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H县农民权益保护斗争的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研究_农民论文

基于H县农民权益保护斗争的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研究_农民论文

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研究——基于H县农民维权抗争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动力论文,集体论文,机制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选择性激励的困惑

“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s)是社会学家曼瑟尔·奥尔森在解释集体行动中克服“搭便车”行为倾向时提出的一种动力机制。他认为,“这种激励之所以是有选择性的,是因为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赏罚分明’”①。它们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而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集体行动的实现只有通过选择性地面对集团个体的激励,而不是像集体物品对整个集团不加区别,只有这样,那些不参加为实现集团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或者没有以别的方式为实现集团利益作出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待遇与那些参加的人才会有所不同②。在奥尔森看来,经济激励不是唯一的激励;人们有时候还希望去获得声望、尊敬、友谊以及其他社会和心理目标。在对地位的讨论中人们经常用到“社会经济地位”一词,这表明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间有着某种关联,但有时候这两者肯定是不同的。因此必须考虑以下可能性:当不存在经济激励驱使个人为集团利益作贡献时,可能有一种社会激励会驱使他这么做。而且显然这是可能的。如果对一件集体物品感兴趣的一个小集团的成员同时也正好都是私人朋友,或属于同一个俱乐部,而集团中的一些人把提供集体物品的负担推给别人,那么即使他们的行动使他们在经济上受益,他们的社会地位也要受到影响,而且这一社会损失可能超过经济受益。他们朋友可能会运用“社会压力”来迫使他们承担实现集体目标的责任,或者俱乐部会开除他们。这些措施是很有效的,因为日常的观察揭示出,大多数人很看重他们朋友和熟人的友谊,并且很看重社会地位、个人声望和自尊。③

有研究者据此来解释当代中国农民集体上访等维权抗争行动,并认为,“由于农民一般情况下仍然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所以‘选择性激励’对当代中国农民集体上访是适合的”。这种激励具体表现在,“分摊上访费用,均分上访收益”,“对上访代表的物质和社会奖励”、“对不合作者的惩罚”等。④ 应该说,这样的结论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和解释力的。但是,如果我们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就会发现,“选择性激励”这一理论模型在解释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活动时,在如下两种情况需要给予特别说明。其一,当代农民的维权抗争行动是在没有建立稳定的社会组织的情况下发生的,压力或激励均不来自集团内部,而更多的来自集团之外。其二,农民维权抗争精英作为维权行动的发动者,他们最初的选择并不具有明确的激励特性。那么是什么促使他们挺身而出呢?也就是说,“选择性激励”作为一种解释范式尚不足以完全说明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动力机制。

本文试图通过对湖南省H县的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为实证分析对象,来解构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行动的动力机制。湖南省H县地处中国中部地区, 属于典型的农业经济区。这个县的农民维权抗争精英和农民有组织抗争曾引起了中国学术界和执政者的高度重视,并影响到了中国相关的农业政策改变。⑤ 我选择了农民维权抗争精英身份转变这一特定过程为研究分析样本。这是因为,从一位普通农民转化为维权抗争精英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关键事件”。深入分析此类“关键事件”可以解释集体行动的组织领导者的动力机制,而他们的思想观念及行动方式对集体行动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这有如勒庞所言,“就人类的群体而言,所谓头领,有时不过是小头目煽风点火的人,但即使如此,他的作用也相当重要。他的意志是群体形成意见并取得一致的核心。他是各色人等形成组织的第一要素,他为他们组成派别铺平了道路。”⑥ 这里所使用的研究资料,是我对这些农民维权抗争精英长期的跟踪访谈。⑦

