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法治政府的角色意识——以言论自由中的政府为对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论文,言论自由论文,法治论文,自觉论文,角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信息工具,手机短信在今天已被广泛地应用于日常生活之中。短信带来交流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形形色色的新问题、新纠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手机短信纷。例如重庆彭水县秦中飞一案、① 安徽两教师致县领导短信针砭教育被拘留一案② 和“病猪肉”短信引起北京警方高度重视一事就可见一斑。类似的大讨论。事实上,手机短信除了是通信自由的体现,同时也是人们内心思想、意志的一种表达手段,即是言论自由的形式之一。言论自由是指人们享有以各种形式或方式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并将所见所闻所思表现于外的权利;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信息、思想的自由,持有主张和形成意思的自由以及以各种外在形式表达、传播该信息、思想的自由。③ 上述短信引发的矛盾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社会、与政府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凸现出政府权力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关系。本文试从政府的角度,论及政府在手机短信面前的“自觉”乃法治政府的必须,是尊重和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
一、何谓政府的自觉
通俗意义上,自觉是指自己有所认识而觉悟。从哲学意义上说,自觉是一种积极的状态,指正确认识并掌握一定客观规律后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自觉意味着对主体价值的肯定,反映着对自我利益的认同,标志着对共同目标的接纳。④ 政府的自觉建立在政府对自我角色以及言论自由的正确认知基础上。政府是经授权而成立的国家机关,在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法治政府承担着一个服务者的角色,以保障权利为价值目标。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合法的行使理应受到政府的保护。公民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既可能包括对政府客观的描述和积极的、肯定的评价,也可能包括对政府主观的猜测臆断、负面的谴责以及否定的评价。在言论自由面前,政府始终是一个服务者,是权利的公仆,而不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是否可能传递政府良好信誉与形象,或是否可能与政府形象、声誉的维持形成冲突或矛盾。政府是言论自由的朋友还是言论自由的敌人,取决于政府能否“自觉”地定位自己、警醒自己,能否“自觉”地宽容自由,懂得反省与自理。
自觉首先意味着宽容,政府对公民的言论应该持宽容的态度,这是政府必要的雅量。公民个人由于获取信息能力的局限、知识水平的有限和理智程度的限制而不可能对自己言论的确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行使言论自由是否超出合理、合法的界限也未必能有一个确切的认识。正如A·米克尔约翰所言:“决定某一问题的公民们在多大程度上不了解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信息,意见、怀疑、批评和驳斥,结果就必须在多大程度上做出一个考虑不周、处理不当、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决定。”⑤ 由于公民的这种客观局限性的存在,政府应宽容对待公民言论中可能的曲解和讽刺,不应苛求公民言论自由的精确行使,以防止自身因吹毛求疵而对公民的言论自由睚眦必报。言论自由对于民主政治的意义需要以政府承担形象损失的风险作为代价。
自觉意味着自省,政府应从公民不同角度的言论评价中懂得反省。一方面,公民的言论涉猎公民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政府提供了充分的预测信息和反馈信息。另一方面,公民持续广泛地参与讨论所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可以迫使政府反思自身的态度和行为。政府从公民或理性率直的批评、或相对偏激的评价、或误解中受到启示,进一步检视自己的行为,回归到法治的轨道,做到真正以公共价值为皈依,服从社会意志、维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自觉意味着自理,政府在公民言论自由的启示中不断地自我改进,主动地调整自身的行为,纠正错误、改进不足,做到自律自治。宽容和自省是政府的作风和态度,自理则是政府的积极行动。政府不仅应正视公民通过言论自由所表达的批评、意见、建议,而且要从公民的揭露中自省并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积极地在决策中考虑公民的意愿,并主动地改进工作作风,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妥行为,在言论的启发下不断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理是全方位的,涵盖了整个决策过程、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具体执法行为等各项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
