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学前教育部门负责人谈幼儿园工作规则的正式颁布和实施_幼儿园论文

国家教委学前教育部门负责人谈幼儿园工作规则的正式颁布和实施_幼儿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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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修订和颂布“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于1989年6月5日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试行,至今已6年。6年来, 各级政府广泛宣传,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规程”(试行),推动了幼儿园的全面改革,提高了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使幼儿园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近年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力量办园增长显著。据1995年统计,全国18 万所幼儿园中, 社会力量办园占89.1%,因此迫切地需要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法规、规章以规范幼儿园的管理。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幼儿园的教育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去认识和解决。为此,亟需将“规程”(试行)作些必要的修改,正式颁布实施,从法制上进一步确认“规程”,使它更具有权威性、可行性。

二、“规程”修订的经过和修改的主要内容

1989年底,“规程”试行将满5周年之际, 国家教委着手组织修订“规程”(试行)的工作。首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分析5年试行情况,提出对“规程”(试行)的修改意见, 国家教委共收到书面报告22份。从总体上看,大家对“规程”(试行)是肯定的,认为“规程”(试行)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它既总结和继承了我国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幼儿教育的经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以及幼儿教育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同时还借鉴了国外法制建设的经验。6年的实践证明, 它对幼儿园的管理所作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是举办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因此试行稿不宜做大的修改。同时,各地也对“规程”(试行)的一些条文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我们在认真分析吸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稿,分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形成送审稿,经基础教育司、政策法规司、办公厅和有关委领导审定后正式颁布。

根据各地的意见,我们对“规程”(试行)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1.使“规程”有关条文的提法与“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其它教育法规和规章的精神相一致。

根据“教育法”第17条关于学前教育属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规定,我们将试行稿总则中第2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改为“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而确定了幼儿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条关于儿童6岁入学,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推延到7岁入学的规定,将总则第4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 周岁至入小学前”改为“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至6周岁(或7周岁)”。

根据“教育法”第44、81条,“教师法”第8、37条款的规定, 我们对原第25条第2款作了若干修改,并收入总则。 强调了尊重幼儿的人格,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根据“教师法”、《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医务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对原第35条、36条及38条有关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医务人员的资格分别做了修改。

根据“教育法”第25条第3款,第45 条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

2.使“规程”更加符合时代对幼儿教育及儿童发展的要求。

为体现国家对培养跨世纪人才的要求,迎接21世纪的挑战,在“规程”第5条增加了培养幼儿“求知欲望”、“自信”、 “能力”和“爱科学”的内容。

考虑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使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与教育机构的教育相一致,将第八章改为“幼儿园、家庭与社区”并增加了第51条。

3.增加“规程”有关规定的灵活性和可行性。

依据“教育法”第26条规定,同时考虑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幼儿园正在积极进行办园体制的改革,经费渠道有所拓宽的情况,我们对原第41条作了部分删除和修改,放宽了对幼儿园经费的有关规定,使之较为原则,增强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三、国家教委关于实施“规程”的有关意见

贯彻实施“规程”是一项艰苦的、长期性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在当前贯彻“规程”的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实施“规程”的认识。“规程”是我国幼儿园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是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6 年多的实践证明,学习和宣传的深度及广度直接关系到“规程”的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到办园质量的高低。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仍应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宣传。特别要注意对“规程”的修改部分进行深入的宣传和学习。

2.实施“规程”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几年来,许多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要求和原则,在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选择了一些基础不同的地区和幼儿园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实施“规程”仍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事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程”逐步建立或完善实施办法或细则,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也可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对于已取得试点经验的可以逐步推开。

3.继续建立和完善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认识到地方幼教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是贯彻“规程”、依法治教的基础。几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程”(试行)的基本精神,制定了许多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在贯彻正式实施的“规程”的过程中,各地要继续建立、充实和完善必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幼儿园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4.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工作。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是提高保教质量的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我委颁发的《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和《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做好幼儿园园长的资格认定和岗位培训工作,逐步做到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

各地要认真执行1995年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合格的师资是办好幼儿园的关键,各地要认真做好幼儿园教师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

5.总结、推广幼儿园教育改革的经验,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6 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重加强幼儿园教育改革的领导,引导广大幼教工作者从端正教育思想入手,掌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教育原则,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广泛的教育实践活动,积累了一定经验。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典型经验,并使其不断完善。今后一个时期,幼儿园教育改革的重点仍应放在教育思想的更新和教育观念的转变上。同时,要善于用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指导教育实践,建立与其相关的评估指标体系。

(周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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