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合作主义”中的权力越位--对转型期地方“红楼商”现象的思考_红顶商人论文

“地方合作主义”中的权力越位--对转型期地方“红楼商”现象的思考_红顶商人论文

“地方合作主义”中的权力“越位”——对转型期地方“红顶商人”现象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红顶商人论文,地方论文,转型期论文,权力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新华社记者朱玉2004年2月1日至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调查采访时发现,已被中央多次严令禁止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行为,在该市已是人见不怪。从市党政领导到各部门负责人乃至乡镇一把手,官商一体相当普遍,所谓“红顶商人”现象已“成建制、成系统、成系列”地出现。[1] 朱记者所调查的这些“红顶商人”,不是指在政府部门兼职的企业家、商人,而是指在企业兼职的政府官员,这些企业因与政府的关系非同一般,而被称为“红顶公司”。实际上,在我国体制改革、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红顶商人”、“红顶公司”的现象,安徽芜湖的“红顶商人”只是一只带着“大问题”的“小麻雀”。(注:200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要求各省市区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抓紧进行清理工作,并于2004年4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此后,重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发出通知,限期对全市县处级以上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职务。四川、广州以及芜湖市所在的安徽省也开始着手清理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工作。可见,“红顶商人”已不是个别现象(参见韩福东:《清理“红顶商人”中央再度发力》,《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11期;朱玉:《芜湖“红顶商人”内幕调查》,《北京青年报》,2004年2月23日)。)

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本文以安徽芜湖的“红顶商人”为个案,分析转型期我国所存在的这种“红顶商人”、“红顶公司”现象,认为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市场化”驱使下容易成为利益主体;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实际上对地方市场、企业还拥有一定的干预权力。“红顶商人”、“红顶公司”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

一、市场化过程中地方政府利益的“凸显”

在传统的再分配体制下,国家(中央)有“块块”(地方)和“条条”(部门)之分,“政企不分”主要是指上级政府及其“条条”对企业的计划、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有干预的权力;企业在法律和经济关系上都隶属于国家;而中下层的地方政府和分属不同“条条”的企业之间却没有直接的横向联系,驻在地政府一般不对企业进行干预。

1949-1979年间,中央财政管理体制几经变更,但基本上都沿袭了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注:“统收统支”制度始建于1950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面临战后恢复、高度通货膨胀和财政经济极其混乱的状况,因此中央采取了这种办法(详见赵晓斌、关荣佳:《中国的区域发展模式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分析》,《中国社会科学辑刊》,1994年秋季卷)。)地方政府在财政上毫无自主性可言,也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同时地方政府在公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取决于它的利润。“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和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使得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并不乐于参与到企业中去。

在再分配体制下,由于“全国一盘棋”,各地收入差距并不大,各地政府及其官员的福利较好,社会地位相对较高。泽林尼( Szelenyi) 指出:再分配体制下,在形式上是平均主义的,但有再分配权力的干部由于处在资源分配的上端,不仅政治社会地位高,还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占有住房等公共物品,而一般群众只占很小的份额。[2] (pp.63-87)这种相对优越的经济社会地位使地方政府官员并不热衷于充当“红顶商人”。

基于理性设计的计划经济由于全民计划之不可能性,利润和价格在模糊产权下不可能提供有效率的行为激励,所以并不具有预期的运行效率。而市场经济意味着资源配置由计划调节转向市场调节,从而有效地激励了市场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行为主体可以在市场中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在市场中直接交易,人们从市场中获得的资源也在逐渐增多。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市场导向的经济秩序能够通过个人选择,最充分地利用每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资源或知识,因而极具效率。

在这样的思路下,从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移到了城市,旨在增强企业活力,配套推进市场建设和价格改革,完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管理权得到了进一步下放。

