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原则和临摹原则在汉语语法史中的体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则在论文,抽象论文,语法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在现代汉语中,表处所的词语有时在动词前,有时在动词后。 例如:“在房间里读书。”“在房间里”位于动词之前;“走到房间里。”“到房间里”位于动词之后。为什么有这种不同?
戴浩一(1985)提出了著名的“时间顺序原则”(PTS ):“两个句法单位的相对次序决定于它们所表示的概念领域里的状态的时间顺序。”他认为,“时间顺序原则”“管辖着汉语中大多数可以定出的句法范畴的语序表现”,“可以看成是一条总的句法限制”。这条原则涉及的种种方面本文不拟一一讨论(注:PTS 所包含的几个前后相承的动词的关系,(如:“他坐公共汽车到这儿。”“他到这儿坐公共汽车。”)也和我们讨论的汉代以后新兴的介词“在”、“从”、“到”等的位置有关。这在下面将会提到。),本文主要讨论这条原则所包含的动词和表示处所词语的位置。
戴浩一(1985)说,普通话中带“在”的处所状语的位置,“总诀是:它出现在动词之前表示事情发生的地点,它出现在动词之后表示事情过后参与者所处的位置。”他举例说:“小猴子在马背上跳。”“在马背上”的状态先于动作的开始;“小猴子跳在马背上”,动作的状态显然先于位置的状态。所以,这两个句子的语序都是遵循PTS的。
对我们上面的两个例句也可以同样解释:前一句是先在房间里,然后读书;后一句是先走,然后到房间里。词序和动作的先后顺序一致。现代汉语中表处所的词在动词前后的不同位置,大体上是可以用戴浩一的“时间顺序原则”来解释的,尽管也有一些例外。
但是,如果我们把目光转向古代汉语,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在先秦汉语中,上面两句话说成“读于室”和“入于室”,“于室”统统在动词後面。显然,“时间顺序原则”不适用于先秦汉语中的处所的表达。戴浩一(1985)在注中也明确说:“古代汉语不遵循PTS。”
黎天睦(1979)提出了“位置原则”,认为汉语中名词或副词的意义是由它们相对与动词的位置的前后决定的。他又指出这一原则不适用于古汉语。
为什么“时间顺序原则”不适用于先秦汉语的处所的表达?这个问题很值得讨论。因为这不仅仅是一条具体的语法规则的变化,而是牵涉到有关“时间顺序原则”等“临摹原则”的大问题。
戴浩一(1985)认为,PTS是一种临摹现象。 为什么汉语采取这种临摹性的原则?戴提供了两点解释:“汉语没有屈折,它的语法范畴是模糊的。”“汉人的思维趋于着重对具体事物的感知。”
戴浩一(1990)进一步说明,“时间顺序原则”、“信息中心原则”等的提出,是为了建立一种语法。“这种语法能够揭示汉语独有的基底的观念原则。”他又说:“汉语是话题——说明的语言,比别的许多语言更一贯地服从时间顺序原则。”“我们认为汉语是汉族人民根据一套约定俗成的象征意象所采用的交际系统。”就是说,“时间顺序原则”是汉语的特点,是基于汉语的特性的,是汉族人民对世界的认知原则的反映。
既然如此,人们就会问:为什么先秦汉语不适用PTS? 是因为古代汉民族的认知方式不同于现代吗?还是因为古代汉语是和现代汉语性质根本不同的一种语言,比方说,古代汉语不是“没有曲折”的语言,或者不是“话题—说明”型的语言,因此不服从时间顺序原则?这些回答都难以令人信服。
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加以回答。
2、谢信一(1991)指出:语言符号的组合可以根据两种原则。 “我们可以把感知或概念上促成的规则称为临摹原则(iconic prinples),把以逻辑—数学为基础的规则称为抽象原则(abstract prinples)。”“在前者,成分的组合和排列比较密切地反映现实界的情景,而后者则否。”
关于这两种原则的关系,他是这样说的:“在不同的语言之间,有的可能主要以临摹性为原则,抽象性居于次要地位,有的可能相反。”“在同一种语言里有些句子的临摹性可能高于别的句子。”“在一个语言表达特别是句子里,临摹原则和抽象原则是共同起作用的。因为临摹性有限度,为了使符号化完整,必须有抽象性来补充。”
显然,戴浩一的“时间顺序原则”是一种临摹原则。那么,先秦汉语中“于+L”一律置于动词之后根据的是什么原则呢? (注:说明两点:1、“于”包括“於”、“乎”“诸”等。“L”代表表示处所的词语。2、说“一律置于动词之后”是相对于现代汉语中“在+L”有的在动词前,有的在动词后说的,不是说先秦汉语中没有“于+L ”置于动词前的个别例子。下同。)
戴(1985)和谢(1991)都说过:英语的at,on,in等空间前置词比汉语中的对应的词抽象,at,on,in是分别代表一维、两维、三维的空间关系的抽象符号,汉语则用“在”指出空间关系,然后进一步指出是在某物的旁边、上边还是里边。谢(1991)又说,在英语中句子中的词序按动词、副词、介词的顺序排列是抽象原则。那么,古汉语中的“于+L”一律放在动词之后,应该和英语中“at/on/in+L”放在动词之后一样,是抽象原则。
因此,从先秦汉语的“于+L ”置于动词之後到现代汉语中的“时间顺序原则”,汉族人的认知方式没有变,汉语的根本特性没有变,改变的只是在动作和处所的关系的语言表达上,从“抽象原则”变为“临摹原则”。
3、现在要问:在动作和处所的位置的表达上, 为什么同一个民族的语言先用“抽象原则”,後来用“临摹原则”?
