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间”:一种特殊交往形态下的两岸共同决策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岸论文,一种特殊论文,形态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683(2016)03-0029-09 两岸交往目前体现为一种“政治对立与经济社会文化交往日益密切并存”的特殊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两岸逐渐形成了一种“二元并存”的共同决策机制。本文提出“两岸间”的概念,尝试以之作为描述两岸特殊交往形态下产生的共同决策现象的理论模型,并借这一概念的理论预测力,分析当前两岸共同决策机制与这一理想模型间的差距。 一、两岸特殊交往形态下的共同决策现象 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不断深入和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两岸之间日趋复杂的利益格局催生了双方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共同决策现象。然而,两岸尚未能对两岸共同决策机制的形成原因、性质及其表现形式等问题形成一致的表述和解释。 (一)“两岸交往光谱”与两岸特殊交往形态 考察1949年以来的历史,两岸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军事冲突到和平发展的巨大变化。总体而言,六十余年的两岸关系发展史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军事冲突、隔绝交往阶段。自1949年至1978年,两岸处于绝对意义上的军事对峙状态,大陆方面坚持以“武力解放台湾”为主的对台方针,两岸之间尚存在一些零星军事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两岸几乎不存在任何经济社会文化交往。(2)军事对峙、隔绝交往阶段。以1979年大陆方面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为标志,至1987年台湾方面开放老兵赴大陆探亲为止的八年间,两岸之间停止了长达三十年的军事冲突,转入军事对峙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两岸之间依然不存在大规模的经济社会文化交往活动。(3)政治对立、经济文化社会恢复交往阶段。自1987年台湾方面开放老兵赴大陆探亲,至2008年5月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新阶段前,大陆和台湾对待对方的政策均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双方的对峙情绪得到缓和,然而两岸在政治上仍处于对立状态。与此同时,两岸民间交往的绝对隔绝状态逐渐被打破,双方经济社会文化交往逐渐恢复。(4)政治对立、经济文化社会密切交往阶段。2008年5月,台湾地区政治局势出现了有利于两岸关系发展的重大转折,两岸关系迅速走上了和平发展的道路,两岸民间交往日益密切,双方经济、社会、文化关系发展较快。然而,由于两岸在政治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在政治上依然处于对立状态。 从两岸关系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两岸之间的“绝对隔绝”和“密切交往”并非是一种绝对对立或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体现为一种类似于光谱的渐变关系。我们可将这种用于描述两岸关系的光谱称为“两岸交往光谱”。自2008年以来,两岸双方秉持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精神,按照先易后难、先经后政、把握节奏、循序渐进的思路,采取积极政策举措,促进交流合作和协商谈判,显著改善发展了两岸关系。①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实践来看,由于两岸在政治层面尚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在短期内无法就两岸政治议题展开实质性对话。因此,两岸在实践中贯彻了“先经后政”的基本思路,形成了“政经分离”的交往模式。因此,从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实践来看,当前的两岸交往形态,介于“两岸交往光谱”的“武力对峙带来的完全隔绝交往”一端与“和平统一带来的全面深化交往”一端之间,处于一种“政治对立与经济社会交往日益密切并存”的特殊状态。在这种特殊交往状态下,随着两岸在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层面利益格局的日趋复杂,两岸之间已经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共同事务。因此,两岸公权力机关不得不在双方尚处于政治对立的情况下,以寻求共识的方式解决涉及两岸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而透过各种渠道形成了一系列的共同决策。