自觉还意味着积极指引,即政府对具有潜在危害性的言论进行指导,引导其纠正可能偏离合法轨道的错误,回归言论自由的正确方向。政府指引言论自由的行使需以言论自由行使临近禁止性边界为前提。言论自由要求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因为“不可侵犯的人权还要包括受‘不可侵犯他人的人权’、‘不能承认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是行使人权’等制约”,⑥ 所以就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言,言论自由止步于他人的合法权益,即言论自由以不对他人造成侵害(如侮辱、诽谤、恶意捏造事实)为限;就公民个人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言论自由止步于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即以不因“故意”而对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造成“迫切的、严重的现实危害”⑦ 为限。在此限度内,公民的言论有充分的自由表达空间。当言论自由的行使超越了合法限度,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他人权利的时候,政府就必须作出指引。指引是政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的一种服务,是帮助、引导和规范,而非压制和干涉。政府应为公民提供完整、准确、如实而且充分的信息服务,将各类信息特别是政务信息公开、透明,铺设一个便民的资讯平台,为指引言论自由的规范行使奠定互动的基础。积极的指引是政府自觉不可或缺的内容。
综上所述,宽容和自省是法治政府作为言论自由服务者的一种素养,是政府的度量和作风;自理和指引是政府的责任,是法治精神指导下政府对公民的一种义务。没有政府的良好作风,言论自由的保障就只是虚置;没有政府的责任,言论自由的保障就只是空谈。作为法治政府的一种角色意识,自觉在宽容、自省、自理和指引的积极行为中得以树立。
二、为什么政府必须自觉
(一)政府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当然对象
言论自由的对象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人物;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名人;可以是一个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公民通过言论可以对政府的各项决策、事务、活动、各种行为进行讨论,提出疑惑和看法,发掘问题和错误,进行批评或抨击,从而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政府要接受公民的监督,就必须将自己暴露于公民的言论之中,成为言论的对象,让公民知其行、论其行、督其行。这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对于民主政治的维系也是必不可少的。在作为言论自由的对象上,政府不同于普通公民,它必须容忍一定程度的误解、漫骂,甚至还必须容忍一定程度的对政府声誉的消极影响。由于受到信息、能力和知识的限制,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他们未必能完全理性、客观、正确地进行言论,评论政府时的偏颇或偏激在所难免。自觉意识到评论可能存在的非理性与非客观性是政府谦逊接受评判、理智采纳监督意见的必要。
(二)政府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义务主体之一
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公民言论自由对应的义务主体很多,其中国家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最重要的承载者负有保障言论自由实现的义务。“盖非言论自由无以宪政,非行宪政无以得言论自由。此理至显,毫无可疑。吾人惟当谨记自由之根据不在个人而在社会,则可恍然于言论为国家应尽之义务而非所享之权利……”。⑧ 言论自由的价值要转化为实在的意义,就必须依赖言论自由权利主体的实施行为和国家的义务、责任行为来保障。缺乏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履行法定义务、责任的行为,言论自由将无法实现。⑨ 面对公民的各种言论,特别是那些与政府利益(包括政府形象、声誉、官员名誉等)、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各类言辞,政府采取的任何态度和措施均影响着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心态和行为。政府有责任为言论自由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治安环境、政策氛围,创造充分的宽松的实现条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
(三)政府的自觉促进公民的自觉
一个法治的社会是公民自觉行使权利、政府自觉保障权利的社会。言论自由所营造的民主、和谐状态需要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努力来创造和维系。政府的宽容使公民敢言,政府的自省和自理使公民乐言,政府积极的指引使公民善言。公民正确、科学的言论启迪政府,政府因此而进行自我改进,政府的行政能力、服务水平提高,为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得以提升,公民借助言论自由使意志得以表达、利益得以实现,故而强化了乐于积极行使言论自由的自觉。公民在接受政府的指引中逐渐远离偏颇的、不规范的言论从而走向正确、规范的轨道,并在不断地纠错过程中对社会、政府实况有一个正确、清晰、深刻的认识,获得真理和真知,公民因而提高了言论的能力和素质,强化了善于自由言论的自觉。可见,政府自觉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促使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自觉,这种自觉就是敢言、乐言、善言的意识、素质和行为。唯有公民自觉行使言论自由,才能奠定建立民主政治、法治国家的基石。政府的自觉恰是公民自觉的辅助器和推动器。
(四)自觉是法治政府的素质要求
法治政府意味着依法行政,在执法过程中遵循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即保障权利的理念。法治政府的自觉意识是指政府具有服务于权利的觉悟,同时这种服务行为是基于自觉、自主而非被迫、被动的作为。自觉保护言论自由有双层含义,既要保护言者的自由亦要保护听者(信息收受者)的自由。⑩ 政府的自觉既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也保护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等其他权利。这种间接的保护所达到的良好效果与法治政府服务、保障权利的宗旨不谋而合。
