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李紫月[1](2020)在《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运用。通过对法律层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梳理,明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发展走向,即由“裁决”模式逐步走向“调解”模式。该制度具有高效性、经济性、专业性、权威性和保密性,在快速处理专利纠纷,保证市场运作,促进当事人和平协商,增加商业机会等方面有着极大的优势。目前,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实施依据均有所规定,但较为粗糙,亟待完善。通过对全国各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结案数量的统计可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需求在近几年大幅增加,但该制度目前面临上位规范不健全、“诉”与“调”结果冲突、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缺失的外部困境,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性质不明、调解程序规定粗略刻板以及调解队伍角色错位,人员不足的内在制度缺陷。由于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给制度运行造成负面影响,各地纷纷开始了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探索与创新。其中,对于专利纠纷性质调解协议效力固化便衍生出了四种模式,体现了理念的创新,同时产生了线上调解平台。地方实践的效力固化模式使得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得到保障,避免了调解后由于当事人的不履行使协议成为“一纸空文”的状况,运用大数据及互联网线上平台缩短了纠纷解决时间,提高了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英国的知识产权对外调解服务也从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提供了经验和启示。根据我国各地的实践以及域外经验,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提出了完善路径。理念方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应当由“执法”回归“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导性,强调行政机关的引导性以及角色定位,丰富调解主体;立法体系上,应当出台配套法律规范,解决地方层面法规规章与上层制度的冲突问题,对制度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详细规定。此外,还要重视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补充,建立纠纷引导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组织机构、业务指导的衔接交流。有关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构建问题,应当从受理程序、审查程序以及救济程序层面进行细化。
杨敏敏[2](2020)在《我国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结构与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产学研合作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深入合作,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国家大力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把科技创新作为促进国家创新型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选择,政府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是指导技术创新的根本性方法。然而,由于我国产学研合作起步较慢,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表现在政策法规的体系和结构存在缺陷,与产学研合作开展的诸多环节和过程不能有效衔接,不能满足我国当前产学研合作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本文在总结分析已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文本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从产学研政策法规的结构和体系方面进行文本分析,并结合技术创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结构与体系的特点及其基本要求。依据政策法规的结构和体系两个维度,对产学研的政策法规进行构建和说明,并提出产学研政策法规的结构与体系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其次,从结构和体系两个维度对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文本分析。政策法规的结构方面,缺少促进产学研合作的专门立法,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指导激励性不足,地方规章的可执行力不强。政策法规的体系方面,合作主体的责权界定不清晰,科研经费管理存在漏洞,科技中介体系不健全,成果转化制度不完善,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不明确。接着,选取产学研合作的几个实例进行了案例分析。从成果转化、科研经费、科研院所、科技中介和专利权保护这几个方面,分析案例中所反映的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产学研政策法规完善的建议。结构方面,注重法律法规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提高部门规章的指导性,加强地方规章的可操作性。体系方面,明确创新主体职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科研管理,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
刘芳[3](2020)在《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数量不断攀升,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自2014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称为《指南》)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内,图形用户界面的司法保护也提上了日程。在2016年“北京奇虎、奇智公司诉江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之后,让大家意识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专利权纠纷解释》)审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并不能合理全面的保护该种设计,尤其是在侵权认定方面存在这许多弊病。所以,学术界和实务界展开了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规则的分析和探讨。文章即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图形用户界面侵权认定规则为研究目的,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图形用户界面概念特征和立法状况的总述、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中面临的困境、域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规则概述及分析与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规则额的完善建议这四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总体上的概述,初步介绍图形用户界面是什么。首先,根据学术研究和法律法规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称谓和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在明确其概念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出该种外观设计专利的四大现有特征:以工业产品为载体、保护范围及于整体设计、具有人机交互性、客体包含动态画面。此外结合具体案例介绍图形用户界面在《指南》和《专利权纠纷释解》中的规定情况,为后文探讨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困难作铺垫。第二部分,描述分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困境。根据具体的案例,在对该种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侵权认定时,有主要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护范围的界定不明确,侵权认定时产品与设计并重,导致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落空;二是认定主体的内涵不明确,容易导致法官随意选择认定角度;三是未规定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导致在侵权认定时产品和设计难以分离,从而产生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产品还是设计的疑问;四是认定标准上采用的“整体比较”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适用的是“混淆”标准。第三部分,概括域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规则并加以分析。在保护范围的确定上,日本着重于在申请文件上清晰明了的划出权利要求的范围;美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很好的实现了产品与设计的分离,图形用户界面及其部分能够单独获得专利权,在认定图形用户界面侵权时也无需考虑产品;在侵权认定主体的选择上,欧美日均认为该主体应当具有比普通消费者更广阔的知识和更高的观察力;在认定标准的确立上,大家都采用“混淆”标准,即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能否使主体混淆或误认。第四部分,结合上述域外侵权规则的经验,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规则提出现实可行的建议。首先,建议在权利要求时应当采用虚实线来划定权利范围;其次,为了在侵权认定时将产品与设计相分离,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并且提出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畴;再有,就是建议丰富充实我国认定主体“一般消费者”的内涵和要求;最后,建议将“整体比较”的侵权认定标准变更为“混淆”标准,并加入新颖设计比较和设计空间等新概念。
