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是人权本意的回归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社会主义是人权本意的回归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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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human rights)是当代人们议论最多、争论最为激烈的话题之一,也是国际国内政治斗争中一个具有突出现实意义的问题。人权理论的研究,已经从一般的学术理论问题上升为一个具有强烈政治内容的重大现实政治理论问题,各国学者都根据各自的理解,从各自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出发,提出了他们对人权的看法,这既使人权的研究多样化,又使得人权成了一个众说纷纭、褒贬不一的命题。结果,具有最不光彩人权纪录的帝国主义者,打扮成了“人权卫士”,本质上与人权不相容的资本主义制度,被看作是“人权的乐土”和“自由世界”,为了实现充分人权而前赴后继的中国共产党人和其他仁人志士,却被污蔑为“人权的践踏者”。在本质上与人权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制度,却被丑化为与人权格格不入的“极权制度”和“人权空白”,出现了“是人是鬼都讲人权、好像唯独社会主义中国没有人权”的混乱局面。至于社会主义与人权关系的问题,更是观点纷呈。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认为社会主义违反人权,他们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方面、人权发展的不同阶段和自己的利益需要出发,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提出了不少非难。国内不少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符合人权,从根本意义上讲,社会主义人权优越于资本主义人权。但是,由于人权是一个发展的命题,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情的国家,人们对人权有不同的认识,要实现的人权侧重点也不同,所以,“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

自从1991年11月《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以来,我国理论工作者从理论和实践方面,不仅详实有力地回答了西方的非难,而且也加强了对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研究。综观近年来的人权论著,它们要么从同资产阶级学者论战的角度论述社会主义的人权,要么从中国的实践写出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的建设情况,要么详细地论述资产阶级人权的历史发展过程,要么阐述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至于社会主义与人权之间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令人深感遗憾的是,详实而有力的回答至今却还不多见。为此,本文就社会主义与人权的关系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第一,从人权出现的最初目的来看,社会主义就是为了实现人权,社会主义的目的与人权的目的是相同的。“人权”一词最早出现在文艺复兴时期但丁的《论世界帝国》中,英文译为human rights,重心是right,而right一词直接源于拉丁文Jus,Jus的意思是法、正义,英文中的“right ”,作名词解时,有“正;公正;正义;公义;道理;权利;对某物有正当权利之状态;有权利要求的东西;可依法去做或具有的东西。”human rights在《牛津现代高级双解词典》中解为“those rights that all people are or should be entiled to,e.g.,a fair trail in a court of law,access to medical care and education,freedom of religion[人权:人民有权享受的权利,例如:公平审判、接受医疗、教育、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古汉语中,权利指权势和贷利,《史记·魏武安候列传》有“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颖川。”《盐铁记·禁耕》、中有“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这也就是说,从字义本身来看,中外是有不同的解释。至于人权的定义是什么,中国学者有七种代表性的定义界定,几乎每本论著都对人权首先界定,至今还没有一个大家一致认同的定义。由于人权本身经过了从思想、概念、理论、政治纲领到法律的发展过程,经过了从一国到数国、从数国到国际的拓展过程,导致人们的强调侧重点不同。中国大部分学者对人权定义的共同之处是:人权是一种权益,是同社会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是个体的、历史的、发展变化的概念。人权的发展,大家基本认为:古代就蕴含着人权思想的萌芽(如原始的自由、平等观念),文艺复兴时期明确提出了人权的概念和人权思想,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系统地论证了人权理论,后来,无产阶级的斗争、第三世界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斗争,世界和平运动及人类所面临的全球问题的思考,使得人权的内容不断丰富,使得人权的内涵经过了从侧重个人自然权利,到侧重个人社会权利,最后到涉及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形成了个人人权、集体人权、民族人权和人类人权四个层次的人权理论体系。多样性和多层次的人权理论体系导致了不同时期不同国度的人们强调的侧面不同,出现了不同解释的局面。也就是说,不同的变化两端(即人权内容本身与认识和研究人权的工作者)不同步的发展,最终导致了争论不休的结果。