从两岸交往的实践来看,无论是以民间身份出现的两岸两会事务性商谈机制,还是以官方身份出现的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均在实际上构成了两岸形成共同决策的沟通管道。 (二)“两岸共同决策”:概念与现状 基于两岸交往的主要特点和两岸做出共同决策现象的现状,本文尝试提出“两岸共同决策”的概念,以描述两岸公权力机关通过协商方式形成对两岸均有现实约束力的共同决策现象。两岸共同决策,意指“一个中国”框架下的海峡两岸,透过平等协商方式形成的,由双方以“自律”方式实施,对双方均有事实约束力的共识性决策。其特征有四:(1)从形成方式上看,两岸共同决策是双方通过平等协商,以“共识决”的方式形成的决策。两岸的政治对立状态使同属一个中国的两岸,在政治上依然处于“互不隶属”状态,因而双方形成共同决策的方式只能是经由协商达成共识,而非采取代议制民主式的“多数决”。(2)从决策的形成平台来看,两岸共同决策主要透过两岸两会事务性商谈机制和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沟通机制这两个平台形成。前者以两岸“民间团体”身份出现,却隐含着公权力机关的影子,在两岸政治对立状态下,承担着双方事务性协商的主要职能;后者则以双方公权力机关名义出现,却因受制于两岸政治分歧,而仅能承担补充性协商职能。(3)从决策的表现形式来看,两岸共同决策主要体现为规范化的两岸协议和非规范化的两岸共识,这些协议与共识对双方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4)从决策的实施方式来看,由于两岸之上并不存在一个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超两岸”机构,两岸共同决策无法依赖来自于一个“超两岸”机构的“他律”,而需要两岸以“自律”方式共同实施。 从两岸关系发展的实践来看,目前两岸已经逐步形成了由两会事务性协商和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构成的“二元共同决策机制”。(1)在这一“二元机制”中,两岸两会事务性协商机制在两岸共同决策模式中处于主导地位。两岸透过这一机制形成的规范化的两岸协议正是一种具有软法属性的两岸共同政策。目前,两岸已签署23项事务性协议,这些协议充分反映出两岸在处理事务性问题上的共识,对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制度框架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然而,随着2014年上半年“太阳花运动”的爆发,两岸两会事务性协商机制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于有部分学者质疑,两岸是否还能够因循两会模式继续签署协议。正如国台办发言人范丽青所言,“两岸平等协商的正常进程不应该受到干扰和阻碍”②,我们相信,两岸事务性协商机制不会因一次偶发事件而长期停滞不前,除非两岸协商的政治基础——“九二共识”不复存在。大陆和台湾的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是两岸共同决策模式的最新发展,它不仅能够为两会事务性商谈的进一步深入提供支持,也能够为两岸就超越于一般事务性议题的政治问题交换意见提供平台。(2)在这一“二元机制”中,大陆和台湾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直接交往机制肇始于2013年的APEC会议期间,形成于2014年两岸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成功互访。在短短两年时间里,两岸公权力机关实现直接接触,并开始尝试将这种接触常态化、制度化。这种趋势是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也是值得赞赏的。然而,由于这一机制形成的时间较短,其运行依然处于不稳定状态。2015年1月,时任台湾陆委会主委王郁琦因故辞职,这一突发事件引发两岸舆论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能否持续运行的强烈关注。尽管此事发生后,国台办和陆委会均表示“人事的变动不应该影响到机制的运作”③,双方将“持续推动两岸官方互动交流正常化,深化两岸制度化协商及各领域交流合作”④。但是,由此观之,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直接协商机制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其制度化程度依然不高,因而这一机制的发展仍然有待观察。 (三)大陆和台湾对“两岸共同决策”之回应 尽管两岸已在实践中形成了“二元共同决策机制”,并在过去的数年间,形成了包括23项事务性协议和多项共识在内的两岸共同决策,但是,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两岸公权力机关都未能就“两岸共同决策”现象及其创制机制的性质形成共识性表述。 就两岸协议而言,两岸尚未就这种透过两会机制形成的两岸共同决策的性质形成共识。尽管大陆方面充分肯定两岸协议对大陆和台湾的现实约束力,但在法律层面,却未明确两岸协议的法律地位。在政策表述中,大陆方面将两岸协议称之为“权威性应当得到维护”的“两会受权签署的协议”⑤。