法治政府还意味着阳光政府,政府作为法治的客体要全方位地接受公民和社会(作为法治的主体)的监督。(11) 接受监督的义务需要政府自觉履行。既然公民言论自由的充分行使为监督政府营造了一个民主参与的氛围、开拓了舆论的渠道,那么政府理应主动地将自己的行为和各项工作完全地暴露于公民的言论之中,褒贬兼收。
(五)政府的不自觉将危及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
不自觉带来的副作用也是对自觉成为必须的有力注脚。如果政府对言论自由的意义和价值缺乏自觉的认识,恐惧和敌视的心理无法得到自觉地克服,权力权利的利害关系没有自觉地明晰,那么就有可能懈怠其责任,并进而可能放任自己对言论自由压制的倾向。政府一旦脱离了“自觉”的捆绑,便容易成为言论自由的敌人,不再能够容纳异己之见。相应地,言论势必受到强硬的压制,被迫走向自由的对立面——不自由。故而从权力强势与权利弱势的对比关系上看,政府的不自觉就等于公民言论的不自由,因为缺乏保障的权利是虚置的,受到压制的自由是虚幻的。任何不自觉——恐惧、敌视、压制言论自由的政府行为都背离了法治政府的精神,将危及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
三、政府如何自觉
政府的自觉不仅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而且也有利于政府形象的维护,对整个政治环境、民主制度更是一种维护和推动。政府的自觉意味着政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承认言论自由存在的意义
言论自由是对人性和人格的基本尊重。人需要用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动作、姿态、神情等方式来表达他的内心;倘若这些表达受到无理、专横的束缚,内心的思想受到压制而无法表露,人性就易被禁锢和扭曲。英国思想家约翰·弥尔顿在其名著《论出版自由》中呼吁:“让我们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2)
言论自由是知识和真理产生和传播的桥梁。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家密尔在著名的《论自由》一书中认为,真理是在不断争论的过程中建立起来并获得意义的,争论过程中即使是错误的意见也有换取真理的价值,人们通过各种意见的冲突和争辩对真理产生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13) 真知灼见在思想交锋的火花中诞生。真理就在各抒己见、不断的批评、否定和相互说服之后应运而生。真理的认知过程也就是知识的传播过程。知识的增进和积累需要知识信息的快速传播。知识凭借自由的言论而在人与人之间互相渗透,人们获取的知识越多,明辨是非的能力相对就越强,因而具有更大的力量寻求更多的真理,知识与真理的良性循环互动,均需言论自由来维系。
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得以运转的基石。民主是指每个人能做自己的主人,在此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进行事务管理的方式。但民主不是每个人都行使国家权力,在现代国家一般都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民主政治的维持需要人们对政府和官员的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言论自由为此提供了条件。自由的言论表达出对于政府、官员行为的疑惑和看法等,对公权力的行使可起到一种强大的舆论制约作用,从而保障国家权力不会被-滥用。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民主的重要标志是自由表达。(14)
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纽带。人们通过语言更容易达成交流,产生协商,并在协商中谋求共识,矛盾和纠纷在不断的磨合与协调中得到化解,社会因此而和谐。
总之,政府对言论自由意义的认识决定着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基本态度。政府若视言论自由为必要,则会承认、肯定言论自由的价值,并在理念上持保障和维护的态度;否认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则言论自由在政府的观念中就会被抑制或抹杀,在政府的行为中就更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二)自觉克制敌视和恐惧心理,鼓励言论竞争取代压制言论自由
敌视和恐惧容易产生政府行为的畸变。在法治国家,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公共问题(国家和社会问题)的讨论,发表见解,表明立场。但公民的言论越自由,针对政府的言论就越多、传播得就越快,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影响就越大。由于政府承受着这种被监督的压力是与言论的自由程度成正比,政府对言论自由的恐惧和敌视也趋于强烈。这种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压制的危险就会越大。言论自由者受压制,那么公民自由和权利必定受到扼制,从而对民主政治产生负面的影响,对权力、权利关系也造成恶性的连锁反应——权利行使的不充分导致对权力监督的无力,权利与权力失去平衡,突破制约的权力无限膨胀便更容易侵害权利。某些言论,如短信针砭教育、针砭时政、谈论病猪肉灾情等等,虽然会不可避免地在人群中引起关注、引发讨论、产生惶恐不安,但只要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公民有权利对政府、社会的各种情况作出内心真意的表达。政府敌视、恐惧这些言论只能说明政府对人民的不信任。任何会在社会上引起骚乱的言论都具有能使社会大众认真关注、投入精力来进行讨论的“说服力”,人们会根据自己的道德良知和知识能力来评价各种言论。当言论不足以动摇人们对政府的信任时,尽管人们也会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行讨论,但也不会因为这些言论的自由表达和传播而“骚乱”,社会秩序仍然足以保持稳定。所以,面对或客观或主观,或肯定或否定的言论,政府应排除恐惧和敌视的心理,将自由判断言论的权利归还给广大民众。压制言论自由非但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反而会加深冲突,造成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紧张。言论自由与政府的冲突宜疏不宜堵,如同“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15)