我们从人权的发展和变化可以看出:人权在其最初出现时,是人们对自由、平等和幸福的渴望和向往,是人们在商品经济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平等、自由和向往幸福的观念同封建君主专制及固定不变的等级制度殊死博斗的产物。无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理论家,还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先驱——空想社会主义者,还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都把追求人类的平等、自由和幸福当作自己的目的。尽管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们对人权的阐发各有不同的侧重,但这几点却是共同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资产阶级人权进行了批判,认为资产阶级“人权的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认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斯选集》第2 卷,第273页。) 这个联合体就是“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而有计划地尽量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规模;消灭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注:《马克思恩斯选集》第2卷,第223—224页。)

可见,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和人权的初始目标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共产主义的实现,就是人权初始目的在全人类范围内的实现。即,社会主义就是为了实现人权,社会主义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地把人类的人权理想逐步地变为人权现实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是同一的,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

第二,从人权不断拓展的内容来看,社会主义就是人权内容的反映,社会主义的基本内容与人权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就是彻底的人权主义。

对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的国家,因其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对人权有着不同的解释,对人权内容有着不同的侧重。但总的来讲,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团结更多的反封建反宗教力量,同封建宗教神权相对立,资产阶级强调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父母儿女权、保护、惩罚和安全权、人民主权、起义(革命)权等九种权利,这些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资产阶级面对无产阶级的反抗和斗争,从资本主义发展和资产阶级整体利益出发,接受了劳动权、受教育权、运用智能权等权利,增加了部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集体人权(如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的权利)和民族人权(如民族国家的平等、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等)也进入了人权的范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本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人类集体的权利如和平权、环境保护权也逐步提出,人权内容呈现出层层展开,不断扩展的局面,基本囊括了个人、集体、国家、人类四个层次人权的主要内容,使得人类苦苦追求的自由、平等、幸福更加具体化。

至于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它应该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起来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由社会全体成员支配,一切生产部门将由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来管理;按照预定计划自觉地组织生产,消除了生产无政府状态;消除了商品生产,消除了商品货币关系,采取从社会储存中直接供应的方法实行消费品的分配;消灭了阶级,消灭城乡、工农、体脑之间的一切对立和本质差别;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也将消灭,人们有高尚的道德风貌和高度的文化技术水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全部才能和力量。

从两者基本内容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权的基本方面和社会主义的主要方面是一致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就等于人权。

第三,从人权实现的保障来看,社会主义是人权内在机制所要求的实施途径的最好体现和实际操作。

既然人权是一个不断拓展的概念,是一个不断丰富其内涵的理论,有着一个“思想→概念→理论→政治纲领→法律”的发展过程,人权运动所不断完善的追求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提倡、保护和发展人们的自由、平等、幸福权利,剔除、预防和制止侵犯人们的自由、平等、幸福权利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人们都在不断努力地发展和完善这种机制。资产阶级的思想家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国家运用权力和法律来保障人权的实现,国家的形式要适应人权的要求。至于什么样的国家、什么样的国家形式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障人权,才符合人权本身的要求;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资产阶级学者都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这样,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是他们都认为人权本身有一个良性的循环机制,要求用外在的表现形式来体现这个机制;二是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和所选择的国家形式必须符合这种机制的要求,必须保障这种机制的实现。马克思主义者也正是看到了人权本身所要求的实现保障要求,看到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 看到了资产阶级的本性所体现出的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不能满足人仅内在机制的这个要求,不能代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方向,看到了资产阶级人权实质上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才明确地指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段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是人权发展的主体力量,无产阶级本身的特点同人权本身所客观要求的主体力量是一致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与人权内容是基本相同的,无产阶级为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所进行的斗争过程,就是人权的具体逐步实现过程。这样就找到了人们不断渴望得到的自由、平等、幸福的实现依靠力量和具体实现途径,社会主义的革命、建设和发展正是这种具体实施的体现。