然而,在法律规范中,大陆方面并未对两岸协议的定位问题做出明确的表述,在当前大陆的涉台法律体系之中,也并没有一项立法明确提及两岸协议,更没有立法对两岸协议的定位问题做出规定。台湾方面对两岸协议的法律定位问题曾作出过较为明确的界定。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两岸协议被界定为台湾地区大陆事务主管部门“依所处理事务之性质及需要……(委托)法人……代为签署协议”⑥。同时,“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还规定,此类协议依照是否涉及“修法或新订定法律”分别依照不同程序产生法律效力。⑦亦即是说,台湾方面同样承认了两岸协议对其的现实约束力,却回避了对这一协议属性问题的回答。 就大陆和台湾两岸事务主管部门之间的直接接触及其所形成的政治共识而言,两岸亦未能就其性质问题达成共识。对于大陆和台湾两岸事务主管机关负责人的直接接触,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将其称之为“两岸治权互不否认”的具体实践,并认为双方的会面是在“正视现实、互不否认,共创双赢的基础上开创出来的结果”⑧。大陆方面在回应如何评价双方两岸事务主管机关负责人会面是“两岸治权互不否认的具体实践”这一问题时指出,双方的会面“是为了增进双方了解,更及时有效处理两岸事务,更有利于推动两岸关系全面发展……对此不必作其他方面解读”⑨。同时,在两岸事务主管机关负责人会面时,大陆方面仅有国台办负责人直呼台陆委会主委王郁琦的“官衔”,其他部门则一律称其为“王先生”。综合大陆方面的表态来看,其在实际上否认了对台湾方面所谓“治权互不否认”的提法。因此,以台湾方面提出的所谓“治权互不否认”来解释两岸公权力机关之间的交往和共同决策亦不符合关系发展的现状。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两岸已形成了由两岸两会事务性商谈机制和两岸事务主管机关负责人协商机制构成的“二元共同决策机制”。但是,在两岸尚处于政治对立的状态下,双方在政治与法律层面均未就两岸形成共同决策机制的原因、性质及其表现形式等问题形成一致的表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释当前两岸公权力机关之间的交往现状及其共同决策机制,如何借助一定的理论模型预测这种共同决策机制的发展方向成为一项重要的理论问题。 二、“两岸间”的提出:概念产生及其内涵 尽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进程与欧洲一体化进程存在本质差别,但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的一些理论要素作为研究不同实体间交往、协调的理论工具,在两岸关系,尤其是两岸公权力机关交往机制的研究中,有其可供参考之处。以欧洲一体化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政府间主义”理论中,有许多理论要素对于我们研究大陆和台湾正在形成的共同决策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政府间主义”的理论内涵 “政府间主义”立基于新现实主义的理论传统,对新功能主义的观点提出批判,认为在欧洲一体化大发展的时代,民族国家远未“过时”,反而具有相当“顽强”的生命力⑩。“政府间主义”认为,主导和制约一体化发展的关键因素依然是民族国家和国家利益,一体化的最终结果并非一套超国家机制,而是制度化的政府间博弈、谈判机制。“政府间主义”的理论内涵可以被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体化的前进的动力来源,并非新功能主义者所说的因“外溢”而产生的自主动力,而是源于民族国家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政府间主义”的逻辑前提在于,国际体系是一套自助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国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为体,而国家参与一体化的目标则是维护和提升本国的利益。因此,一体化可以被看做是民族国家通过共同的政策决策和共享资源来增进解决他们共同问题的能力,这也是单个国家寻求其特定利益或增加其权力的有效方法或工具。(11) 第二,一体化所涉及的范围,并非国家主权所涉及的全部领域,而是仅限于“低级政治”领域,也不会从“低级政治”领域“外溢”到“高级政治”领域。“政府间主义”认为,新功能主义关于“外溢”的论述是一种无法证明的推导,新功能主义忽视了作为独立政治体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中心地位,而在现实中当功能一体化面临政治化时,一体化就不会按照功能主义预设的方向发展。(12)为说明这一观点,“政府间主义”的首倡者霍夫曼提出“低级政治”和“高级政治”的区分,前者包括敏感性较低的经济政策、福利政策等领域,后者则包括主权、安全等敏感性较高的领域。他认为,“低级政治”领域的一体化并不一定会“外溢”到“高级政治”领域。 第三,一体化最终形成的,并非一套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超国家机陶,而是一套制度化的政府间博弈机制。“政府间主义”认为,在国家利益这一行为基础上,民族国家既可以因为一体化符合其国家利益而推动这一进程,也可以因为一体化不符合其国家利益而阻碍这一进程。