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外部逻辑分析--以政治国家角色为视角_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论文

市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外部逻辑分析--以政治国家角色为视角_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论文

公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外部逻辑探析——以政治国家的作用为分析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视角论文,公民论文,逻辑论文,生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实表明,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是由政治、经济、社会及个体间性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决定公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完整逻辑包括内外两个方面。相较而言,对其外部逻辑的探讨将是更为复杂的课题,这涉及到更多相互影响的变量。为了便于展开讨论,本文仅从政治国家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这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来看,它探讨的是政治国家背景下社会自组织的问题。正如约翰·霍尔所强调的:“国家不能深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同创造出一种使得国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文明化的社会实践完全不是一回事。”(注:〔英〕约翰·霍尔:《公民社会:理论、历史和比较》,〔剑桥〕政体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二是从现实世界来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历史时空及地理范畴中有多层次的重叠,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治国家的背景。三是从政治国家的本质来看,政治国家“为一个社会权威性地分配价值”(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政治国家的利益区别并“凌驾”于社会各领域的利益之上,它改变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状况,从而对社会结构发生影响。因此,探讨政治国家的作用对分析公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完整逻辑至关重要。

一、对当前主要理论模式的考察

当在考察中引入“政治国家”的自变量时,我们发现,在政治国家相对于公民社会意义的认识上,学者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理论模式。

1.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公民社会”术语的复兴,缘起子当代自由主义。20世纪80年代团结工会反对波兰一党制的斗争中,“公民社会”成为了欧洲的反国家社会主义者的集合的号角。东欧公民社会研究者把前社会主义政权下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描述为一种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反控制的关系,二者相互对立。他们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要求扩大公民社会自主的活动空间。约翰·基恩1988年编纂的《公民社会和国家》重要论文集,既捕捉到又表达了人们在当时所理解的公民社会的精神。随着1990年代以来这一术语在地域上的扩张,公民社会又演变为寻求摆脱威权资本主义的有效途径。怀特在对这一时期公民社会理论的总结中说:“公民社会思想在任何关于民主化的讨论中都处于中心地位,因为它提出了社会力量在限定、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方面所发挥作用这一主要问题。”(注:〔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何增科等编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可见,当代自由主义传承了古典自由主义政治观的宏旨,即对国家的警惕,认为政治国家处于社会的对立面,压迫各社会集团生存和活动的自由空间,侵害了它们温和与宽松的生存条件,从而危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只有通过独立的公民社会的民主实践,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国家对民众的要求做出反应。

2.有机主义国家论者的观点。自由主义者的传统观点在早期就受到了有机主义国家论者的挑战。如前文所述,黑格尔在论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时认为,市民社会是不成熟的“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劳动分工使得公民社会内部产生了分层,增加了这些阶层之间的冲突。而市民社会中的监督机构,如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等,都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在没有强大的国家的情况下,这些冲突将导致市民社会的毁灭。他认为,只有国家能够克服市民社会的局限性,只有国家才能有资格成为公共权力的最高代表。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共同利益,它是通过干预市民社会的活动来限制它们以达到这一目的的。国家不但高于市民社会,国家也先于市民社会。显然,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保障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

3.当代合作主义者的观点。在当代,无论是在所谓的民主国家或是在所谓的威权主义国家,公民社会都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正如萨拉蒙等人所指出,我们“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私人自愿性团体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几乎存在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它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创新(注:〔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对当代这一“社团革命”的客观认识,使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视角因此得以拓展,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意义在另一维度上得到描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互补合作。持此论者反对那些把国家和公民社会对立起来并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的观点。他们认为,在提供公共物品和集体需要做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少公民社会论者指出,由于“政府失效”、“市场失灵”和“第三部门失败”同时存在,这三者之间必须建立起一种互补合作关系。萨拉蒙等人认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才有望实现(注:〔美〕莱斯特·萨拉蒙、赫尔穆特·安海尔:《公民社会部门》,〔纽约〕《社会》1997年第2期。)。

