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几点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当代中国论文,社会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09(2005)04-0068-06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期。一方面,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矛盾日见凸显,原有的深层结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新的矛盾又不断涌现出来。经济发展与社会矛盾两方面之间有高度的关联性,后者正在成为前者的“瓶径”,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不仅会阻碍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而且还会背离改革开放初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不能不予以高度重视。本文就此谈几点认识,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社会基本矛盾的现实形态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也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存在于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不管这个历史时期经过多少阶段、人们的社会生活、物质生产、社会关系发生多大的变化,它们都是“普照的光”。唯其如此,当处在特定发展阶段的我们谈论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时,倘若只是停留在关于它们的一般性阐述上,那就等于什么都没有说,因为我们只是重复了前人说过的和后人同样可以重复的话,没有为它增添任何新的内容。这种停留在社会基本矛盾一般性阐述的做法,其话语方式是抽象的,抽象的结果,要么是空洞无物,要么陷入无话可说的尴尬境况。无论哪种结果,都会使原本富有生命力的理论观点逐渐式微,因而都是应当避免的。合理的做法是以马克思社会基本矛盾学说为方法论原则,沿着从抽象到具体的路径,发现它们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现实形态,以之作为解决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前提。其实,这也正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时的方法。
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就其现实形态而言,是在解决当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众所周知,这个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靠发展生产力。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无论国内国际发生什么情况,我们之所以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是为了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在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的过程中,其他矛盾产生出来,这些矛盾归根结底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表现为经济运行的社会后果。它一方面显现出当代中国社会矛盾发生论意义上的合理性,是政府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另一方面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条研究进路,沿着经济发展这条主线,可以梳理出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的现实形态: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市场”与“计划”的矛盾。
经济活动追求的是效率,既包括单位生产过程中投入—产出的效率,也包括整个国民经济配置的效率。效率与生产力水平正相关,效率高意味着生产力水平高,效率低意味着生产力水平低,反之亦然。因此,我们可以把效率看作一个符号,用于表征经济或生产力。为了提高效率,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推行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在国有企业改革遭遇困难一时难以突破时,放开搞活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等等。这些措施在提高效率方面取得了明显绩效,但由于事物之间复杂的关系和相互作用,由于事物自身的内在本性和演化逻辑,也引发了当下人们不愿看到的一些现象:增量改革中的价格“双轨制”,使少数人一夜之间暴富;国企改革中的减员增效、剥离重组、兼并破产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使大量职工下岗失业。凡此种种,提到的未提到的,直指社会公平问题。它包括收入差距、东西部差距、城乡差距问题,也包括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问题,集中到一点,是贫富差距问题。有资料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1984年为 0.3,1997年为0.4,如果计入偷税漏税、官员腐败、集团消费转化、其他非法收入,居民收入实际基尼系数则达到0.49,已大大超过0.4的国际公认的警戒线;2003年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可能已达到6:1,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为1.5:1;日本最富 20%家庭全部收入与最穷20%家庭全部收入之比为4倍左右,我们国家已达到11.8倍,超过了差距处于高水平的美国(约11倍)。[1](P388-390)贫富差距问题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它在短短20多年的时间里发生发展并迅速拉开,既是效率与公平矛盾的集中体现,又是引发其他社会矛盾、诱发社会动乱的不定时炸弹。