民族国家可能为使其利益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将涉及“低级政治”领域的决策权力交给超国家机构,却不可能将涉及“高级政治”领域的决策权力让出。因此,一体化的结果仅仅是形成一套国家间的制度化协商机制,各国通过这套机制实现其利益博弈的制度化。 (二)“两岸间”模式的提出:对“政府间主义”的话语改造 两岸关系与欧洲一体化进程存在本质不同,但在抛开一些“政府问主义”中与两岸关系发展实践不相符合的概念之后,其理论框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描述和解释两岸形成共同决策的现象。因此,我们尝试结合两岸关系的实际,通过一系列的话语改造,建构脱胎于“政府间主义”的“两岸间”概念架构。 第一,“两岸间”以“两岸”一词,涵盖大陆与台湾在政治定位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若干难以言明的政治概念,取代“政府间”中的“政府”一词。在“政府间主义”的话语体系中,“政府”是指参与一体化的各成员国政府,他们代表各自国家的利益,参与一体化进程中各国间的谈判,并在实质上主导一体化的进程。然而,由于两岸互不承认对方制定的根本法,亦不承认对方公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因此“政府”一词并不符合两岸关系发展的实际。此时,搁置大陆和台湾对于“主权”、“国家”等问题的争议,以一个近乎中性,却又具有更大包容性的词语——“两岸”,恰可满足这一要求。人们在使用“两岸”时多用于指涉一种政治现实,不仅表明分处台湾海峡两岸的大陆和台湾,而且也表明暂时尚未统一、但同属于“一个中国”的“大陆”和“台湾”。(13)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政治概念的“两岸”,可以用于代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大陆和台湾。因此,“两岸”这一概念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两岸关系中“一”与“二”的矛盾,将两岸在政治话语上的争议化于无形。因此,以“两岸间”取代“政府间”也成为一种符合两岸关系发展实际的用语。 第二,“两岸间”以“事务性议题”与“政治性议题”的划分,取代“政府间主义”中的“低级政治”与“高级政治”的划分。尽管在界定范围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但两岸关系之中的这种事务性议题与政治性议题的区分,与“政府间主义”所提出的“低级政治”和“高级政治”之间的区分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因此,我们在对“政府间主义”加以改造时,便可以这种符合两岸关系实践的划分方式取代其原有理论。当前,“两岸间”模式所要解决的,只是两岸现存的事务性议题,并非与“主权”、“国家”相关的政治性议题。亦即是说,“两岸间”模式与其说是提供一种解决两岸争议的方法,毋宁说是为两岸逐步累积互信,以阶段化思路解决双方争议提供一个制度起点,它只关照当前两岸亟待共同解决的事务性问题,而暂不涉及政治性问题。 第三,“两岸间”以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不断深入”和“祖国完全统一”提供制度保障和前提条件的目标,取代“政府间主义”“提升国家利益实现水平”的目的。与欧洲一体化不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目标无法以“国家利益”一词加以概括,更不能为抽象的大陆和台湾的利益所表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目标在于通过双方切实有效的合作,维护两岸同胞的共同福祉,从而提升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水平,增进双方政治互信,最终为祖国完全统一创造条件。因此,在建构“两岸间”模式时,我们尝试对“政府间主义”对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加以置换,“两岸间”模式所关照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目标在于,通过保障两岸制度化协商机制的运行,为两岸民众和两岸公权力机关的正常交往提供制度保障,并借此实现增进两岸政治互信,为两岸早日就政治性议题展开协商奠定基础。 (三)“两岸间”模式的理论内涵 经过上述话语改造,“两岸间”模式成为一种兼顾两岸关系发展实际和“政府间主义”理论中部分能够适用于两岸关系研究实际的理论要素的理论。在完成这一话语改造后,我们尝试从方法论和实践论两个层面,分析“两岸间”的理论内涵。 第一,在方法论上,“两岸间”尝试以“结构”取代“实体”,以描述大陆和台湾之间形成的一种“交往结构”,而非一种“新的政治实体”。因此,“两岸间”结构并不具有超越于大陆与台湾之上的“超两岸”机制,而体现为一种两岸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商机制。“实体”,意指存在并起作用的组织机构。(14)“结构”,意指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是系统组织化、有序化的重要标志。