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兴国[1]2006年在《试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量民事公益案件涌现,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基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公益案件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的权力。本文从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和民事检察实践出发,分析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民事检察立法的经验,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方案。本论文包括引言、正文五章以及结论共七个部分组成,各章节的概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民事检察制度概述。本章首先探讨了民事检察制度的性质、内涵以及民事检察制度的范围。笔者从民事检察权的性质出发,对民事检察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然后,文章通过分析民事检察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和实践情况,提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后文中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做准备。 第二章是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辨析。本章从民事检察制度的目的和功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相关原则的关系几个方面对民事检察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通过这一部分的分析和论述,笔者指出民事检察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这一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应当废
于鹏飞[2]2012年在《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文中研究说明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其在政治话语掩盖下已经存活了50多年。当我国在国家层面踏上法治国家征程,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且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背景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劳动教养制度理论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历程,学术成果丰富,形成了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主张及观点,这些研究蕴含着不同的学术思想,对于认识与检讨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叁十年来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成果上千篇,然而关于其研究的学术成果却没有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以至于后来者对于劳动教养研究学术成果的了解不免陷于零散、甚至常常语焉不详。究竟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需要全面梳理近叁十年来劳动教养学说的历史,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提炼。本文正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近叁十年来的学术成果做一学科梳理,述其概要,以方便后学,同时做出展望,以激励来者,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本文的篇章结构是建立在归纳分类基础上的,由导论与主体两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共计五章,具体如下:导论,属于本文的点题之作,主要是对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学术回顾,并对劳动教养、研究史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介绍和界定,以为本文起到提契作用。第一章,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近叁十年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着达上千篇,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回归学术性后近叁十多年来研究的历史发展概述,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研究观点与主张进行了系统的归类、梳理与分析,以准确清晰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整个学术研究进行总体回顾评析。第二章,劳动教养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自恢复时期以来,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不同部门学科论者针对其性质、适用与存废进行了观点交锋与讨论。本章对各不同观点与主张进行了分类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与考察,以使对制度本身与制度研究有总体的认识。第叁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多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话题。为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框架,论者提出了不同的实体改革方案。本章即是对不同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实体改革方案进行学科归类梳理,并进行评述。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广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程序包括审批、执行与监督,均存在着明显弊端,特别是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如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法治化,成为论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章对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司法化与行政化审批改革方案、劳动教养执行与监督的改革完善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第五章,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研究具有学术上的继承与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从创立之初便界定在政治范畴内的制度,对其政治特殊时期研究的回顾可以了解劳动教养研究的发展变化。本章不仅对1979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析,还对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进行了跟踪分析,最后对整个研究历程的学术成就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与缺憾,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赵晖[3]2005年在《试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总结革命根据地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吸收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本文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现状、问题、进一步完善的措施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有所助益。 本文共分叁大部分:一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二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问题,叁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第二、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基本内容的研究,揭示了现行检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尚未理顺,检察机关运行机制行政化。上述叁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的,法律地位的争议模糊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性质的不明确导致了领导体制的不当,领导体制的不当又引发了检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的行政化倾向。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影响了我国法治的进程。 在本文第叁部分里,作者针对我国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若干建议:首先,从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政治体制及判断方式等方面,论证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次,对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同级人大及地方党委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进行了理顺;第叁,提出了淡化检察机关行政色彩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列入司法公务员序列以及建立符合检察业务规律的管理模式等设想。