压制言论会激化矛盾,鼓励言论竞争才是化解矛盾的良药。言论竞争就是言论者的各类言论不受他人、国家的非法干预而平等、自由地表达和博弈。言论是智慧和知识的表达,正因为真理源于言论的自由博弈,所以言论竞争可以有效地通过不断地提出问题、辩论与评析来最终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答案,问题因此而得到根本的解决。作为言论自由的义务主体之一,政府有责任为言论竞争提供一个公平、自由的平台,并建立一套公正、透明的言论竞争机制以塑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营造一个和谐的竞争氛围。鼓励言论竞争、引导言论自由博。褒贬政府的各种言论只有在自由的博弈中显现真相甚至真理。让社会大众通过自由的思想交锋自主地评判,将有助于公民对政府的了解和理解,有利于矛盾冲突的协调和解决,更能促进政府与人民的相互信任。
(三)自觉地提供言论自由保障
在公民与政府这对关系中公民属于权利弱势的一方,政府还需恪尽职责,自觉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
一方面,政府通过积极的作为,为公民提供言论自由的渠道和保障。言论自由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通过开放政务信息、允许公民依法利用政府所控制的公共信息和保证政府信息的有效供给,为公民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如开办政府网站、实施电子政务、开设信息咨询渠道,随时接受公民的问询,并提供便利的互动论坛;又如政府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广开言路,以便做出符合民意的决策。同时,对于公民广泛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国家重大事务,政府可以借助新闻、报纸等媒体的力量及时地作出回应、表明政府的基本立场、传达民意,为言论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以避免言论自由偏离合法的轨道。
另一方面,政府通过不作为——不干涉不压制不限制合法限度内的言论自由,为言论自由、言论竞争提供自由宽松的环境。不干涉就是要求政府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不使用强权和暴力左右公民言论的行使,不控制合法言论的内容和表达方式。不压制即要宽容和理解公民作出的褒贬评判,任其自由讨论,而不加以打击、压制和报复。不限制就是要给予公民充分言论的空间,不限定言论的自由度,不为其设置界限和障碍。
(四)自觉地处理好几类关系
在政府面对言论自由与其利益冲突时,政府权力与公民自由仍然是核心关系。但要注意容易避免其他两类关系掺杂其中令问题复杂:
1.政府与政府官员的关系
政府与其官员的关系是行政权的享有者与行政权的具体执行者的关系。政府作出的行为往往以官员的行为作为载体,因此,公民表达出来的对政府的指责或不满、批评意见或建议等会不可避免的以政府官员作为针砭对象。
官员个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二是普通公民的身份。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政府官员依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以政府的名义作出的符合授权目的的行为视为政府的行为。当这些行为本身成为被针砭的对象、或该行为导致政府受到公民言论的指责时,政府就成为了言论的实质对象,即产生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此时政府应在“政府权力与公民自由”的关系内解决言论自由与政府利益的冲突问题。政府应以自主主体的角色积极参与公民权利的协调,而不应将官员与公民的关系视为冲突的关系所在,否则就有推卸责任之嫌。
当官员没有接受国家授权而且纯粹以私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就是私人行为。因而在假以政府的名义实施的违法行为成为公民言论的对象时,矛盾冲突的双方主体就是官员与公民,而非政府与公民;官员行为的私人性质将政府排除在利害关系之外。在言论自由面前,政府的利益与官员的私人利益不可混为一谈,以避免官员用维护政府的利益为由而将矛盾转移到政府与公民自由的关系上,从而推卸责任、假公济私。
2.官员私欲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当权者享受权力给予其带来的利益与好处时,很少有人再去掂量权力的公共性,天下公器变成了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造成权力本身的异化。”(16) 为满足自己权力膨胀、财权独揽的欲望所作出的行为旨在实现个人的私欲。比如说贪污受贿的不正之风、人情关系的幕后操作等等,在民众眼里都是具有主观恶意的私人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地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且被世人所唾弃公民针对官员的这些行为作出否定的评判,用言论的各种方式对其进行批评,这是民众社会责任感、道德良知的表现。但需要注意的是损害政府利益的是官员的行为本身,而并非公民言论的自由表达。官员出于保护自己的私利,往往会以政府作为挡箭牌,以政府的名义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惩戒公民的言论。他们故意模糊个人私欲与政府利益的关系,而将舆论的注意力转移到政府利益与公民自由的关系上来,混淆视听以掩盖实质,借此以逃避责任、规避法律;或是以侮辱诽谤为由,借助公权力的威力对自由发表言论的公民打击报复。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更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言论自由与政府的问题上,最为危险的一对关系就是官员私欲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其危险性在于它容易被渗透到处理言论自由与政府利益相冲突的过程之中,容易被官员故意掩饰而制造出矛盾的假象,官员假公济私的动机在复杂的关系的掩护中俟机妄为。作为利害关系一方的主体,政府应自觉地排除官员私欲与公民权利冲突关系的干扰,不应将其纳入政府权力与公民自由的关系中混合对待,以免无端激化矛盾。