(15)当前,学者们在讨论两岸关系发展方向时所运用的方法论,基本上是将两岸类比为某种“政治实体”的类型,或是创造出一种“新的政治实体”类型。(16)从词义的角度来看,尝试在两岸之间建构一个“存在并起作用的组织机构”往往意味着建构一种“超两岸”的“实体”。正如上文所述,在两岸政治互信不足的情况下,建立这种“超两岸”“实体”面临着众多现实困境,只有通过建立制度化的两岸协商机制,增进两岸政治互信,方能以渐进式的方式消解这些困境。因此,“两岸间”模式尝试建构的并非一种“超两岸”“实体”,而是一种关注两岸“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方式”的“结构”。在“两岸间”“结构”中,大陆和台湾不向新结构让渡其所掌握的治理权力,而是各自保留既有的对己方领域的有效治理权。“两岸间”模式所关注的并非两岸如何重新形成一个“超两岸”“政治实体”的问题,而是着眼于在不改变两岸既有现状的情况下,如何使两岸制度化协商机制的现实作用最大化。 第二,在实践论上,“两岸间”尝试将“二元并存”的两岸共同决策机制所创制的两岸共识,定义为一种政治层面上的两岸政治共识和一种法律层面上的具有软法属性的两岸共同政策,它对两岸各自域内法律体系能够形成一定的影响,但却并不必然在两岸能够直接适用。(17)在“两岸间”之结构下,两岸协议作为一种两岸共同政策影响两岸各自域内法律体系的实施,即两岸协议对大陆和台湾尽管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却可以在实践中发挥其现实约束力,从而对两岸公权力机关和普通民众产生法律效力。两岸协议的这种效力形式的变化,需要依照两岸各自域内立法的规定,经过接受、生效、适用等程序后方能实现,亦即是说,两岸协议对两岸公权力机关和普通民众的约束力是一种间接效力。(18)两岸协议的这种间接效力需要在大陆和台湾公权力机关的支持下方可实现,一旦一方停止对协议实施的支持,两岸协议便无法对两岸产生效力。 三、发展中的“两岸间”:发展障碍及其回应 从上文对“两岸间”模式的描述来看,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今天,“两岸间”的共同决策机制已初步形成,但这种共同决策机制依然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两岸关系发展的现状来看,两岸共同决策的法理定位、民意正当性危机和决策的对象与范围等问题,都是当前“两岸间”模式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障碍。正视这些障碍,对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增进两岸政治互信,消除两岸政治对立,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一)两岸共同决策的法理定位存疑:共同决策如何获得实施?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尽管目前两岸已形成一种“二元共同决策机制”,但这种机制本身所输出的两岸共同政策的法理定位却较为尴尬,两岸尚未就共同政策的属性及其与两岸各自域内法律体系的关系问题形成一致的表述。长期以来,两岸关系的发展方向往往寄托于台湾地区领导人一身,台湾地区领导人个人政治倾向和政治态度的改变,会对两岸关系造成重大影响。(19)1999年两岸两会事务性商谈因“两国论”而中断、2014年“太阳花运动”带来《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延迟生效等,这些事件无不体现出两岸关系发展中的这种“人治”因素。在两岸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人治”因素的情况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理定位,两岸共同政策的实施严重依赖两岸,尤其是台湾方面对共同政策的态度。在台湾地区政党轮替已成常态的今天,若不能通过法治方式明确两岸共同政策的法理定位,一旦主张或偏向“台独”的政党重新在台执政,则两岸共同政策的实施便将遭遇到严重困境。 针对两岸共同决策在法理定位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对两岸共同决策的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认为,两岸应当转变既有的政治思维,转而以法治思维为导向,透过两岸间协商机制和两岸各自域内立法等方式,明确两岸共同决策的法理定位,构建起对两岸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岸法制体系,为“两岸间”“结构”的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20)具体而言:一是应由两岸尽快就共同政策的法理定位问题形成政治共识,继而签署一项旨在明确两岸共同决策法理定位问题的基础性协议,由此厘清两岸共同决策与两岸各自域内法律之间的关系;二是两岸应当尽快制定相关域内法律,明确两岸共同决策,尤其是两岸协议的法理定位,以强化两岸共同决策的权威性,防止“人治型”偏向对两岸共同决策实施效果的影响。(21)总之,只有通过发挥法治的制度价值,才能充分保障“两岸间”“结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精英政治”与“秘密政治”:共同决策的“民意正当性危机”如何克服? 