罗晖[4]2015年在《刑事预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与所有的法律制度一样,刑事预审制度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现今,刑事预审制度已经成为了西方两大法系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表面上看,两大法系各国建立刑事预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应当起诉。但在实质上,这些国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中立第叁方的司法审查,制约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和控诉机关的控诉行为,进而实现对侦查权和公诉权的司法控制,从而更好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和避免其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在审前被非法的限制和剥夺。因而,这些国家的刑事预审制度通常也被称为“司法审查意义上的刑事预审制度”。从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制度与两大法系各国并不相同。我国当前的立法只是将刑事预审视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延续和公安机关的专属职权。其目的在于检验核实侦查所获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弥补和纠正侦查工作的疏忽和错误。所以,我国所谓的“刑事预审”仅仅是在名称上与两大法系各国相同,但在实质上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制度存在着多种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司法审查的功能。由于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具有不可诉性,因此,我国的法院无法通过现行的刑事预审制度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也无法在犯罪嫌疑人或涉案财产受到来自公安机关非法采取的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侵害时及时介入,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并加大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力度。有鉴于此,随着“四五改革纲要”的颁布施行,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和重构。在改革的方向上,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刑事预审制度应当借鉴西方两大法系各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合理内核,建立一个由预审法官主导的,并具备司法审查功能的刑事预审制度。在重构后刑事预审制度中,预审法官不仅应当对包括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进行预审,而且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财产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为了降低改革的成本并减少改革的阻力,笔者还设计了“分步走”的改革方案。在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过渡阶段,先从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财产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预审着手,在借鉴两大法系各国司法令状制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由法院和检察机关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财产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并通过签发令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使用,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同时,也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全面改革和重构提供经验和借鉴。全文共分为五个主要章节,约为15万字。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刑事预审制度的概述。本章重点介绍了刑事预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对刑事预审、刑事预审程序和刑事预审制度的概念和相互关系进行了解析。此外,本章还重点比较了刑事预审程序与审前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以及公诉审查程序等相似程序的异同。本章共分为四节。其中,第一节主要对刑事预审制度的萌芽、形成和发展的一般情况进行了介绍,其目的是通过探寻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发掘刑事预审制度的共性和特性;第二节的重点是对预审概念的界定。该节不仅介绍了“预审”一词的由来,还在吸收和借鉴各国专家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文中“预审”的概念。本节还阐明了本文的研究重点,即在我国构建具有司法审查功能的刑事预审制度;本章第叁节对预审程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比较了预审程序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异同,最后得出一个结论:预审程序不属于审前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或公诉审查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具有自身独特的一面。本章的第四节则重点界定了刑事预审制度的概念,并解析了刑事预审、刑事预审程序和刑事预审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章是关于刑事预审制度理论基础的论述。本章共分为四节,重点探讨了刑事预审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基本原则和价值。本章首先介绍了专政说、侦查说和司法审查说等与刑事预审性质相关的学说,并指出“司法审查说”最能体现刑事预审制度的性质。在本章的第一节中,首先重点分析了程序性司法审查和实体性司法审查的关系,而后指出刑事预审制度应当是一种程序性司法审查制度。本章的第二节和第叁节分别介绍了刑事预审制度的功能和基本原则。其中,刑事预审的功能主要包括审查起诉、案件分流和证据审查等叁大功能。刑事预审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参与原则、适度对抗原则、排除预断原则以及适度公开原则。第四节则重点介绍了刑事预审制度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外在价值通常又被称为工具性价值,而内在价值则是刑事预审程序的灵魂。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是相辅相成。因此,必须对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进行动态平衡,以保障预审法官正确的行使预审权力。第叁章是关于域外刑事预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共分为叁节。其中,第一节以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共同特性;第二节则以英国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刑事预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共同特性。第叁节则是对西方两大法系各国刑事预审制度的评析。本章的重点是比较和分析两大法系在刑事预审的权力主体、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查内容、程序终结以及程序救济等方面的异同。通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预审制度呈现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具有较为强烈的纠问主义色彩;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预审制度则反映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更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刑事预审制度历史和现状。本章共分为叁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包括晚清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中华苏维埃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预审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刑事预审制度;第二节重点介绍了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刑事预审的性质、作用、权力主体、适用范围、审查内容、终结机制和救济机制等;第叁节则是对我国现行刑事预审制度的评析。这一部分不仅指出了当前我国刑事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从五个方面进行了重点分析,包括缺乏严密系统的理论、法律地位尚待明确、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刑事预审的需要、对侦查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以及救济机制有待完善等。最重要的是,本节还阐明了一个事实,即我国现行的刑事预审制度是一种在侦查机关主导之下的刑事预审制度。该制度并不具有司法审查功能,也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的刑事预审制度在本质上并不相同。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重构。该章是本文的最后一章,也是本文最重要的一章。本章共分为六节。第一节和第二节重点对刑事预审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指出重构刑事预审制度有利于规范刑事预审、优化刑事诉讼结构、制约公诉权、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以及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从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第叁节是对我国已有的刑事预审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介绍和评析。本节重点对我国理论界提出的徐氏方案、韩氏方案、云氏方案和曹氏方案等四种重构方案进行了介绍和评判。第四节提出了我国重构刑事预审制度的叁大原则,即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公检法权力平衡原则以及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第五节则是刑事预审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即应当在各级法院内设立独立的刑事预审庭,由预审法官专职负责对所有刑事案件的预审工作,履行司法审查的职责;第六节是刑事预审制度重构的阶段性进路。由于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重构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也必须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先易后难的逐步推进和完善,以争取各界的支持并减小改革的阻力。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出发,可以以取消公安机关的预审权为起点,进而在借鉴西方国家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由法院和检察机关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财产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并通过签发令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使用,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并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全面改革和重构提供经验和借鉴。