王一玮[4](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文中认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财富,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与传承,不仅能促进传统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坚定国民文化自信。但是,我国非遗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很多优秀非遗资源濒临灭绝,无人传承和发展。我国对此做出了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非遗仅仅进行行政保护解决不了现有问题,需要一种更加有效的保护手段,以便对其进行保护、传承和发展。运用知识产权对非遗进行保护现已成为一种新态势,而运用聚焦产业发展的工业产权对其进行保护是否能起到积极作用,会存在什么问题,以及有哪些针对性的保护对策,这些值得进行探讨。对我国和云南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进行整理,提取专利和商标(含地理标志)信息并分析研究,并对具有代表性的云南非遗案例进行调研与研究,得出研究结论、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对策。研究结论:工业产权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已有一定基础;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差异性;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我国非遗保护需要行政与工业产权相互配合;传承中的创新是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催化剂。
宋凯腾[5](2020)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大多都通过专门立法予以特殊保护,而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将其规定在我国《专利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之中,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共同赋予同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本文拟讨论的是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在了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之前,首先必须要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客体,根据我国《专利法》可知,外观设计专利所要保护的是一种新设计,一种承载在现实化外观设计产品之上的兼具功能性与装饰性、具有美感的新设计。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三种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这三个权利所要保护的对象或称之为所要保护的类型是不同的。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之新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则是对产品的外部形状或者内部结构或这二者的结合所做出的有实用价值的一种创新技术方案,发明专利是对某些产品、某类方法所做的创新或改进的新技术方案,相较而言,外观设计专利在这三种权利之中更易保护。我国针对发明专利授权进行的是实质性审查,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的则是初步性审查,审查程度较低,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他们所带来的产品新设计创新力不强,而且外观设计专利的涉嫌侵权程度较高,由此带来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更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造成了一定困扰。本文首先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理论入手,评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步骤和流程等基础理论,这是不忘本来;在对比域外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相关制度中寻找我国可资借鉴之处,这是吸收外来;再分析当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司法现状,包括维权仍面临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并从“高仪卫浴”案、“苏泊尔家电”案、“盈和笔记本”案暴露出的急需解决的侵权判定主体不明、判定标准模糊、判定方法亟待完善等问题;最后,在总结前人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理论和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针对性建议,期冀能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完善贡献一点力量。
赵博谦[6](2020)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 ——以孔玮诉宇之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为例》文中提出产品外观设计的不断创新,助力着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重要性。随着更多的人选择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寻得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也多了起来。在解决相关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许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中尚需规范和完善的地方。本文以2018年度的一个经过三次审判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为例,总结分析该案反映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以及本篇文章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文章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对本文所分析的案例进行了阐述,在介绍了各级法院的判决要点之后,笔者归纳了个人认为案件存在的争议点。文章第三部分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侵权判定的主体界定困难,对“一般消费者”的理解众说纷纭;其次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经历多次选择和实践,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最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范围的认定标准不精确,功能性设计特征判断困难。文章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和欧盟有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些规定和判例,通过对比了解国内外规定的不同,为我国现在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思路。文章第五部分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首先是对判断主体的理解上,认为可以将“一般消费者”理解为“第一手接触并使用该产品的通常购买者”,并从日常产品和非日常产品分类的角度入手对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其次,不同判断方法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实践中可以综合借鉴不同判断方法的优点,以达到判定结果更为客观准确的效果,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实际操作、引入法律协助人员等方法来弥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法存在的不足;最后是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归纳总结了一个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流程图,并针对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分析界定,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李菊丹[7](2020)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革发展与我国应对》文中研究说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历史表明,育种技术和农业商业化是推动植物育种创新保护制度发展与变革的重要因素。文章从育种技术和种业发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影响的角度,分析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以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探索与面临挑战,认为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我国种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既是种业企业基本的产权保障法,也是种业领域最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唯有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才能有效解决品种权保护中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保护弱"的问题,才能有效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之不足,为我国种业发展的现代化、开启种业发展新纪元提供法治保障。
