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宗教文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宗教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文化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宗教文化是历史上宗教文化的延伸。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并没有消除,而且不是短期内能够消除,因而社会主义将长期存在宗教及其影响。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特别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偏低。目前全国还有6000万人口未能摆脱贫困,贫穷使人把握不住自己命运,愚昧使人无知,容易受各种错误观念诱惑,欺骗。这就是列宁所说的“宗教偏见的最深刻根源是贫困和愚昧。”(《列宁全集》第28卷,第163页)其次,由于改革的深度、广度空前,时间##工作上的漏洞,社会生活中的问题、矛盾,造成了许多失序、失衡、失范的现象,给人们带来种种困难、困惑。再次,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大量意想不到,难以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雪崩、疾病、车翻、船沉、飞机失事、核泄漏等等天灾人祸,常常使人们思想上受到各种各样的压力、刺激,因而总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要到宗教里去寻求精神安慰、寄托或庇护。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国家。佛教、道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不仅历史久远,而且规模宏大。道教是中国本土产生的宗教文化,是民族信仰与道家文化的糅杂。群众基础深广,影响很大。佛教虽然是从印度传入,但很早就与中国的儒、道文化融合而中国化了,特别是在唐代就达到鼎盛时期,有了很多新的发展,信佛的群众数量很多,对世俗生活影响极大。伊斯兰教传进中国也有千年以上的历史,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全民皈依伊斯兰教,世代相传,随着这些少数民族的人口自然增长,信徒的数量也跟着增长。基督教虽说较早就传进中国,但大规模传进中国是在鸦片战争之后,经过整个近代的传播,特别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教会的大力支持,信徒数量不少。总之,宗教的传统影响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力量,这种影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将是长期存在。
目前,各种宗教、各个教派的宗教组织和神职人,包括广大宗教信徒正在努力扩大宗教的影响,争取不信教群众,向他们传播各种宗教信息和“福音”,特别通过家庭、亲戚、世交、近邻、朋友、同学、同乡等多种渠道宣传宗教,吸纳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各个宗教内部也在加紧培养自己的神职人员,加强组织建设,以便扩大影响。
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就必然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相信各种各样的宗教,宗教信仰也就成为他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5年12月发表《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公布的材料看:现在,全国共有佛教寺###500余处,僧人约为17万人;道教的住庙道士、道姑6000余人,开放宫观600余座;伊斯兰教教民约1700万人,清真寺26000余座;天主教徒400万人,有神职人员2700人,教堂4000余座;基督教徒约650万人,有教牧传道人员18000余人,教堂8000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0000余处。宗教社会团体有2000多个,宗教院校48所,各个宗教都出版自己的经典、书刊。至于佛教、道教信徒估计全国最少一亿人以上。
此外,中国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民间信仰。这是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相联系的,是属于粗糙有神论:如相信命运,相信前定,相信天堂、地狱、来生后世,相信各种各样神灵,如门神、灶神、井神、土地神、厕所神,等等。就信众来说,他们不信任何宗教,不办任何入教手续,不是教徒。形色各异的民间信仰也没有宗教组织,无系统经典和完整成套的程式,也不要求信者一辈子固定信一位神灵。尽管民间信仰不是宗教信仰,但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因此,观察中国的宗教信仰问题,不能不注意到这一情况,它也是我们国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主义与宗教文化的关系
从文化层面看,社会主义既是一种科学的思想体系,又是一种先进的制度文化,早已成为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的理想、信念与追求,形成和推动着社会发展的革命运动。它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为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就是它的当代形态。同样宗教也是一种思想体系,一种制度文化,也早已成为信教群众的信念、追求和精神寄托。它是建立在想像基础上,以神学世界观为指导的,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等社会特征。在世界观上社会主义与宗教是根本对立的。
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科学,乃因为它建立在唯一科学的世界观基础上,它的理论来自社会实践,也要回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指导实践发展,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没有结束真理,而是不断为真理发展开辟道路。
宗教是一种虚幻的颠倒的世界观。宗教植根于蒙昧时代的狭隘而愚昧的观念中,现在,虽然人们早已远离了蒙昧时代,但是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力量仍然存在种种迷惑,因而神灵往往被某些人用来作为解释迷惑不解问题的最后原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这种反映中,人间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新版第三卷第666-667页。)
纵观一切宗教,特别是几个世界宗教的世界观、人生观。它们都力图回答世界和人生的根本问题,即关于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但不是用概念、范畴和逻辑论证的方法,而是用生活的通俗的感性的幻想的形式和方法来回答诸如:此岸与彼岸;人与神;肉与灵;生与死;善与恶;福与祸;永恒与现实等等根本问题。任何宗教都认为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一个超自然的神权世界(天堂与地狱),它们主宰着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一生。因此所有宗教都以神为中心来解释自然界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以此宣扬宗教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宗教世界观决定着信徒的人生观,既然神创造一切,规定好人生一切,因而人们只能尊重神的安排,服从神的安排,企图改变自己的命运不仅不可能,而且违背神的意旨,必然要受到神的惩罚。
