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出务工年轻女性的安全流动与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基于河南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河南论文,外出务工论文,权益保障论文,农村论文,年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1—0116—06
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底,河南全省已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701万人,其中女性外出务工人员约有573万人。[1] 在这支庞大的外出务工女性群体中,大部分是16—24岁的农村姑娘。她们年龄较小、文化程度较低、生活经验较为匮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心理调节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较差,尚不能有效规避外出流动中的风险,尤其是那些辍学女少年更有可能受到虚假信息的欺骗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误入歧途。为了了解农村外出务工年轻女性的安全流动及权益保障问题,2006年8—9月,我们在河南省妇联和江苏省妇联的协助下,赴河南省滑县、杞县、淮阳县和江苏省南京市进行了调查研究。我们共发出问卷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05份,回收率为87.5%;组织了十余次小组讨论(参加小组讨论的被调查对象有96人),收回87份填有被调查对象意见的彩色贴纸和5份劳动中介机构填写的调查表;并对当地职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个别访谈。
一、农村年轻女性外出务工的基本状况
(一)年龄和受教育程度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农村年轻女性中16岁就外出务工的人最多(占女性外出务工人数的26.67%),比21—24岁在外打工的人还多(21.90%)。这种状况表明:农村女孩往往初中一毕业就外出务工,在20岁左右返乡结婚并生育,等孩子断奶,交给爷爷奶奶看管,然后继续外出打工。此外,16—20岁的年轻女性占女性外出务工人数的78.10%,所占比例远大于21—24岁年龄段的人(21.90%);前者往往比后者思想幼稚、社会经验少,容易因轻信而上当受骗。问卷调查显示,16—24岁外出务工的农村年轻女性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其中初中毕业的占大多数(89.52%),高中毕业的较少(6.67%),大、中专毕业的更少(0.95%、2.86%)。这些女性中的绝大多数仅仅接受过初等教育,她们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过早辍学且无一技之长使她们只能在城里从事简单劳动。从对“哪些条件对在城市找到工作有利”和“自己在城市找到工作的最大困难是什么”这类问题的回答中,我们发现她们中的大多数(83.81%)已认识到文化与技术水平低是自己在城里找不到合适工作的最大障碍,而只有少数人认为社会关系不广、长相不好和用工渠道不通畅使自己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事实正是如此,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流水线上,她们只能机械地重复某种单一的动作,难以学到新的知识和技能,以致因无法提高自己的就业层次和可持续性而成为城市的匆匆过客。
(二)外出务工的动因
农村年轻女性的外出动机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随大流。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随大流是一种从众心理,即个人在群体活动中模仿大多数成员并遵从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在外出过程中,这种从众心理虽有益于农村年轻女性之间的团结互助,但在遇到障碍时缺乏主见和抗争能力则易成为她们的通病。(2)求富。在农村,一些人家通过外出打工买了摩托车、盖起了小楼,这对于那些没有外出打过工的家庭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不过,急于脱贫致富的心理往往使农村年轻女性在外出求职时饥不择食,缺乏选择性。(3)开眼界长见识学技术。抱有此种动机的农村年轻女性通常较有主见并有较强的自我发展意识,但喜欢闯荡的个性增加了她们外出务工的不安全性。(4)帮助家庭。抱有这种想法的农村年轻女性吃苦耐劳且富有责任感和是非观念,她们能接受较差的劳动条件和较苛刻的工作要求,却较少考虑工资待遇及押金、扣款等规则的合理性,易被不法之徒侵犯权益却又往往忍辱负重。
