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宗教问题的论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教论文,新时期论文,论述论文,认真做好论文,江泽民同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认真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江泽民同志对如何做好宗教工作提出三项要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项要求明确指出了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的大原则、大方向,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马克思主义对宗教作了科学历史的考察,认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首先是自然力量获得了这样的反映,后来在不同的民族那里又经历了极为不同和极为复杂的人格化。人类最初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低下,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对日出月落、刮风下雨、打雷闪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现象难以理解,也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就认为冥冥之中存在着神,主宰着人的命运。劳苦大众中有些人信仰宗教,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他们不能摆脱自己的悲惨命运而去寻找精神寄托。历代统治阶级都利用宗教作为精神的和政治的工具,来加强自己对人民群众的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们对自然规律和自身命运的认识与把握,宗教这种社会现象将逐渐减弱直至将来最终从社会生活中消失。但这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需要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经济科学文化的高度发展,逐步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有全人类都进入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全部社会生活都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摆脱一切异己力量支配的时代,现时世界的各种宗教反映才会最后消失。我们全党要一代接着一代地为实现这个光辉前景而努力奋斗。
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一套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主要是: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2.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把广大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4.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准则。5.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取缔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6.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处理宗教问题,要着眼于民族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族的团结和进步。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7.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外国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8.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鼓励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0.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这十点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是说,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强调保障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教的自由,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各种宗教不论信徒多少、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但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要真正理解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深思熟虑而不是草率决定的,是深刻的而不是肤浅的,是真要贯彻而不是摆摆样子的,是稳定连续而不是可以朝令夕改的,就必须充分认识宗教所具有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处理宗教问题要像列宁所要求的那样持“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我们有些干部或者忽视、轻视宗教工作,没有把宗教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上;或者工作简单化,不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为了纠正这些偏差,要以江泽民同志讲话精神为指导,教育干部在宗教工作中牢固树立政治观点、群众观点、政策观点和法制观点。所谓政治观点,即考虑宗教问题一定要讲政治,不能在政治上犯糊涂。最大的政治就是团结稳定,服务大局,为中华民族实现跨世纪的目标多帮忙,不添乱。所谓群众观点,我国有一亿多群众信教,宗教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感情,做好宗教工作,也是正确对待群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切不可把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而要团结他们。眼中既要有信教群众,也要有不信教群众。政策观点是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都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法制观点是强调处理宗教问题必须依法办事。
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受到法律的保障。
人们头脑中的宗教信仰问题,一般不属行政管理之列。假借宗教名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问题,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惩处,处理这类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但不是主管。那么,什么是需要政府行政部门管理的“宗教事务”?
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实体——它包含宗教的观念与思想,感情与体验,行为与活动,组织与制度。它是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和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的社会实体。宗教事务即宗教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就需要管理:从宗教角度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人、场所和活动。宗教事务属于一种具有意识形态特征、涉及大量群众的特殊的社会事务。它因为具有宗教自身的特征而与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相联系;又因为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而与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相区别。我们常说“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区别两种事务的关键,在于判定其是否具有社会公共性质,尺度在于衡量其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管理宗教事务的力度主要也取决于其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一个方面的社会事务。执法者要依法,管理者要受监督。“管理”要以团结为重,尽可能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扩大党在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管理”要有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宗教工作干部要乐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满腔热情地为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实施依法管理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又要注意方法、教育引导。越是强调加强管理,越要注意改善管理。只有认真改善管理,才能切实加强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该体现为六个结合:依照政策行政与依法行政的结合;保护合法行为与制止非法行为、协助司法部门打击违法活动的结合;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社会工作的结合;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结合;政府实施管理与群众参与管理的结合;加强管理与改善管理的结合。
依法管理,必须有法可依。要把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和提高立法质量很好地统一起来,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周密充分准备、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根据当前宗教工作的实践,要着重推进单项立法和地方立法。要积极探索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队伍建设、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增强行政执法手段、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有关问题。要分别不同对象,在全国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中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在强调依法管理的同时,切不可忽略党的宗教政策对宗教工作的指导作用。要重视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政策水平。继续重视政策研究,坚持基本政策,完善具体政策,确保党的宗教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受国际国内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人借口宗教问题蓄意挑起事端,把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把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我们必须正确区分和处理宗教方面的各种矛盾,了解实情,判断准确,政治敏锐,把握得当,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教育群众,孤立坏人,善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非法活动,协助司法部门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贯彻党的宗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江泽民同志今年3 月在同全国政协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我国宗教界有爱国的好传统,要积极发扬光大。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宗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适度发展,规范活动,既关系到宗教能否与社会和睦相处,相安无事,也关系到宗教能否如他们自己所希望的那样奉献社会,有益人群。“相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四个维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普遍共识,是所有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所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使我国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宗教界要在这个基础上,巩固两个改革成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我们引导“相适应”的工作,首先是支持宗教界站稳脚跟,继续前进。支持天主教和基督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治、自传、自养。鼓励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彻底摆脱旧社会残留的封建因素。对于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等一些少数民族信仰的宗教,则应着眼于民族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族的团结和进步。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
近几年来,宗教界人士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争当“好公民”(一个好基督徒也是一个好公民)、争创“五好活动场所”,“双文明村”等活动陆续开展,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要支持宗教界为社会行善积德、服务人群、多做好事,继续引导宗教界把爱国和爱教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新路子。
我们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包括依靠宗教界的有识之士,通过他们自我的觉悟和自愿的行动,通过他们自己带头和自己动手,在宗教内部慎重、稳妥地尝试和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或改革。对此我们应该支持鼓励,但不宜操之过急,不可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