黄婷婷[8](2019)在《基于协同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抵押融资方式,是现代金融和高科技结合的创新,成功打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该融资方式为我国经济支柱的重要贡献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正式启动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在对河北省目前专利权质押贷款现状做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本文将从协同的角度研究分析适合于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并提出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河北省政府近年出台了多项关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及奖励政策,这为该业务在河北省的发展无疑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在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实践业务中,存在许多北京、天津等外省机构进入的案例,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北京、天津较为成熟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模式,发现其模式中河北省可以借鉴引用的优秀可取部分;再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对引入了协同因素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博弈分析,得出引入北京、天津市的银行等信贷机构与北京、天津市专利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是收益值最高的联盟组合。最后根据该博弈结果得出强调制度落实,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完善交易市场设施的五个对策建议。
谭东丽[9](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笔者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共计出现相关结果近750万个。可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我国专利领域的热门话题。又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主题词在知网上进行检索,共计出现相关文献450余篇。质言之,该选题亦是我国学者多年来关注的研究问题,且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研究。然而,笔者另辟新路,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研究,在专利组的案例库中,通过对2150个案例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发现有2024个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适用率高达94.15%。即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已然成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独舞”,而其他计算方式形如具文。笔者对以此组成的数据库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进行精准地分析,发现和探索出一些新的问题:考量因素不统一、计算标准缺失、赔偿数额差距大、批量案件频现、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等,故选择“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为笔者的博士论文选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现行关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研究成果,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含义着手,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功能和历史演进进行探讨,并运用法哲学、利益论、法经济学等多种基础理论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解析。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境进行检视,同时借鉴域外已有的经验,就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应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具体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和思考。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学术创新点。正文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主要探讨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涵义、特点、相关概念辨析、性质和功能。首先,从词源说、学者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说等角度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进行探讨从而得出本文中的法定赔偿的含义;并明确法定赔偿具有法定性、酌定性、数额幅度确定性等特点;对裁量性赔偿、酌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等进行比较和辨析,得出裁量性赔偿和酌定性赔偿是同一含义,仅是使用的语境不同,而法定赔偿是具有法定限制的羁束性的裁量性赔偿。其次,基于证据度减轻说、法官自由裁量说和二者综合的折衷说来探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最后,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性功能进行探讨和论述,并回答由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因而不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用。第二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简要介绍了法定赔偿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史沿革。本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确立与发展脉络,分析法定赔偿在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着作权法中朝着截然不同方向发展的原因,以及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得以发展的缘由,得出现阶段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发挥“恰逢其时”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主要论证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存在的合理性依据。首先,从法哲学角度而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体现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和尊重,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亦是追求法的正义价值和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其次,从利益衡量论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论的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就是对专利权人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进行适度弱化限制并使这种具有排他性的权益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共享之结果。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也是专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平衡结果。最后,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极大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实现实质正义和有效救济。第四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主要介绍两个内容:其一,分别对美国着作权侵权法赔偿、日本和韩国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予以考察,重点介绍其当前规定和做法。其二,对美国、日本、韩国关于法定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归纳与评析,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和值得借鉴的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提供可参考的经验。第五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本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中有关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容进行剖析。发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诉讼标的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难以确定遭受损害的人身权权益的特殊情形。《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尽管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条款,但依然存在计算赔偿数额标准规定不统一、适用选择及范围规定不一致等不足。本章通过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展开探讨,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和归纳,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立法路径选择奠定基础。