问卷调查还显示:为了见世面开眼界和学习一门技术而外出打工的农村年轻女性为数较多(59.97%),而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者却为数较少(7.62%),这表明多数农村年轻女性已把进城务工当成了提高个人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此外,城里就业机会多、收入高、生活环境好仍然是吸引农村年轻女性外出务工的重要因素(32.41%),不过,这些年轻女性中的大多数(89%)不愿意就近在县城找工作,她们通常选择去广东、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的大、中城市打工,只有少数人(11%)图离家近和熟人多好办事而愿意就近在县域内找事做。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地的就业机会少,找到合适的工作比较困难,工资待遇低且工作太辛苦。
(三)外出务工前的准备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农村年轻女性外出前通常缺乏充分的准备:她们中的大多数外出前有明确的目的地(70.48%),然而,仍然有近30%的女性外出前并没有明确的目的地(29.52%)。调查也核实:外出前对工作性质、内容、用工要求虽知道一些但不完全清楚的人占多数(55%),而比较清楚的人则相对较少(45%)。至于如何外出及如何辨别用工信息的真假,她们大多选择找父母或其他可以信赖的人帮忙出主意(34.30%),而父母和亲戚对外面的了解并不比她们多,不能给她们提供较多的帮助;与她们年龄相仿的朋友或同学同样对外出打工缺乏经验,顶多提供一些道听途说的信息。此外,一些人(29.52%)选择打电话到招工单位查询,一些人(17.14)选择请外地亲友帮忙打听,有些年轻女性(11.42%)则过分轻信熟人朋友,认为他们不会骗自己,最后恰恰是这些人让她们吃尽苦头;那些抱着先过去试一试态度的人虽少(7.62%),但其较大的盲目性却不容忽视。调查还显示:农村外出务工年轻女性中的大多数人对外出后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估计不足,缺乏积极应对的思想准备。譬如,她们中的多数人(70.43%)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工作信息是否可靠、工作性质是否正当、劳动保护是否到位、遇到危险如何应对等问题并没有给予认真的考虑,这就为她们外出后安全问题迭出埋下了隐患。
(四)外出务工的途径选择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不少年轻女性及其家长愿意通过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设立的职介中心的介绍外出打工(28.57%),在他们看来这样做较为安全可靠。此外,其他民营的正规劳务市场或中介机构也是农村年轻女性愿意光顾的地方(24.76%),因为这里信息数量多且有担保,可供不同的人自由选择,程序也比较简便。通过亲戚介绍找工作也是乡下人所看重的途径(19.06%)。由于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大家对同乡、邻里、同学、朋友等熟人的信任度较高,认为通过他们找工作既能省下中介费,还可以事先了解情况,所以有14.28%的人愿意通过同乡、邻里、同学、朋友等熟人的介绍找工作,但近些年来出现的杀熟现象也使人们对此保持一定的警觉性。通过电视、报刊上的招聘广告、私人中介机构、直接登门之类途径求职的人较少(3.81%、4.76%、4.76%),这反映了自幼生长在农村社会场域中的年轻女性在求职时的传统倾向。
调查显示,农村年轻女性中尽管有28.57%的人愿意通过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设立的职介中心外出打工,但据这类职介中心介绍,它们每年所实际输出的农村年轻女性只占外出总数的15%左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意愿与行为相矛盾的现象?其原因一是传统文化中“在家靠父母,出门靠亲朋”的祖训对农村年轻女性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她们坚信与亲戚朋友一起外出打工可以相互照应;二是虽说通过公办中介的渠道外出具有许多好处如可信度较高、信息较广、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好的招聘单位较多等,但通过该渠道找工作对应聘者的学历、文凭、技能等均有严格要求,并且要交纳较大数目的中介费(500—1000元不等),这就使她们望而却步。
(五)外出务工的行业及区域分布
据我们调查,外出务工的农村年轻女性多半在电子工厂或其他种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打工(80%),而从事餐饮、理发、洗浴、住宿等服务行业的人则较少(20%),尤其是昔日为她们所青睐的住家保姆,如今她们已不屑为之。其原因主要是传统意识的影响,一些年轻女性认为服务业是伺候人的不体面工作而对其尽量回避。此外,服务业性质的单位一般规模较小,不像大工厂那样工作生活条件较好,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对于同样陌生的环境,单位越小越容易给个体造成心理压抑。因此,即使流水线作业的劳动强度较大、工作时间较长,她们也乐于在电子工厂打工,况且大工厂的工资也较有保障。
近些年来,河南农村的年轻女性通常由经济落后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富裕地区流动,珠三角、长三角乃至新疆对她们均具有吸引力。河南农村劳动力尤其是农村女性劳动力的最大输出地是广东的东莞,往此地的劳务输出被人们称为“大象经济”,即大型企业多且招工规模大。江苏苏州、扬州、无锡等方兴未艾的工业园区,也是河南各地政府比较看好的劳务输出地。浙江的温州、宁波等地,由于那里的企业规模较小,目前只有投亲靠友的少量打工者前往。