可以说,以上各观点分别在某些方面包含着真理,并在现实中都能得到经验事实的验证,然而它们之间的矛盾性及分歧又的确为人们在理解上带来了难度。为此,我们必须找到对以上各种观点做出综合说明的新的理论。诺斯曾在考察世界经济发展史时发现,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诺斯在解释他所提出的国家悖论时,发现了这一悖论产生的制度原因,并对国家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从而完善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接下来,我们试图通过理解“诺斯悖论”来阐明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双重影响。

二、诺斯的国家理论——关于国家悖论的综合说明

诺斯明确而系统地阐明其国家理论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在此之前,他已在考察经济发展的原因时发现,忽视制度来解释经济的发展是没有说服力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决定产出即经济增长的资本存量是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自然资源和知识的一个函数。但诺斯认为只有从产权制度的变迁才能说明经济的增长的原因。因为如果不确立产权,即对资本、资源及知识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之权,人们不会主动地去增加资本存量。因此,诺斯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注:〔美〕诺斯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而有效率的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效应,根据对交易费用的大小的权衡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效益。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实现经济增长,那就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或者说,没有从制度方面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最低限度的报偿或好处。

以前的产权理论往往是通过假定国家的中立,来说明产权对于交易费用的降低和经济组织形式的替换的作用。诺斯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认为国家不是中立的,从而把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结合了起来。诺斯指出,由于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因此,只有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才能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而国家的最显著特征正在于“为实行对资源的控制而尽可能地利用暴力”(注:〔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由于是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

诺斯提出了不同于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理论。他认为,先前对于国家存在解释中,有两种观点,即契约理论与掠夺或剥削理论。虽然两种理论所说的国家都有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一定的佐证,但它们都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实际上,国家应该带有掠夺和契约两重性。因此,诺斯倡导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violence potential)分配理论,他认为,正是“暴力潜能”分配理论使两者统一起来。若暴力潜能在国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和被掠夺者。

诺斯认为,国家的矛盾着的双重性是由国家提供产权制度的两方面的目的决定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注:〔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很显然,这两个目的并不完全一致,在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冲突。对于诺斯的国家理论,结合论述需要作出具体说明的是:

1.在诺斯所提出的国家模型中,国家为了取得最大的利益,一方面,总体上界定一套能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的产权制度,并“通过监督与测量每个环节的投入与产出,来确保它对每一个不同的经济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注:〔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另一方面,国家总是向产出最高的集团提供充分的产权及其它的公共服务,而对产出较低的生产部门的服务投入不足。这样,不同集团的发展机会是不平等的。

2.政治国家对经济集团投入与产出的考核与监督,是通过指定其代理人作为其权力代表的方式进行的,不同的技术条件决定了国家不同的权力基础结构。由于考核与监督活动需要大量费用并因此降低统治者的租金,统治者努力寻求最有效率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

3.提高一个选民集团谈判力量的相对价格的变化,可以导致规则的改变以给这一集团更多的收入,或者,这一集团的选民可以迫使统治者放弃一些规则的制定权。

4.由于国家目的的内在冲突,会经常导致无效率的结果,这种结果不但从总体上减少了统治者的租金,而且也损害了无效率产权结构中各经济集团的利益。当这种结果出现时,并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制度变迁就有可能发生。但由于集体行动中存在搭便车的问题,如果制度创新的成本过高,那么,“制度创新来自于统治者而不是选民,这是因为后者总是面临着搭便车问题。对于统治者来说,既然他没有搭便车问题,他就要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相对价格的变化。”(注:〔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综上所述,充满矛盾的国家行为在诺斯的理论中得到了充分的解释,因为它综合了有关国家的契约论与掠夺论,揭示了政治国家目的的内在冲突性及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双重性:由于国家总是要实现租金最大化目标,自由主义者将之视为掠夺者,要求进行限制;同时,政治国家要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就有可能提供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合作主义者因此认为可以在政治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

当然,在我们充分肯定诺斯的“暴力潜能”分配理论对国家悖论的解释力的同时,还应认识到,该理论对国家的整体分析上也存在不足:一是,即使没有危机的情况下,国家的统治者也会因产权结构的变迁而发生更替,而诺斯在论述中对此强调不够;二是,产权结构的复杂化将会使更多社会集团的代理人进入统治集团中,社会主要的产出集团不只是与统治者通过契约分享规则的制定权;三是,立足于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产权制度创新,越来越使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因此,从历史过程看,统治集团的垄断得利相对于社会收益也就越来越少;四是,统治者为获取最大“租金”而制定的产权制度首先表现为外在的制度,但在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外在制度在趋势上更多的是对有效率的内在制度的确认;五是,随着产权结构的复杂化,国家的“暴力潜能”在调节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日益增强了其作用,即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不断增强;六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内部结构的复杂化以及国家权力的民主化,国家权力的运行受到的法理约束也随之增强,宪政国家的法律框架同时也约束了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的动机。