实证观察:农民维权抗争精英的身份转化

根据我的观察,可以将H 县农村维权抗争精英的“身份转化”归结为如下三个“同类过程”,即“路见不平式”和“逼上梁山式”及两者的混合式。

第一类是路见不平式。这类维权抗争精英,其过程都是从确认存在“不公正”开始的,但这里的“不公正”,主要不是“自己的事情”,而更多的是“别人的问题”或“大家的问题”,且他们认为可以采取一些主动的行动来纠正或解决这些问题。这是H县维权抗争精英产生的最主要的方式。在许多精英们讲述的故事中, 差不多都是这样一个过程:发现某些不公正的问题(农民负担、村民选举或侵犯人权等)——进行维权抗争(宣传、上访或直接抵制)——遭受打击——进一步维权抗争。

彭荣俊成为维权抗争精英的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路见不平”故事。这位生于1961年的中年汉子,是位退伍军人,虽然已离开军营快20年了,可在他的言谈举止中还有许多军人的气质。他家就住在盐田街旁边的村子里,所以在农闲时他就在盐田街上做些农副土特产生意。1998年7月21日,他到附近的台源镇收购芝麻, 与他交易的是一位被当地人称为“人民的大好人”的老头。这引起了他的兴趣,他就向老头讨教被称作大好人的秘诀。这个老头就告诉他,这个秘决“就是为农民减轻负担,为农民抛头颅流热血”,并答应向彭荣俊提供中央有关农民负担文件。24日这位“人民的大好人”就如约把文件拿给彭荣俊。

“我拿回来后白天没看,晚上才看,我爱人看了就说,干部按县里的规定收取的和省里的文件大有不同,再加上我们农民的生猪税都要按人头来摊,最高每人要摊17元的生猪税,把人当猪来摊钱。她很气愤,对我说,你是个退伍军人,是个男人的话,就要领导农民同这些腐败分子斗。”⑧ “我看了以后,发现党中央的政策和地方基层干部的做法相差的确相当大,下面太黑暗了。我回想起十八岁时就能保卫国家的安定,现在退居二线,凭着血气方刚也应该去做。”⑨

于是,彭荣俊就通过宣读中央文件的方式发动群众,成立了一个由13名“减负代表”(代表全责任区13个村)的“代表队伍”,开始组织上访、宣讲中央文件、直接与镇村干部谈判等一系列的维权抗争活动。他本人也成为了H 县目前最具威信的维权抗争精英之一,是H县农民筹办农民协会的核心人员。

当然,成为农村维权抗争精英绝不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他们因路见不平而拍案而起,这仅仅是一个开始。这以后所经历的绝不只是鼓励和称赞,而是要遭受到各种打击和迫害。彭荣俊就经历过许多这样的打击。彭荣俊发动农民减负上访,并在集市上用高音喇叭宣谈减负文件后,立即引起了当地党政的警觉。为了制止这种“宣传集会”的“非法行为”,镇村干部提出了要与彭荣俊“座谈”。可就在进行“座谈”的时候,发生了暴力冲突,彭荣俊的妻子因此被打伤,他本人也遭到毒打。这样,彭荣俊就不仅仅是一位路见不平的义士,他同时成为了一位受到过打击迫害的人。一位被无理毒打过的人,如果他停止了维权抗争,在乡村这个熟人社会里,也就失去了人们的起码尊重,会被人称之为软蛋。也就是说,如果彭荣俊还想体面地在这里生活下去,他面前也就只有继续维权抗争这条路了。事实上,H县许多维权抗争精英都有这样的经历。他们这种路见不平奋起反抗的品德在乡村社会具有巨大的感召力,他们敢于为民请命的故事往往在村民们中传得很神,而他们遭受到不公的待遇,他们为此流过的鲜血则唤起了更多的人的觉悟和参与。彭荣俊就很形象地说过:当镇干部指挥社会黑恶势力毒打他妻子后,在当地激起了极大的民愤,有100多人出于“为党的政策”和被打的彭荣俊夫妻“打抱不平”,参加了他们减负上访队伍。⑩

在彭荣俊所说的这些“打抱不平”的人当中,就有范迪初。这位现年57岁的农民,亲眼目睹了彭荣俊妻子被打的过程,并对政府干部采取如此手段对待减负上访代表感到极大愤慨。为了一个“正义”,他投身于这项具有危险的维权抗争活动当中。他从彭荣俊等人手中要过文件,到各村组宣读给村民们听。