相应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变更,先是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接着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然后实行“受制递增包干”、“总额分成”等形式的大包干;1994年又实行分税制,即以税种划分为基础,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地方政府在向上一级政府缴纳完税款后可以留存。[3] 至此,地方政府开始拥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和剩余索取权,这大大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白魏琏( William Parish) 等认为这是政治和市场的双重转型,实际上带来了“地方政府社团主义”(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4] (pp.1042-1047)[5] (pp.553-557)

市场经济同时也蕴含经济独立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使财产分配和经济运行规则从社会与文化准则中脱离出来,而市场所带来的经济成就也易于作为价值评估和社会分层的标准。[6] (p.9)当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体通过市场致富后,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以前的相对优势地位受到冲击,因而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极易从“社会与文化准则”中脱离出来,成为追逐自身利益的行为主体。

在改革过程中,“市场化”原本是要充分发挥民众和企业的积极性、自主性,却也带来了一个“副产品”,即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也在市场化的刺激下,成为追求本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经济人”。(注:倪志伟提出的“市场刺激”命题认为市场经济对直接生产者的刺激增强,因为直接生产者的人力资本投入可以从市场中直接得到回报,结果便是市场提升了对人力资本的回报,而降低了对权力资本的回报。实际上,我们即使不考虑中国特有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权力维续特征,倪志伟的这个假设也只是个静态的假设,因为动态地看,权力资本在贬值之后,官员受到市场的刺激也在增强。)[5] (p.17)这是“红顶商人”、“红顶公司”产生的重要背景。美国学者戴慕珍( Jean Qi) 认为,在中国的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一种“地方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 local state-led development) 。戴通过对大陆乡镇企业的研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地方政府受到财政包干的影响,为扩大收入来源,积极介入企业运作,有些地方官员甚至直接扮演企业家的角色。[7] (pp.137-138)

坐落在安徽芜湖的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应该说是芜湖最典型的“红顶公司”了。“奇瑞”于1997年由安徽省及芜湖市五个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兴建,虽然它也定位为国有大型股份制企业,但与原有的国有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它的产权包括收益权属于地方政府;(注:“奇瑞”为安徽省“九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省政府极力撮合该公司和上汽集团合作,无偿向上汽集团拨20%的股份,并更名为“上汽集团汽车有限公司”,从而取得了正式的轿车生产资格,到目前为止,安徽省政府仍在力促“奇瑞”上市融资。(参见《红顶商人潮退芜湖》,http: //www.YZtoday.com2004年12月19日财经新闻)安徽省政府和芜湖市政府何以对“奇瑞”的发展抱有如此的热情?显然和“奇瑞”对他们的直接回报有很大关联。)“奇瑞”的发展恰恰是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安徽省政府及其下辖的芜湖市政府)利益凸显的结果:安徽地处大陆中部,是个农业大省,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几乎都没享受到,因此,从以前全国一盘棋中的一个“棋子”变成了现在相对落后的“中部地区”的一个省份。(注:林毅夫教授认为,改革以来,中部地区的几个农业大省(包括安徽省)不仅和东部地区的差距在不断拉大,地方财政吃紧,而且在某些方面还不如西部地区,因为后者享受到了优惠政策,城镇收入甚至比东部高,农村的负担也比中部轻,因而中部地区在发展格局中其实成了一个“盆地”(参见林毅夫等:《西部要开发,东北要振兴,东部要实现现代化,中部怎么办?》,《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0月24日)。)为了改变这种农业大省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不利地位,或者说为了实现地方(政府)利益,地方政府把发展有规模的汽车行业作为一种突破的手段,“奇瑞”这种“红顶公司”便应运而生。

二、“混合性经济”中地方政府的“权力维续”

在中国的市场化过程中,经济理性使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萌发了为己谋利的动机;而在渐进式改革的特有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实际权力仍在延续甚至得到了增强。随着市场的扩展和企业自主性的增强,有些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区的市场和企业的干预也在增加。