(六)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及休闲娱乐设施
据我们了解,规模比较大的国内企业、港资和台资企业的工作生活条件通常比较好,车间有空调,宿舍有风扇,一间宿舍通常住8—12个人(像大学宿舍里的上下铺一样),伙食说得过去,文体设施也较为齐备。然而,一些小型民营企业以及某些融资兴办的规模较小的联营企业的工作环境、生活条件、休闲娱乐设施等则较差。在这些企业,不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且有一些打工妹反映她们感受不到应有的尊重,以致自己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某种压抑感。目前,一些企业的劳动保护设施存在较多缺陷且对劳动保护制度的落实不力,它们对年轻女工的即时性工伤一般会给予基本治疗,而对于延时性工伤则敷衍了事甚至推诿、搪塞。
(七)工资收入与工作时间
据我们调查,农村年轻女工中月收入800—1000元的居多(40.63%),500—800元的次之(30.21%),500元以下的较少(23.96%),1000元以上的最少(5.21%)。通常是外资与合资企业的工资待遇较好,民营大企业也说得过去,民营小企业则普遍存在着工资较低和发放拖欠的现象。问卷调查显示:每月发一次工资的企业占85%,每季度发一次工资的企业占10%,每年发一次工资的企业占5%。那些规模较大的企业通常能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而少数私营小企业每季度或每年才发放一次工资。在一些小企业,工资拖后一个月发放即每干满两个月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几乎已成惯例,一些私人小企业扣押数百元钱以防止女工擅自辞工是较为常见的做法,这些行为虽违犯《劳动法》,但有关部门对这种“小事”往往不予深究。对于厂方虐待、违约、拖欠乃至克扣工资的行为,大多数女性(68.60%)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也有一些人(14.05%)愿意选择个人私下抗争的不正规方式,另有一些人(17.36%)则出于种种考虑表示要忍耐求全。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 但据我们调查,农村打工妹中有23.98%的人每天要工作10个小时以上,这些人通常是早七点半开始工作到晚九点半收工,中间留有两个小时的时间用午餐和晚餐。
二、农村年轻女性外出务工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1.农村外出务工年轻女性的低学历、低龄化
我们所调查的目标人群中多数人处于16—20岁的低龄化阶段。16岁既是初中毕业的通常年龄,也是法定的童工与非童工的分界点,为什么农村女孩这么早就辍学去打工呢?我们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一些农村家庭认为法律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基本能够满足农村生活的需要,农村人会算账、会写信、能读书读报就行了。(2)由于父权制文化传统的影响,农村家庭在教育上的重男轻女习惯依然存在,家长们往往在女孩子完成义务教育后就不愿再让她们继续求学。(3)不少温饱型的农村家庭,能供孩子上完初中已经很不容易,根本无力再承担额外的教育费用。(4)一个农村孩子从初中读到大学毕业起码需要花费10万元,并且孩子毕业后还不一定能找到理想的工作,农户对这种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后的现实选择就是让孩子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5)近年来各种招工信息铺天盖地,农村女孩初中一毕业便跃跃欲试。农村女孩初中毕业后的生活轨迹通常是:打工—辞工回乡订婚—打工—辞工回乡结婚与生育—打工。调查显示:与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者相比,目标人群中的少数高中毕业生在心理成熟度、劳动技能、交往能力、抗争意识、自我保护等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然而在现阶段,从初中进入高中需要通过文化考试来进行筛选,并不是所有的初中毕业生都能获得继续学习的机会。
2.农村年轻女性通过非正规途径外出务工的风险
非正规途径是指不经过由劳动部门正式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的介绍而外出求职的途径,包括亲戚拖带、老乡邻里和同学朋友介绍、地下黑中介拉拢等。(1)亲戚拖带。由于对亲戚具有较高的信任度,所以在外出务工时投靠与跟随亲戚往往成为农民的首选途径。在不少农村年轻女性看来,通过此途径外出既能缓解在外的孤独感,又能在生活与工作中相互关照。然而,亲戚拖带也有其无法避免的弊端,如在亲戚兴办的企业或亲戚的熟人兴办的企业打工,打工妹倘若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往往碍于脸面而不愿声张。(2)老乡邻里和同学朋友介绍。由于老乡邻里和同学朋友是除家庭成员之外日常交往最多的群体,农民对其的信任度仅次于亲戚,“兔子不吃窝边草”是乡村社会的潜规则,所以我们的很多被访问者在回答外出打工通过老乡和同学介绍是否可靠时都说:“他们不会骗我,要是骗了我,以后还怎么见面?!”但是,这些农村姑娘往往容易忽略处在社会转型期中的人的可变性和复杂性,她们过于相信熟人的承诺,而一旦事与愿违,就手足无措。