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式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论文_王蕊

新形式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论文_王蕊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辽宁 沈阳 110185

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环境执法的形势仍十分严峻。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造成的环境危害越来越严重,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矛盾日益尖锐,污染严重的小企业成片反弹,部分大中型企业偷排偷放,违法排污导致严重损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权益、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事故屡屡发生。同时,环境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仍存在。作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基层环境监察处于执法工作第一线,直接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工作的水平。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如何,对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就显的尤为重要。积极探索如何强化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是环境监察部门面前的首要问题。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此次新《环境保护法》历经了4次修订草案的审议,才由全国人大正式表决通过。新环保法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了70条,这是环境领域的“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大修,也是常委会史上收集到来自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此次修订的环保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多年来制约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也明确了环境监察制度等,被称为“史上最严”。

新环保法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并且,还明确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新《环保法》除增加企业环境违法可对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外,还有几大亮点。比如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破解了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这与行政拘留一样,会给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变化主要有:1.手段更加丰富和严厉:比如按日计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2.执法效果更加明显: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限制企业停产等手段执法周期太长,在办案过程中,企业已经造成污染后果。而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可责令排污企业限产、停产整治,给环保执法赋予了充分执法权限。而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配套细则,为新环保法的实施做了保障,也是作为新环保法发布后环境执法的强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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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产业结构影响,以及一些人员管理水平不高、环保意识不强的问题,制约了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新环保法对于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可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可以限产,可以停产,可以按日计罚。所以,企业要重新思考环保方面的问题,对自己的产污处理能力做出科学的评价,不能存在一时侥幸的心理。

在这种新形势下,新环保法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使自己以最快的速度适应新法。另外,还应加强新法和配套细则的宣传工作,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

环保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企业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对污染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超标企业融资等方面也会遇阻。行政拘留、“引咎辞职”、“按日计罚”等制度,都相当严厉,令企业违法成本提高,地方政府能够重视、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执法不到位,这是最大的体制问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原来的环境监察队伍没有法律地位、没有执法权,一直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不属于行政执法队伍,没有权力穿制服,没有权力去处罚违法企业,财政经费也没有保障。根据资料显示,环保部发布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的名单中,共有88家企业被处以总计613万余元罚款。通过计算可以看到,613万元的罚款平均到每家企业还不到7万元。与企业每年所赚到的高额利润相比,区区7万元的罚款只不过是给很多企业“抓了下痒痒”。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太高,很多企业为了利润,宁愿违法也不守法。

现在权力已经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如果环境监管部门再监管不到位,再打击不了违法排污行为,对违法排污问题再视而不见、见而不管,这就是失职。环保部已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正在不断地研究贯彻落实、实施好新修订的环保法各个方面措施,包括政策、制度、条例、办法等。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过去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现在至少要同等重视。过去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现在要过渡到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综合手段去解决。环境与经济发展并不是对立的关系。

辽宁省的环境监察工作已经根据新环保法进行了调整和规划。除了持续开展环境督查;深入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营环保设施,恶意违法排污企业,对查处的违法大案,成立专案组;取缔10小污染企业;创新环境执法机制,对违法企业设置红黄牌管理;加大水源地周边排污企业季节性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取执法;大力推进违法企业清理等工作。随着科技创新环境监察工作也应发挥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通过环保科技创新管理理念,利用科技手段研究适合国情的环境质量管理模式,大数据、互联网+的发展将使环境监察工作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移。

立足现实执法工作需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基本技能。可以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人员技术大比武、业务培训学习等活动,不断提高现场检查、文书编写、规范执法等方面的能力。建立系统联合执法制度,加强环保系统内各科室站所和下级环保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实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通过实施挂牌督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方式,进一步实现综合行政执法。

积极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新路径。针对执法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召开专题会研究分析破解之法,寻求依法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具体到环境执法监管领域,在流域环境执法方面,探索实施流域包片责任制,狠抓流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在区域环境执法方面,可以实行网格化、全覆盖的环境监管,明确责任片区和责任人,明确职责和任务要求,建立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的工作形式,构建环境监管一盘棋的格局;在企业执法监管方面,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分工的原则,有效开展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把科技手段融入环境监管,确保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提高自由裁量能力和水平。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专门成立行政处罚审核领导小组,认真对每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审核和审定。同时,对每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特别是对企业存在的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使监察工作人员在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的重重困难面前任劳任怨,有信念、有激情、能坚守、乐奉献的环境监察精神,打造一支“有激情、敢担当、善执法、懂规矩、乐奉献”的职业化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论文作者:王蕊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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