考察近几年来,尤其是2014年以来两岸关系发展的实践,在两岸共同决策机制形成的过程中,这一机制的某些问题已经出现,亦即所谓“精英政治”与“秘密政治”色彩带来的“民意正当性危机”。就两岸两会事务性协商机制而言,由于两岸普通民众无从知晓两岸协议商谈的过程,更无从参与协议的制定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使得两岸协议的“民意正当性”基础面临着一定考验。早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初期,即有学者意识到,两岸共同决策机制体现的这种“精英政治”和“秘密政治”色彩,提出由于缺乏直接参与,两岸民众正逐渐沦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旁观者”的观点。(22)彼时彼刻,这种观点似乎还是一种理论预测,而此时此刻,随着2014年上半年“太阳花运动”的爆发,以两岸协议为代表的两岸共同决策的“民意正当性危机”已经出现,两岸两会授权签署协议的权威性面临挑战。(23)较之于两岸两会协商,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尚处于一种初级发展阶段,其形成两岸共同决策的能力较弱,因而其所受到两岸民众的关注亦较少。但是,随着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决策能力的不断提升,两岸民众对这一机制的关注程度亦会随之提升。因此,这一机制的“民意正当性危机”同样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针对“秘密政治”和“精英政治”为两岸共同决策机制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认为,两岸应当尝试建构横跨海峡的多元民意整合机制,扩大两岸民众和利益相关群体参与两岸共同决策的议题选择和协商的空间,有效补强两岸共同决策机制的民意正当性。具体而言:一是应建构两岸共同决策的议题选择听证制度,就涉及两岸关系发展和民众福祉的重大问题,在两岸范围内公开举行议题选择听证会,使民众和利益相关群体能够参与确定两岸共同决策的议题范围;二是应建构两岸共同决策的协商旁听制度,邀请两岸民意代表和部分民众参与和旁听两岸两会协商,使民众能够直接了解两岸两会商谈的全过程;三是应建构两岸共同决策的事后民意数据调查和征询制度,在两岸形成共同决策和共同决策实施后,通过民意调查等多种民意征询手段,了解两岸民众对于相关决策实施的意见与建议,作为相关决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使民众意见能够对决策的实施发挥影响力。 (三)互信不足、领域有限:决策广度与深度如何得到扩展? 考察两岸共同决策机制的运行情况,目前两岸共同决策(无论是透过两会机制还是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的决策范围依然有限,两岸范围内绝大多数事务依然由两岸各自决定。两岸共同决策范围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共同决策的广度有限,现有的两岸共同决策的调整范围依然局限于两岸事务性议题,目前作为两岸协议的调整范围涉及两岸经济事务合作、社会事务合作和司法合作等方面,而两岸文化合作、行政合作和政治议题并未被纳入到两岸共同决策的范围之中;二是共同决策的深度有限,两岸经济、社会和司法合作领域中的大量事务,依然由两岸各自决定,而并未引入共同决策机制。(24)造成两岸共同决策范围广度与深度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由于两岸政治互信不足,台湾方面无法接受大量涉及两岸共同利益的事务由双方共同决定,因而双方无法就两岸政治议题等敏感性较高的问题展开商谈;二是由于两岸共同决策机制的平台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两岸两会协商机制和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机制,仍是一种简单的“两岸间”决策协调机制,而并未形成建基于稳定组织结构之上的共同决策体系。 针对两岸共同决策在法理定位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对两岸共同决策的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认为,两岸应当透过双方不断深入地交往累积政治互信,通过制度建设和平台建设保障两岸共同利益的更好实现。具体来说,一是应当促进两岸在多个层面就现有共同决策机制决策范围外的事务交换意见,透过两岸学术交流等非官方平台,促进两岸各层次交往,累积双方共识,强化双方政治互信;二是应当推动两岸在两会事务性协商机制的框架下形成稳定的“两岸间”共同机构,以具有稳定组织结构的共同机构取代仅仅具有单纯协调性质的临时性协议“联系主体”,(25)强化两岸共同决策的生成机制,为两岸做出更多共同决策提供条件。 四、结语 “两岸间”概念的提出,从现实背景上看,源于对两岸特殊交往形态下,两岸公权力机关交往和共同决策现象的回应:从理论溯源上看,脱胎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政府间主义”理论;从方法论上看,其核心在于以“结构”替代“实体”,体现出以动态方式形成对两岸关系和两岸交往描述的新方法。