(3)地下黑中介拉拢。官方话语中的“黑中介”是指无证经营且未被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内的经营者,它们一般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大众话语中的“黑中介”是指以诈骗中介服务费为目的的骗子,他们往往在收费后销声匿迹。此外,还有一些以拐骗或拐卖为目的的黑客,他们以免费中介的面目行骗,得手后即溜之大吉。这类非法中介通常利用劳动力自由市场的管理松弛现状和农村姑娘追求较高收入和较好工作生活条件而又希望少交中介费的心理,用花言巧语将她们骗至一些血汗工厂强迫劳动或某些地下色情场所从事“三陪”服务。对于那些生活经验较少、判断能力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农村姑娘来说,这类黑中介无疑是一种需要时刻提防的陷阱。
3.农村外出务工年轻女性安全防范与维权意识的淡薄
通常被人们称为“打工妹”的农村外出年轻女性构成了社会中一个比较特殊的弱势群体。我们发现,在外出务工的农村年轻女性中,由于社会阅历浅、文化程度低、缺乏实践磨炼和挫折体验,一些人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如年轻女工们对企业经常安排加班加点的现象见怪不怪、投诉较少,其原因主要有:(1)长期乡居生活使她们对于劳动缺乏应有的时间成本概念,认为要挣钱就要甘于吃苦,农村人挣的就是辛苦钱;(2)出于农民的质朴心地,她们认为既然工厂需要加班加点,工人就应该全力配合,况且在流水线作业的工作环境下,一人不干就会影响到整体;(3)一些年轻女工虽有不满情绪,但也只是私下发点牢骚而已,因为她们不懂得休息权而最终还是认可“端谁的饭碗就归谁管”。
由于农村艰苦生活环境的锤炼,大多数外出务工年轻女性对工作和生活环境的要求通常较低。在这方面她们不知道有什么特定的标准,其判断好与坏的标准就是自己身体能否挺得住,这是她们在农村劳动与生活经验的延续。一般而言,来自农村的年轻女工在自身权益被侵犯后有四种行为倾向:一是不知道被侵权,集体无意识;二是养成了以老师和家长的观点为准绳的心理习惯,在独自面对外界侵扰时变得没有主见,拙于应对;三是不敢率先反抗,怕枪打出头鸟;四是反抗无效后选择沉默或者逃避。此外,她们的社会性别意识较差,因为她们自幼生活在村落传统文化环境中,从学校或其他渠道也较少获得与性别有关的教育,除了牢记家长嘱咐过的“女孩子出外要小心”、“女孩子自己要注意身体卫生”等,她们较少知晓和理解政府和社会对她们的呵护职责。她们的吃苦耐劳和心灵手巧也给自身处境带来了悖论:一方面,对年轻女性的大量用工需求使她们感觉自己很“香”,到哪里都不愁找工作;另一方面,选择廉价而又听话的年轻女工、充分利用女性的“青春黄金期”已成了一些企业的固定化用工模式。我们发现:一些农村年轻女性在问卷中虽真实地表达了她们对于“虐待、违约、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厌恶,却出于种种顾忌而表示愿意忍耐,这表明她们薄弱的维权意识暂时还无法转化为真实的维权能力。
4.一些正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低劣
正规中介机构包括政府各部门直接承办的中介机构和在劳动部门或其他部门注册的民营中介机构(其中包括技校这种特殊的中介机构),它们通常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并监督管理。过去,由于传统求职习惯及较高中介费的影响,农村年轻女性中选择通过市场中介途径外出的人较少。现在,由于“杀熟”现象的不断滋生以及正规中介机构的安全度和可靠性相对较高,她们中选择此种途径外出的人正在增多。然而,即使正规的中介机构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有些中介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将中介服务合同演绎成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规定“入厂即视为中介成功”,收费一律不退;二是有个别利欲熏心的中介机构两头吃,资方的钱与农民工的钱都收;三是有些中介机构为了扩大成交率而曲意迎合资方需求,使务工者利益受损;四是有些中介机构收费较高(一般为打工者预期月工资的90%)且须先期支付,使务工者望而却步;五是有些中介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和多赚钱,常常对某些企业的状况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
目前,技工学校与用人单位联合,作为培训基地向用人单位输送员工已成为一种较常见的劳务输出模式。这种模式能满足用人单位需要高技能员工和务工者期盼找放心工作的双向要求,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然而,这种模式在运作过程中也有其亟待改进的地方。譬如,某些技校在培训中盲目地迎合用人单位的价值取向,一味地要求学生忍让服从、吃苦耐劳和感恩知足,而对公平正义、人格平等之类理念则基本回避。这类技校往往在墙面上和活页中突出宣传用工单位的条件如何好,自己的师资力量多么雄厚,而对劳动权益保护、外出安全防范及女性心理调适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则较为缺失。
5.农村外出务工年轻女性更换工作频繁的负面效应
