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学术自由的特点_德国大学论文

美国大学学术自由的特点_德国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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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的必要条件就是经济、职业安全的保障。美国大学学术自由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就是建立以教授终身聘任制为核心的教师聘任制度,保障大学教师的经济、职业安全。美国学院和大学经历了从学术自由思想的孕育、学术自由原则的确立、到学术自由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几个阶段。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等学术组织和机构,在保护学术自由以及推行终身聘任制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美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发展历程

美国早期的学院多为教会所办,教会对学院教师的宗教信仰进行严格的控制。学院教师在反对教派主义的斗争中萌发了信仰自由、教学自由的思想,成为美国大学学术自由思想的社会基础。美国内战后,以托马斯·杰斐逊为代表的开明思想家在大学中倡导思想自由,保护教学自由,萌发了学术自由的思想。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现代学术自由观念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世纪后期,由于受德国大学模式的影响,美国以霍普金斯大学为代表的现代大学倡导科学研究和学术自由的风气,科学研究逐步成为美国大学的重要职能,大学科学研究职能的确立,为学术自由的产生提供了现实需要。美国大批留德归国学者把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理念移植到了美国,成为美国学术自由观念的主要来源。然而学术自由在美国社会却遭遇到了重重阻力,侵犯学术自由的事件频频发生。

为了维护学术自由,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于1915年成立,并发布了1915年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聘任制的原则声明,明确提出保护学术自由的原则。此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相继通过1940年、1958年等一系列保护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原则的声明。经过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大力提倡和推广,美国最终建立了以教授终身聘任制为核心的教师聘任制度,促使大学履行教师聘任、解聘、晋升的正当程序,保障教师的经济、职业安全,维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大学通过建立教师工会,开展教师集体谈判的方式,保障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防止教授终身聘任制可能导致教师工作积极性下降等问题,美国大学又建立了终身聘任后评审制度,弥补教授终身聘任制存在的弊端,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制度。

二、美国大学学术自由内涵的变迁

学术自由含义的核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术自由的主体,二是学术自由的内容。学术自由的主体究竟是机构的自由还是个体的自由抑或二者的自由?是教师自由,抑或学生的自由?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可能有所侧重。

从西方学术自由发展的历史来看,学术自由主体包括机构自由和个体自由两方面。虽然学术机构的自由(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但是个体的自由和机构的自由经常是矛盾和冲突的。为了保护机构的自由,有时不得不牺牲个体的自由,而个体的自由有时又会限制机构的自由,这就是西方大学的管理者和教师互相指责的原因。作为大学管理者的董事会和校长经常抱怨教师为了个人的自由,不顾学校的利益。教师则指责董事会或校长干涉了他们的学术自由权利,甚至认为董事会和校长是学术自由的“天敌”而加以排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初期,拒绝学院和大学的校长、系主任成为其会员就是这种思想观念的反映。

关于学术自由的影响因素,伯顿·克拉克主编的《高等教育百科全书》认为,“学术自由作为言论自由,当宗教或政治活动宣扬所谓的终极真理以及压制异端时,学术自由容易受到威胁;作为政治自由,当学生和教授因批评高等教育制度而引发对政治体制的批评而受到压制时,从而威胁到学术自由;作为宗教自由,当国家不能容忍宗教活动,特别是教会创办的高等教育机构时,学术自由受到了威胁;作为教学自由,当学院和大学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考试标准进行教学受到阻挠,或受到学生提出的学习自由要求的限制,学术自由面临威胁;作为研究自由,当研究对象的确定受到资金或计划的影响时,学术自由受到了侵害。”[1]

如果从美国学术自由发展历史来看,政府、教会、校友、捐赠人等外在因素,以及学院和大学内部管理者的董事会和校长都曾经成为威胁学术自由的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并非始终是威胁学术自由的主要来源,它们有时也保护过学术自由。学院和大学的董事会、校长既充当过侵犯学术自由的角色,也充当过保护学术自由的角色。董事会有时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并履行自己的职责,抵制来自校外政治的、宗教的、市民组织以及私人利益集团的压力,保护教师免受外界的干扰。此外,在美国历史上教师和学生本身也充当过威胁学术自由的角色。因此,把学术自由所受到的威胁主要归结为外部的政府、教会以及内部的董事会和校长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他们既可以成为威胁学术自由的力量,也可以成为保护学术自由的因素。此外,学者内心的自由也很重要。因此,影响学术自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学术自由必须排除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干扰和压力。