三、公民社会的产权基础

我们发现,诺斯的国家理论不但对解释人类经济结构的变迁十分有效,而且用来概括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矛盾关系上也有较强的说服力,但这需要对“产权”概念做出扩展。在新制度主义的经济理论中,研究者一般把产权的内容看作是一种物权。在科斯看来,产权是所有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张五常则主要从功能上对产权加以理解,从而将产权具体划分为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阿尔钦从产权形成的机制上定义产权,认为产权是一系列保证人们资产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的权威结果。诺斯对产权的分析既将之视为一种所有权,也重视产权的实际功能,同时也论述了产权形成的机制,具有更强的包容性,但他也主要是从产权的物权内容上理解产权的。不过,由于人的物权(经济权利)与其它方面的权利在排他性等功能的相似性,所以产权的内涵在研究中可以拓展。一些学者就倾向于把人在社会的其它方面的权利也视为一种产权。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进行交易的预期,产权包括一个人或者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巴塞尔等人更为明确地指出,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权利,而且是一个包含极为广泛的人类权利的综合,他们将产权视为人与人关系的核心所在(注:转引自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48页。)。

产权定义的延伸,使我们有条件将这一理论引入对公民社会的分析中来。前文中,我们把公民社会看作是社团利益争胜的领域,因此这一领域同样需要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为基础,没有这一制度基础,公民社会的行动就会受到极大削弱。这是因为:

1、没有关于人的广泛权利的制度安排,个人的社会行动能力也将会失去有力支持,社团也将因缺乏有行动能力的成员而使其发展失去基础。

2、没有关于社团的产权安排,将不能确定社团的利益界线,使社团的利益经常受到外部侵害,社团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将不能趋于吻合,社团行动动机就会受到消极影响。

3、就某一社团来说,它虽是具有某种相同或相似权利和利益的社会成员的自发的组织,但组织一旦形成必然会产生组织的权力,这是组织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组织相对于其成员的优势所产生支配力的一个结果,它既体现组织内的产权结构,又对个人的权利发生一定影响。有时,组织的支配力将导致个人权利受到剥夺,但如果要使组织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结构,就必须在制度上做出有利于组织行使集体权力的产权安排。

以上与社团有关的产权制度安排不能只靠社团自身的努力来实现,这将使费用太高而难以进行。这时,国家的“暴力潜能”在为社团提供相关的产权制度上就显示出了其优势。国家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减少了个体维护其权利排他性的成本。政治国家在关于公民社会的产权制度建立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约翰·霍尔在谈到有关自由主义者对国家的错误认识时指出,那种认为团体应当制约国家的思想是错误的,它概括的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的方式还有许多有待改进之处,因为它倾向于完全把国家看作是一种威胁。霍尔认为,东欧的一些改革者完全把国家看成是一种威胁,因为它们相信在国家缺位的情况下公民社会工作得最好,但俄罗斯法治的丧失的后果证明了这种观点的错误(注:〔英〕约翰·霍尔:《探寻公民社会》,何增科等泽,《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四、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产权制度形成与变迁的关系

历史分析表明,国家对社会权利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同其矛盾着的两个经济目的相联系。可以说,对公民社会有效率的产权安排与经济上的“产出最大化”的产权安排在历史过程上是相一致的。当然,随着社会广泛权利的发展,政治国家的契约性逐步增强,政治国家也就相对于社会越来越中立。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政治国家即使是在民主条件下不再被某一强势集团所世袭,但追逐国家权力的各集团的目的却并不是中立的,这一因素使在契约(宪法)意义上中立的国家因此而并不总是中立的。