第六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通过对2011-2016年2150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展开实证研究。首先从案例样本来源分布、采集原则和原告的索赔金额分布进行论述,然后通过对法定赔偿适用比例、法院判赔金额、原告提供证据、具体案例中考量因素、法定外酌定的适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率高、适用前提泛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数额确定的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举证责任缺失、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赔偿数额差距大等问题。除此之外,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也面临数额幅度的上下限过宽、计算标准缺失、考量因素过于模糊以及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等适用困境,导致法官很难把握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同样,本章通过实证研究深度分析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为具体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建议提供依据。第七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主要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完善立法路径的选择。首先,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完善法定赔偿之立法路径的优劣进行比较,认为当前采用《专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共同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最优且最经济。然后,通过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法定赔偿的条款进行评析,结合当下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条款进行整体性修改,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基本标准,除了已有的“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建议引入“市场价值”计算标准和“证明妨碍推定规则”,对侵权人以授权三年内自申请日四年内不实施的专利抗辩为由,准予侵权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第二,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理性考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具备损害已发生、损害数额事实难以证明等法定赔偿适用前提,通过结合所有证据、庭审当事人的辩论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对审判文书中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进行充分说理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进行分层设计。首先,为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司法诉讼中来,建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辩论中确定考量因素的权重。其次,通过对2011-2016年专利侵权一审样本案例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判决赔偿数额和最高判决赔偿数额统计分析与比较,提出以专利权类型为标准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幅度进行类型设计:发明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5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赔偿数幅度为1-3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200万元。最后,以原告是否提供证据以及证据的质量对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进行分层设计:对举证不全的建议采用“综合考虑标准”;对举证不能的建议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对举证无效或没有提供证据的建议采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标准”。
张德芬,张迩瀚[10](2019)在《我国地方专利立法比较与启示》文中提出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我国先后有23个省(区市)颁布或修改了专利法规,相关内容既有共性的规定,又有各省市特殊的规定。其中,立法目的主要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利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但在激励创造运用、管理与服务、专利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除一些共性的措施和规则外,我国专利地方立法不仅应反映本省专利工作的重点,更应该增强其操作性和约束力。
二、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的结构安排 |
0.6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概述 |
1.1 《专利法》中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发展的文本解读 |
1.1.1 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模式 |
1.1.2 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模式 |
1.1.3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分析 |
1.2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实施依据 |
1.2.1 国家层面的实施依据 |
1.2.2 地方层面的实施依据 |
1.3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存在必要 |
1.3.1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学界探讨 |
1.3.2 专利纠纷的特殊性 |
1.3.3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优势 |
2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运行状况与存在问题 |
2.1 行政调解在专利纠纷中的运行情况 |
2.1.1 全国行政调解结案数量的整体变化趋势 |
2.1.2 部分地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具体发展状况 |
2.2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外部困境 |
2.2.1 上位规范不健全 |
2.2.2 “诉”与“调”结果冲突 |
2.2.3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缺失 |
2.3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内在制度缺陷 |
2.3.1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性质不明 |
2.3.2 调解程序规定粗略刻板 |
2.3.3 调解队伍角色错位,人员不足 |
3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践经验与域外借鉴 |
3.1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固化的地方实践 |
3.1.1 司法确认模式 |
3.1.2 法院委托调解模式 |
3.1.3 置换协议模式 |
3.1.4 联动调解模式 |
3.2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理念和方式创新 |
3.2.1 理念创新——“诉调对接”与“部门联动” |
3.2.2 方式创新——浙江(杭州)知识产权诉调中心线上平台 |
3.3 域外经验——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对外调解服务 |
3.3.1 英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发展历程 |
3.3.2 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对外调解服务概况 |
3.3.3 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对外调解服务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
4 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
4.1 理念创新:“执法”回归“公共服务” |
4.1.1 国外机构和组织的调解理念借鉴:当事人主导与行政机关引导 |
4.1.2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主体角色定位与多元化 |
4.2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立法体系的完善 |
4.2.1 适时出台配套法律规范 |
4.2.2 规范地方层面的法规规章 |
4.2.3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程序性事项的细化 |
4.3 “诉调对接”机制的补充 |
4.3.1 纠纷解决引导机制与资源整合 |
4.3.2 建立司法监督制约机制 |
4.3.3 组织机构、业务指导的衔接交流 |
4.4 司法确认程序的构建 |
4.4.1 司法确认受理程序 |
4.4.2 司法确认审查程序 |
4.4.3 司法确认救济程序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我国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结构与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核心概念界定 |
1.5.1 产学研合作 |
1.5.2 政策法规的结构 |
1.5.3 政策法规的体系 |
1.5.4 科研成果转化 |
1.6 研究内容 |
1.7 研究方法 |
1.7.1 文献研究法 |
1.7.2 文本分析法 |