“奇瑞”等“红顶公司”既不同于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也不同于普通的民营企业,它们是在我国政治和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地方政府悖于中央政府“国退民进”的思路,运用自己的权力营造了一个个“红顶公司”,然后自己充当“红顶商人”的结果。除了“奇瑞”之外,芜湖市还有一家影响比较大的“红顶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这家公司由芜湖市财政拨款于1998年建立,其董事长由芜湖市原常务副市长出任。从市政府领导到市财政、计委、建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开发区管委会,乃至审计、监察等局,其主要部门领导均任职于“建投”公司。[1] 这实际上说明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实际权力还在维续,甚至比以前增强了。

在解释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美国学者倪志伟提出,在这一转型过程中,生产者的剩余产品不再由再分配机构占有,而是由市场交换来配置,于是资源的控制权力由政府转向市场中的直接交易。他进一步得出结论:转型以来由于资源的获得是通过市场而非通过再分配渠道,“国家社会主义中市场交换取代再分配机制越是彻底,政治资本相对市场资本就越贬值”[5] (p.197)。但倪志伟没有看到,中国转型中政治体制改革并未和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市场经济的发育也不是自下而上自发产生,而是在再分配体制改革的内部由政府主导不断发展起来的。因此,这种“随着再分配资源配置方式被市场方式所取代,从而政府的权力也会让位于市场力量”的论断忽视了中国转型的特殊性。

边燕杰等人发现,用倪志伟的假设来解释中国的转型,会遭遇一些困境。一些私人部门、股份合作企业并不是必然从市场交易中获利。他认为,在中国的市场转型过程中,市场调节不是“替代”了再分配体制,而是“嫁接”其上,产生了一个新的混合体系,经济行为与公共部门和政治调控并没有分离。在这种混合经济中,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实际上还在维续,而且随着市场活动的增强,再分配的权力还有可能扩大。这样一种混合体系还会保持相当长一段时间。[5] (p.430)

在再分配的垂直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只是下传上级指令,仅仅充当政策执行者的角色;由于中央对地方职能有严格的界定,所以其权力无法扩张和泛化。而在转型期,中央为了鼓励地方,不断把权力下放,导致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不断增强。例如1984年7月1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中共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通知》规定:国营(国有)企业的人事权和管理权下放到地方。[8] (pp.382-383)因此,在市场化的逻辑中,地方政府的角色有了很大的转变,不再仅仅是以前那种和上级政府之间简单的“命令—服从”的垂直关系;在横向方面,地方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自主性和决定权大大增强,地方政府还成了相当数量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者和受托者。王绍光、胡鞍钢从另一层面证实了这一点。(注:胡鞍钢、王绍光曾指出,转型期以来中国的国家能力因财政收支能力的减退而下降,并呼吁中央政府应该积极加强汲取财政的能力。)[9]

改革以来,中央把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本意是为了增强地方改革的自主性,让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更好地协调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而不像以前那样“一刀切”。但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地方政府在市场化刺激下也会参与市场追逐自身利益,同时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操作的监控性减弱,威廉姆森( Oliver E.Williamson) 所说的“机会主义”就会产生。(注:威廉姆森强调,虽然表面上有正式制度的约束,但实际上产权管理者、政府官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之间非正式的私人关系完全可以规避正式制度,因为他们对正式制度的“精神”非常了解,从而更容易规避。)[10] 这意味着转型期有些地方政府在自主性增强的同时,并不全力去行使公共权力、维护地方的市场交易秩序,并没有自觉地进行从领导型政府向服务型、管理型政府转换,而是维续手中拥有的公共权力,兼顾甚至只顾谋取自身的利益。例如安徽省委、省政府2003年曾出台这样一项政策,明文规定:“鼓励离岗创业。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离岗创业政策。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省领办民营企业,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身份不变,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11] 这是与中央精神不符的“土政策”,实际上为“红顶公司”、“红顶商人”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它从另一层面也表明,地方政府的实际权力在增强,甚至可以无视中央政府的规定。早在1988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就提出:

坚决纠正公司政企不分的问题,取消公司的政府行政职能。除国务院直接授权极少数公司承担某些行政管理工作外,其他所有的公司都不得兼有政府的物资和投资分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立项审批、进出口商品和外汇计划审批、行业管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职能。

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在职人员不得到公司(企业)兼职(含名誉职务,下同),已经兼职的,应限期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所任的党和国家机关职务。[12]

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13]

从上述安徽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可以看出,随着中央向企业和地方政府放权,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力也增强了,其对企业甚至市场的直接干预仍然存在,出现了“放权过程中的截流化”,即本来是中央向企业放的权,却被地方政府截流了。[14] 实际权力增大的地方政府不仅控制了一定的资源,还拥有相当的决策权;在经济理性和物质利益的刺激下,地方政府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主体,也参与到市场中去。这就直接导致了“红顶公司”、“红顶商人”的出现。

美国学者魏昂德认为,越远离中央权力的政府越有能力成为厂商,因为中央对这些政府的监控能力在下降,所以远离中央政府意味着自主能力的提高,和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机会更多。[15] (pp.263-301)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表面上看是放到了企业,但在权力下放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经济权力在扩大,使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增强。如“奇瑞”公司,其实是安徽省和芜湖市两级地方政府合作“打造”的结果,既没有中央政府的干预或支持,也缺少来自底层的民营企业家的参与。

三、“红顶商人”:一种“地方合作主义”之表征

转型以来,虽然地方政府在再分配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上没有什么权力,但却享有相当大的财政权、经济审批权、建设项目决定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对于市场推进的程度、地方资源的控制、地方市场规则的制定,以及政府工程的投标等等还有实际的决定权;在涉及地方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关系的处理上,地方政府也会对企业的权力进行“截流”,早期主要表现为“吃、卡、拿、要”,对企业进行强力干预。这样,企业主必须利用社会网络,甚至通过向地方干部行贿或送礼才能得到资金、劳力、原材料、技术和市场。[5] (p.192)

随着中央政府监察力度的加强,“寻租”的风险在增加。为了降低风险,地方政府往往会转而对上级指令或精神进行“变通”,出台一些“土政策”,或采取其他“迂回”的方式,以达到所要争取的目标。根据格罗斯曼( Grossman) 和哈特( O.Hart) 的理论,政策实质上也是“合约”。[16] 因而地方政府官员往往有把政策制定得更模糊的动机,以使官员在解释和运用政策时拥有更多的实际权力,并由此控制更多的资源。

“红顶商人”可以看作是这种策略的一个结果。实际上我们常常看到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上级的方针和政策如振兴经济、扶植民营企业的同时,强调地方的特殊性如地方民营企业薄弱需要政府的引导等等,于是有些地方政府创办“红顶公司”、有些政府官员充当“红顶商人”的角色。地方政府的这种权宜性策略制定,很可能不再是为国家、为振兴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可能打着为本地区发展经济的旗号,实际上谋取地方政府部门甚至官员个人的利益。朱记者在调查时,芜湖市一名普通干部对她说:“我们都知道中央关于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市领导怎么能不知道!只不过,‘红顶商人’集权力和财力于一身,一手制定政策,一手利用政策赚钱,可以给个人带来的利益空间实在太大了!”(注:记者询问一位“红顶商人”:“你以公司老总的身份出去谈生意,应酬的钱如何报账?”该“红顶商人”表示,这个钱“建投”公司是要花的,它属于融资成本和财务成本。而一位在“建投”公司工作过的人告诉记者,在芜湖以融资形式花出去的钱,是没有上限的。这等于说,这些在“建投”公司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只要以融资的名义就可以比较随心所欲地花费国家钱财。)[1]