1.古代社会时期。在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统治集团与“初级集团”(见前文)牢固的联盟关系构成了传统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尽管一些地区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但低级的技术水平和市场活动不可能使手工业、商业集团成为社会的主要的产出集团,国家也就不可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产权制度。历史表明,统治者对资本占有的排他性规则、契约规则及对市场的其它各项制度的建立与保护在早期是十分不充分的(注:〔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140页。)。由于没有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支持,市场交易的成本很高,市场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不高。虽然在一些地方手工业及商业集团开始自组织为商会、行会等行动团体,但由于执行自组织的产权规则的费用太高,且规则容易受到行政权力及外部机会主义者的破坏,就往往使这些社会的自组织形式较少出现。即使在某些地区商业、手工业集团的产出是社会的主要财富来源,国家可能会因此提供有利的产权保护,但也可能因为抵御国家敌人的需要使统治者不断提高税收水平以增加统治者的实力。统治者要达到租金最大化的目的,就必然会加强对社会的投入与产出的考核,国家垄断了规则的制定,使能提供更有效率的产权规则的自组织难以发展。在罗马帝国时期,商业活动的兴起使统治者认识到了其利益所在,他们最早地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民法体系,但在立法思想上强调权利是产生于法律的,从而为他们攫取最大化的租金提供了法理支持。一些力量有限的市民集团为了在排他性的利益竞争中处于垄断地位,也愿意同统治者建立一种庇护关系,达到限制竞争者出现的目的(注:〔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巴里·贝尔辛格等人以重商主义时期的英国和法国为实证分析对象,认为重商主义时期的主要经济行为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寻租社会,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们从君主至高无上的垄断配给权中,从皇室贪得无厌的金钱需求中,看到可以通过非生产性投资而使利润增殖的一线希望(注:转引自唐贤兴:《西方社会私人财产权的起源、发展及其政治后果》,〔北京〕《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27页,注34。)。

2.近现代历史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最大成果之一,是新兴的资本集团分享了传统的君主及贵族集团的统治权,从而使产权制度发生了变迁。

在古典资本主义时期,由于新兴阶级主要是与传统的统治阶层分享产权规则的制定权,所以,土地所有权依然在财产权结构中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结构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新兴阶层已经有能力提出并实施“绝对的财产权”。“绝对财产权”的概念是整个18世纪及其后西方民法的核心内容,它构成了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权利观的价值基础。这一观念给国家规定了处理私人权利的原则,比如政府只有在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来是合理的时候,才能对个人活动进行约束;对个人的决策自由所进行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由那些拥有财产的人所组成的全体大会来决定;每个人都应当能够采取某种办法,来保证法律对财产的规定对他适用时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等等(注:〔美〕彼德·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7页。)。古典资本主义时期财产权结构的特点是:财产与具体的物依然联系在一起;财产权利尚未很清楚地分离,财产权利体现于财产所有者的所有权之中,所有权是绝对不可被强制性地出让;工业资本成为财产所有权所采取的基本的财产形式;土地的所有权仍然是重要的财产权。可以看出,古典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对产权的界定是为财产所有者服务的,而且这一界定也限制了国家存在的范围。这有利于资本者集团运用市场规则追逐利润,但同时也使国家不能提供足够的公共物品。为了满足共同需要及减少交易费用,市场阶级自发地组织起来开始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有关资料表明,当时在西欧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内,各种商会、行业协会等有产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占当时社会团体数量的70%以上,美国的这类性质的团体的比例还略高于西欧(注:〔日〕十中丰:《利益集团》,赫玉珍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5-89页。)。

在19世纪后期垄断资本主义至二战结束后的现代时期,权利结构变迁的最强大推动力是,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和干预的需要带来了国家权力的扩张,从而“绝对的财产权”概念受到了挑战。在整个权利结构中,财产权至尊的地位让位于生命权和国家利益。由此,财产权体现了集中化的趋向,不仅集中在占人口极少的垄断资本家手中,而且国家也开始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垄断了某种所有权。在这一趋势下,传统的财产权概念发生了解体。到了19世纪后期,财产(权)概念被大大拓展了,产生了“新财产”概念或新的财产概念(注:关于财产权的解体和“新财产”概念的产生,可参见〔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北京〕《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构成了财产,但同时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是西方社会这一时期财产权结构变化的见证人(注:康芒斯注意到,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有形财产向无形财产的发展、“合理价值”原则代替了自然权利的原则,这两个变化导致了统治权地位的变化。参见〔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九章,第十章。)。财产权结构变化的一个直接结果是个人的社会权利与资本权利的相互竞争。