1.7.3 案例分析法 |
1.8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点 |
1.8.1 重难点 |
1.8.2 创新点 |
第二章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结构与体系的特点及其基本要求 |
2.1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结构 |
2.1.1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结构框架 |
2.1.2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结构特点 |
2.2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体系 |
2.2.1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体系框架 |
2.2.2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体系特点 |
2.3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结构与体系的基本要求 |
2.3.1 满足不同领域和不同部门对专门立法的需要 |
2.3.2 体现合作主体之间互助互通互享的利益需求 |
2.3.3 需要完善的系统性配套政策法规保障 |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结构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1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结构方面 |
3.1.1 综合性科技法律与行政法规过于宏观,规范性不够 |
3.1.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能有效衔接,引导性不足 |
3.1.3 地方规章与实施办法没有细化操作,可执行力不强 |
3.1.4 地方照搬国家政策文件,实施意见不明确措施不具体 |
3.2 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体系方面 |
3.2.1 合作主体的职责界定不清晰 |
3.2.2 科研经费与设备的管理规定过细过严 |
3.2.3 科技中介的引导与规范跟不上现实需要 |
3.2.4 成果转化和应用规定跟不上现实需要 |
3.2.5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保护力度不够 |
第四章 产学研合作相关案例研究 |
4.1 科研经费与成果转化案 |
4.1.1 案例简介与分析 |
4.1.2 案例问题小结 |
4.2 科研经费贪污案 |
4.2.1 案例简介与分析 |
4.2.2 案例问题小结 |
4.3 合作主体职责争议案 |
4.3.1 案例简介与分析 |
4.3.2 案例问题小结 |
4.4 企业诉科技中介机构案 |
4.4.1 案例简介与分析 |
4.4.2 案例问题小结 |
4.5 专利权侵权案 |
4.5.1 案例简介与分析 |
4.5.2 案例问题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结构与体系的建议 |
5.1 结构构建方面 |
5.1.1 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 |
5.1.2 提高职能部门法规规章的兼容性和指导性 |
5.1.3 加强地方规章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度 |
5.1.4 提高政策与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5.2 体系构建方面 |
5.2.1 明确合作主体的职责与权力 |
5.2.2 加强科研经费与设备管理 |
5.2.3 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
5.2.4 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 |
5.2.5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课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课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概述 |
(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界定 |
(二)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演进 |
二、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之困境 |
(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难以确定 |
(二)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侵权认定的主体内涵不明确 |
(三)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缺失 |
(四)“整体比较”标准难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专利 |
三、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比较研究 |
(一)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规则 |
(二)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侵权认定主体的选择 |
(三)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侵权规则的制度依托 |
(四)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侵权认定标准的确立 |
四、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规则完善 |
(一)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
(二)关于图形用户界面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的完善建议 |
(三)关于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侵权认定主体的建议 |
(四)关于侵权认定标准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研究 |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
2.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
2.1.2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 |
2.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
2.2 工业产权概述 |
2.2.1 工业产权的基本概念 |
2.2.2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概念 |
2.3 相关理论探究 |
2.3.1 工业产权的保护客体 |
2.3.2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研究的对象 |
2.3.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2.3.4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 |
3.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保护状况 |
3.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制度运用 |
3.2.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数据来源与检索 |
3.2.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布局 |
3.2.3 专利制度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
3.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商标制度运用 |
3.3.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基本状况 |
3.3.2 商标制度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 |
4.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 |
4.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制度运用 |
4.2.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数据来源与检索 |
4.2.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布局 |
4.3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商标制度运用 |
4.3.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基本状况 |
4.3.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保护状况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案例研究 |
5.1 云南传统医药知识的工业产权保护 |
5.1.1 彝药“三七”传承发展中的专利保护 |
5.1.2 彝药“三七”传承发展中的商标保护 |
5.1.3 彝药“三七”工业产权保护的启示 |
5.2 云南传统手工艺的工业产权保护 |
5.2.1 建水“紫陶”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2.2 剑川“木雕”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2.3 “百岁坊银器”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3 云南传统休闲美食的工业产权保护 |
5.3.1 “普洱茶”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 |
6.1 研究结论 |
6.1.1 工业产权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
6.1.2 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已有一定基础 |
6.1.3 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 |
6.1.4 我国非遗保护需要行政与工业产权相互配合 |
6.1.5 传承中的创新是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催化剂 |
6.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6.2.1 非遗相关主体的工业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