从学术自由的内容来看,美国学术自由的主要矛盾相继经历了科学与神学、科学与财富、科学与政治的对立,学术自由斗争的主要任务分别解决理性与信仰、大学与政府、学术与政治的冲突。通过摆脱宗教势力对思想自由的压制,确立了信仰自由的思想;通过防止垄断资本家对大学的粗暴干预,以及政治势力、党派政治对学术自由的干扰,确立了教学自由、研究自由的地位;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学生运动以及人权运动的广泛开展,逐步确立了学生的学习自由的权利,教师和学生的公民自由权利也进一步得到尊重。

可见,在不同历史时期,学术自由的矛盾不同,决定了学术自由斗争的任务也有很大差异,学术自由的主体、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美国学术自由时而体现为大学机构争取自由的斗争,时而表现为大学教师和学生争取教学、研究自由、学习自由权利的斗争,时而又体现为教师、学生维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斗争。

三、美国大学学术自由的“两翼”

美国大学学术自由重视教师的学术自由,相对忽视学生的学习自由。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学术自由更多强调教师、学者的信仰自由、教学自由、研究自由,而学生的学习自由是被忽略的。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学生的学习自由才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19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的学术自由很少涉及到学生的学术自由,即使提到学生的学术自由,也主要指学生的学习自由,尤其是学生的选课自由。1885年,普林斯顿大学的系主任韦斯特(Andrew F.West)在其所写的《什么是学术自由》论文中提出:“学术自由就是选修制和科学课程以及非强制性的礼拜活动。”[2] 美国最早尝试选修制改革是在托马斯·杰斐逊创办的弗吉尼亚大学。1869年,艾略特校长在哈佛大学推行了选修制课程改革,美国其他大学相继仿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学生的学习自由的权利。

19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学术自由的重点转向教师的教学、研究自由。这期间,因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冲突导致大学解聘教授的事件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美国大学的教授受到外行董事会的统治,大学教授作为大学的雇员,董事会可以随意解聘大学教授。大学教授要通过与董事会的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作为科学研究者,还要承担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因此,他们无暇顾及学生的学习自由。这也是美国学术自由强调大学教师的教学、研究自由,忽视学生的学习自由的原因之一。

其次,美国早期学院的办学水平比较低,有人认为仅仅相当于德国高级中学的水平。学院招收的学生无论在年龄上,还是知识水平方面,都无法同德国大学的学生相比。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差,家长和教师都认为应该对学生严加管理。学校往往对学生实行严格的“家长式”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可能享有学习自由。另外,有观点提出,在追求知识上,大学教授具有特殊的地位,大学不是一个民主场所,而是一个由训练有素的知识分子所统治的贵族政治(aristocracy),因此不是所有成员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教授之所以具有特殊身份,正是因为他们在某些学术领域受过学科研究训练,具有独特的研究能力,对他们所研究的课题比学生拥有更多的知识。学术自由的内涵中赋予教授较多的自由权利,完全是因为这样更能有效实现大学的目的。因此,在实现大学目的的前提下,教授应该比学生拥有更多的权利。[3] 由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应该被视为学徒或者是学术界的低级成员,正处于发展自己独立思考的方法和习惯的时期,学生的学习自由充分体现在教师的教学自由中,因此否认学生应该享有学习自由的权利。[4] 胡克也认为没有教师的教学自由就没有学生的学习自由。原因很简单,如果教师没有学术自由,学生就不可能享受到学术自由。[5] 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曾经直言不讳地宣称,教师所享有的思想自由即独立思考、质疑一切既定方式,而不因此受到任何惩罚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属于学生。[6]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大力推广和提倡学术自由观念时,也更多强调教学自由,甚至将学术自由等同于教学自由,忽视了学习自由也是学术自由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在美国联邦宪法或州的法律或大学的法规中,很少发现有关学生学术自由的规定,而且在美国大部分的教育传统中也没有赋予学生这样的权利。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生运动才重新唤起人们对学习自由的重视,才有人考虑将学术自由的权利延伸到学生,学生的学习自由开始成为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学习自由成为美国学术自由发展的新领域。[7]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于1964年发布了关于学生的学术自由的声明,明确提出保障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利,得到美国其他教育团体或机构的响应。声明在前言中表示:“学术机构的重要特征就是自由探究和自由表达,教学自由与学习自由是学术自由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学生作为学术机构的成员,他们的批判能力和独立追求真理的精神应该受到鼓励。学习自由离不开在课堂中、校园内以及在整个社会中所提供的相应机会和条件。因此,学术机构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责任保护和尊重有助于学习自由的条件。”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声明列举了学生学术自由的主要内容:(1)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自由。 学校不得因为非学术因素的影响,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机会;(2)学生在课堂中享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和免于不当学术评价的保障,学生还享有思想、信仰、政治、结社自由的权利,教师不能利用工作便利随意侵犯;(3)学生的教育记录免于不法公开的保障,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泄漏;(4)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研究、表达的自由、参与学校管理的自由、出版学生报刊的自由以及结社自由;(5 )学生在校外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公民自由权利,学校不得加以禁止或制裁;(6 )学校处罚学生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履行提前告知、事后调查、公开举行听证会的义务。[8] 可见,声明规定的学生的学术自由的范围,几乎涉及学生在校内外的所有活动和权利,学生的学术自由几乎成为学生权利的总称,这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学习自由概念的范围。不过,学生的学术自由并不是指由学生控制教学内容、教学标准、教师的选择以及学校的发展方向,而是指在这些方面应该征求学生的建议和要求。