3.二战以来的新发展。二战以来,随着民主结构在形式上渐趋完善,法律上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它政治经济权利与传统的财产权的概念日益“疏远”,实际上也是政治与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模糊了。这是由于第二次经济革命后,地租和地主的重要性下降,制造业和服务业的重要性上升,劳务收入所占份额提高,特别是人力资本重要性提高,生产结构已发生根本性的转换。在生产结构已发生转换的经济结构下,控制国家的斗争从资产阶级与君主和封建贵族之间发展到劳动者集团与资本者集团之间。在新的社会集团的角力中,劳动者集团并非总是处于劣势,他们可以利用“资产专用性”来从经营者那里“要挟”和“勒索”到较高报酬(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19页。),并有能力向统治者讨价还价,从而引起产权结构的变迁。结果之一就是劳动者的各种能力也被承认为需要保护的财产形态,资本与劳动的“合理价值”各自得到了确立。随着“权利”在社会各阶层的散布性分配,自由在一个更为复杂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人们的社会权利的内容也因此更加广泛,利益诉求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展开。

产权结构的变化使国家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的法理基础也得到了更新,国家权力相对于各种利益日益中立;各种利益的维护与追求有了更为坚实的产权基础。由于社会集体行动相对于个体行动的优势,社会自组织的发展获得了更强大的推动力。从国家的立场上看,社会各集团的良性互动能够使社会利益冲突与协调的过程有序化并且使其结果能够更好地被预见,同时也会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有效率的组织化结构中得以促进,那么,国家就会产生利用其“暴力潜能”的优势为各社会团体界定产权的动机。

以工会的发展为例。工业化时代以来,工人的人数众多且在劳动权利方面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随着劳资矛盾的尖锐化,国家就产生了为工人阶层组织化提供产权的动机。这是因为,一是工人在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如果总是处于自发的原子式的状态,就会使整体的工人阶层与资方的对立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二是由于工人阶层利益的广泛性,在前述的理性悖论的影响下,众多工人组织化的成本比较大,集团行动的障碍在团体的产权不能有效确立的条件下难以克服,这不但使工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而且也不能使工人的对抗性活动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这种情况下,国家主动为工会的发展提供产权支持,主要表现在为工会的发展提供消极的“选择性激励”,即主要是通过立法承认工会对机会主义者的惩罚性手段,如强制会员制及纠察线(注:〔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吕应中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105页。)。强制会员制和纠察线两种措施在一般意义上干预了个体工人的劳动权,但这是工人集体行动必不可少的条件。这时,工会组织开始人格化,它在拥有对内部成员的权利的同时,也拥有对外的排他性产权,这一人格化过程无疑离不开国家的作用。

事实上,当今的专业社团或行会也都有点像“微型政府”,他们常常具有原本应由政府行使的各种权力。在美国“州政府常常赋予脑力职业集团以管理其自身乃至一定程度上管理其当事人的权力,并授权惩罚任何不遵守本行业道德规范的成员”(注:〔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吕应中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五、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影响的二重性

具体看来,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直接干预行为,这些干预行为可大致分为积极干预和消极干预两种。

1.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干预的积极性

基于前文就公民社会产生与发展内在动因的分析,应该认识到,公民社会在总体上并无规范的正当目的,其初始的动机是服务于自身利益,公民社会并不必然是文明社会。正因为如此,“不受干预”的公民社会并不是完美的。奥尔森有关集团行为的分析在理论上为我们揭示了公民社会的现实面貌:

(1)公民社会中存在着“少数剥削多数”的现象。这是前文提到的“理性悖论”(这一悖论可称为“理性悖论1”)的必然结果。因为一旦某一从集团公共物品中取得最大收益份额的成员获得了他所想要的数量后,他就失去了为集体提供最优数量公共物品的动机,最优数量的公共物品就不会继续提供,但负担是在集团内进行“平等”分配的。这时就发生了少数剥削多数现象(注:〔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吕应中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2)公民社会中存在“无行动能力的多数人”现象。一个社会中,分散的广泛利益群体的行动能力非常有限,他们人数多,组织起来的成本高,又往往缺乏选择刺激性手段。但小集团就不一样,他们的行动能力很强。如果设想一个不受干预的公民社会里,小集团的支配作用会非常大。因此,一个社会不可能通过有组织的集团之间的协商建立一种合理的有效率的机制。