6.2.2 非遗相关主体的工业产权保护能力不足 |
6.2.3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
6.2.4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环境需要改善 |
6.2.5 缺少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和科研服务机构 |
6.2.6 缺乏完善的非遗工业产权保护体系 |
6.2.7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和地区差异 |
6.3 进一步强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的对策 |
6.3.1 加强对非遗相关主体工业产权保护的政府引导和宣传教育 |
6.3.2 加强非遗领域的专利和商标布局 |
6.3.3 加强对非遗相关主体的专业培训和对专业人才的培育力度 |
6.3.4 优化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 |
6.3.5 完善非遗工业产权的相关法规政策 |
6.3.6 构建并完善非遗工业产权保护体系 |
6.3.7 设立专门的政府资金并以此促进非遗相关产业发展 |
6.3.8 鼓励建立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发表论文 |
附录 B 科研项目 |
附录 C 知识产权成果 |
(5)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相关立法及其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理论 |
2.1 外观设计专利概述 |
2.1.1 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 |
2.1.2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
2.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因素 |
2.2.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主体 |
2.2.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
2.2.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
3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现状与问题 |
3.1 当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司法现状 |
3.1.1 从“高仪卫浴”案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取向 |
3.1.2 从“苏泊尔家电”案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
3.1.3 从“盈和笔记本”案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
3.2 当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
3.2.1 侵权判定主体模糊 |
3.2.2 侵权判定标准亟待完善 |
3.2.3 侵权判定方法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
4 域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制度的比较 |
4.1 域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制度 |
4.1.1 美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
4.1.2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
4.1.3 日本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
4.2 域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制度的借鉴 |
5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的对策 |
5.1 进一步明确侵权判定主体 |
5.1.1 根据产品的不同用途确定“一般消费者” |
5.1.2 严格把握判断主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
5.2 完善侵权判定标准 |
5.2.1 “混淆标准”的利弊 |
5.2.2 “创新标准”的利弊 |
5.2.3 侵权判定标准的选择 |
5.3 侵权判定方法的优化 |
5.3.1 “要部判断”法的利弊 |
5.3.2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法的利弊 |
5.3.3 侵权判定方法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 ——以孔玮诉宇之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问题的提起:孔玮诉宇之源案 |
2.1 孔玮诉宇之源案案情简介 |
2.1.1 案件始末 |
2.1.2 判决结果 |
2.2 案件争议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问题 |
2.2.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一般消费者”的理解 |
2.2.2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与侵权行为的认定 |
3 从孔玮诉宇之源案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要素 |
3.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 |
3.1.1 对“一般消费者”判定标准的质疑 |
3.1.2 孔玮诉宇之源案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体分析 |
3.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
3.2.1 曾经的“隔离对比”和“要部判断”法 |
3.2.2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
3.2.3 孔玮诉宇之源案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
3.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
3.3.1 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 |
3.3.2 产品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
3.3.3 产品局部设计的保护问题 |
3.3.4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和设计空间的辅助作用 |
3.3.5 孔玮诉宇之源案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
4 美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实践与借鉴 |
4.1 美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比较分析 |
4.1.1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的法律适用 |
4.1.2 欧盟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的规则与实践 |
4.1.3 我国与美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的比较 |
4.2 美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比较分析 |
4.2.1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的演变 |
4.2.2 欧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法的法律实践 |
4.2.3 我国与美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的比较 |
4.3 美欧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保护范围的规定 |
4.3.1 美国的相关规定 |
4.3.2 欧盟的相关规定 |
4.3.3 我国与美欧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保护范围的比较 |
5 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法律适用的建议 |
5.1 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体 |
5.1.1 判断主体的选择 |
5.1.2 “一般消费者”新释 |
5.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的完善建议 |
5.2.1 肯定不同判断方法存在的合理性 |
5.2.2 不同判断方法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借鉴 |
5.3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认定的完善建议 |
5.3.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流程规范 |
5.3.2 明确局部设计保护的地位 |
5.3.3 功能性外观设计影响的认定和对设计空间的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引文文献 |
阅读型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8)基于协同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框架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的理论基础 |
2.1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理论 |
2.1.1 专利权 |
2.1.2 专利权质押融资 |
2.1.3 知识经济理论 |
2.2 协同发展的相关理论及特征分析 |
2.2.1 协同发展理论及特征分析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及特征分析 |
2.2.3 合作博弈理论及特征分析 |
第三章 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 |
3.1 河北省专利权数量发展情况 |
3.2 基于协同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 |
3.2.1 参与主体跨省化 |
3.2.2 交易市场多个化 |
3.2.3 外部法律环境健全化 |