总之,社会主义的制度从人权实施的现实物质经济保障上奠定了人权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审判机关构成了人权实现的法律保障,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形成了人权实现的有力保证,社会主义的群众组织和群众监督也在保障着人权的实现,社会主义的具体运动都在体现着人权内在机制的要求,都已实现了或正在实现着人权的基本内容。

在我们讨论社会主义与人权的关系时,我们必须明确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我们前面讨论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在资本主义经过充分发展基础上取得胜利的社会主义,是合格的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彻底完全发展后的社会主义,是从根本上和具体上都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是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在实践中不断努力和试图达到的社会主义;它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完全存在的。我们决不能把这种合格的社会主义与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相混同,如果混同了,就会不科学地看待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与人权所要求的具体内容的差异,从而怀疑人权本身和社会主义本身。现在的一些青年人,正是没有看到这一点,错误地认为社会主义与人权是相对的,两者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这也是西方的反社会主义者所故意混淆并以此来攻击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点之一。对此,我们必须明确。

第二,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必须正确理解人权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不论是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还是资本主义代替封建社会,后一种社会形态在超越和否定前一种社会形态后的一个时期内,总是有一个新制度不断确立、完善和巩固的阶段,都要经历一个长短不一的起始阶段或者称之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因为,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继承物,又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是在继承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用以克服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革除资本主义固有弊端的新型社会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主义只是在局部范围内取代了资本主义,但还没有在全世界范围内彻底完全代替资本主义,只是斩断了资本主义的臂膀,还没有摧毁资本主义的心脏,只是突破了资本主义的外围,还没有占领资本主义的腹地。这就必须存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即,有一个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巩固和发展的起始阶段或称之为初级阶段。这一点,大家的认识是一致的。在这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同合格的社会主义就有所不同,其理论的成份弱一些,实践的成份强一些,定型的成份小一些,探索的成份大一些,接近于现实但又不完全等同于现实。因为,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民族中,其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其所需要解决的人权主要内容也是不相同的,其所强调和侧重的地方也是不相同的,我们应当区别对待。也就是说,要把人权不同层次的内容与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与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结合起来认识,不能只强调问题的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它的方面,更不能用人权理论不同阶段的内容来硬套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颇具用心的一些西方学者正是采用此类手法,迷惑我们的青年一代。对此,我们必须头脑清醒。

第三,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必须正确认识人权与中国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关系。由于世界上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大多数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基础上确立的,这就使得社会主义人权的具体内容除了有别于资本主义人权的共同地方外,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也导致了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权内容上所强调的重点不同。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中国,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中国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就是说,在讨论中国的人权时,必须明确这样几个层次的前提:一是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是看到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看到中国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人权的认识和实践上的相同和普遍性的地方。二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就要看到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与合格的社会主义、与初级阶段后的社会主义阶段在人权强调的方面、人权侧重的地方是不相同的。三是中国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就进一步具体了我们所要在实际中面对的是什么样的现实,中国社会主义的历史和现实、成绩和不足、优势和劣势、经验和教训都是很具体的,这种具体的实际情况要求我们所要强调和侧重的人权内容,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是不一样的。当代西方的人权理论之所以较少论及生存权,是因为,对资产阶级来讲,由于他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大量生活资料,可以穷奢极欲地生活,根本不存在生存权问题,对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劳动人民的生存权,资产阶级自然避而不谈,更不会做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工作了。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由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物质生活还不很丰富,生存权当然就是首要的人权了。这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完全是人权理论的应有之义。这一点,同世界资产阶级在其革命中强调反抗压迫权(革命权),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强调安全权,其道理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值得怀疑和责备的地方。

当然,在现实讨论中,不少人把第三层次的问题与第一层次的问题相混淆,即,把中国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等同于合格的社会主义,导致了不少分歧和争议。只要我们正确认识人权与社会主义三个层次的关系,就可以澄清模糊认识,回击某些帝国主义国家对我国人权问题的无理干涉;同样也就能帮助我们推动人权理论的研究和人权建设的发展。

*本文1998年3月7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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