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公司作为国资系统的投资板块,在经营过程中离不开招标采购,尽管目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越来越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困扰:如母子公司规避招标、自行监管、物业产权出租门槛多等。笔者认为在招标采购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源是国有企业自身制度设计的问题,有些原因在于认识上的分歧和工作上的不到位;找准症结方能游刃有余地解决问题,本文所提出的看法仅为笔者个人小小的意见及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招标;问题;对策
前言:随着国民经济不断提升,国家制度日益完善,一些企业的采购制度也日渐正规,特别是国有企业在企业项目以及备品采购的招投标上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然而在物资采购招标过程中还是会出现诸多问题,给国有企业的监察工作的进行带来新的挑战,同时还对国有企业的监察工作效能的发挥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国有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和监督部门要重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的研究分析,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本文主要阐述了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探讨解决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标中常见问题的策略。
1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规避招标的问题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规避招标的问题,由于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的业务往来,或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套班子分管不同板块,在大型老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并困扰着这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层和招标管理人员。
1.1问题的产生
目前,顺德区国有企业往往包含大量控股子公司和多种经营的法人实体等关联单位,且与这些关联单位相互间长期存在投资、经营、服务等关联交易。国有企业往往直接与控股子公司和多种经营实体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而未进行招标,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未招标,是担心业务流失后,控股子公司和经营实体的职工没有“饭吃”、影响企业的稳定。权衡利弊,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愿意承担该“风险”,导致各种规避招标问题。
1.2解决方式的困境
企业规避招标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企业内部扩大可不招标适用范围,违规审批可不招标事项;②设置企业准入资质等门槛,建立内部资源库,限制社会企业参与竞争;③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过高或歧视性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④虚假招标、暗箱操作;⑤干涉招标投标过程、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确定中标人等。
1.3看法及对策探讨
一方面,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规避招标的问题,表现在招标采购上,但实质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需要对国企内部关联单位进行重组合并、淘汰剥离、分流减员不仅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对国企改革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内部规避招标的问题。
改革的过程中同步配套相对应的制度措施,来引导哪些项目可以在国有企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委托的,活化机制促进企业有效推进与发展。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需要突破成本的枷锁,用人制度的枷锁,活化用人机制(如政府部门聘用人员机制等)、激励机制,同时能够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走出一条属于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生存的道路。
2国有企业招标自行监督的问题
国有企业自行招标或委托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较多,这些项目中很多由于项目性质原因,招标诸环节没有在地方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相对较弱,因此在开评标环节出现的问题较多。要不要加强开评标环节的监督,由谁来进行监督?各国有企业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
2.1问题的产生
由于问题多,且开评标环节直接关系到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部分企业认为,有必要加强招标管理,进行监督。
但也有部分国有企业对这种监督的法律地位持有异议。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而国有企业自行实施的监督,不属于“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因此这种监督行为不具备法律地位。而且《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国有企业自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
2.2目前自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施情况看,自行监督确实存在以下问题:①监督责任部门及人员差异大。有的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有的企业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的企业由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自己负责监督等;②存在不规范的监督行为。如:部分监督人越权参与评审,并提出否决意见;部分监督人在监督中擅自终止评标;监督人不到场,不能进行开评标等。
2.3看法及对策探讨
(1)企业能否自行监督
企业对招标过程自行监督的行为,是一种自发的自律行为,属于法规中的“自律管理”范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就自律监督规定如下,“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该条的解释为:“招标投标协会要立足行业组织定位,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协调、监督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发挥自律服务的功能。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激励诚信守法和惩戒违法违规等行业自律机制”。
从上述法规要求及释义可以看出,招投标行业协会“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是法规授予的权力和责任。国有企业的招投标工作是整个招投标行业的一部分,且很多国有企业是招投标协会的成员。从该角度理解,企业制定内部招标监督管理规定,自行进行监督,属于依法监督范畴。
(2)如何规范地进行监督
判断监督行为是否规范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因此在规范监督行为和制定有关制度时,要首先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议如下:
明确自行监督的责任部门(如: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对招投标行业的监督,而不是招投标行业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国有企业中,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该专业的管理部门,在“身份”上较其他部门更符合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此外,开评标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复杂,在无相关招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监督人处理问题时容易违规,并影响到招标采购结果。招投标管理部门较其他部门专业知识更强,监督较为规范。
明确监督内容的界限。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内容应以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不允许的违规行为为主。其中,在评委是否按评标标准评标上尤其要界定清楚监督内容。评标情况复杂,法律法规无明确要求的都不应列入监督范围,如:在评标标准本身不明确、有争议情况下评委的评判;不同评委对技术或商务要求上认识理解的偏差等。
3结语
综上所述,对国有企业招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就必须制定一套严格的、切实可行的招标管理制度,细化招标程序,并保证其得到认真贯彻执行,这是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环境、将腐败扼杀在“摇篮”之中的有效措施。国有企事业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国家钱款。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支柱,必须要树立好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保证每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力保每个环节都是健康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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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陈雅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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