四、美国大学学术自由的重要特征

美国大学不断产生学术自由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外行董事会管理大学的学术管理体制。学术自由与教授终身聘任制紧密结合是美国大学学术自由的突出特征。德国、英国等国的欧洲大学并不存在严重的学术自由问题。美国大学深受德国、英国大学传统的影响,学术自由也是移植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理念的结果,为什么学术自由在美国却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美国研究学术自由的著名学者麦基弗认为,美国作为一个珍视自由和民主的国家,之所以还会不断发生学术自由的事件,主要原因是“美国独特的学术管理方式”。[9] 英国、德国等国的欧洲大学继承了中世纪大学行会自治的传统,大学享有更高程度的自治权,一般实行“以教授组织为中心”的大学自治模式,即“教授治校”的学术管理模式,大学自治、“教授治校”成为学术自由制度上和组织上的保障。美国大学实行外行董事会管理体制,“外行支配”(layman control)是大学董事会组成的一条基本原理,因此大学董事会成员一般由校外人士组成,大学教师因其所处的不同立场一般不能成为董事会的成员。[10] 董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了学院几乎所有的权力,而教师和学者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没有能够成为学术管理的重要力量,导致董事会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大学的教授因此成为大学的雇员。美国大学教授既不像德国大学的教授那样是国家的公务员,也不像英国大学的教授那样是“自治行会”的主人。美国大学的教授受到外行董事会的统治,董事会可以随意解聘大学教授,大学教授作为大学的雇员,要通过与董事会的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美国产生学术自由问题关键是制度方面的原因,而主要不是教育方面的原因。”[11]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大学经常发生教师被解雇的事件,其中以1900年斯坦福大学的罗斯事件最为典型。为了保障大学教师的研究自由与教学自由,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大力提倡和推广保护学术自由的有关原则,促使大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明确董事会和大学教师各自的管理权限。同时,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还把建立教授终身聘任制度作为必要的补充,防止董事会随意解聘教师,导致发生侵害学术自由的情况。

五、学术自由与公民自由

美国大学争取学术自由的权利与保障大学教师作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密不可分。美国著名哲学家斯坦利·霍尔曾经写到:“德国大学是当今世界上最自由的大学”,[12] 这句话用来描述当时德国大学教师所享有的校内自由状况,一点也不夸张。德国大学教师在校内享有完全的教学、研究自由权利,学生也享有完全的自由接受或拒绝教师的教学内容。德国大学教师在课堂上享有完全的教学自由权利,“教师教学的真理性只接受理智和事实的检验,除此以外不受任何限制”。[13] 德国大学的教师还享有研究的自由,“教师在多数研究领域享有绝对的研究自由,在自然科学、医学、数学以及哲学领域,任何人也不要妄想强加积极的或消极的指令。只有当科学研究涉及宗教、政治以及社会事务时,教学自由才偶尔受到一点限制。”[14] 虽然德国大学教师在校内享有充分的教学自由,但是在校外却没有多少自由可言。德国学术自由严格区分校内与校外的自由,在校内不允许限定大学教师的教学内容,大学教师不受任何权威的限制,只对自己的教学负责,而不对任何其他的人负责。与之相对的是学生享有完全的自由接受或拒绝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师和学生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是任何外在的权威。但是教师在校外就没有同等程度的自由,德国大学教授不是普通的公民,而是国家机构的公务员,必须坚持特定的社会规范,他们在校外的政治活动以及思想、言论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允许参与政治活动。[15]