四、政府自觉何以成为可能
“自觉”是法治政府的一种角色意识,道德和制度促成并强化着这种意识:
(一)责任责成自觉——道德约束
行政权力的行使以政府公务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作为载体,政府的“自觉”需要通过具体执行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实现。行政权力具体行使者都是生活在共同体中受社会公共道德深刻影响着的个体,其个人道德直接关系到行政权力运作的效果。因此,维持“自觉”可以道德作为约束力量,让道德驱动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去实现政府“自觉”的效果。
公共道德之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者(特别是政府官员)就是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源于权力来源的正当性——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权利。政府保障言论自由的原动力是人民对主权的权利。政府对公民(人民)来说是一种责任:政府有责任服务于权利实现的最大化,有责任接受权利的监督与有效制约。这种责任落实到行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时,就成为了他们对人民负责的道德约束。责任能够责成自觉,在于责任警醒着政府和官员要对人民的委托忠诚不渝,督促着政府(官员)与社会公众达成价值共识,使行政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以权利的实现为目标。
(二)规则强化自觉——制度约束
内在道德良知的约束扮演着“自律”的角色,需要外在制度性的“他律”相互配合才能够形成维持政府“自觉”的强大合力。他律是必要的,“如果表达自由的权利只能在仁善的政府为思想癫狂者提供的一个安全天堂内行使,表达自由将无法真实存在。”(17) 制度制约的压力弥补了政府及其行政权力具体行使者道德的懈怠或缺失,以外在的制度来抵消“人性恶”的危险,为不受道德自律的人滥用权力设置强大的阻力,即使他有不自觉的意图,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这种不自觉由思想观念转化为现实行为。
制度就是规范行为的系统性规则,在众多的行为规则中,法的规范是一股十分重要的制约力量;法的正当性与理性能够获得人们自觉的尊重和遵守,并有国家后盾的支持来有效地实现规范权力、强化政府自觉的目标。在我国,政府的自觉需要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网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各类法律法规为依托的“法网”。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对我国公民自由权利的确认,从国家权力的层面上看,这项保护条款蕴含着对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即权力不得侵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自由,且有义务为该自由的充分行使提供必要的帮助。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一条款要求政府宽容公民言论的自由表达,并积极地接受监督、进行自省和自理,禁止对言论自由地压制和对言论者进行打击。在宪法之下,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等部门法亦为政府的“自觉”提供缜密的制约机制。然而,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单独立法,对于网络、短信言论自由权等方面的调整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与公民言论自由密切相关的行政立法,则多以规范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为核心,对于行政权力运行(如引导言论自由行使的主体、方式、原则、程序等)的规范则未自成一体。因此,强化言论自由的保护和政府“自觉”的立法工作应该进一步地推进。随着民主法制建设步法的逐渐迈进,国家已充分意识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不平衡,政府的运作需要有更加明确的公民赋权,以强化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实现这种有效监督的重要权利,而言论自由正是贯穿此四项权利的关键。2007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民主政治权利具体化,“不仅增强了权利行使的针对性,增加了可操作性,也拓展了公民权利的内涵,使公民‘四权’与政府公共决策和管理权相对应,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对政府活动的监督。”(18) 在工作报告中写入公民的“四权”,也是政府“自觉”的表现;政府的自觉将随规则的不断完善而进一步强化。
五、结语
在言论自由面前保持“自觉”的意识是法治政府的素质要求。法治政府不仅应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持宽容的态度,并应以服务者的角色为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提供广阔的平台。在道德与制度的约束下,政府需自觉克服恐惧言论、敌视言论的心理,明确言论自由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排除复杂的利害关系对政府处理言论自由与其利益冲突时的干扰,并以鼓励言论竞争取代压制言论,让矛盾在不断的磨合中得到化解。压制言论自由不仅不能平纷止争,反而会激化矛盾冲突,导致真正的动乱和信任危机。只有尊重、引导言论自由的行使,才能使公民敢言、乐言、善言,从而促进权利监督权力的有效进行。只有政府的“自觉”,民主政治才能进一步推进,国家才会真正走向法治、走向和谐。