一般而言,多数年轻女工在一个工厂只呆两年左右的时间,这既与企业经常克扣、拖欠工资、家人催着相亲结婚等因素有关,也与她们自己缺乏长远规划或无法消除后顾之忧有关,对她们而言,打工只是一段经历,并非终身事业。从深层原因看,在一般的单位,她们干得再好也就是一次性地多得到一些报酬,并没有改换身份或者获得累积式福利的机会;她们与单位的关系只是以劳务换取工资的单纯交换关系,缺乏恒久的保障。当然,也有一些年轻女工性格刚烈,不满意就宁愿赔钱走人,绝不忍气吞声地留下。由于用人单位一般都采用收取押金或者拖后一个月发工资的方法制约员工的不辞而别,所以多数女工不得不按照企业规定的程序提前一个月申请辞工。由于一些企业规定短期请假扣钱、请假超过15天除名,所以年轻女工多半选择在返乡过春节及回家相亲结婚时辞工。而办完事再回来,工厂虽说还愿接收她们,但却将她们当做新员工对待,一切均需从头再来。显然,无论是更换工作还是辞工,对于提高农村年轻女性的就业层次均无实质性意义。随着年龄的增大,她们将面临新的就业困难,而这种就业的不可持续性将对她们的生存与发展质量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6.用工单位守法意识的淡薄
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无视国家有关劳动保障和劳动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蓄意侵犯农村外出务工女性的正当权益。如一些私营小企业任意设置试用期或不与职工签订合同(工伤保险合同的签订率很低,医疗保险合同和养老保险合同的签订率则几乎为零),即使签了劳动合同,其中也没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而且对孕、产、哺乳期女职工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利用不少农村年轻女性维权意识淡薄的特点,在与她们签订用工合同时大做手脚,使所签的合同变成了并无实质约束力的形式合同或虚假合同。为了规避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一些企业只招收正处于黄金年龄段(16—20岁)的年轻女性,而且只签三年合同,一旦这些年轻女性结婚生育,合同也就自然中止;有些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劳动定额偏高,年轻女工即使按时完成定额其月收入也只有500元左右,只有靠加班加点来增加收入;有些企业设备陈旧、厂房狭窄、作业环境恶劣,女工直接受到粉尘、噪音乃至高温、低湿的侵扰,造成工伤和职业病频发;而在制鞋、箱包加工、家具制造、电子装配等作业中,女工则较易受到有毒气体或放射性物质的伤害。
多数用工单位并非不懂法律法规,但在利益的诱惑和支配下,它们往往视法律为儿戏或挖空心思地钻法律的空子。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淡薄,一些企业并不把自己违法收取押金、延后发放工资、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当成什么大不了的事。从深层次看,企业的守法意识淡薄与其是否具有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有着内在的关联。地方小企业大多处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企业文化发展滞后且缺乏规则意识,以致经常采取竭泽而渔的粗鲁经营管理方式。譬如,个别私营小企业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想方设法使用童工,劳动部门虽有“使用一个童工,罚款5000元”[3] 的行政处罚规定,但此类现象却屡禁不止。
7.劳动监察与劳动执法的不力
现实中,一些劳动监察部门的所作所为类似于救火员,它们在事先预防或前期介入方面做得不够。这种劳动监督不力的状况与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机制或单位的业绩导向偏差不无关系,有关部门总是强调查处案件多少起和罚没款项多少万元,有关人员的评先晋升也都跟这些数据挂钩,致使人们常常忽视防患于未然。劳动执法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签定率较低,对此的行政监察却干预不力。在我们所调查的目标人群中,签订用工合同的年轻女性约占50%,没有签订的约占30%,还有20%的通过私人渠道外出的年轻女性竟然不懂得什么是劳动合同。此外,有些年轻女性虽签过合同但多半是走形式,因为用工方并没有留下充裕的时间让她们详细地查看和推敲合同的内容,就督促她们稀里糊涂地签了字,甚至有个别年轻女性说合同由别人代签,自己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内容。这类问题表明:应该向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宣传《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为忽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将会给劳动力的再生产带来负面影响。社会有关方面必须注意保持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和谐统一,注意协调劳工标准与劳动产品质量之间的合理比例关系。
8.职业培训及继续教育的偏差
