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与证券合作的现状与趋势_证券业论文

我国银行与证券合作的现状与趋势_证券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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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证合作的现状

在1993年以前,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混业管理,当时,国内绝大多数证券经营机构是由银行全资设立和控股设立的,但由于银行开办的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了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混乱。1993年底,国务院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后,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对严格的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如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分别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政策为银行、证券业相互渗透、交叉、合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目前已出现的银证合作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业务。当公司进行购井、重组以及配股融资活动,公司提出周转资金需求时,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可提供搭桥贷款;公司在借壳或卖壳上市的过程中,银行可配合证券公司帮助借壳或买壳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壳资源公司并帮助策划具体运作方案,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为借壳或买壳公司提供资金和项目信息方面的支持;公司进行并购时,银行可提供兼并项目的推荐和杠杆融资等业务;银行可提供政策允许的质押贷款和其它短期同业拆借;上市公司实行配股时,证券公司成为配股承销商,银行可参与配股方案的设计和配股项目的推荐,提供有担保的搭桥贷款。二是银行提供证券交易清算业务。在证券交易和资金清算的过程中,银行可为证券公司和股民提供A、B股资金清算业务;银行可提供银证转帐资金结算;银行可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和配股资金的收款、结算等业务,可代理股票交易保证金存取业务。三是银行可提供中介代理业务。可提供各种证券代理业务,包括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买卖和兑付各种政府证券业务、代理发放股利和债券利息业务、代理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可提供银证通业务:可代客申购新股;可利用营业网点多的优势,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代办股票开户业务。四是银行可为基金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由于信用和资金安全上的考虑,国家规定基金由国有商业银行托管,银行代表基金受益人保管基金财产,并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以及派发红利等核算业务。五是银行可承担证券交易业务,主要是开放式基金代理业务,银行接受开放式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利用自己的营业网点代理开放式基金的发行、申购过户、登记以及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服务。

二、两大因素将加快我国银证合作的进程

1、银行的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加快银证合作的内部推动力

从美国银行业和证券业融合的进程来看,推动力主要来自于银行业务拓展和利润的最大化。我国银证合作的内部推动力也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的需要。

首先,分业经营本意是在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在实行的初期,对金融秩序的明显好转、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银行的业务限制在一个更加狭窄的范围内,而国有企业的普遍效益低下,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空间内,银行的规模经济得不到体现。例如,2000年上半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信贷为核心的营业利润较上一年同期下降了42.34%),而深圳发展银行则萎缩了76.4%。利润率下降,迫使银行开展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如存折炒股服务、银行资产证券化等。其次。从金融的发展历史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突出,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缩,在这方面,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有先例,如美国在1960年商业银行总资产的市场份额为34.2%,而到1993年就下降到28%,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份额进一步下降。在我国金融业资产结构中,银行业的份额在下降,由原来的99%左右下降到2000年末的92%,而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资产份额在上升,特别是证券业的资产由极低的份额上升到2000年底的7%

2、加入WTO是加快银证合作的外部推动力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应当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遵守我国在开放金融服务方面的承诺,中国金融业在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同时,必须按照WTO的规则进行金融活动,国内很多现有的金融管制和规定将被取消和改变,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将首先受到冲击。

按照中国与美国、欧盟的协议,在参加WTO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存贷业务,参加WTO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办理城乡居民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牌照。在未来几年里,这些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外资银行,将在极不平等的前提下与中资银行在优质人才和客户等多方面展开激烈竞争,并在中间业务、批发和零售业务方面占据大量市场份额,而中资银行本身竞争力先天不足,已处于明显的劣势,如再不为其松绑,加快银证合作的步伐,允许银行拓展业务空间,无疑只会使中资银行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三、我国银证合作发展将经历三个阶段

美国的金融分业维持了60年的时间,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从1970年算起到1999年11月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对于我国这种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银证合作应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用10年的时间,分三步从银证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1、银行与证券公司组成松散的战略联盟。这一阶段大致需要3-5年时间,其主要特点是:银行与证券公司依据各自的利益需要形成松散的合作协议,如销售与代理协议等,在此基础上开展合作,两类公司各自相互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这种合作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进行的,其主导思想是银行和证券的相互代理,表现形式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金融业务创新,既能解决我国金融发展中的部分现实问题,又能为银行业与证券业更高层次的合作创造条件,但总的来说,这种创新没有也不可能突破分业经营的模式。

2、构建金融控股公司阶段。这一阶段大致也需要3-5年时间,其主要特点是: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建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子公司的股权控制来对子公司进行资本调度,并通过制定各种长期发展规划来实现各子公司之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我国加入WTO后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分业经营体制相抵触,需要决策层边规范边放松管制,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另一方面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集团是混业经营,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子公司经营分业,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银行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清楚、准确地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产生冲击,所以这种模式应该是我国金融业最终走向全能银行制的过渡性选择。

3、建立全能银行制阶段。其主要特点是:在大银行内部设置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优化资产结构,最大限度分散风险;实现客户资源共享,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赢利能力;通过全面服务,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创造利润调节优势。全能银行制的内在合理笥和优越性已为发达国家的金融实践所证明,并有很多可供借鉴的经验。

实行全能银行制,需要对现行的金融体制、金融法规及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和调整,首先要对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作重大修改,加快适应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从法律上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其次是改革现有的多头垂直监管体制,将银行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局,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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