借用“市场”与“计划”这两个经济学术语,所谈论的却绝非仅仅是经济体制问题。“市场”在这里指人的自主性行为和关系,其特征为多元化、自主性、矩阵型结构;“计划”在这里指政府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其特征为一元化、指令性、金字塔型结构。所谓“市场”与“计划”的矛盾,就是当前社会生活中人们市场化行为关系的趋向与政府当下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的矛盾。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并没有根本转变。一方面,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蓝图,自上而下地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等等,要求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无论进入到市场经济汪洋大海中的国有企业,还是面对市场经济汪洋大海的各级政府部门,其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仍然是金字塔式而非法人治理结构或服务、裁判、保障式的。由此导致了一个结果,即形式与内容不和。一个例子是,1994年国务院选择100家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试点,到1996年末试点验收时,几乎没有一家企业达到现代公司制企业的起码标准。[1](P145-146)有理由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内部治理结构的依然故我是最重要的原因。应当说,二十多年改革实践中,政府在改变管理体制和方式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许多事情正在向好的方向转变,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决定了已有的变化只停留在“量”的层面,行政权力事无巨细的干预继续普遍存在,以至于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所说的“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2](P328)仍然是我们今天无法回避的现实。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当政府事无巨细什么都要做什么都要管时,必然存在缺位、错位、不到位的弊端。值得注意的是,当领导者或政府机构视GDP为政绩的主要表现时,政府的错位主要发生在经济生活领域,行政权力的干预一方面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处处遭遇权力壁垒,限制了他们的活动空间,压抑束缚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盲目攀比、决策失误等,又造成投资、土地、矿产等大量稀缺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权力一旦与市场结合,还导致了腐败现象的普遍发生,“寻租”即是典型一例。而政府的缺位、不到位则多发生在政府本应直接干预的地方——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产品领域以及二次分配、市场秩序等社会调控领域,这种缺位、不到位不仅降低了政府缓解经济矛盾的绩效,而且影响了政府协调社会发展、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更严重的,它本身甚至就是一些社会矛盾生发的根源。有理由认为,在“市场”与“计划”的矛盾中,“计划”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市场”与“计划”的矛盾深刻制约着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实现现代化过程中无法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对待矛盾的态度
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但在对待矛盾的态度上却有极大差别。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分析,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两种类型。
一是消除矛盾。这是古今中西普遍存在的心态,其逻辑中自觉不自觉地蕴含着以下三个设定:(1)社会应该是美好的,发展应当各得其所;(2)矛盾是否定性概念,其存在表征着恶和弊端;(3)矛盾能够消除,也必须消除。一个美好的社会不存在矛盾,因为矛盾意味着冲突,意味着“偏斜”;反过来也可以说,一个存在矛盾的社会是一个丑陋的社会。因此,持这种态度的人千方百计要做的一件事,是努力消除矛盾,最终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矛盾不复存在。这部分人如果说有什么分别的话,那就是其中一些人对矛盾的存在一时一刻都不能容忍,要求立即消除现时的矛盾;而另一部分人则能够容忍现时的矛盾,认为消除矛盾是一个过程,经过不断努力才能最终达到无矛盾的理想状态。
二是解决矛盾。这种态度不简单地排斥矛盾,认为一个社会如果到了没有任何冲突和“偏斜”的程度,也就没有了生命和活力。矛盾并不必然为恶,也是无法消除的,因而我们能够做的只能是不断想方设法解决不断产生出来的矛盾,只要这种解决是良性循环,即使存在矛盾也没有什么可怕,人类历史就是在矛盾的不断产生和重新解决中发展的。持这种态度的人如果说有什么分别的话,那就是其中一些人基于矛盾普遍性的认识而选择“顺其自然”的做法,忘记了或不愿意担当起自己的现时责任,而另一些人则相反,认为如果没有人的努力或没有主体性的发挥,矛盾无法解决。
第一种态度是矛盾问题上的“乌托邦”。“乌托邦”具有合理性,它是一种理想,可以激励人们解决矛盾,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没有消除矛盾的冲动,便没有解决矛盾的行动,没有对美好社会的期盼,便没有变革现实的努力。但理想毕竟不能代替现实,现实的问题是矛盾能够消除吗?旧的矛盾消除之后新的矛盾会不会产生?倘若新的矛盾的产生正是旧的矛盾解决的结果又该怎么办?历史对第一种态度作了否定性的评判,人类生活实践告诉我们,新的矛盾会不断产生,新的矛盾的产生正是旧的矛盾解决的结果,人类社会永远不可能摆脱矛盾,倘若因此而停止解决矛盾的行动,将会导致更加矛盾的后果。
第二种态度是对第一种态度的扬弃,它符合人类历史的现实,也与马克思实践观的逻辑和主体性原则相一致,是对待矛盾的正确态度。按照这种态度,我们应当树立以下观念:矛盾无法消除,旧的矛盾的解决和新的矛盾的产生是社会运动的必然;人不应因矛盾无法消除而不去解决矛盾,相反,只有对矛盾积极的具体的解决,才可能造成发展,将人类社会推向更高阶段,只是,人不要有一劳永逸的奢望。
用这种观念反思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笔者有以下看法。首先,总体说来,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产生是正常的。它们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后果,是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却又不足时的必然现象。此类现象不仅中国有,世界其他国家在发展中也都普遍存在过或正在发生着。我们不能简单地由于存在矛盾就否定发展,否定改革,否定我们正在做着的事情,如果这样,我们便没有一点可能和希望。中国改革二十多年产生了种种社会矛盾,但中国改革的二十多年毫无疑问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20世纪的中国,动荡不可谓不大,冲突不可谓不剧烈,矛盾不可谓不尖锐,但20世纪也是中华民族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世纪;这一切意味着,矛盾在可控意义上是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因此,存在矛盾不一定是坏事,相反,它可能恰恰是社会富有活力的表现。道理非常简单,没有矛盾就没有相互作用,没有相互作用则没有变化和发展,没有矛盾、没有相互作用、没有变化发展的社会是一个“热寂”社会。