规模较大的正规用工企业一般在农村年轻女性进入工厂后对其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内容主要是强调工作纪律和个人劳动安全。但在少数小型私人企业或者个体用工者中,则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岗前培训。个别有强烈发展意识的年轻女工可能会报名参加社会上成人教育之类的辅导班或辞工去上技校学习技能,但事实上其并不可能像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青年那样获得更多的自我发展机遇。除了继续教育的奇缺外,在一些年轻女工中还存在一种误区,即她们只知道学技能攀高枝,却没有机会成本概念。在我们调查的目标人群中,有些农村姑娘在更高收入的诱惑下,辞工脱岗去学其他技能,而当她们技能学到手时,原来工作条件和收入状况较好的岗位早已被他人所占,她们只能去条件远不如自己原来所在企业的地方屈就。
9.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维权职能的缺失
在一些没有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容易形成工资标准由老板钦定的霸道局面,就连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难以对他们构成实质性的约束。即使是执行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些小企业,也很少能给予员工与其利润成合理比例的工资。成功维权靠的是工会,但目前一些以使用女工为主的私营中、小型企业依然没有建立起工会组织,这就容易使员工由于缺乏一种十分重要的维权渠道而在劳资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此外,工会虽是劳动者有效维权的组织保障,但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的工会往往很难处在与企业决策层对等的地位去代表员工的利益与之交涉,这就势必使现行《工会法》的效能大打折扣。此种状况提示:必须从制度保障与立法技术两方面入手去强化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和作用。
三、保障农村外出务工年轻女性流动安全和劳动权益的建议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为保障农村外出务工年轻女性的安全流动和合法权益,目前亟待形成安全畅通的女性劳务输出渠道和建立女性安全流动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能有效规约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提高年轻女工的综合素质。为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
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自身的服务与管理水平:(1)由政府部门主办的中介机构应逐步取消向外出务工人员收取中介费的做法,尽力利用社会的补贴与资方的酬劳来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为此,政府要制定规则加以引导,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及相关信息。(2)在劳动力流入地,要大力发展有关职业介绍的免费公共服务,提供劳动力供求双方直接见面的平台。(3)引导与推动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强化信用和提高服务质量;建立针对民办中介机构的信用监察体系,统一职业介绍市场管理。(4)规范正规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建立统一的劳务市场,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到劳务市场按照规定程序招工。
(二)规约企业用工行为
有关部门要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以下方面对企业的用工行为加以规约:一是劳动执法监察部门应对各种企业执行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对那些执行不力的企业要严加惩处;二是有关法律法规应将工资明确界定为法定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报酬,以消除用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掩盖正常工作时间内工资较低的假象,并使超额劳动能真正获得较高报酬;三是有关部门应对当地企业的劳动安全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那些劳动安全保护设施不完备的企业实行罚款、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加大劳动执法力度