“两岸间”模式的提出,不仅为我们解释两岸公权力机关在政治对立情况下的共同决策现象提供了理论支撑,更为我们进一步完善这种两岸共同决策机制,进而为两岸增进政治互信,消除政治对立和分歧提供了可能。当然,“两岸间”仍是一种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的“想象”,至于这种“想象”是否正确,仍然有待两岸关系实践的检验。 注释: ①王毅:《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开创和平发展新局面》,《求是》2012年第8期。 ②《国台办新闻发布会辑录(2014-04-16)》,资料来源:http://www.gwytb.gov.cn/xwfbh/201404/t20140416_6026239.htm,访问时间:2015-4-21。 ③《王郁琦请辞 国台办:人事变动不应该影响到机制运作》,资料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tw/2015/02-11/7053949.shtml,访问时间:2015-4-21。 ④《陆委会回应国台办:续推两岸官方交流正常化》,资料来源:http://www.crntt.com/doc/1036/2/8/7/103628772.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3628772&mdate=0218002816,访问时间:2015-4-21。 ⑤《国台办新闻发布会辑录(2014-04-16)》,资料来源:http://www.gwytb.gov.cn/xwfbh/201404/t20140416_6026239.htm,访问时间:2015-2-2。 ⑥参见“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条。 ⑦周叶中、段磊:《论两岸协议的接受》,《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⑧《马英九谈张志军王郁琦会面:两岸互不否认的结果》,资料来源:http://news.ifeng.com/taiwan/3/detail_2013_10/10/30188067_0.shtml?_from_ralated,访问时间:2015-2-3。 ⑨《国台办新闻发布会辑录(2013-10-16)》,资料来源:http://www.gwytb.gov.cn/xwfbh/201310/t20131016_5042316.htm,访问时间:2015-2-3。 ⑩See Stanley Hoffmann,Obstinate or Obsolete? The Fate of the Nation State and the Case of Western Europe,Daedalus,Vol.95,No.3,Tradition and Change(Summer,1966). (11)肖欢容:《地区主义理论的历史演进》,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57页。 (12)肖欢容:《地区理论的历史演进》,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55页。 (13)祝捷:《论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基本原则》,澳门《“一国两制”研究》2011年第7期。 (14)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1页。 (15)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9页。 (16)周叶中、祝捷:《两岸治理:一个形成中的结构》,《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 (17)周叶中、段磊:《论两岸协议的法理定位》,《江汉论坛》2014年第8期。 (18)周叶中、段磊:《论两岸协议的接受》,《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19)周叶中、段磊:《论“法治型”两岸关系的构建》,载《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学术论文集》。 (20)祝捷:《论两岸法制的构建》,《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7期。 (21)周叶中、段磊:《论两岸协议的接受》,《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22)周叶中、祝捷:《两岸治理:一种形成中的结构》,《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23)沈建华:《从台湾“太阳花学运”看两岸关系面临的挑战》,《现代台湾研究》2013年第4期。 (24)周叶中、祝捷:《两岸治理:一种形成中的结构》,《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 (25)关于“两岸间”共同机构与两岸协议联系主体的关系问题,作者将另文叙述。标签:两岸关系论文; 两岸经济论文; 两岸政治论文; 台海时事论文; 会议议题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时政论文; 公权力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