基于上述,宗教是一种颠倒世界观,用精神去决定物质,神化了认识对象和实践改造对象,把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神秘化、神圣化、幻想化为威力无比的神,并强调崇拜神,鼓吹信仰高于理智,只信不证,不接受实践检验,也无法实践检验。因此,宗教不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它同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背道而驰。
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宗教与社会主义矛盾是世界观上、信仰上的矛盾,在政治上、经济上并不是对抗性矛盾,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认识上、精神世界上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首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本身仍然是一种意识形态,仍然要对社会存在、社会生活发生各种各样的反作用,走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虽然宗教不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不是被用来麻醉和控制广大群众的精神工具,更不是作为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手段。宗教真正成为宗教徒自己的思想信仰和宗教组织。宗教的信仰与不信仰,有神与无神论,各种不同宗教、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分歧,均属于认识上、信仰上、世界观上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组织,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了一系列的民主变革,废除了宗教的封建特权、经济剥削或超经济剥削。特别同封建制度联系紧密的佛教、喇嘛教、中国伊斯兰教、道教中的剥削制度被革除,寺庙、道观对农民的直接地租剥削被禁止,它们多占的土地、山林也被国家收回,分给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耕种。同时,较为彻底地揭露、清理混入宗教造成种种的危害和恶劣的影响。在中国天主教、基督教内部也比较彻底地清除西方帝国主义敌对势力,宗教势力的控制和操纵。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已变为中国人自己管理的宗教。
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我国广大的教徒、宗教领袖和神职人员都是拥护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改革开放,都是反对帝国主义和国内外敌对势力对各自宗教内部事务的干预,坚定地走爱教、爱国、爱社会主义的道路。
基于上述,从政治经济利益上看,宗教徒与非教徒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国家与宗教组织也没有根本利害冲突。新中国成立以来,除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极“左”思想、极“左”政策的影响、干扰,给宗教组织、宗教设施、教徒的宗教生活带来严重的冲击之外,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纠正了这种错误政策,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现在,宗教工作比较平稳、正常。说明社会主义与宗教矛盾主要是世界观上的矛盾,是思想信仰上的分歧,属于人民内部的认识矛盾,不是对抗性矛盾,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经济、科学、文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则是一致的,这就使得宗教可以同社会主义相适应。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应
在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问题上,社会主义国家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不仅由于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更重要的是宗教不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我国的信剿数虽然数量很大,但在人口总数中,仍属少数,就是说大多数人不信教、不是教徒,这里就有一个保护少数的问题。不仅汉族地区有一部分群众信各种各样宗教,少数民族地区则有许多人信仰宗教,有的全民族信同一种宗教,于是宗教问题又往往同民族问题搅在一起。因此,在我国,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时,矛盾的主导方面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国家对宗教问题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积极妥善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首先,选择正确的宗教政策,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关键。
我们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深刻地把握宗教产生、发展规律,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特点,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是一项唯一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政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宗教信仰的群众基础很广大,信教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部分,他们在政治上热爱党、拥护社会主义,信教是思想信仰问题,属于精神世界问题。精神世界的矛盾,只能用说明教育的方法解决,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来解决;只能正面引导,不能打击压制,更不能用专政的办法去解决。用政治压力或警察手段绝不可能改变人们的思想信仰。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会诱发宗教狂热,是对宗教的大力帮助。为了宗教问题的稳定,唯一正确的抉择,国家尊重群众个人的思想信仰,人民政府有义务用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思想信仰自由,包括信教群众的信教自由和不信教群众不信任何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使各族人民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一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
从振兴中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需要出发,也不应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不同宗教或不同教派的群众,思想信仰上的差异强调到不恰当的地位,甚至摆在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利益一致之上。如果那样,就会忘记党的总任务和全国工作的着重点,就是有意或无意去挑动、加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对立,不仅不能平稳地解决我国实际存在的宗教问题,倒是挑动宗教狂热,势必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以干扰、破坏,还可能给国内外敌对势力以反对社会主义可乘之机,其后果将是严重的。