3.3 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京津冀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
4.1 与北京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比较分析 |
4.1.1 北京市专利权数量发展情况 |
4.1.2 与北京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比较分析 |
4.2 与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比较分析 |
4.2.1 天津市专利权数量发展情况 |
4.2.2 与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比较分析 |
4.3 京津冀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
4.3.1 国内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分类 |
4.3.2 北京市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
4.3.3 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
4.3.4 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
4.4 对创新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启示 |
第五章 基于协同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模型分析 |
5.1 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协同合作的博弈分析 |
5.1.1 模型假设 |
5.1.2 模型分析 |
5.2 结论 |
第六章 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的优化建议 |
6.1 强调制度落实,建立协同发展秩序 |
6.2 加大专利权运用保护力度,夯实质押融资落地工作 |
6.3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专利权质押融资效率 |
6.4 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进专利权的创新与合理运用 |
6.5 完善交易市场基础设施,活跃专利权流转交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和所获证书 |
(9)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解读 |
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特点 |
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 |
一、证据度减轻说 |
二、法官自由裁量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功能 |
一、补偿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性功能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源起 |
一、西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和发展 |
一、英美法系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二、大陆法系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三、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法哲学分析 |
一、法的正义价值 |
二、法的秩序价值 |
第二节 利益论分析 |
一、利益衡量理论 |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分析 |
一、专利制度的经济学解读 |
二、法定赔偿语境下的效益优先 |
第四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美国考察 |
一、补偿兼惩罚功能的法律体系 |
二、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日本考察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共筑的法律体系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韩国考察 |
一、实体法主导的法律体系 |
二、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四节 国外法定赔偿的比较与评述 |
一、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三、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损害已然存在 |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事实难以确定 |
三、依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第六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样本 |
一、专利侵权案例样本分布 |
二、专利侵权案例样本采集原则 |
三、案例样本中原告索赔情况统计分析 |
第二节 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一、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统计分析 |
二、法院判赔数额统计分析 |
三、原告提供证据统计分析 |
四、法定赔偿适用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五、具体判例考量因素统计分析 |
六、法定外酌定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的不足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泛化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 |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裁判说理不充分 |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 |
五、法定外的酌定数额无法可依 |
六、赔偿数额确定差异大 |
第四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上下限幅度过宽 |
二、法定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缺失 |
三、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应考量因素过于模糊 |
四、法定赔偿数额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 |
第七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立法路径选择建议 |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路径选择 |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三、《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完善建议 |
一、理性考量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行使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 |
一、在庭审中辩论影响因素的权重 |
二、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类型设计 |
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层次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我国地方专利立法比较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立法名称和立法体例比较 |
1.1 立法名称比较 |
1.2 立法体例比较 |
2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比较 |
2.1 立法目的比较 |
2.2 基本原则比较 |
3 激励创造和运用措施比较 |
3.1 激励措施基本趋同 |
3.2 地方特色不够突出 |
3.3 实施环节有待调整 |
4 管理和服务措施比较 |
4.1 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和国有专利资产评估管理 |
4.2 专利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技术交易市场的建立 |
4.3 专利市场秩序的维护 |
5 行政执法措施比较 |
5.1 行政执法的主体 |
5.2 行政执法的特殊措施 |
6 法律责任比较 |
7 立法经验与启示 |
四、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研究[D]. 李紫月.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2]我国产学研合作政策法规的结构与体系研究[D]. 杨敏敏. 河北大学, 2020(08)
- [3]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研究[D]. 刘芳. 吉林大学, 2020(08)
-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D]. 王一玮.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5]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D]. 宋凯腾.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 ——以孔玮诉宇之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为例[D]. 赵博谦.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7]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革发展与我国应对[J]. 李菊丹. 知识产权, 2020(01)
- [8]基于协同发展的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及对策研究[D]. 黄婷婷. 河北地质大学, 2019(05)
- [9]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谭东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我国地方专利立法比较与启示[J]. 张德芬,张迩瀚. 创新科技,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