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严格责任的适用并没有与时俱进,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本文通过严格责任在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严格责任应该进行层次划分,并对严格责任的层次划分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以及将会产生的好的影响。
关键词:严格责任 侵权损害 层次划分
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经济基础不断壮大的同时,大型危险行业也增多,危险程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型危险行业的程度对于责任的承担并没有产生影响,这其实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也违背了严格责任适用的初衷。
一、严格责任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严格责任适用的5种责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已经不是很合理。例如,我国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适用严格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有一部分侵权损害是适用于过错推定责任。而我国在产品责任中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定位在同一位阶,也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该统一,在《侵权责任法》第42条的规定下,销售者其实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生产者和消费者适用的归责原则并不一样。导致在适用中容易出现混乱的局面。还有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在实践中也适用过错推定,这是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无法满足惩治环境犯罪所需时对该原则进行的变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但是与严格责任相冲突的。除此之外还有高度危险责任,不考虑加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有无过错,造成有过错和无过错人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原则。在高度危险责任中,完全不考虑加害人对损害发生是否有过错,可能会导致高危行业的负责人在主观上缺少积极主动对损害发生的防御,长久下去,将不利于高危行业安全保障的发展。
二、对严格责任进行层次划分的必要性
(一)实践中存在严格责任层次划分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当中,考虑到了严格责任的分层问题。《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可以适用免责条款,但在第80条又规定饲养烈性犬不能适用免责事由。在这里,严格责任分为了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比较重的,不能适用免责条款;另一个层面是能适用免责条款的。
虽然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上,我国规定两个层面的严格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严格责任的层次问题。同时,也仅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层次问题,其余几种损害责任没有涉及相关问题的规定,但是,严格责任的在适用上,应该进行层次划分,才是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 ]
(二)严格责任层次划分的必要性
1.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两类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上采取的态度是非常模糊的。在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当中,没有考虑加害人是否有过错的,但在做出侵权损害赔偿时,又考虑了加害人是否有过错,来决定承担的赔偿金额,如果加害人没有过错的,将承担在适用严格责任范围内,考虑实际损害情况,进行赔偿;加害人有过错,将承担在适用严格责任赔偿范围内,进行惩罚性赔偿。[1]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两种责任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没有考虑过错,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侵权损害赔偿上,又考虑了过错,这是相矛盾的。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可以对严格责任进行层次划分,对于有过错的加害人,适用较重的严格责任;对于无过错的加害人适用较轻的严格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是完全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存在过失,都实行无过错原则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下,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表明对某种危险性特别严重的侵权领域,要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的保护,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也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赔偿。但是,对于不同程度加害人,法律对其的谴责程度,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是不同的,也就是有过错的加害人应当比无过错的加害人承担更严重的侵权责任,是法律对于主观心理状态不同加害人的谴责和制裁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侵权法的公平、正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所以为了公平、正义的实现不得不考虑的情况下,可以将严格责任进行层次划分,分为重的严格责任和轻的严格责任。
三、对严格责任层次划分的建议及意义
(一)对严格责任层次划分的建议
对严格责任的层次不应该盲目的划分,而应该考虑到各种因素,不然将会出现划分不合理的情形。
首先,考虑危险发生程度。法律规定的5种严格责任中可以发现严格责任适用的范围基本都是高危行业。虽然高危行业都存在高度危险,但是,高度危险行业中也应该区分危险发生程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中,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害责任和投放、使用有毒有害危险物的严重程度是不一样的,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波及范围广,而且对以后该地区的生活环境都有很大的影响,也不能进行有效的修复;其余的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情况,虽然很严重,但可以进行处理修复的。那么我们在适用严格责任时,就可以考虑损害的不同程度,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其次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严重性。在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是考虑损害发生的后果,根据损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责任的赔偿限额中确定赔偿金额。这一点也可以影响严格责任的层次划分。例如,在环境污染责任中,不同的加害行为产生不同的环境污染,不同的加害行为也可能产生相同的环境污染,而且不同的环境污染可能发现的时候程度一样,对以后的环境影响,由于当时的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发现或者确定。这时,我认为就应该对环境污染的后果进行分析,严重的后果程度重的严格责任,一般的后果程度比严重后果轻的严格责任。
最后,过错的考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有规定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或者受害人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减轻或者免责的。例如,在产品责任当中,《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污染者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虽然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对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没有意义,但是在进行赔偿时,是考虑到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考虑过错的情况下其实更符合过错责任原则,但两种归责原则的适用,容易引起对侵权行为原则适用的混淆,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严格责任层次划分的意义
1.对立法机关的意义
在原有的立法中,立法机关考虑了过错,也就是有的侵权行为在适用严格责任的同时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了立法混淆。对严格责任进行层次划分,分为轻重两个程度,充分考虑了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适用过错原则的情况,立法将会更加精细话,也更加符合逻辑,也不易造成混淆。
2.对司法者的意义
任何法律的价值是要通过在社会实践才能体现出来的。对严格责任进行层次划分,使立法机关立法更加精细化,法律法规更加明确,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能够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判断。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将缩小,立法的精细化,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找到合理的法律条文,将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情况的出现。
3.对侵权行为中加害人的意义
严格责任在判断侵权行为时,加害人有无过错对侵权行为没有影响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考虑了加害人有无过错,定性的责任与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一致。立法机关根据三种因素对严格责任进行层次划分,就避免了加害人在实践当中完全承担责任的可能,对于整个侵权行为案件的处理将更加合理、公平,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沫茹.刘予桐.论《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学术交流.2017年第8期.
[2]曾粤兴.周兆进.环境犯罪严格责任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6版,第440-441页.
论文作者:熊春燕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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