“那是在赶场街上,我说有这样的中央文件在这里,加上省里又发布了哪号文件在宣布,文件头子、标语口号都写在街上。他们(乡镇干部)看了恼火,就把我捉走,我说我是执行政策的,为什么捉我!可一到镇办公室,他们就喊我跪着,打得我鼻孔就出血了,地上流了好多血,又要我自己去擦掉,然后还要我写反省。第二天,先就是把我打得不行,还用绳子把我捆在车上,并挂了一块‘非法组织’的牌子,用车子拉着我打锣游街。”(11)

这样的经历,对范迪初肉体和心灵的伤害都是十分巨大的,可同时又在村民们心目中塑造了一位英雄的形象。他告诉我:我心里总是想,我没有违背党的政策,我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实事求是。我的想法就是,无非你搞掉我的命,你如果把我打死了,后面还有这么多群众,我没犯别的什么法,只是想减轻负担。当时死的想法都有了,就是打死我都不怕。(12)

第二类逼上梁山式。这类维权抗争精英,最初进行维权抗争活动一般都是由于本人遭遇到“不公正”的问题,在得不到合理解决时,进行上访或参加其他人组织的维权抗争活动之中,并逐渐超越个人请求的目的,成为公共人物。其基本的产生过程模式是:本人或亲属受到了遭遇不公正——上访——受更加严重的打击——组织集体维权抗争活动。

现在也是H县农村维权抗争精英最中坚力量的凌学文,走向维权抗争这条道路,可以说是一个“逼上梁山”的故事。他原来是一位长期在外打工做些小工程的人。1994年他在H县市政府给某领导做煤房,一位市政府领导也许是出于了解民情, 在闲聊时向他问及农民负担问题。他告诉这位领导说每人每年要交各种税费200多元。这位领导大感惊讶,并提出双方做一个“交易”:凌学文到家里将上交的有关证据拿给这位领导看,而这位领导就给他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就这样,凌学文拿到了文件,也知道下面乱摊乱派有如何严重了。也许出于在外打工忙或其他考虑,凌学文在当时并没有将文件内容告诉他人,也没有采取上访或其他维权抗争活动,他保持了沉默。然而,到1996年初,发生了一件关系到他家利益的事情。

“当时在收生猪税,我不在家。收税收到了我老弟屋里,我娘就说我老弟不在家,她就急着要借钱,我问她有什么事,她说在收96年的生猪税,我说哪有这种事啊,于是我就走回去了。我说,领导都来了,既然要收生猪税,绝对不能按人头平摊,要收就拿文件给我看,不给我看就别收。他们说手续已经办好了,贷款也借了。我很气愤,我想某些共产党的干部太腐败了,竟然在下面这样来骗农民!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去上访了。”(13)

如果他的问题通过上访就解决了的话,也许在H 县的维权抗争精英中就没有这样一位意志坚定的凌学文了。更为严重的事情一步步将他逼上了不归路。1996年4月份,凌学文到省政府减负办,这里的官员“很和气”地接待了他,给了他农业法和1991年《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3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等更多的文件,希望他回村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好将这些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声音传到每一个村民那里去。于是,凌学文就以胜利者的姿态回到了家乡,成为了党中央政策的义务宣传员。很快他也成了当地一位“有见识、有能力、有胆量、还敢于为农民说话的人”,自然受到村民的欢迎,他也因此担任了村民小组长。

“镇村干部对我恨之入骨,千方百计,搬弄是非,实行两级干部联合行凶的报复。乘我任组长之机,副镇长陈XX和我村支部凌XX、刘XX、洪XX合谋策划,并骗取我组农户于白纸签字盖章,伪造我的假罪证向镇法院起诉,捏造我96年97年两年贪污现金11000多元,镇法院不调查,就下给我第一张传票。我接到传票就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没回家,接连二次传票又送来,以送传票为名,来了4人,于我家大打出手,打伤我母亲(现年68岁)、妻子和弟弟,赶来解架的群众也被打伤5人,医药费用了2000多元,造成我家的一场无端突劫,我弟身受重伤半年之内不能劳动(14)。我为这些事长沙跑了30多次,到北京去了1次,H县去了20多次”。(15)