我认为,这是由语言系统内部变化造成的。
用抽象原则组织句子,一般要靠形态标志。如英语句中的次序按“动词—副词—介词”来排列,是因为英语中动词、副词、介词大体上可以根据形态来区分。汉语(特别是先秦汉语)缺乏形态,但介词“于”是一个很明显的标记。先秦汉语中“V+(O)+于+L”的形式中, “于+L”统统放在动词后面,这是因为有“于”这个标记的缘故。 正如英语中in/on/at+L放在动词后面一样。
但到西汉,发生了一个变化:这种形式中的“于”可以不要,就成了“V+(O)+0+L”。下面两个句子,说的都是晋公子重耳在返国途中对子犯发誓这件事,但《左传》用的是“V+O+于+L”, 《史记》用的是“V+O+0+L”。
《左传·僖公24》:公子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投其璧于河。
《史记·晋世家》:重耳曰:“若反国,所不与子犯共者,河伯视之!”乃投璧河中。
何乐士(1984)已经通过《左传》和《史记》的对比,指出了《史记》中表示处所的词语前面可以不用介词“于”这一特点,并举了很多有意思的例句。我们可以再举一些:
《左传·庄公13》:“公会齐侯盟于柯。”
《史记·齐世家》:“与鲁会柯而盟。”
《左传·僖公4》:“师退,次于召陵。”
《史记·齐世家》:“齐师退次召陵。”
《左传·僖公9》:“齐侯盟诸侯于葵丘。”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齐桓会葵丘。”
《左传·哀公13》:“公会单平公、晋定公、吴夫差于黄池。”
《史记·晋世家》:“定公与吴王夫差会黄池。”
《左传·哀公14》:“春,西狩於大野。”
《史记·孔子世家》:“鲁哀公十四年春,狩大野。”
《左传·僖公4》:“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
《史记·齐世家》:“昭王之不复,君其问之水滨。”
“于”这个标记的消失,就动摇了“于+L ”一律後置于动词的这一“抽象原则”。“0+L”可以置于动词後,也可以置于动词前。如在《史记》中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句:
《史记·武帝本纪》:“泰山上举火。”
《史记·河渠书》:“泰山下引汶水。”
这种放在动词前的“0+L”,从西汉到南北朝逐渐增多,而且是根据“时间顺序原则”来排列的。
同时,从汉代到魏晋南北朝,新兴的介词如“在”、“从”、“到”等逐渐发展,代替了原来的介词“于”。这些新兴的介词是从动词虚化而成的,而动词“在”、“从”、“到”等在先秦汉语中就根据“时间顺序原则”或是放在动词前,或是放在动词后,当它们虚化为介词之后,它们依然保持原来的位置。(参见注1)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在“抽象原则”动摇之后,“临摹原则”就代之而起。根据“时间顺序原则”,“在+L”或放在动词前, 或放在动词後。这就形成了现代汉语中的格局。(注:“于+L ”从一律位于动词后到一部分移到动词前是一个复杂的历史变化过程,其中牵涉到汉语动词后能不能同时存在宾语和补语等问题,这里不可能详细讨论。我的博士生张赬的博士论文《汉语处所介词词组和工具介词词组的词序变化》对此有较详细的讨论,可以参看。)
4、现在要进一步问:西汉时“于+L”中的“于”为什么可以不要?
