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1]2001年在《审查批捕权归属探究》文中指出审查批捕权的设置是为了解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人权保护二者的平衡问题。西方大多数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诉讼结构都呈现“叁角形”的态势。在法庭审理前的侦查过程中,就有控、辩、审叁方参加。法官居于裁判的地位,司法警察或检察官行使逮捕强制措施前,都要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发布许可令状。西方国家的审查批捕权是由法官来行使的。我国法律将审查批捕的权能赋予了检察机关,这是由检察机关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对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行使审查批捕权,参与刑事诉讼正是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审查批捕权,一方面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有效地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实施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捕者的合法权利。从当代我国的宪政体制及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来看,在社会主义的我国,由检察机关来行使审查批捕权是符合我国的国情与司法实际的。<WP=5>但是,客观地说,我国现存的审查批捕机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这影响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权能的充分发挥。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上的不足。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没有规定被捕者对不当逮捕的申诉救济渠道,使不当逮捕只能在事后得到救济,从某种程度上讲,局限了被捕者的合法权利的发挥。二是在审查批捕机制的运行上,将“适时介入”的外延人为扩大,导致侦查权与审查批捕权的界限模糊,再加上审查批捕的实践中,采用不恰当的“不捕率”考核,从而影响到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权能的公正行使。针对理论界对审查批捕权能归属的争议及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捕权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虽然审查批捕权应由检察机关行使,但对现存的批捕机制应作必要的改革,以利人权的保障与司法的公正。这主要包括:一是将审查批捕权与侦查权从根本上分离,摒弃“适时介入”的做法;二是在审查批捕程序中引入听证制度,并使检察机关的批捕裁定可诉;叁是赋予律师必要的权限,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前移,以更多地维护被捕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逮捕以后的羁押审查复核制度。
杨俊青[2]2008年在《审查批捕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逮捕具有严厉性、长期性等特点,因此,各国对逮捕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其不得滥用问题甚至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及其他国际性公约所关注。在中国,如何有效地控制逮捕,以减少逮捕权的滥用,已成为近年来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讨论的热点。在考虑对逮捕进行有效控制时,审查批捕权的配置无疑成为关键。对批准逮捕权到底应当归检察机关所有,还是应当配置给较为中立的审判机关,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笔者写作了此文。本文将在考察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审查批捕权配置模式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审查批捕权配置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合理提出相应对策,为完善我国审查批捕机制进献微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审查批捕权理论概述:首先,对逮捕的概念进行了澄清,特别是对英美、法德的逮捕概念以及类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其次,笔者对审查批捕权的概念、性质、作用以及行使主体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考察。特别是,笔者对审查批捕权行使主体的法理要求进行了概括:第一,行使审查批捕权的主体应当独立和中立,或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第二,能够实现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第叁,行使审查批捕权的主体与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应当互相独立,以使后者有效制约制约前者。第二章——审查批捕权配置的域外考察:首先,笔者对英美审查批捕权的配置机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考察,他们的审查批捕权一般由中立的法院行使;其次,笔者对法国、德国、日本的审查批捕权配置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可看出,尽管存在区别,但大陆法系各国也普遍奉行“逮捕前置主义”(逮捕与羁押相分离)、法官司法审查以及令状主义等做法;最后,笔者进行了小结:即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审查批捕权的配置方式上普遍奉行司法审查以及令状主义。但笔者也强调,尽管对逮捕进行司法审查是一种国际趋势,但逮捕体制也要受到特定司法体制和司法传统的影响。这决定我们对国外的司法制度不能照搬,否则可能产生南橘北枳的效果。第叁章——我国审查批捕权配置的历史沿革:主要是对中国古代、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以及新中国建国后的审查批捕权配置模式的演变进行了考察。笔者的潜台词是:只有彻底地了解我国现行审查批捕权配置方式形成的历史原因,才能在制度选择时更加周到、全面。第四章——我国审查批捕权配置的现状及缺陷分析:首先,对我国审查批捕权的立法以及现状进行详细梳理和总结。其次,对我国审查批捕权配置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第五章——我国审查批捕制度的改革与重构:首先,笔者对目前的两种改革观点进行了分析和评论;接着,笔者基于相对合理主义的理念和对司法、政治制度现状的考量,提出了自己的批捕权配置改革思路。最后,笔者提出了审查批捕权配置及其相关配套措施的具体建议——逮捕的司法审查、逮捕听证以及逮捕的权利救济,并进行了具体论证和阐述。
参考文献:
[1]. 审查批捕权归属探究[D]. 张敏.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2]. 审查批捕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杨俊青.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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