我曾经与凌学文及他的家人探讨过他成为减负上访代表这件事情。凌学文告诉我,“因为政策是党中央给我的,不是我自己伪造的,我要用宪法和政策来保护自己,要恢复自己的政治权利,不容人家剥夺。”(16) 她妻子说得虽然就有点凄凉,但更为直接明了:“要么最初就不上访还差不多,现在已经上访了,后悔也迟了。已经走上这条路,就没有回归路了,一定得走下去。”(17)

刘明运则是另一类逼上梁山的情况。他是一位已70岁的老实人,虽然解放初搞土改结束后当过两年乡长,后终因没有文化而回家种田了。他参加维权抗争活动,是由于镇村干部到他家收计划生育押金时,有不规范的行为。

“我家老二两口子都是在广东打工,生了第二胎孩子。97年农历2月19日,镇里加上村里共来了几十人到我家,问我儿子在家里吗。我说没在家,他说要我打电话要儿子回来。我说回来可以,但今天回不了,要等几天啊。他说,那不行,那要交押金。他开口要我交2000,我说2000没有,就说交1000,我说1000也没有,他就说最低要交500,我说500也没有。他说那不行,就要从我家里搬东西。我们生产队的同志就跟他讲好话,说别让搬去了,搬去会搞烂的,你就给点钱给他。后来我就借了200块钱给他们,门窗没装走,但把我门窗搞烂了。 第二天到我的亲家里又搞500,收据条子都没有”。(18)

这件事无疑深深地伤害了老人。可他并没有想到要起来维权抗争。这时,减负代表刘德法来告诉他,镇村干部这样做是不对的,并提供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动员他一起上访。于是,他跟随屈刚等减负上访代表一起到省城长沙上访。上访回来后,他也就成为了一名上访代表,经常跟随刘德法一道参加减负上访活动。在一次与刘德法到外村以宣读减负文件的方式阻挠镇村干部收取税费时,与镇村干部发生了正面冲突。因而,镇政府对他采取了更为严厉打击。

“大概是11点钟左右到我家来,喊我的门,我也不晓得是哪一个,因为我又没犯什么法,又没做什么坏事。他们把我家房子的门都打烂了,那时天气很热,我穿了条短裤,身上没穿衣。他们抓着我就拳打脚踢,主要就是因为我去搞上访。镇委书记王某就说要打我跪在地上,打得我遍身是血。把我的棺材拖走了不肯赔,还提我一桶油,并把我的棺材做议价卖掉了”。(19)

每当说到这些伤心事的时候,老人总不禁泪流满面。在农村,棺材对一位老人意味着什么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一位连棺材都没有了的老人,谁还能让他停止反抗?因此,老人说:现在某些党员是这样腐败,对农民这里贪那里也贪,上面党的政策是很好的,下面的污官是这样搞,我们就有些不服。我年老了要死了,我也不怕。只要我还有一口气,就要同他们斗。没有一口气,也就没有办法了。(20)

第三类是路见不平和逼上梁山的混合式。这类维权抗争精英最初并不为自己的事情,也没有一定要反抗到底的想法。可当他们为了大家的事走上了这条路时,经受了各种打击和报复后,才发现这原来是条不归路。邓仔生就是这类人物的典型。他是1998年7月份开始参加上访减负的。