美国大学教师在课堂中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学生,对有争议的问题必须保持中立,更不能对专业领域以外的问题随意发表言论。艾略特校长在就职演说中宣布:大学必须是自由的,保持中立是大学获得自由的重要因素。教师的责任不是为学生解决哲学或政治学中的争端,也不是向学生推荐、灌输任何观点,而是尽量客观地阐释各种观点,让学生了解人们对问题的各种看法。[16] 哈珀(Harper )校长认为:如果教授把还没有经过专业同行进行科学验证的结论当作真理加以公布,如果教授利用教学宣传某些政党的政治纲领,如果教授以专家的身份对与其专业无关问题或自己毫不了解的问题发表看法,那么教授滥用了特权。[17] 不仅美国大学董事会以此作为阻止大学教授抨击社会秩序的依据,大学校长也以此为理由惩罚那些持不同观点的大学教授。大学教授对有争议的问题必须保持中立,只能对自己专业领域内的问题发表看法,成为美国大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准则。这不仅反映了美国学术自由所受到的限制,而且体现了美国学术思想的特点。美国在内战前主要继承了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的传统,内战后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科学取向的哲学成为主流的哲学,更加强化了美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坚持事实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强调科学研究的客观中立以及专业资质,只有具备专业资格的人才有权对科学问题进行判断。

虽然美国大学教师在校内没有德国大学教师所享有的相应程度的学术自由,但是在校外,美国大学教师却享有更高程度的学术自由。美国学术自由不仅保护大学教师在校内的教学、研究自由,而且保护大学教师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过,这是美国大学教师长期斗争的结果。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权利不仅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而且也受到美国社会的尊重。在美国,起初学术自由不是宪法和其他的国家法律所赋予教师和学生的权利,而一般的思想、言论自由则是一种受到宪法保护的公民自由权利,侵犯公民思想、言论自由的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待违反了学术自由的行为,则只能够企求于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良知加以保护。除非存在合同关系,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因此,不同于宪法所规定的保护思想、言论自由的机制,学术自由要求更为特别的保护。[18] 虽然从思想发展史看,思想、言论自由不同于学术自由。思想、言论自由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学术自由的发展,反之亦然。然而在某些有利条件下,思想、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内战后美国大学发生了很多变化,大学与社会的联系不断增多。大学开始聘用校外著名的学者担任大学教授,大学的校长也大多由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大学教师也逐步从过去封闭的象牙塔中走了出来,广泛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更加关注各种社会问题的研究。美国大量的学术自由的冲突也正是在这些领域产生,主要涉及大学教师在校外的思想、言论自由权利问题。此外,大学教师在公共场所的职业道德问题也容易引起学术自由的冲突。大学教师的思想、言论自由和职业道德之间的矛盾成为美国学术自由争论的焦点。

大学管理当局和董事会往往以教师的职业道德为由限制大学教师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许多教师因为在校外发表了对有关社会问题的不同看法,引起大学当局和社会公众的不满,因而遭到解聘。为了保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原则声明,最终确立了以教授终身聘任制为核心的教师聘任制度,不仅确保大学教师在校内的学术自由权利,而且保护大学教师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防止大学教师因为以公民的身份发表了对有争议问题的看法,而受到经济上的制裁或面临失业的威胁或遭受其他的损失。大学教师逐步取得了其他公民所具有的思想、言论自由和其他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对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与专业领域之外的问题自由发表看法的权利。

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法律、新闻、教师、科学研究等职业,必须授予特别的豁免权(正如法律授予立法者和法官的豁免权)。因为这些职业很容易因为受到外在干预的压力而失去正义感和公正性,最终损害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果大学教师不能自由地开展科学研究和发表科研结果,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质疑、挑战已被接受的思想,或保护受到挑战的思想,那么将阻碍知识的发展,影响社会的进步。大学教师不仅需要免受政府的干预以保护自己享受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权利和其他人身自由权利,而且还必须能够抵制来自同事的批评、嘲笑、报复,遵循任何大胆的对知识好奇心的引导,而不必考虑后果。因此,对于思想言论就是其工作的全部内容的教师职业来说,思想、言论自由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19] 只有受到思想、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多重保护,大学教师才能扮演好教师、学者、公民的多重身份,更好地履行作为公民身份和学者身份的双重职责。因此,学术自由已经成为美国大学教师争取公民自由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思想、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一起构成保护大学教师权利的重要屏障。

此外,美国大学强调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统一,享有学术自由必须履行相应的学术责任。这既保持学术研究的独立性,也不固守传统的象牙塔。大学不仅始终没有放弃自己所承担的学术责任,而且积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时刻关注社会现实问题,以学术的发展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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