距较小。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3.57元,最高的上海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0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17.1%;最低的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1.5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8.5%;最高与最低收入之比为1:0.32。198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97.6元,除北京、天津、上海外,其它省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在全国平均水平上下小幅摆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由于各地农业发展条件的不同,地区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并没有因长期经济增长而缩小。200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622.24元,最高的上海市为6653.92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3.7%;最低的贵州省为1564.66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9.7%;最高与最低收入之比为1:0.24。2004年上海市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7006元,是贵州省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722元的4.07倍。从东中西部划分来看,东部与中部农村人均收入水平都要高于西部农村地区,并且中西部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差距相对较小,而东部地区农村人均收入则要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
四、收入差距行业化
居民收入差距行业化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显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表现为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在目前居民收入分配中,受供需矛盾、价格因素及产业政策等影响,不同行业问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已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改革之初,职工工资受到严格计划控制,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是微乎其微的。据统计,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职工年均工资为850元,收入最低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职工年均工资为392元,二者绝对差距为458元,相对差距为2.17:1。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行业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1985年,工资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为建筑业、采掘业和交运、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最低的为农林牧渔、社会服务业;1995年收入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业,最低的为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社会服务业;199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职工年收入为10633元,收入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年均工资为4528元,二者绝对差距已达6105元,相对差距扩大到2.35:1。进入新世纪,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扩大,2004年金融保险业职工平均工资高达26982元,而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仅为7611元,前者是后者的3.55倍。
改革开放初期,行业之间虽然存在收入差距但并不严重,大部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国平均水平上下小幅波动。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大多数行业加入了市场竞争,其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利润被均分,由效益决定的职工工资也相应低平,而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往往受行政权力或特殊政策的保护,凭借行业垄断构筑市场准入壁垒、排斥竞争,以获取可观高额利润,职工个人收入也随之水涨船高,从而拉大与其它行业职工收入的差距。1990年全国各行业中,工资最高的是采掘业,职工年工资为2718元,最低的是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年工资为1541元,两者之比为1.76:1;1995年工资最高的是电力、煤气、水生产供应业,职工年工资为7843元,最低的是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年工资为3522元,两者之比为2.23:1;2000年金融保险业职工年工资为13478元,而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年工资为5184元,两者之比为2.6:1。2002年分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金融保险业为19135元,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与供应业为16440元,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讯业为16044元,而农、林、牧、渔业为6398元,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为9398元;收入最高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收入最低行业的2.99倍,而1992年最高与最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工资收入比为1.75:1。
表41978~2004年按行业分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历年相关数据整理
在市场经济国家,行业间也存在收入差距,但这种差距主要来自个人受教育的程度和资历。例如日本具有同等条件的大学生,进入机械制造行业并不比金融行业收入低。而在我国,一个高中毕业生若进入了垄断性行业,其收入往往高出其他行业的大学生或硕士生。从“十五”以来,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速明显快于其他行业平均水平,工资以外的福利水平更是令一般行业望尘莫及。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统计年报出炉,169家中央企业2005年度共获利6276.5亿元。其中来自传统的煤、电、油、运行业的“十二豪门”囊括了央企总利润的78.8%。“十二豪门”财大气粗的后面,是央企员工令人艳羡的收入,“十二豪门”员工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到4倍。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是由行业之间的劳动生产率差别造成的,更多的是由行业的行政垄断性质造成的。一些垄断行业在近乎无偿地使用国有资源,从而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后,将垄断利润转化为部门利益和部门内职工收入或福利,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五、收入差距阶层化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不同群体之间呈现出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比重下降、高收入群体收入比重上升,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的阶层化现象,即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20世纪80年代以前,居民收入差距阶层特点并不明显,1980年高、中、低收入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90:1.84:1,特别是高、中收入群体的差距几乎可忽略不计。改革开放之后,由于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出现了差别日益明显的高中低收入阶层。收入差距阶层化主要不是因为高收入群体的绝对收入过高,只是收入水平相对突出,更主要的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太低,与其他阶层相对收入进一步拉大。
1980~2004年不同阶层的收入水平都显著提高,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高收入阶层收入增长136.61倍、中等收入阶层收入增长28.64倍、低收入阶层收入增长33.12倍。1992年以前,各阶层收入增长速度都较缓慢,1992年以后,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急剧增长,其增长幅度明显高于中低阶层。1980~199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收入阶层增长9.38倍、中收入阶层增长3.54倍、低收入阶层增长2.1倍。1994年城镇居民中20%的高收入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4.46%,20%的低收入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6.04%。1997年全国20%的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为958.68元,而20%的高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为6585.00元,后者收入是前者的6.87倍。值得注意是,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基本上是在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基础上的扩大,而90年代中期以来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开始伴随“两极分化”特点,即富人越来越富,贫困者越来越贫困。如国家统计局在部分城镇调查结果显示,1999年20%低收入户中,实际收入较上年降低的比例超过70%,一些城镇则超过90%。城乡住户调查资料显示,2004年城镇居民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7.4%,比1985年的12.8%下降了5.4个百分点;中等收入阶层收入占的比重为57.7%,比1985年下降了6.1个百分点;高收入群体收入所占比重为41%,比1985年提高了11.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占城镇居民20%的高收入阶层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多,而占城镇居民80%的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只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0%,收入分配严重地向高收入阶层集中。
表5 高中低收入阶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历年相关数据整理
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也呈现出阶层化特点。1980年有9.8%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在100元以下,77.3%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在100~300元之间,人均纯收入超过300元的农户只占13.1%,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之间的差距不过1000元;到2003年仍有0.49%的农户人均纯收入在100元以下,但是11.85%的农户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最低收入与最高收入之间的差距明显扩大。按照农户家庭纯收入的“五等份”分组统计结果,2003年低收入户、小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人均纯收入分别为865.90元、1606.53元、2273.13元、3206.79元和6346.86元;以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为1,其比值分别为1:1.86:2.63:3.71:7.34。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五等份组的人均收入水平表明,2000~2004年期间,收入最高的20%农户人均纯收入高出收入最低20%农户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04年低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1007元,比1990年增加712元,年均增加47元,年均名义增长9.2%;中低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1842元,比1990年增加1378元,年均增加92元,年均名义增长10.4%;中等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2579元,比1990年增加1971元,年均增加131元,年均名义增长10.9%;中高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3608元,比1990年增加2802元,年均增加1868元,年均名义增长11.3%;高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6931元,比1990年增加5551元,年均增加370元,年均名义增长12.2%。2004年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农户的收入差距比为6.9:1(以低收入组为1),比1990年扩大了2.2倍;中等偏上收入组与低收入组农户的收入差距比为3.7:1,比1990年扩大了1倍;中等收入组与低收入组农户的收入差距比为2.6:1, 比1990年扩大了0.6倍;中低收入组与低收入组农户的收入差距比为1.8:1,比1990年扩大了0.2倍。
资料表明,1990年,美国最高收入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4.3%,最低收入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6%。美国是两极分化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比较中美两国的数字,可以认为我国确实存在社会分配不公的情况,“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已经明显地出现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生活中。
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仅严重制约城乡市场的开拓和消费需求的扩大,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而且会挫伤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对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寻求居民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最优平衡点,求得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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