“因为那几年我是生产组长,就懂得村务公开的帐目。我就跟村干部讲,村里的帐目不清白。但他有人在乡政府做官。他就说,让你去告吧,看你能奈我如何!最后我就采取了去上访,找到乡政府把村干部和我打赌的事说了,另外还说了村务公开这件事情。我说我是个组长,为什么乡政府发下来的底子没有让农民见面;农民出钱是可以,但还要来个底子,究竟是多少钱?我将这些告诉乡政府,但乡政府不解决。如果当时乡政府把问题解决了,我们也就不动了;但乡政府不解决,我们就一路上访。然后到了县里、市里。最后到了省里,上到省里以后,省里把政策给了我们。H 县市监察局局长兼纪委副书记看了省里批的字:允许农民宣传党中央政策受法律保护。他就说这是省里批下来的,你们宣传政策不违法”。(21)

邓仔生他们从省城回来后,自费花了数百元租用了车辆和喇叭,在车辆两边贴着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宣传标语,就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

“开始是在本村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结果乡政府派了人来抢喇叭,我们没让他抢去。阴历6月14号赶场,我们准备到场上去宣传。13 号晚上乡政府就出动了一百多人来抓我们,全村农民一千多人都来把他们赶走了。群众开始不知道是干部,还以为是贼,把他们作当贼打走了。他们(乡政府派来的人)说是来做工作的,我们就说为什么白天不来晚上来呢?其实我们几个知道打的是干部,但群众把他们当作贼打,我们就让大家去打。14号乡政府就发动村干部阻路,农民看到后说这是违法的,于是赶场的农民全都起来了。我们是在街上宣传,我们懂得这条法律,宣传和游行不同,游行是要打旗子喊口号,而我们是用高音喇叭宣传政策,并没有影响交通,没打旗子喊口号。乡政府说我们这是游行示威,就来镇压,把我们加入98年严打的对象,说我们是一群刁民,给我们全村凡是参加宣传的人发了通知单,强迫去参加学习班。去学习就是被关被打,还要交一百元伙食费,交钱的就放出来。村里百分之七十的人都抓去参加学习了,说是非法闹事罚款,私设牢房。有的农民没有去,乡政府就出动车子到人家里去抢,有的人家怕他们来抓就躲到山里去睡,山里都睡了好多人呢。最后看到我没在家里,他们就抄家,把我家里的东西全都打掉了,见了东西就吃,吃不了就提走了。我就躲在市纪委和省纪委,我爱人都是躲在山里睡,不敢在家里,他们把我家的东西全部抄光,家里就日夜不关门了,想进就进,想出就出”。(22)

为此,邓仔生就跑到了省里,可省里没有什么部门真正处理这件事情。他们联合凌学文又上访到中央,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99年5月份我们又找到县里,要求把这事落实,结果H县就把我关起来学习,关了十天还要两百块钱生活费。但你越是关我,我越是要反对你;中央有法律,下面就依法办事,党内依法,群众就会依法”。(23)

从邓仔生的讲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维权抗争精英这条道路的。事实上,H县许多维权抗争精英都有着这样差不多的历史, 他们并不是天生的维权抗争者,他们最初也许就是为了自己的事情,也许为了包括自己在内的集体的事情,也许为了其他人的事情而向基层党政提出批评或建议。但得到的不是问题的解决,反而遭受到了各种打击。这也就迫使他们只有通过不停的维权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压迫性反应的意义

上述对H县农民维权抗争精英身份转化过程和方式的观察, 实际上试图提出并回答与集体行动动力机制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