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实效:(1)劳动执法部门应着力从制约企业延长工时、拖欠和克扣工资、制造虚假合同、忽视劳动安全、逃避社会保险等入手,切实维护打工妹的切身利益。(2)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每年把检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人大和政府履行自身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3)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打工妹劳动权益事件的责任,必要时采取舆论曝光、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用人单位、职业中介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严格遵守《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4)各级人民法院应专门设立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法庭,按照简易程序从快处理农民工维权诉讼并对此类案件减免诉讼费。
(四)建立社会监管机制
为了遏制和消除侵害外出务工女性权益的不端行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建立社会监管机制:首先,有关部门应强制违法乱纪的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并重视对企业决策层的道德与法律教育,提高其尊重女工权益的自觉性。其次,建立由劳动部门牵头、司法局、工青妇等部门参加的劳动保障与劳动安全保护监督委员会,将群众监督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维护外出务工女性权益,定期对女职工劳动保障与劳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并在发现问题后限期整改。最后,确立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真正独立地位,为维护外出务工女性的劳动权利提供组织保障。工会组织应强化源头维权力度,力争把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特殊权益保障写入集体合同。
(五)完善职业培训,拓展职业教育
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对外出务工女性进行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效果:(1)在培训方式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个人适当收费为辅的培训网络。(2)培训要体现出全面性和针对性;培训内容不仅要有技能培训,也要开设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安全生产与健康生活指导等课程,以纠正当前培训活动中“重技能,轻流动安全与权益保障”的偏差。(3)充分发挥地方工青妇及宣传部门在培训活动中的监督职能和作用,督促一些技校转变其对劳务输出人员培训不力的现状。劳动局应会同司法局、工青妇等机构和组织派人去技校专门进行劳动法规、外出务工人员安全与维权方面的教育。
为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建议从以下方面拓展中等职业教育:其一,在教育理念上,应把中等职业教育视作义务教育的自然延伸,在财力容许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没有机会进入高中或大学学习的学生一律免费进行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其二,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是既有内在关连又有不同侧重的事物;前者侧重于连贯性和系统性,后者则侧重于专门性和实用性。因此,有关部门不能将实施义务性中等职业教育期间的培训等同于集中介与培训职能于一身的普通技校的那种短期培训,而应按照全日制职业学校1—3年的中长期培训方式进行系列而又连贯的培训。对于农村年轻女性来说,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使她们避免过早地成为一些不规范企业的侵扰对象,又可以为她们以后的个人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并且让这种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六)呵护心理健康
为保障农村外出务工年轻女性的安全流动,我们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去呵护她们的心理健康:(1)各级政府要协调卫生、民政、妇联等部门和组织,把呵护外出务工女性的心理健康当做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来抓;要加大这方面的经费投入,如在社区或医院开设专门针对外来务工女性的心理健康门诊和心理咨询热线,挂靠有关机构建立外来务工女性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2)大众传媒要广泛宣传有关女性心理健康的知识,积极引导人们关注外出务工女性的心理健康,为她们营造一种较为宽松、仁爱的社会氛围。(3)建立“打工妹之家”或“打工妹联谊会”之类的活动场所和组织,让外出务工女性真正拥有自己的私人生活空间。(4)为外出务工女性的心理健康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应专门将保障外出务工女性的心理健康列入有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