其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中心环节。这不仅是党、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务,也是宗教界领导人士,宗教组织的任务。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缺一不可。那种认为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只是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事,宗教界人士无事可做是不正确的。果真如此,就谈不上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一致,工作上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就是说信仰自由包括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信教有自由;其二,不信教也有自由,宣传无神论也有自由。二者缺一不可。强调一个方面,无视另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
从信教自由方面说,国家对公民的宗教信仰给以充分尊重和法律保护。即信教、信什么教、信什么教派,改变信仰意愿,皈依别种宗教,退出教会等等,都属公民个人自己拿主意,自己作决定,政府不加干预,其他社会团体与个人也不得加以反对。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公民有自己充分的自由。但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这是共产党的性质、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是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科学的无神论者。那些带着宗教世界观,信命运、信鬼神,听天由命的人没有条件参加共产党。不错,党员是公民,但不是一般公民,党对他们要求更高。如果党员决定信教,可以声明退出共产党。作为一个公民,完全有信教的自由,国家的宪法、法律予以保护。
从信仰自由的另一方面看,不信教、宣传无神论也有自由。宗教界对此不应该提出异议,政府也应该依法加以保护,否则思想信仰便无自由可言。在中国不信教群众占人口的大多数,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当然宣传无神论,必须讲科学、破迷信、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要用纯粹的思想武器。不得造谣、中伤、歪曲、丑化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生活,防止危害安定团结的思想行为发生。
宗教界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也负有重要的责任,不仅各种不同宗教信仰,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在信仰上要互相尊重,不得因教门不同,观点迥异而互相伤害,而且对于广大不信教群众、无神论者的信仰也要充分尊重,才能达到政治上的团结统一。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界要坚定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并以此作为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的行为准则。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也包括任何宗教都不允许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如果背离、反对这些原则,宗教就会被引入歧途,或被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操纵利用,宗教就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的对立面,那么宗教在我国受到尊重的地位也就丢失。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根据十五大精神,依法治国就包括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这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管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已经制备了一批法律、法规,使宗教事务的管理有法可依。其根本任务在于用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教徒正常的宗教生处理各种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问题。坚持一切宗教和教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某一宗教或某一教派居于统治地位;处理好宗教与民族问题的关系;坚决打击一切披着宗教外衣、搞违法犯罪活动,不让某些害群之马危害宗教徒的根本利益;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及破坏活动。因此要依法对宗教事务加强管理,目的在于使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一切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要依法登记,加强管理,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庙、宫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信仰制造事端。宗教界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坚决反对和揭露境外势力插手中国宗教内部事务,进行渗透破坏活动。
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过程中,也包含着发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某些有利于社会生活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需要宗教或发展宗教,也不是说宗教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补充。而说宗教作为一种观念文化,经过长期发展,在教义、教规、宗教道德中确实保存某些合理因素,它们与社会主义公共生活可以相容。比如:宗教教义中宣扬“济世利他”,普渡众生,赏善罚恶一类的思想;教规中要求教徒克己、利他、行善、乐施、热心公益事业;在宗教的道德戒律中,主张孝敬父母,不偷、不抢、不淫、不盗,提倡泛爱等等。这些同社会主义所倡导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相然悖。这些合理因素对于广大信教群众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人与人的关系都很有意义,对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同心同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很有意义。
当然,宗教作为一种颠倒世界观,消极人生观存在着大量消极因素,我们也要鼓励宗教界人士自觉地逐步的去消除教义、教规、戒律中某些消极因素,特别要主动地改革那些严重危害群众生活和身心健康,不适应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陈规陋习、宗教制度,以造福教徒。不过,这需要党和政府同宗教界人士交换意见,充分协商和耐心启发群众的基础上,推动他们自觉自愿,由他们自己去逐步加以改革,切忌由政府去包办代替。
我国广大的宗教徒和宗教界的领导人士具有拥护党和社会主义的优良传统,是拥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党的路线、纲领和政策,他们具有爱国爱教,反对敌对势力插手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传统。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宗教完全能够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徒放弃宗教信仰,放弃唯心主义和有神论的思想,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同时改革宗教中不适应社会主义的某些消极因素,发扬宗教教义、规教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