第一,在“集团”还没有较为明确的边界时,“谁”来区别对待集体行动的参与者?根据奥尔森选择性激励理论,集体行动能够发生的动力机制是“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24) 显然,在这里,“集团”是有较为明确的边界的。这种边界可以表现为有明确约束机制的社会组织如“俱乐部”,也可以表现为虽没有明确组织形态但有共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如果这种“集团”是诸如“俱乐部”之类有明确成员和行为边界的组织,那么,它可以利用组织资源来对其成员进行奖罚。这种奖罚的力度也就体现了成员与组织之间的联系和约束强度。一般来说,约束力越强的组织,就越有集体行动的能力。如果这种“集团”只是具有共同利益诉求而没有明确组织形态的社会群体,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一方面,当这样的社会群体中的部分成员采取集体行动来追求群体共同的利益诉求时,并不一定能从这个社会群体中获得组织性的资源。也就是说,由于这个社会群体处于非组织状况,对于其成员不具有组织性的约束力,因此,虽然由这一社会群体的部分成员进行的集体行动是争取这个社会群体共同的利益,也没有具体“机构”来对采取行动的那部分成员给予奖励和对不参加行动的其他成员采取惩罚。另一方面,在没有具有权威意义的组织机构确认或指引,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内部甚至很难确定一个标准来界定和评价所发生的“集体行动”与群体的利益相关。因此,也就有可能对于一个社会行动的评价产生相当大的分歧。这种分歧,不仅表现在对行动者的完全不同的社会评价,实际上还会导致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来区分某一集体行动中的行动者与一定的社会群体的相关性。而这些恰恰是奥尔森选择性激励理论没有解决的。对此,有理论家评论说,“根据奥尔森的观点,随参与而来的选择性激励的范围决定人们加入或者支持集体事业的动机”。可是“奥尔森没有认真探讨如何区分这样的人(即不同范围的人。引者注);而且,因为那些没有为弥补参与成本提供足够的选择性激励的所有成功的运动注定了奥尔森解释的失败,我们仍然不清楚人们如何实在地区分失去的事业和从长远看注定要失败的事业”。(25)

许多研究证明,当代农民的维权抗争行动是在没有建立稳定的社会组织的情况下发生的。(26) 从诉求目标来看,农民都有减轻负担这一利益要求(27),但农民这个社会群体并不具有追求这一利益目标的社会组织。这样,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是否具有奥尔森的理论中的“集团”的形态和功能也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在我所列举的三类从普通农民向维权抗争精英转化模式中,“选择性激励”可以部分解释像彭荣俊这类因“路见不平”而成为减轻农民负担这一集体行动的发起和参与者的动机和目的,但却很难理解像凌学文这类因“逼上梁山”的集体行动参与者的动力来源。事实上,这三类模式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是在压力下成为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一般的情况下,这种压力来自三个方面,即基层政府及官员的压迫,农村社区道德评价的压力,家庭具体利益的需求(28)。而在这三者中,基层政府及官员的压迫是农民走向集体行动最为主要的动力。也就是说,在一个只有共同的利益诉求而没有明确组织形态的社会群体中,集体行动的参与者的真正动力是“集团”外部的压力。农民所进行的维权抗争行动主要不是根据“集团”内部区别对待所进行的“选择”,而是对“集团”外部“压迫”的反应。

第二,当集体行动把改变某一项社会政策或社会现状作为诉求目标时,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与其他社会成员从集体行动中所获得的经济或政治收益并不具有明显的不同,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力量使那些最具代表性的农民维权抗争精英奋起抗争呢?根据奥尔森选择性激励机制理论,集体行动的实现只有通过选择性地面对集团个体的激励,而不是像集体物品对整个不加区别(29)。然而,在我们前面研究的个案中,这些农民虽然因不同的情形成为了农民维权抗争精英,但他们所提出的诉求目标却是“减轻农民负担”这一有关全体农民(或一定区域农民)的公共物品。(30) 由于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为”,它对一定区域(县或乡)农民利益具有相同的侵害。事实上,通过这些农民维权抗争精英所发起的诸如集体上访或集会游行这类集体行动,最后所产生的政策性改变是普遍性的,惠及这一区域的所有农民,那些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并不因此而获得特别的经济利益。比如,当农民以税费政策作为维权抗争诉求目标时,如果获得了成功,参加维权抗争的农民并不一定比其他农民获得更多的减免。而且,由于农民减税等集体行动直接针对的是基层政府,政府和官员不仅可以利用国家专政工具对维权抗争精英进行打击,并会利用其对社会舆论强大的引导能力,妖魔化那些为了农民利益而维权抗争者。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参加维权抗争的农民得到的社会评价并不一定是正面的。(31) 也就是说,在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过程中,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政治上甚至在社会评价上,都没有明显的激励机制。正因为如此,我才试图提出“压迫性反应”来回答为何在没有明确“选择性激励”的情况下,农民维权抗争的集体行动得以发生。