其次,具体地分析当前中国社会矛盾,许多现象又是不正常的。一些矛盾早已产生也早已被发现却迟迟不能解决是不正常的;一些矛盾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越演越烈是不正常的;这些矛盾之所以迟迟不能解决反而越演越烈,不是因为不具备解决矛盾的条件和手段,而是人为缘故使然,这种“人为缘故”是不正常的。二战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能够较好地解决其所面对的矛盾的国家,发展跃上新台阶,不能解决好其所面对的矛盾的国家,发展陷入停滞、徘徊乃至动乱、衰退之中。人们可以不害怕矛盾,却不能不害怕矛盾以尖锐冲突的形式出现在自己生活周围;人们可以忍受苦难,却不能忍受没有希望;一个社会如果只让人们看到矛盾,却没有让人们看到希望,这个社会就是不正常的。
今天,在我们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发展目标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城市与乡村、长远与眼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时,正确对待矛盾具有特殊重要性。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的社会,相反,它以上述关系中内在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并以矛盾双方良性互动和矛盾关系动态平衡为诉求。正是矛盾的存在乃至它们的尖锐化,使我们深切感受到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而提出和谐社会的主张,以此为参照,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国际环境和国内现实境况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城市与乡村、长远与眼前、整体与部分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多样性、长期性、变化性则告诉我们,我们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进行的,我们无法摆脱这些条件,因而只能做历史允许我们做的事情。这意味着矛盾无法消除。但存在矛盾不意味着不能建立和谐社会,实际上,就合理意义而言,和谐社会只能理解为矛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人们各得其所、各种结构要素及其关系处于动态平衡的社会。这种意义的和谐,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人们做什么、怎么做。显然,任何以消除矛盾为取向所做的安排或采取的行动,只会与和谐社会越距越远,它播撒的是良好的愿望,收获的是事与愿违的结果;具体地分析具体矛盾,尽最大努力解决历史允许我们解决的矛盾,方是合理的选择。
三、解决矛盾的方式
没有一种必然性,它决定了我们一定能够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矛盾,也没有一种必然性,它决定了我们一定不能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矛盾。能不能解决取决于我们的努力,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我们以什么方式解决矛盾。
一般认为,解决矛盾有四种方式:(1)矛盾双方并存;(2)矛盾双方中一方克服、“吃掉”另一方;(3)矛盾双方“同归于尽”;(4)矛盾双方在相互博弈过程中融合成一个新事物。
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矛盾?人们固然可以依据发展战略、价值取向、利益关系等做出不同的取舍,但如果要合理有效地解决矛盾,人们的选择就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而须依据所要解决的矛盾本身的特性。因此,虽然矛盾解决方式的选择具有多种可能性,但在现实中,当条件和目标一定时,选择常常是有限的。
新中国成立后,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结束,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矛盾,除了在内容上与革命时期不同外,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非对抗性。落后的生产力虽然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与满足这种需要之间却不是“零和关系”,而是“正和关系”。发展生产力有助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有助于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要矛盾的这一特点,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矛盾,有深刻的影响。以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为例:为了发展经济,不能不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不能不改革国有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不能不考虑下岗失业问题,不能不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为了提高效率,不能不讲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能不讲诚信,不能不讲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应当得到肯定;但市场经济绝非无德经济,道德情操也为一个社会所必须。鼓励、支持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对的,但如果在一部分人富起来的过程中,另一部分人(九亿农民,千百万下岗职工,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差距问题不能解决,共同富裕不能实现,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发展生产力就失去了意义。总之,我们要效率,我们也要公平。如果说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效率与公平背离的危险,那么,它所否定的不是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而恰恰是效率与公平背离自身。