地方政府对企业变相干预,或企业为了从地方政府手中获得资源,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着某种“联姻”,威廉姆森称之为“地方合作主义”。[17] 所谓“地方合作主义”即意味着地方政府仍然强有力,并且政府的角色被转换为一个类似于市场经济中合作主义政治制度的角色。魏昂德则指出,政府不仅仅是通过法规培育市场、管理市场,而且在经济回报的刺激下,通过权力运作的优势参与到企业中去。“红顶商人”、“红顶公司”实际上就是“地方合作主义”的一种表征。虽然市场取代再分配机制是一个大趋势,但在这种制度变迁中,权力也在发生转移,“在对社会中权力和特权的制度基础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过程中,行政精英成员们以成为企业主的形式适应形成中的市场”[5] (p.220)。但对“行政精英”们来说,大都并不会完全放弃官员的身份而成为企业主,他们更多地会以“红顶商人”的双重身份出现。

朱玉记者在芜湖调查时发现“一身双职”已成为普遍现象。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副局长同时兼任“建投”的副总经理,他告诉记者:“叫局长或叫总经理我都答应。”在朱记者采访财政局副局长时,他掏出印有他名字和监督电话的财政局服务联系卡,开始侃侃而谈,谈至兴起,他又递给朱记者一张名片,上面除他的副局长身份外,还印有“建投”副总经理的头衔。这位副局长指点朱记者:“在外面谈生意时我就用这个。”[1]

对于“红顶公司”来说,有的是属于政府主办的,还有的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之所以需要“红顶商人”,并不是看中政府官员的人力资本,而是想充分利用他们的权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这种“地方合作主义”一方面反映了在转型期企业并不能完全自主,仍然受制于权力资本;另一方面则说明转型期存在着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的相互结盟,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的相互结合。

阻碍中国地方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非正式产权制度前提下,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出于经济诱因,渗入企业当中为自己谋取利益(例如充当“红顶商人”)。这样,非正式私有化过程中所建立的实际上是一种名不符实的产权配置,即“虚假所有权”。在这种以公有制或股份制的名义所建立的虚假所有权关系下,企业的真正控制权掌握在私人手中。[18]

“红顶公司”、“红顶商人”可以看作是随着市场化的伸延,地方政府和企业作为经济行为主体在正式制度和政策的掩盖下而采取的一种“地方合作主义”。在这种“合作”中,企业能够争取到依然被政府所控制的一些稀缺资源,享受到相当多的政策优惠;政府则不是通过常规的企业纳税间接地获取资源,而是直接地从企业获取好处。“地方合作主义是一种社会设置,松散地伴随国家确立的正式的游戏规则……这种合作主义设置的特征是非正式性和灵活性,并以长期的私人关系为复杂的经济交换提供基础。”[5] (p.221)

四、“红顶商人”权力越位的“非法性”

“红顶商人”们声称自己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为了振兴地方经济,而不是出于私心。朱记者在调查“红顶商人”事件时,有人告知:“在‘奇瑞’公司的发展中,不少官员尤其是芜湖市的高层官员在‘奇瑞’兼职时付出了心血,作出了贡献。”然而,假设“红顶商人”都是清白的,且出自真心为振兴地方经济而不惜辛苦地奔波于仕商两道,他们具不具有这种权力?进一步说,地方政府(包括官员)除了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公共权力之外,具不具有兼厂商的“合法性”?

首先,未经公众允许直接在市场中行使公共权力、公共资金的政府行为都是非法的。政府的权力是公众赋予的,政府手中的资金也是公众的,政府只是公众所委托的代理者;如何使用这些权力和资金,公众有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红顶公司”的资金来源不可能是政府官员自身的积蓄,公司成立大都由少数几个官员拍板而定,并没有经过合理的论证,公众对此常常一无所知。政府和官员未经公众同意擅自作主使用公众的资金,直接进入市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朱记者在访谈中录下了一位“红顶商人”的一段“高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政府信誉、资产和土地资源作担保,多渠道筹措各类资金,通过对城市资源的垄断,坚持市场导向和资本运作,获得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建投’公司为政府‘阳光’融资、理财、聚财,经营财政,回报的利润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刀刃上,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十六大精神,完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引导和规范了市场。垄断产生效益!垄断产生效率!”[1] 从这段话可以推断:这类“红顶公司”所用的资金是用“政府信誉、资产和土地资源”等公共资金作担保的,(注: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这家“红顶公司”,是以财政局大楼作价6000万元、财政资金4000万元共计1亿元注册的。)用这些公共资金来启动“红顶公司”时,公众并没有参与,也没有经过受公众委托的专家们的论证,公众甚至知情权都没有,用公共资金启动的“红顶公司”实际上成了少数“红顶商人”们的公司。