(3)公民社会的分利集团化。特殊利益集团的对社会的支配,将会使之成为分利集团,“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奥尔森将社会集团争取更大的利益份额喻之为“抢瓷器”,单独的集团不仅要多拿一些“瓷器”,甚至会打破一些本来大家可以分的“瓷器”,因为采取集体行动而增加收入的组织,与其去争取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大,不如在现有的份额中争取更大的份额更符合自身的利益,他们不会关心社会总收益的下降或“公共损失”。因此,分利集团之间的斗争是一种“零和博弈”,这将引起社会分配问题格外突出,导致政局上的多变与不稳定,甚至社会的失控(注:〔美〕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潘同文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2-57页。)。

(4)分利集团必然产生垄断,从而采取排他性的政策。分利集团在其势力大到一定程度后,就企图垄断一切,并排斥新成员的进入。原因在于,成功的集团将能以最少的人数取胜,其中每一个成员分得的利益最多,如果成员的数目多于其所需的最低数目,则这一成员所分得的利益将减少。因此,由于各集团中每一成员分享的集体利益大体相当,而且必然执行同样的政策,故收入相近且贡献也相当的成员较易就集体行动达成一致意见(注:〔美〕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潘同文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4页。)。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奥尔森有关集体行动的又一个悖论(这一悖论可称为“理性悖论2”),即集体理性有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同时集体理性又有害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公民社会及其各组织内部也包含着不平等和支配,在公民社会各部分之间的竞争性游戏任何解决方案都完全取决于其内部力量的对比,并不必然创制出民主的制度,也并不会自动地维护广泛的共公利益。事实上,公民社会的政治取向与其说是民主,不如说是自由,甚至于对更有效能感的社会团体来说,它们反对民主。这就决定了现代政治国家必然要对公民社会进行干预。

在前述第1、2两种情况下,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内部干预,往往是采取一定的措施,通过消除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悖论,来扶持弱势集团的组织化行动。对于第3、4的情况,国家往往会对分利集团进行限制。比如美国对院外集团的立法。美国的院外集团的活动一直很活跃,但由于其开展活动中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使少数人的利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美国国会于1946年开始了对院外活动的立法。不过,美国关于院外活动的1946年国会立法主要不是直接控制院外活动,而是要求院外活动公开化从而使压力集团的活动受到监督。由于在管理上仍有不少漏洞,美国国会于1995年对院外活动的立法再一次得到加强,强行规定了严格的新的登记和报告条件(注:〔美〕格伦·布鲁姆等:《有效的公共关系》,顾安香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163页。)。

2.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消极干预

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过程是相对封闭的,这时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所施加的影响往往会是消极的。例如,在现代的威权主义国家内,政治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统治者对社会各资源进行垄断的持续努力,虽然,统治者为了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允许一定的公民社团的发展,但这些社团只能定位于“辅助国家进行管理”。一方面,这些社团必须是一国统治基础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这些社团要承担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任务。这种状况不利于确立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的健康关系,更重要的是,代表各种社会利益的社团得不到良好的发展空间。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性社团都不发达,因为它们将会分享政府的权威而受到政府的抑制。因此可以说,在当今全球正在发生的“社团革命”中,发展中国家的社团发展是有选择性的。

六、结语

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不仅需要内在的规则,社会的“经济人”要在行动中克服“理性悖论”,必须有“第三者”供给外在的规则与制度,因此应充分认识合法地拥有暴力的国家相对于公民社会的意义。没有国家设定公民社会的产权制度,公民社会将处于无效率的状态。但国家的目的决定了“国家悖论”,它既可能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也可能阻碍公民社会的发展。国家也是历史演进的产物,随着一定条件下社会各集团力量对比的变化,国家的契约性不断增强,国家的行为不断调适,国家与社会将会发展出和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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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外部逻辑分析--以政治国家角色为视角_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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