“市场”与“计划”的矛盾要复杂一些,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知行”计划。一般说来,“计划”是所有有组织的活动的共同特征,特别是政府行为的特征,所以,即使市场行为、即使资本主义也要有计划。计划经济的问题在于,它在不能掌握完全信息(这个条件永远无法满足,因为完全信息是不可能的)且获得信息是有成本的情况下,试图对经济做出全能式的安排,故而组织效率很低甚或没有效率。当我们把与“市场”相矛盾的“计划”指称为以一元化、指令性、金字塔型结构为特征的管理体制和方式时,它无疑应当被否定。但由于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就是在这种体制下推进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在这种体制下被打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这种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所以,有理由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它与“市场”的矛盾同样是非对抗性的。现在的问题是,在这样一种体制中运作的政府,其不遗余力推动改革所造成的巨大变化,已经使这个体制本身变得越来越不适应了,它需要转变需要变革了。政府意识到了变革,变革离不开政府。变革后的政府应当有进有退,退的部分多和生产联系在一起,进的部分多和社会联系在一起。政府的作用并非因此被降低,而是在另一种意义上得到了提升,诸如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秩序、公平、正义等等,离开了政府根本无法做好。而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计划仍然是政府行为的突出特征。这样看来,计划不计划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关键在于政府如何计划,计划的范围,在于政府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只要政府不把自己当作“厂长”,放开自己不该管的,管好自己应该管的,事情就会发生变化,到那时,人们害怕的可能就不是政府有计划,而是政府没计划,例如,政府没有社会保障计划。因此,市场经济社会行为及其关系的多元化应当得到尊重,计划也应当有它的地位。我们既不能只强调政府的权威,漠视个体行为者独立自主的权利,也不能只强调个体行为者的权利而将政府权威置之脑后。
效率、公平、市场、计划分别来看,都是社会发展追求的目标,是当前中国社会的稀缺资源,它们联系在一起却相互矛盾,一方的发展影响另一方,这就是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基本特点。
对这样的矛盾,显然不能选择一方克服“吃掉”另一方的方式解决,更不能选择矛盾双方“同归于尽”的方式解决,正确的方式应当是“矛盾双方并存”或者“矛盾双方在相互博弈过程中融合成一个新事物”。
四、民主和法治
“矛盾双方并存”和“矛盾双方在相互博弈过程中融合成一个新事物”,作为矛盾解决方式的哲学表达,还是一种理念,它需要对象化,转变为某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方式,转变为某种机制、手段或制度安排,民主和法治即是与之对应的合理的对象化方式,是正确处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最基本最主要的机制、手段或制度安排。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为发展经济、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而做出的选择。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的当事人,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购买者,其本质规定是自主性。每个市场主体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并且不遗余力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是他们的意志,也是他们的本性。他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本性行事,除了遵从于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信息外,原则上不听命于任何他人,也不允许任何人把他们的意志强加给自己。每个市场主体都这样去做,势必导致大量的分散化行为,这些行为对政府来说是偶然的、无法预料的,对行为者来说是自然的,甚至是深思熟虑的,它们每时每刻都在酿造着事件,不断产生出新的问题。面对这些多样化大批量的行为、事件和问题,政府虽不至于无能为力,却也能力有限,即使增加再多的机构,再多的人,也不可能给予及时有效地调节、处理和解决。然而问题又不能不解决,于是,一些常见的办法便出现在我们面前,例如“一刀切”。“一刀切”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有效,但一方面,它不可以经常使用,经常使用就会演变成极权专断;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它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负效应极大:“一刀切”地“放”,好的东西、好的方面固然可以得到发展,坏的东西、本该禁止的方面也会得到窜升,结果是“一放就乱”;“一刀切”地“管”,坏的东西、坏的方面固然被禁止了,好的东西、本该提倡的方面也因此没了生气,结果是“一管就死”。“管”已经被发展实践所否定,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放”的过程中如何使诸多鱼目混珠的行为和现象得到及时有效地克服和纠正。办法并非没有,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2](P328)把事情放到下面去做,企业、事业、社会单位必须拥有权力,没有诸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保护、自由行动一类的权力,企业、事业、社会单位以及每个个体行为者就无法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正是把事情放到下面去做的初衷。民主的实质问题正是权力问题,即民主是用以解决权力来源、权力行使、权力分配的制度安排。民主的原意为“由人民进行统治”或“人民的统治或权力”(demoskratia)。它表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它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因此不是政府赋予人民以权力,而是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只能服从于服务于人民,不能凌驾于超越于人民之上。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让它代为管理自己不便管理之事,并不意味着他们把自己的一切权力都交付出去,相反,有些权力是不能让渡的,它们是人民赖以安身立命的最后屏障,也是在本来意义上他们能够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可能性根据。在权力分配过程中,倘若政治资源全部流向政府,那这绝不是民主;它的逆过程,即集中了一切权力的政府回过头来向下面放权,虽然有民主的意蕴,也还不是真正意义的民主。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作为解决权力来源、权力行使、权力分配的民主是一套复杂的制度安排,它不仅包括普选权、代议制、少数服从多数,还包括监督、罢免(收回权力)、自由、平等以及一套做事的程序和协商对话的机制。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我们曾经不只一次向地方和企业放权,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以至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现在看来,只注意权力的收与放,没有和(民主)制度创新联系在一起,缺失监督、罢免、自由、平等以及一套做事的程序和协商对话的机制是根本原因。