“红顶商人”们可能会辩解,利用政府的信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金直接进入市场为公众谋利益,有何不可?如上所述,即使“红顶商人”没有运用公共权力来为个人谋取利益,他们擅自拿公有资产做交易的行为也不具有合法性;更重要的是,未经市场洗礼的“红顶商人”们大都缺乏对于市场的敏锐把握和企业运行逻辑的理解,贸然进入市场,风险很大。一旦“红顶公司”亏损,损失将由公众承担,而不会由经办的政府机构和官员来赔偿。

“红顶公司”还会带来政府角色的错位。即使“红顶公司”的效益不错,也往往是政策倾斜的产物,而不是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红顶公司”的出现会导致新一轮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行业垄断。我们知道,政府只能在宏观上管理、协调经济活动,作为裁判者和规范者,以规则公平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防止企业的外部性行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政府对经济事务的介入不是直接参与经济运营本身,而是保持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企业,它的主要职能则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以最低成本来获取最大收益。政府当然有义务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组织,增强市场协调能力,但政府本身不能介入市场经营活动;政府只能充当“裁判员”,是市场上的仲裁者和协调者,不能吹“黑哨”,更不能自己直接充当运动员。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管理公众事务;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红顶商人”一方面担当市场行为主体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身为政府官员,这必然会带来角色错位。

“红顶公司”要么由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一手包办,要么和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关系非同一般。由于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资源(信息)以及对各种项目的审批权和决策权,因而“红顶公司”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占据着更大的优势,享有更多的便利,但对整体经济发展而言,则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市场准则和企业的良性发展。本来属于应由政府向公众或企业所公开的信息现在很可能为政府所封锁,或者为处在信息上端的政府及其“红顶公司”所抢占,从而导致不公平的竞争;为了保护和扶植“红顶公司”,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可能滥用手中权力来提高民营企业进入的门槛,例如增加管理租金,加大交易成本,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垄断。

朱记者在芜湖调查“红顶商人”事件时,一位出租车司机向其抱怨说:“只要红灯一亮,两旁停的基本上都是奇瑞轿车。”据统计,人口只有60万的芜湖市,奇瑞出租车就达到了2860辆;非“奇瑞”制造的轿车想在芜湖跑出租,根本入不了户。知情人士还透露,当初由于不在国家的生产名录,“奇瑞”最初的产品也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在市场上销售,在这种状况下,“奇瑞”开始自我消化。最显著的办法要数近年来在市政府推动下,芜湖原有的出租车顺利升级换代成清一色的奇瑞,不仅“改善了城市形象”,也让“奇瑞”迅速得到了回笼资金。[19] 可见“奇瑞”这类“红顶公司”与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主义、进行市场垄断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红顶商人”和“红顶公司”现象反映了转型过程中新的“政企不分”,这种“反市场”倾向也有悖于当初改革的预期。如何消除“红顶商人”和“红顶公司”现象?除了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违规操作加大监督力度以外,还需要制度创新,解决经济体制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脱节问题,缓解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之间的紧张关系,理清地方政府的合理追求和权力限度的关系等。

标签:;  ;  ;  ;  ;  

“地方合作主义”中的权力越位--对转型期地方“红楼商”现象的思考_红顶商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