当然,要论证“压迫性反应”这一分析框架的合理性,还需要回答“为何众多的农民面对同样的压迫而选择了屈服”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对此,已有的研究从农民对权益的认知(32) 和公正公平的信仰(33) 这两个方面进行过探讨。毫无疑问,那些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认为通过抗争可以求得公平公正的农民才会挺身而出;但也不排除他们中的某些人假借维权抗争的名义来获取某些“非法利益”。问题只是,无论他们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一旦他们采取了某些针对基层政府和官员的行动,他们就会面对个体难以承受的压力。为了应对这种压力,他们需要有相互支撑的力量。这样,如何通过共同的诉求目标来完成共同身份的认同也就成为了一种最为现实的选择。而这种基于共同压力完成的共同的身份认同及共同的利益诉求的形成,正是集体行动得以发生的决定性条件。

简短的结论

以上的研究表明,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中国当代农民的维权抗争的经验事实。为此,我试图提出“压迫性反应”这一解释框架来修正和补充“选择性激励”这一权威的有关“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理论。在这里,“压迫性反应”是作为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来理解的。它最基本的理论表述是:当“集团”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即还没有形成较明确组织形态时,社会群体中的部分成员为了改变某一社会政策或社会现实所进行集体行动,其真正原动力不是来自“集团”内部的“奖罚分明”,而更主要的来自“集团”外部的压力。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所提出的“压迫性反应”并不是对“选择性激励”进行替代,而仅仅是为了强调,在某些情形下,集体行动的原动力并不是基于行动主体的选择,而是基于对“集团”内外压力的反应。当然,也可以这样来理解两者的异同:“选择性激励”强调了集体行动主体的主动性,“压迫性反应”则说明了集体行动主体的被动性;“选择性激励”为了解决集体行动中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压迫性反应”则想进一步解释集体行动参与者的原动力问题。

注释:

①②③(24)(29)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译者的话,第6、41—42、70—71、6、41—42页。

④ 刘伟伟:《农民集体上访中的“选择性激励”》,载《世纪中国》2005—04—15。

⑤ 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H县考察》,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

⑥ 吉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⑦ 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04年研究报告。

⑧ 彭荣俊访谈(2002年12月29日)。

⑨ 彭荣俊访谈(2003年1月22日)。

⑩ 彭荣俊访谈录(2003年1月22日)。

(11) 范迪初访谈录(2003年3月2日)。

(12) 范迪初访谈录(2003年3月2日)。

(13) 凌学文访谈录(2003年1月22日)。

(14) 凌学文:《报告》,1999年3月17日。

(15) 凌春伟访谈录(2003年1月22日)。

(16) 凌学文访谈录(2003年1月22日)。

(17) 凌学文家人访谈录(2003年1月22日)。

(18) 刘明运访谈录(2003年3月1日)。

(19) 刘明运访谈录(2003年3月1日)。

(20) 刘明运访谈录(2003年3月1日)。

(21) 邓仔生访谈录(2003年1月22日)。

(22) 邓仔生访谈录(2003年1月22日)。

(23) 邓仔生访谈录(2003年1月22日)。

(25) 格林、沙皮罗:《理性选择理论的病变:政治学应用批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

(26) 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和成长》,载《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萧唐镖:《二十年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二十一世纪》2003第4期。

(27) 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主编:《九七效应》,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

(28) 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党政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

(30) 于建嵘:《当代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1) 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集体维权行动》,《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19卷,2001年春/夏季。

(32) 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冲突——对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观察和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秋季卷)。

(33) 王晓毅:《冲突中的社会公正——当代中国农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课题研究报告2003。

标签:;  ;  ;  ;  ;  

基于H县农民权益保护斗争的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研究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