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变化论文_赵俊平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变化论文_赵俊平

 赵俊平(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司法局 山西 柳林 033300)

摘 要:本文阐述了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变化,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也可以说是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加强与完善的历史,也是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

关键词:刑事诉讼 律师辩护 完善改进 法律职能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新《律师法》进行有效的对接,基本上解决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但是,立法的完善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需要在实务层面进行进一步的探析。以下,我们主要从新刑诉修改的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内容来研究讨论:

一、新刑诉中对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

1.辩护律师的介入权时间提前。刑诉中将此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一修改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能从客观上对侦查活动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能促使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防止主观片面,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关押、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的发生,促使案件达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理想状态。

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强化。刑诉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设立的,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基本人权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此次刑诉修正案切合这一理念,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3.辩护制度的内容得到完善。(1)自主会见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方式上,此次刑诉修正案吸收了律师法中关于律师凭借三证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以及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定,并且取消了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律师会见需要批准的规定,而是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明确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避免了以往由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含义不明而出现的侵犯会见权的情况。(2)阅卷权。阅卷权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只有辩护律师充分地行使阅卷权,才能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辩护。(3)调查取证权。根据修改后第33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不再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是“辩护人”,那么作为辩护人,当然享有调查取证权。

二、新刑诉中关于辩护制度出现的问题

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对于加强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将起着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对辩护权的某些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关于辩护制度的法律用语具体含义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某些条款作了修改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含义不明确所导致的实施困难的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以下从几个地方来说明:

第一,阅卷权。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但是没有细化“案卷材料”的内涵和外延。这里所指的材料是否包括了全部的案卷材料,不仅包括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而且包括证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二,会见时不被监听权。为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一规定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

2.刑事辩护制度实施性、惩罚性、救济性条款过少。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同样的问题。在法条中关于辩护制度问题集中在解决刑事法律援助、会见权、阅卷权及申请调查权等关键性问题,但是对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相关权利却均以“权利宣告”的方式被赋予,而没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性条款加以保障,使得在法条中所宣称的比较抽象、概括的制度无法通过可操作的规则加以实现。

三、完善辩护制度的建议

首先,将部分法律条文用语的含义明确化。某些法律用语的含义有混淆性,界限不明确,导致实务上对法律条文得不到良好的实施,权力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修改或者法律解释中,应将法律条文的含义具体化、明确化,以期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在实践中发挥更好的实施效果。

其次,制定和完善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实施性、惩罚性和救济性条款。新《刑事诉讼法》可以制定明确的实施性条款,如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的范围和具体方式;又如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批准律师阅卷申请的时间;检察机关如果不批准律师阅卷,律师向法院申请阅卷的时间等。相对于实施性条款而言,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惩罚、救济性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立法赋予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并使之在实务中得以贯彻与落实。

总之,发展至今,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充分彰显了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以及控辩平衡等现代司法理念,与新《律师法》有效地衔接,使得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等方面的诉讼权利实现了对接,同时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益对象和范围,使得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这些规定无疑影响深远并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葛莎莎 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J].法学理论,2013,(5)。

[2]陈光中 新刑诉法中辩护制度规定之实施问题[N].人民法院报,2012,7,18。

论文作者:赵俊平

论文发表刊物:《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第10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4-1-20

标签:;  ;  ;  ;  ;  ;  ;  ;  

试论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变化论文_赵俊平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