这是语言系统中的另一种变化的结果。在先秦,实体名词和处所名词是不分的。如“积土成山”(《荀子》)和“藏金于山”(《庄子》),前者的“山”是实体名词,後者的“山”是处所名词,但形式上没有区分。所以处所名词前面必须加上介词“于”,才能和实体名词区分开来。到西汉,很多处所名词後面加上了F(F代表“上”/“中”/“下”等方位词),所以前面不要“于”也可以和实体名词区分了。因此,其格式变成了“V+(O)+0+LF”。(这一点李崇兴文已经指出。)
下面用《左传》和《史记》中表示“山”和“河”的处所的句子加以比较,来说明这两个变化:
《左传》
于+山 14于+山F 2
0+山
2 0+山F 0
于+河 19于+河F 6
0+河
0 0+河F 1
《史记》
于+山 14于+山F 10
0+山 18 0+山F 19
于+河 18于+河F 5
0+河9 0+河F 24
《左传》和《史记》中有关“河”的例句如下:
《左传》:于+河 19例(选列5例):
宋桓公逆诸河。(闵2)/秦伯以璧祈战于河。(文12)/ 将饮马於河而归。(宣12)/造舟于河。(昭1)/用事乎河。(定4)于+河F6例
使帅师次于河上。(闵2)/秦伯师于河上。(僖25)/ 鱼石自止华元于河上。(成15)/晋侯以公宴于河上。(襄9)/ 津人得诸河上。(昭24)/寘诸河上。(哀16)0+河0例0+河F
1例
乃如河上。(僖24)《史记》:于+河18例(选列5例)
后子孙饮马於河。(秦本纪)/赵人不敢东渔於河。(田完世家)/公旦自揃其爪以沈於河。(蒙恬列传)/我为江使於河。(龟策列传)/沈白马玉璧于河。(河渠书)于+河F5例
北败晋兵於河上。(秦本纪)/大破晋军於河上。(郑世家)/沈其卒三万人於河中。(白起传)/及项籍杀宋义於河上。(黥布列传)/使田仁护边田谷於河上。(田叔列传)0+河9例
是时秦地东至河。(秦本纪)/晋楚(走)流死河二万人。(秦本纪)/朝晋至河。(十二诸侯年表)/周公乃自揃其蚤沈之河。(鲁世家)/朝晋至河。(鲁世家)(三见)/东地至河。(魏世家)/秦送重耳至河。(晋世家)0+河F24例(选5例)
秦军河上。(晋世家)/以挫晋兵河上也。(晋世家)/是时大行李息将城河上。(霍去病传)/浮之河中。(滑稽列传)/复以弟子一人投河中。(滑稽列传)
从中可以看出:(1)《左传》中不用“于”的很少(仅1例),《史记》中不用“于”的很多。(2)《左传》中“河F”很少(仅7 例),到《史记》中大量增加。(3)不用“于”显然和“河F”有关。《左传》中唯一的不用“于”的例句就是有“河F”的例句。 《史记》中不用“于”而无F的仅9例,而且其中7例动词都是“至”,也就是说, “河”是动作的目的地,而不是动作发生的处所。除去这7例,“0+河”仅剩2例。相反,有了F一般就不用“于”,有F 而仍然用“于”的“于+河F”在《史记》中仅5例。
这一组例句是比较典型的。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在先秦,表示处所的词语后面不加方位词而前面不用“于”的也有一些例子。但总的趋势是如上所述。
5、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到:
a.把语言和认知联系起来研究是很有价值的,它能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使我们发现一些仅从语言本身研究所发现不了的规律。对汉语来说尤其是如此,因为汉语中的“临摹原则”可能更强一些。用“时间顺序原则”能解释现代汉语中“介词+处所词语”在动词前后的分布,就是一个例证。
b.但是,尽管如此,汉语中也不可能完全是由“临摹原则”支配的,“抽象原则”同时也在起作用。先秦汉语中“于+L ”一律在动词之后就是一个例证。正如谢信一(1991)所说:“我们一般可以预期,在一个语言表达特别是句子里,临摹原则和抽象原则是共同起作用的。”在汉语中究竟哪些语言现象是“临摹原则”,哪些语言现象是“抽象原则”,要根据语言事实作深入的分析。夸大“临摹原则”在汉语中起的作用是不符合事实的,也不利于汉语的研究。
c.谢信一(1991)还讲到,“不同的语言之间,有的可能主要以临摹性为原则,抽象性居于次要的地位,有的可能相反。”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补充一点:在同一种语言的历史发展中,对同一种语义(比如动作的处所)的表达,也可能发生“抽象原则”和“临摹原则”之间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的原因,往往不在于人们的感知方式起了变化,而在于语言系统内部(即由“抽象原则”所支配的语言规则)的变化。可见,以“感知—概念”为基础的语言研究不能代替或排斥以“逻辑—数学”为基础的语言研究。正确的做法是把两者结合起来。
d.研究汉语的特性,不仅要深入考察汉语的现状,而且要深入考察汉语的历史。说“汉语如何如何”,是不能不顾及汉语的历史的,否则,得出的结论就难免片面。汉语悠久的历史和丰富复杂的历史演变,是研究语言及其规律的极好材料。我们希望研究语言理论的学者能注意汉语的历史,同时,研究汉语历史的学者能注意理论。这两者的结合将推动语言研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