注释:
① 重庆彭水县普通小职员秦中飞平时酷爱诗词,2006年8月中旬写了一首词,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原彭水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他通过手机短信把他的得意之作“发给了10—15个朋友”;兴头上又通过QQ“传给了4—16名网友”。8月31日他被警察带走。县公安局通过一天的审讯之后,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押进看守所。9月11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而他的两个QQ号码、手机和电脑被没收。公安局定性为刑事案件。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秦中飞取保候审,时隔一个月他才重新获得了有限制的自由。参见http://news.sina.com.cn/c/1/2006—10—19/161511281385.shtml《南方周末》2006年10月19日报道。
② 安徽省五河县第一中学的两名教师,因不满上级指定的校长任命考核,编发手机短信给县里有关部门领导;但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组织、有计划、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造谣诬蔑、混淆是非诋毁他人、攻击组织的违法案件”,县公安机关对这两名教师进行了治安处罚。9月4日,时任县人大代表的李茂余被监察局给予了行政降级和罢免学校工会主席的处分,9月11日,五河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李茂余同意行政拘留的决定,从9月12日起,李茂余在拘留所被关押了10天。几乎同样的程序,县教育局宣布了董国平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8月18日,他被公安局以短信诽谤的理由传唤、讯问。讯问开始即收缴了手机,同时检查随身物品并控制了人身自由。8月25日,董国平被执行10天的行政拘留、罚款500元。参见http://news.sina.com.cn/c/1/2006—11—24/172811608848.shtml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4日讯。
③ 刘海年:《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
④ 魏波:《说自觉》,载《人民日报》2003年4月29日。
⑤ [美]A·米克尔约翰著,侯健译:《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⑥ [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⑦ 美国“抵制征兵第一案”中,霍姆斯大法官的意见指出:“……每一项行为的特征,取决于它在被作出时的情形。即使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剧院谎报火灾而造成一场恐慌……每一个案例的问题是:言论是否被用在如此场合,以致将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并带来国会有权禁止的实际危险。这是一个程度问题。”最高法院以“清楚与现存危险”的标准来判定言论自由的程度与界限问题。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
⑧ 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⑨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
⑩ 薛小建:《言论自由与社会变迁》,载《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
(11) 陈国权:《论法治与有限政府》,载余逊达主编:《法治与行政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12) [英]约翰·弥尔顿著,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5页。
(13) [英]约翰·密尔,程崇华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页。
(14) 曹文振等编著:《比较宪政制度》,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15) 参见左丘明著:《国语·周语上》中的《召公谏厉王弭谤》。
(16) 肖君拥:《人民主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17) [美]汀克诉德·莫艾内学区案(Tinker V.Des Moines School District,393 U.A,503[1969])中大法官伏特斯(Fortas)所宣布的判决。转引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宪法的精神》,邓海平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24页。
(18) 参见http://news.qq.com/a/20070307/001809.htm《长江商报》2007年3月7日讯: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明确要求“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克杰认为公民“四权”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将宪法规定的民主政治权利具体化,不仅增强了权利行使的针对性,增加了可操作性,也扩展了公民权利的内涵,使公民“四权”与政府公共决策与管理权相对应,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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