张子海[5]2003年在《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通过考察外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情况,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历史沿革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借鉴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浅显地分析与探索,并为完善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文章共分前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前言部分简要说明了本文写作的切入点及其行文路径。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述。本部分以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基础,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的局限性予以分析,并对监督对象予以界定。第二部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情况。本部分主要在于对外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历史概况、当前情况进行分析、比较,了解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从而对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第叁部分: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应实现几个利益平衡。本部分主要任务是分析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法院的审判独立、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结构、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理论冲突,并结
方媛[6]2018年在《试论我国检察监督的制度完善》文中认为我国检察监督制度主要是检察机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现阶段主要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刑事检察监督,本文主要是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探讨。本文在开篇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内涵、历程沿革进行了简单介绍,然后从内容上和实践上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我国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准确定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帮助,为促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帮助。
梁洪根, 任尚锋, 陈静[7]2010年在《试论我国民事检察工作方式之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民事检察工作方式当前仅限于抗诉监督,这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诉讼公正的要求。对此,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拓宽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工作方式。
王华伟, 刘一玮[8]2017年在《试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之改进——以“检察督促令”为契点》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具有合宪性和正当性,但具体的监督方式尚未完善实有必要予以改进。检察督促令方式是对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的补充和创新,其理论的正当性来源于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必要监督,督促令的内在优势、实践试点和学理分析以及监察和检察体制的改革,使其实施具有了可行性。在改进的方向上应以"检察督促令"为契点予以构建,其中检察建议可适用于一般轻微违法作为,纠正违法通知可适用于情节较重违法作为,检察督促令适用于不主动履职、不依法起诉、不落实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的行为。当上述监督方式均不奏效时,应适用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
雷超[9]2014年在《试论我国刑事检察监督权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监督权是我国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权力,它的有效行使有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权威的维护。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虽经几次改革,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监督主体职能自相矛盾、监督立法以及违反监督措施以后的惩罚措施存在瑕疵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监督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的这些问题,完善监督立法,强化监督力度,增加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苏倩[10]2014年在《试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常态救济程序,在纠正错误民事判决、捍卫司法公正及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再次审判的必经和必要步骤,其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甚至是整个民事诉讼体制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作为主体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实践已有多年,但其问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试通过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目前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叁大启动主体在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完善之策。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本章主要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性分析入手,全方位的呈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纵深背景,从而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其中,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予以明¨析,主张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中顺应我国的司法实践,赋予启动程序与审判程序并重的地位。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体系中的性质分析,通过我国现行制度与域外相应制度的简单对比,明确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应然性质为私权。第叁部分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概述,主要从历史角度以及比较法角度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从实务与理论的角度对叁大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中,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人民法院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即制度构建基础不合理、破坏民事诉讼系统中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启动自由裁量空间大、实践中的功能异化。第二部分从叁个方面分析了人民检察院主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基础滞后、案件发现程序缺乏、检察院抗诉中的具体实施问题。第叁部分从叁个方面分析了当事人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定位与实践地位不相符、司法体系内外制度并行、案外人救济程序混用。第叁章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完善之策,本章以第一章的背景分析为基础,针对第二章中分析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对策。其中,第一部分从叁方面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理论层面的完善之策,即以“理性人假设”为构建前提,以“有限救济,程序正义”为构建理念,以既判力主观范围为其应然启动主体。第二部分从叁方而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层面的完善之策,即建立多层次审级制度、建立以当事人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公权力复位。第叁部分从叁方面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配套保障层面的完善之策,即观念上逐步转变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诉信访的理念、制度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技术上建立全国案件信息联网系统。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D]. 孙兴国.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 认识与反思:近叁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D]. 于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3]. 试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D]. 赵晖. 郑州大学. 2005
[4]. 刑事预审制度研究[D]. 罗晖. 武汉大学. 2015
[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D]. 张子海.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6]. 试论我国检察监督的制度完善[J]. 方媛. 法制与社会. 2018
[7]. 试论我国民事检察工作方式之完善[J]. 梁洪根, 任尚锋, 陈静.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0
[8]. 试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之改进——以“检察督促令”为契点[J]. 王华伟, 刘一玮. 湖北社会科学. 2017
[9]. 试论我国刑事检察监督权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J]. 雷超.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10]. 试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D]. 苏倩. 中国政法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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