民主与法治联系在一起。各自按其利益和意志行事的市场主体,不仅产生出分散化的行为,而且产生出他们彼此之间的冲突。所谓单靠政府不能解决而需要下面自己解决的那些的问题,主要就是他们彼此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综合起来,形成我们所说的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由此引出相互关联的三个问题:(1)独立的市场主体彼此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社会权利的差别,无论百万富翁还是平民百姓,在市场上一律平等,平等的市场主体如何自己解决自己的冲突?(2)毫无疑问,市场主体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的方式是协商(民主),但他们在协商中据以行动的准则是什么?(3)政府被认为是超越矛盾双方当事人之上的权威,最有资格去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矛盾,而且这就是它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有意思的是,政府的权力既然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赋予的,其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也应当平等,故而它解决社会矛盾的办法不能是行政命令,不能是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干预,对市场主体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命令都会违背市场经济规则,都会破坏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所以,政府如果不是把自己看作高人一等,而是看作社会生活中平等的一员,他们解决与市场主体相关的社会矛盾问题的基本方式也应当是协商或民主。同样的问题于是产生出来:政府这样做时依据的准则是什么?我们需要找出一种办法,它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既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又与平等的法人权利相称,且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个办法是法治。法治是用以解决矛盾冲突的,它不能消除矛盾,甚至对一些问题无能为力,但它守住了一条底线,将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为社会进一步完善提升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其与法制的区别在于它是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共同的准则。如同民主是一套复杂的制度安排一样,法治作为法的治理(rule of law),所包含的也不仅仅是法律,还有契约、各种规章制度、对特权的拒斥、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独立性,以及法律实施中一系列的程序等等。法治是一种制度,同时也是体现政治文明的一种理念和精神。
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民主使人们有权力平等协商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人们积极主动的行为加上政府调控才能应对市场经济社会分散化、多元化行为不断产生出来的问题。不消说,成功地应对市场经济社会分散化、多元化行为的挑战,也就解决了“市场”与“计划”的矛盾;而市场主体解决他们彼此之间冲突的方式——平等协商——正是与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特点相吻合的方式;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效率与公平就有了在相互博弈过程中趋向平衡的可能。
民主和法治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是我们的理想,今天它有了现实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它的基础。不是民主和法治决定市场经济,而是市场经济决定民主和法治。民主法治最深刻的根据与其说存在于关于它们的思想运动中,毋宁说存在于社会经济变革提供的条件中。思想是重要的,但思想要结出硕果,非得有现实的土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现实土壤,亦即民主和法治的诞生地,尽管它不意味着民主和法治可以自动实现,尽管它意味着我们还要做出艰苦的努力。
中国是一个有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长期的封建统治和封建教化使人们对人治习以为常,民主协商、法治观念则是人们不熟悉和不习惯的,制度因而成为中国社会十分稀缺的资源。这种状况、这种历史的重负,不能不使中国的现代化努力遭遇许多障碍,不能不给翻两番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增加许多困难。于是我们看到一幅自上而下、行政权力发挥巨大作用而又以民主法治为目标的改革图景。由这幅图景可以解读出“中国实际”、“中国特色”的合理性;由这幅图景更可以解读出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治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当代中国社会需要 GDP,需要坚强有力的政府,更需要民主和法治。尽快走出过渡期,完成向民主法治社会的转变,对中华民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做到了这一点,实现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不过是题中应有之意。
标签:社会矛盾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人民民主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